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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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贯彻落实《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适应新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二○○七年十月十八日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_图文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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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全继委发 【2006】11号)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浙继委发【2007】07号 )
《宁波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法和宁波市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卫发【2010】92号)
2、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 查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 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具体实施:
1、列出单位学习计划 ; 2、按上下半年定期到卫生局备案; 3、组织单位内部学习培训工作,完善培训资
料和学习情况考核工作; 4、卫生局定期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指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 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 项目若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的监管,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浙江省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
二、学分的分类(二)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
二、学分的分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和推广项目三类项目作为Ⅰ类学分项目。 其中推广项目是指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
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 技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 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 教育项目)。 规定每个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 不超过10学分;每个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 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参加浙江省级学术会议类继 续医学教育项目全程参加听讲者所授I类学分3学分 。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国中医药教[2000]13号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国中医药教[2000]13号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正文:----------------------------------------------------------------------------------------------------------------------------------------------------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国中医药教[2000]13号2000年6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进一步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

各中医药机构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开展项目活动、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三条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已受聘初级(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登记。

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系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基本情况的真实记载。

登记的内容主要有:(一)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

(二)发表学术论文、译文和出版专著、编写教材等项目的名称、刊物和出版社的名称,论著出版或发表的时间、考核结果(如字符数等)及所得学分数。

(三)科研成果项目的名称、获奖档次、共同成果中的排名顺序、考核结果及所得学分数等。

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

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完成相应的任务,考核合格,均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和相配套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 (2)第三章学分计算方法 (4)第四章学分标准 (7)第五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8)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目的是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全程教育,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条XX自治区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及学分记录全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学分制管理,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授予电子学分证书。

XX自治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乡医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XX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Ⅰ类学分项目包括:(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XX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

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主要包括:(1)国家和XX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如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等。

(3)国家和XX自治区确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医学学科或相关医学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2007年10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称为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申报审定第四条项目主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资质之一:(一)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教育部登记注册的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

(六)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第五条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六条继续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二)中医药新兴学科学术内容;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

(三)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

(四)中医药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教材、教改新成果等的推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中医药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为指导和规范各层次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附件: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层次各类别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推动中医药行业继续教育发展,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培训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要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托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及其他机构建设。

第二章类别和任务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地(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设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继续教育基地主要分为以下类别:(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依托具有优势学科、特色专科的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实施本学科(专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特色技术培训,并承担本学科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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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7修订)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18
【实施日期】2007.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2007年10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
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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