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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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利义务
㈠甲方指定乙方作为其资产评估的合作机构。

㈡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对甲方用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土地房产,以及向甲方申请担保合作之企业的土地房产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价值评估,以维护抵(质)押人、抵(质)押权人的合法利益,防范抵(质)押资产评估价值风险。

㈢乙方在合作范围内开展土地房产价值评估工作,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估价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㈣乙方对每一宗估价业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

乙方应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报告须经由有资质的专职注册土地(房产)估价师签字确认。

乙方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㈤每份书面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结果报告和一份技术报告。

㈥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工作联系,并按甲方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㈦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有关抽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及答疑。

㈧甲方不得在乙方工作实施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干扰乙方对抵(质)押资产的独立评估工作。

二、收费标准
㈠土地评估费用由乙方依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2﹞67号】文件《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规定的《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1)进行适当优惠收取;
房产评估费用由乙方依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函﹝2004﹞286号】文件《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2)进行适当优惠收取。

㈡具体收费如下:
1. 评估价值不超过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在内)的,评估费按照上述《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40%收取;
2.评估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评估费按照上述《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35%收取;
3. 对属于甲方所有的需要评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乙方不按照上述评估标准收费,仅收取相关的成本费用。

㈢前期评估费用的收取
1.抵(质)押物现场勘察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的,合肥市内(包含合肥市下属市、区、县)乙方收取500元,合肥市以外乙方收取1000到2000元的前期评估费用;若融资项目未达成协议,乙方不退回前期评估费用;若最终融资项目达成协议,前期评估费用在最终评估费用中予以扣减。

2. 抵(质)押物现场勘察由客户方面承担相关费用的,乙方不收取前期评估费用。

三、保密事项
双方在合作期间和终止合作之后,均不得向第三者披露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四、违约责任
在合作期间,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且乙方不能作出
合理解释的;
2.评估资料不齐全,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报告错漏多的;
3.拖延时间不进行现场勘察、评估,延迟出具评估报告的。

如乙方出现上述行为或者其他违背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可要求乙方纠正错误并对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甲方可单方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如甲方有违约行为,给乙方的正常评估工作造成干扰,或是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延误提交评估报告的责任并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起至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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