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
民法典房地产买卖纠纷

民法典房地产买卖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买卖纠纷逐渐增多。
作为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民法典对于房地产买卖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本文将以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为基础,探讨我国房地产买卖纠纷的特点、解决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房地产买卖纠纷的特点房地产买卖纠纷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在我国具有以下特点:1. 交易金额大:房地产买卖通常涉及大量财产和资金,交易金额较高。
2. 法律关系复杂:房地产买卖关系涉及多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因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3. 合同约束性强:房地产买卖通常通过合同来确立双方权益和义务,合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二、房地产买卖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了解决房地产买卖纠纷,我国采取了多种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解决。
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解决房地产买卖纠纷的首选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寻求解决办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权益。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3. 诉讼解决: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当事人可以将房地产买卖纠纷提交法院审理。
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根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做出判决。
三、房地产买卖纠纷的法律责任当房地产买卖发生纠纷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履行义务: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移交产权等。
任何一方未履行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损害赔偿:如果房地产买卖发生违约或者其他损害行为,损害方有权要求赔偿。
法院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判决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解除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解决房地产买卖纠纷。
例如,合同严重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下,无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4. 其他法律救济:除了上述责任和方式外,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还可以享受其他法律救济措施,如请求违约方履行、请求债权确认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
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5篇)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5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出卖人:现住址:身份证号:买受人:现住址:身份证号:见证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
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有产权争议的房屋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
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付款方式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第十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房产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1997年9月25日,兰某与曾某订立《投资建房协议书》约定,以甲方(第三人曾某)出建设用地,乙方(兰某)出资筹建房屋的方式,甲方同意将该建设用地153平方米交给乙方投资建房,占地面积各76.5平方米;乙方应保质保量为甲方建好占地面积76.5平方米,楼房为三层的房屋交付给甲方使用,乙方所建的另76.5平方米房屋的土地、房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建好房屋后,乙方的土地证、房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均由甲方自负。
协议签订后,兰某依约进行建房,并取得西侧7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及地上所建房屋。
1998年8月9日,经曾某同意,张某、刘某与兰某订立《购房合同书》约定,兰某将所建房屋西侧二层、三层出售给张某、刘某,房款计104000元;兰某应在同年10月1日前将房屋交给张某、刘某,张某、刘某在收到产权证后交清余款20000元。
第三人曾某在合同上签名,并注明“协助办理有关证件”。
合同签订后,兰某按约于同年10月1日交付房屋,张某、刘某按约支付部分购房款。
1998年12月28日,张某、刘某与兰某、曾某到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张某、刘某交纳土地转让金14168元。
1999年1月2日,张某、刘某付给兰某购房款104000元。
1999年3月10日,第三人曾某再次出具证明,内容:“座落在××路90号住宅一栋共八套,由曾某与兰某共建,其中西边土地产权原属曾某名下,现已划归兰某所有,一切办证费用均由兰某承担,曾某只是协助办理证件过户手续,其余与曾某无关。
”1999年11月19日、2000年2月2日,由于兰某负债后下落不明,张某、刘某先后向法院代兰某履行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10000元。
兰某、第三人曾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给张某、刘某。
[案情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朱某某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朱某某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1)民提字第34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正文朱某某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某某,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某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某某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某某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及解释(房子纠纷最快最有效的方法)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及解释(房子纠纷最快最有效的方法)案例一: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2023年2月,邵与郑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郑购买邵房屋,并约定郑可指定任意人为买方并过户到其名下,以避契税。
收到郑支付的首付款后,邵以无法确定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款时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郑诉至法院,要求邵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郑属于职业炒房人,并没有真实地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把合同约定的条款指定任意人为买方过户的方式来居间牟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郑要求邵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3年6月17日,王和李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
6月25日购房人李出具承诺书。
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
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一名下。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方未尽审查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钱与李2023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钱将与妻子林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但是合同上卖方处仅有钱其中一方的签名,买房人要求钱与妻子林共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后,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钱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因此,本案中钱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因为房屋的共有人林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当由出卖人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购房人李在购房时明知涉案房屋为钱与林夫妻共同财产,未要求钱出示其配偶及共有人同意售房的文件,因此对合同无法履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由钱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大部分损失,李也应当自行负担部分损失。
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以下简称卖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以下简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鉴于买方经过合法手段取得位于(地点)的房屋,已在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但因为历史原因,房屋历经多次转让,至今未办理过房产证。
经双方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拟订本合同:一、房屋信息卖方不负责提供房产证,但保证所出售房屋为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位于(地址),房屋性质为私人产权,占地面积为(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为(面积)。
二、房屋交付及验收1.买方购房后,无偿占有房屋,并负责房屋的维护、修缮和保管。
2.房屋交付后,买方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如缴纳物业费等)。
3.买方自行承担房屋交付时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盗窃等。
三、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1.买方同意以人民币(以下简称“元”)(数字)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价格包含房屋本身及其他可移动的附属物品。
2.房屋交付时,买卖双方应当在交付时一次性支付全款,支付方式为(付款方式)。
3.由于未办理房产证而导致买方遭受无法产生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风险,卖方同意在此基础上减价(数字)元。
四、违约责任1.买方违约情形:(1)未能按时支付房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卖方支付本金数额1%的违约金。
(2)买方未能按期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卖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对买方每违约一次向其收取违约金。
2.卖方违约情形:(1)出售的房屋有重大瑕疵或存在第三人的权利纠纷的,义务退还已收到的房款并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应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1.本合同自印章生效。
2.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履行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3.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获悉,2010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
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案例回放: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
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
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
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
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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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第一申请人:张某第二申请人:裴某、第三申请人:俞某第一被申请人:宋某第二被申请人:上海××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一、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称:2004年12月23日申请人经第二被申请人中介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将其位于本市闸北区××路××弄1号306室房屋一套出卖给申请人,出售价为人民币800,000元(以下所涉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该合同的补充条款和附件三“付款协议”明定,第二被申请人承担原房产证、新领房产证和购房款的保管、转交等义务。
第二被申请人在合同中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二被申请人的××路店书面说明:在交易过程中,风险由第二被申请人掌控,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都由第二被申请人保管,以控制风险,并替第一被申请人还贷且帮助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还规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80,000元。
签约后,申请人于同年12月16日、27日、30日经第二被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350,000元(含定金20,000元)。
年2月25日申请人依约向第二被申请人交付120,000元,由第二被申请人保管并转付银行归还第一被申请人所欠银行之贷款。
然而,第二被申请人将此款直接交给第一被申请人。
第一被申请人也未归还银行贷款,致使不能注销买卖标的物上设定的抵押权。
年6月1日在第二被申请人的参与下,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于同年8月31日前付购房余款330,000元给第二被申请人保管,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在同年9月3日归还银行贷款;第一被申请人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房产证原件交由第二被申请人保管。
申请人在付款日到来之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获悉第一被申请人已经于同年7月4日补办了房产证。
之后,申请人多次找第一被申请人,但其避而不见以致查找不到。
据此,申请人请求裁决:1、第一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由第一被申请人归还银行贷款、注销买卖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80,000元;3、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第一被申请人不能还银行贷款,先由申请人垫付,由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垫付所致损失120,000元;4、仲裁费由两位被申请人承担。
为支撑仲裁请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房地产买卖关系,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保障房地产权过户安全的监管关系。
2、2004年12月30日郑某书写的《说明》,证明被申请人承诺掌控风险,承担责任。
3、第一被申请人签署的《收条》三张,证明第一被申请人已经收到首付购房款350,000元。
4、xx年2月25日郑某写的《收条》,证明申请人依约定向第二被申请人交付购房款120,000元及支付中介费7,000元。
5、《佣金确认书》,证明申请人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中介佣金8,000元。
6、第二被申请人签署的《收据》,证明申请人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佣金1,000元。
7、《协议书》,证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署协议继续履行原合同。
8、《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证明第一被申请人补办房产证的事实。
9、《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xx年8月31日买卖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
10、对何某的《调查笔录》,证明本案所涉房屋买卖由第二被申请人的办事员郑某和何某中介办理。
11、何某书写的《说明》,证明第一被申请人已经无法联系。
12、《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第一被申请人将房产证交由第二被申请人保管。
13、《中国光大银行转帐凭条》,证明申请人向第二被申请人交付了127,000元。
14、经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盖章的《付款协议》,证明合同附件三中的《付款协议》是经过双方同意而更换的,是双方的合意,其中关于第二被申请人的义务和责任与更换前的《付款协议》之约定基本一致。
15、郑某、何某的名片,证明两人为第二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
第一被申请人未递交答辩书,且没有任何理由而未出庭,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第二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之间争议的解决不属于仲裁管辖。
(2)其在合同中盖章并不表明对合同的认可,仅仅是说明中介的身份,表明该合同由其中介。
(3)既便认为第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合同监管责任,那么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xx年6月1日订立的《协议书》变更了合同内容,免除了第二被申请人保管购房款和代第一被申请人将保管的购房款交付银行还贷款的义务。
(4)上述购房款为第一被申请人取得,申请人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支付1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第二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
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第二被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14”、“证据15”的真实性有异议。
认为:(1)“证据1”中的合同“附件三”是后粘贴上去的,在粘贴件上没有被申请人的签章。
(2)“证据2”上的章不是其公章,其未见过该印章。
不能确定郑某的签名是真实的。
(3)不能确定“证据4”的签字是郑某所为,且“证据4”所记载之钱款未进入第二被申请人之账。
(4)认为“证据14”没有第一被申请人的骑缝章,不能说明是从原合同中被更换的部分。
(5)认为“证据15”两张名片形式不同,故不是一个单位印制的,进而否定其真实性。
2、放弃对“证据3”的质证。
3、不否认“证据5”、“证据11”的真实性,但强调其无关联性。
(1)“证据5”属于书面约定,不能证明第二被申请人收到8,000元。
(2)“证据11”同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无关联性。
4、对“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2”、“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也未对此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
5、认为“证据10”为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证。
庭审中证人何某到庭作证,接受并回答了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以及仲裁庭的发问。
经对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申请人认为证人证言基本属实;第二被申请人认为证人证言不准确,有前后矛盾之处,难以采信,真实性存在问题。
庭审中第二被申请人确认,郑某、何某系其单位职员,现两人均在其他单位工作;本案所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六份,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各持一份,其余四份由第二被申请人掌握,该四份合同已经不知去向。
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的陈述除关于四份合同文本已不存在的说法有异议外,无其他异议。
申请人在庭审中陈述其现在所持有的合同文本(即所提供的“证据1”)原本为第二被申请人掌握。
之所以原本为第二被申请人掌握的合同文本被申请人所持有,是因为在更换合同附件三时为第二被申请人的办事员郑某搞错,自己原有的合同文本在第二被申请人处。
为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申请人指出作为“证据1”的合同文本封面上有第二被申请人所做的标记“××店××”,在合同书的书脊上贴有相同表识标贴。
其自己保存的合同文本不会做如此标记。
第二被申请人则否认这一说法,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5”具有真实性,其虽不能证明第二被申请人收到中介费8,000元,但能证明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中介关系,并约定中介费为8,000元。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15”缺乏证明力,不能据此证明待证事实,本庭不予采纳。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0”已经为证人证言所取代。
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能证明待证事实。
理由如下:1、关于“证据1”中的“附件三”虽未经第一被申请人签章确认,但却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反映。
理由如下:其一,“附件三”之内容除约定的每期应付款的数额、向银行注销抵押权的时间,以及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监管责任的时间与“证据14”的内容有所区别外,其他内容,如付款进度、方式、第二被申请人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式、违约责任都与“证据14”一致。
其二,申请人按照“证据1”中“附件三”的约定实际履行义务,向第一被申请人首付购房款350,000元,第一被申请人也受领了该给付。
申请人按照“证据1”中“附件三”关于监管约定,向第二被申请人给付第二期购房款的一部份12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以指令申请人将该钱款划入某一账户的形式接受了该款的给付。
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附件三”所定义务的行为足以表明合同“附件三”的成立生效。
其三,合同“补充条款”中第5条关于第二被申请人的监管责任印证了“证据1”中“附件三”的成立。
其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均无异议。
合同第二条明文规定,付款方式见“附件三”,如果否定“证据1”中“附件三”的效力,则合同难以成立。
2、关于“证据2”、“证据4”,第二被申请人虽否认其真实性,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为何某证人证言所证实以及为“证据13”所印证。
3、第二被申请人虽未对“证据3”质证,但没有任何事实与理由可以认定其虚假性,应当采纳。
4、“证据14”为付款协议,虽然未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粘贴在一起,但其内容与该合同的其它内容吻合,属于该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效力应当认定。
“证据14”中骑缝章之印纹虽与“证据1”中骑缝章之印纹不能吻合,但这不能否认“证据14”之证据效力。
因为,第一,合同一式六份,除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各持有一份外,其余四份均在第二被申请人处。
第一被申请人无理由不到庭参加本案的审理。
第二被申请人未提供另四份书面合同。
不能排除保留在申请人处的“证据14”中的骑缝章印纹与另几份合同中的一份骑缝章印纹吻合。
第二被申请人对另四份合同文本有保管义务,应当提供另四份合同文本以明确事实真相。
现第二被申请人否认“证据14”的证明力却又未提供合同文本反证“证据14”不成立,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该证据材料有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盖章,为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故此,能够证明合同附件三被更换前关于付款方面的约定。
5、“证据11”反映了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庭予以采纳。
6、“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2”、“证据13”的真实性均为第二被申请人所认可,与本案事实关系密切。
7、证人何某是办理本案所涉房地产中介工作的第二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了解事实,在对案件基本事实的陈述没有前后矛盾之处。
其所作证词仲裁庭予以采纳。
二、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经仲裁庭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4年12月23日申请人经第二被申请人中介,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第一被申请人位于本市闸北区××路××弄1号306室房屋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