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陕人社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陕、人才强省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才为重点,以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工作体系建设为保证,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促进人才资源大省向人才强省的转变,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原则。
继续教育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粤教师函[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108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促进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和水平的提升,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结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继续教育是教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培养和造就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途径,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举措。
各高等学校和广大教师要充分认识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对提高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素质、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继续教育工作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地位,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把继续教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科学制定继续教育规划。
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一名校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
要结合本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继续教育长远规划、近期计划、培训方案和有关政策(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突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全面规划,分层、分类、分步实施。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明确,任务到人,密切配合,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三、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及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其中专业科目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学时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逐级审核的工作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学时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核定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45分钟1个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浙人社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7月1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学时要求第四章高研班项目供给第五章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绍政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和《绍兴市“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和人才强市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社会服务、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参与”的原则,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层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绍兴、和谐绍兴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及时更新,创业创新意识进一步增强,政治素质、科学素养、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为增强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试行)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东人社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试行)(东人社发〔2012〕13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现就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审核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网络化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必须登记到“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网”(http:燉燉)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登录该系统进行学分登记、学分申报、学分审核和学分查询。
(一)学分审核的范围:需要确认、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学分审核的方式:学分登记、申报和审核均通过教育培训管理系统进行,在“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网”上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再进行登记申报和审核,由系统自动将学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学分账户。
论文著作、发明专利和其他类别的培训等继续教育学分项目,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先从网上申报,需要提供相关实物证明材料的须到市人社部门或市人社部门指定的单位(部门)进行验审。
(三)学分审核的标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执行统一标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渝人社办〔2022〕321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3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170号)及《关于发布我市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5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内容及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其中,公需科目学习应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应不少于60学时。
三、继续教育方式(一)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公需科目学习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首页“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平台”栏目或官微(“重庆人社”微信公众号“人社资讯—专技人员继续教育”栏目)两个通道进入,在3个学习平台中任意选择1个登录(暂不支持跨平台学习),参加课程培训学习,按年度修完规定学时后,可在线查看、下载和打印培训证书。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该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的同级行业组织负责。
行业组织尚未建立或难以承担管理任务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依据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以自学为主,可通过下列多种形式,接受有组织、有考核的继续教育:(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二)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三)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四)学术活动、课题研究;(五)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六)其他经单位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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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通知
宁人社〔2014〕55号
2014-04-1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人事(教育)处、市继续教育基地: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市委、市政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内涵和工作目标,也是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升自身能力的重要途径。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时管理对象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时要求及计算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两种类型:公共课和专业课。
(一)学时计算原则。
1、继续教育学时在职称周期内可跨年度累计计算;
2、公共课学时设最低要求;
3、继续教育学时实行周期审验。
原职称系列有周期审验要求的从其规定,原职称系列无周期审验要求的从2014年起按照年度要求进行审验;
4、继续教育审验周期为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工作的年限(高、中级职称超过5年的以最近5年计算,初级职称超过4年的以最近4年计算);
5、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时除需通过职称计算机考试外,还需满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二)学时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每天按照8学时计算)。
文中表述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均为现有职称。
2、一个职称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72学时×5年(职称周期)=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40学时×4
年(职称周期)=160学时。
一个职称周期内,公共课不少于20学时。
其中,副高升正高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市人社部门统一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高级研修班培训。
(三)学时计算方式。
1、公共课学时计算方式。
(1)公共课培训主题由市人社局统一确定,定期进行更新。
公共课培训实行网络与面授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其中网上免费培训不低于5学时,面授培训不低于15学时;
(2)专业技术人员可登陆“南京公共学习培训网”选择免费培训课程,培训结束后参加在线考试,经考试合格,网络自动记载继续教育公共课学时;
(3)面授培训由市、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统一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地培训合格后,由基地统一在“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记载继续教育公共课学时。
2、专业课学时计算方式。
(1)参加职称计算机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视同完成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20学时(在上一职称周期内已计算学时的,下一职称周期内不重复计算);
(2)参加职称外语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可视同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30学时(在上一职称周期内已计算学时的,下一职称周期内不重复计算);
(3)参加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与专业相关的职(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根据实际的培训天数登记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学时(每天按8学时计算);
(4)参加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与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专业课培训等,并经考试合格的,按照基地核定的学时数登记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学时;
(5)参加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与专业相关的培训班、研修班等,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的培训天数登记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学时(每天按8学时计算);
(6)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并经考试合格的,凭结业证书、课程表或培训通知等,按照实际的培训天数计算(每天按8学时计算),最高不超过16学时;
(7)参加学术讲座的,凭学术讲座的通知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按照实际听课天数计算(每天按8学时计算),最高不超过16学时;
(8)参加单位外出专题调研,须递交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调研天数(路程时间除外)计算(每天按8学时计算),最高不超过16学时;
(9)参加学术会议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交流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等),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按照会议实际天数(路程时间除外)计算(每天按8学时计算),最高不超过16学时;
(10)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或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大专水平教学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非学历教育的,已毕业(结业)者,凭毕业(结业)证书,一年按照24学时登记,最高不超过72学时。
未毕业(结业),但单科结业一门以上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一年按照24学时登记,最高不超过48学时;
(11)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全脱产进修、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提供结业证书、培训班课程表或培训通知,登记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48学时;全脱产进修、培训时间在12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提供结业证书、培训班课程表或培训通知,登记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24学时。
三、学时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必须登记到“系统”内,行业主管部门、市区级继续教育基地、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均可通过该系统查询相应的培训学时情况。
具体学时申报主体及流程如下:
1、“系统”管理员分四级。
市人社局为一级管理员,市行业主管部门、区人社局为二级管理员,区行业主管部门、法人单位、市(区)级继续教育基地为三级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为四级管理员。
二、三级管理员如需调整,需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人社局。
2、公共课网络培训由“系统”自行登记继续教育学时,面授培训由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申报。
基地管理员在“系统”内先进行培训班申报,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人社局复核,通过后实施办班。
培训结束后,由基地上传学员考核表,“系统”自行登记继续教育公共课培训学时。
3、由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业课培训学时由基地负责申报。
基地管理员在“系统”内先进行培训班申报,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人社局复核,通过后实施办班。
培训结束后,由基地上传学员考核表,“系统”自行登记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学时。
4、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完成的专业课培训学时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申报。
单位管理员在“系统”内填写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不设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行申报。
四、学时审验
(一)学时审验按照管理权限实行逐级审验。
学时审验通过后,市人社局统一打印《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验单》,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二)学时审验步骤: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审验以“系统”中登记的继续教育公共课、专业课培训记录为依据,按照周期需完成的继续教育要求进行自动审验。
申请验证时间之前当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学时可累计计算到验证年度内。
五、相关要求
(一)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公共课、专业课培训应严格执行《关于贯彻〈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2013〕299号)的收费标准。
(二)凡经省级以上人社部门同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的,专业课要求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