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通用版)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通常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包括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规定需要符合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例如,设备需要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安全标准,必须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验收等。
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要求:规定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程序及方法。
例如,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维护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资格和经验。
3. 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检测要求:规定设备的定期巡检和检测要求。
例如,规定设备需要定期进行巡检,检查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或损坏等情况,必要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4. 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要求:规定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规范。
例如,规定设备只能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和使用,要求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5. 井下电气设备事故处理和报告要求:规定设备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事故报告要求。
例如,要求设备事故发生后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有不同的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具体内容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场景下,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井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用版)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井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用版)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井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用版)一、本矿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照煤与沼气突出矿井要求安装和运行。
禁止井下电气设备接零,禁止井下变压器中性点接地。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普通型携带式仪表(电压、电流表),只准在沼气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
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者,必须接地。
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包括铠装电缆的外壳铅皮和橡胶电缆)都要和总接地网连接,接地蕊线不得兼作其它用途。
三、防爆设备的零件(包括螺丝、弹簧垫圈、挡板等)及防爆面要保持完好无损。
所有接线螺丝要旋紧,否则禁止投入运行。
防爆面要进行磷化处理,光洁度不能低于▽5;结合面长度为40、25、15毫米的防爆面上不准出现直径达1毫米,深度达2毫米的沙眼5个,结合面长度为10毫米的不准超过2个。
防爆面大面积的锈蚀用棉纱擦掉后仍留有锈蚀痕的设备,不准使用。
电缆进线密封圈内径不能大于电缆外径1mm,密封圈外径不能小于进线装置内径2mm;密封圈厚度不能小于电缆外径0.7倍(70mm 的电缆除外)但不能小于10mm(进线装置只能连接外径Φ15mm电缆者除外);。
密封圈与电缆之间不准有包扎物,不准割开套在电缆上,不准大小两个套用和并用。
密封圈应全部套在铠装电缆铅皮上。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3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电力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并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井下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贯彻“责任明确、管理精细、操作规范、安全监控”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遵循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和运行性能。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布线清晰,电缆通道畅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考虑井下环境的特点,采取防尘、防潮、防静电等措施,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适用性。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应配备恰当的安全设施,包括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跳闸保护器等。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前应进行专业检查,确保设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培训等。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设备的可维护性和易操作性,方便日常检修和维护。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接线和参数设置。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管理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三)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四)设备的监测和评估;(五)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六)培训和教育。
第二章设备的选用和安装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特性,能够保证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遵循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布局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二)与其他设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三)易于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一)对设备的外观、接线等进行检查;(二)对设备的冷却系统、通风系统等进行维护保养;(三)及时清除设备周围的积尘和杂物。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对设备的电气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和测试,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的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大修和改造应当经过专门的方案设计,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岗位要求和技能,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设备参数。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附件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1。
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1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
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5。
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
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第三章井下电气基础管理第六条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涉及矿井、地下隧道、地下工程等地下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安全管理,并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保障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具体介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且应根据实际需求、井下环境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并按规范进行验收。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且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进行操作。
2. 检修和维护工作前,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停电确认,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设备不会重新通电。
3.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禁止随意更换、调整以及未经许可打开设备的盖板或防护罩。
4. 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井下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规定1.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3.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监测规定1.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2. 对关键性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设备运行和状态。
3. 对于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的井下电气设备,应及时隔离或停用,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五、井下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1. 对于井下发生的电气事故,应立即停止电源,确保人员的安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 井下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救援,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绯闻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处、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单项电气拆除、安装、检修工程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要设立电气管理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账,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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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通用版)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必须认真执行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碳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矿井电气“三大保护”《细则》及(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程》、《标准》和《细则》执行。
2、机电主管部门必须配备负责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负责采区供电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井按工作需要人数配备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并落实岗位职责职权。
3、必须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完善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管理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停电检修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用电申请及负荷审批制度等。
矿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别示意图,井随着情况变化定期添绘。
4、采区供电设计应按集团公司要求的统一格式正规设计,井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有效。
未经批准或无设计不准施工安装。
采区供电设计说明书必须存档备查。
在进行来区供电设计时,必须考虑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择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考虑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它设备安装的要求。
5、采区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标准施工,标准化管理应从安装起一步到位。
在施工安装中,如实际与设计不相符合,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设计。
机电设备安装后,必须由主管机电的矿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运,合格后要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交付生产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严禁送电运行。
6、各生产:矿井在组织采煤、掘进进尺的同时,必须落实机电设备管理责任,并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管、用。
修达到一致。
矿井各基层单位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应落实到人。
井下设备应上齐设备标志牌。
电气设备标志牌的内容应包括设备规格型号、电压等级、用途、整定置、安装时间、包机负责人。
对运行中的设备应定期、定时、定人做好维扩保养与检修,确保设备达到《完好标准》要求,确保各种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严禁电气失爆。
7、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和第四百六十七条条款的规定。
必须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佣电气设备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井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虽或主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其“二证一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井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电缆入井前,必须检查其“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阻燃性能等,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准入井。
下井屯缆应打号并留记录备查。
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
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宇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l0、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低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应有人监护。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执行各自的操作规程;非专责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停电时机检修同一电源线路上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准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管理制度。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和调整。
1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和转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受力过大和炮崩。
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12、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必须严格控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技术参数下使用,严禁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中的瓦斯浓度。
13、电缆的敷设与悬挂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讯、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电缆应用专用的电缆吊钩或电缆夹子等悬挂装置进行悬挂,不得损伤电缆。
电缆悬挂应有适当弛度,电缆接头不应受力过大。
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高低压电缆间的间距及电缆悬挂高度应符合规定。
井下巷道内电缆应按规定设置电缆标志牌,标志牌的内容应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
井下不得用铁丝吊挂电缆;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14、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不同型电缆之间严木禁直接连接。
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电缆芯线的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技术;椽套电缆的绝缘、护套修朴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没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井下严禁出现电缆不合格接头。
本质安全型电线、电缆也不得出现不合格接头或冷包头。
井下6KV橡套电缆的直接连接或与移动变电站高压负荷开关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电缆连接器或接线盒。
15、为确保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
16、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入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井有停送电标志.17、必须加强矿灯和矿灯房的管理。
矿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灭火器材。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
房间内必须各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矿灯必须装有可恢复使用的短路保扩器。
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琐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去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18、各生产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条款规定的周期,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和试验。
对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下发整定卡片。
对井下低压检漏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局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综合保护必须定期试验和检查。
并把捡查、调整和试验的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备查。
检查、调整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19、必须不断提高矿井电气的安全装备水平。
井下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PB3-6GA型高压配电装置必须继续进行真空化改造。
油漫变压器要加快更新为干式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井下660V的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低压漏电保扩装置;DW80系列馈电开关和QC83系列磁力开关已属国家淘汰产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逐步进行更新换代或进行技术改造,使馈电开关具备短路、过负荷、漏电闭锁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使磁力开关具备电机综合保护器的各项保护功能。
20、井下电气设备的更新改造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应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审批同意后安排实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准随意自行改造,不推在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随意增加电气元、部件或改变原设计结构,如确须改造,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准实施改造并下井使用或经国家指定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改造井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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