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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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1.0.2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但不适用于水下、井下和矿井等特殊工程。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
2.1发电设施
2.1.1在远离电源或电源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现场,可装设柴油发电机、列车电站等发电设施。
4接地保护及防雷保护
4.1接地保护
4.2防雷保护
5常用电气设备
5.1一般规定
5.2配电箱和开关箱
5.3熔断器和插座
5.4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5.5电焊机
5.6起重机
6特殊环境
6.1易燃、易爆环境
6.2腐蚀坏境
6.3特别潮湿环境
7照明
8安全技术管理
附录A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在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做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2.2.1.2接近负荷中心,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2.2.1.3所区不受洪水冲浸、不积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0.5%。
2.2.1.4设在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并避开易燃易爆危险地段和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2.2.2变压器室、控制室及配电室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2.2.2.1防雨,防风沙;防源自等级不低于三级,其中变压器室不低于二级。
2.2.4容量在400kVA以上的变压器应采用地面安装。装设变压器的平台应高出地面0.5m,其四周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7m的围栏。围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得小于1m,并应在其明显部位悬挂警告牌。

矿井安全标准建设规定(3篇)

矿井安全标准建设规定(3篇)

第1篇一、矿井建设管理基本要求1.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2.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3.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二、矿井建设管理具体规定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2.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3.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4.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5.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三、矿井建设管理实践案例1. 六矿推动质量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高效矿井。

通过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整治,强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矿业公司规范矿房标准化建设,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

结合矿井实际,扎实推进矿房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矿房设计、三区建设、作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

3. 扎实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着力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

四、矿井建设管理总结矿井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单位。

加强矿井建设管理,对于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矿井建设安全、高效、优质。

2020煤矿安全规程(电器)(2012)

2020煤矿安全规程(电器)(2012)

一般规定
第445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 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 ,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 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 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 电。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 除外)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或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允许使用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淄矿大学安全文化培训学院 12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455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 ,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 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 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 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 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淄矿大学安全文化培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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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461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 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 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462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 设1个出口。 第463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 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 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
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年产60000t以下 (不含60000t)的
国标:GBZ29328 双电源供电模式可以是:
1、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专线供电;2、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一路专线、一路环网公网供电; 3、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一路专线、一路辐射公网供电;4、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两路环网公网供电进线; 5、双电源(不同方向变电站)两路辐射公网供电进线;6、双电源(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一路专线、一路辐射公网供电; 7、双电源(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两路辐射公网供电; 三电源供电模式
备用,也就是断路器在分开位置,其余全在合的位置。
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 力电子设备或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GB/T12325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电 压差规定
GB14549(公用电网谐波规定) GB/T17626(电磁兼容性)
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配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低压 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 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 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 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 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 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 值。 值
原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原规程
不同点,可以来自不同变电站, 也可来自相同变电站,定语是, 只要只要上级变电站形成了至少 是两回电源以上的变电站都可担

精选煤矿供电安全管理PPT210页

精选煤矿供电安全管理PPT210页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 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 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 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 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 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2)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 必须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 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 支护。
采区变电所内要求通风良好,硐室围岩坚固, 无淋水,易维修。硐室的其他安全措施基本与中 央变电所相同。
三、《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供电的要求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一回路 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 部负荷。
(2)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 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 不得小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 回路应能负担全部负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 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 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条 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 的配电装置。
触电对人身的危害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 但流经人身电流的大小是起决定作用的主 要因素。
通过人身的电流5mA电流时,就有触电感觉, 交流在15~20mA以下,直流在50mA以下时,一 般对人体伤害较轻。如果长期通过人体工频交流 30~50mA就有生命危险。超过上述电流数值,则 对人的生命是绝对危险的。因此,我国规定 30mA·s为安全电流。
由于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随工作面 的推进而经常移动,并且它们的负荷大、 变化大、起动频繁,加之工作的自然环境 又差,为了保证安全用电和正常生产,并 适应电气设备经常移动和日常维修的需要, 一般每一个配电点都需设置一台电源进线 总开关。而且总开关必须与其他开关放置 在一起,以利于停、送电操作。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管理规定(3篇)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管理规定(3篇)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管理规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的重要设备,断电管理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和保障。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矿井施工和运行过程中,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断电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断电时间的限制1. 断电时间的设置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确定。

一般情况下,断电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且每天不得超过2次。

2. 断电时间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到矿井生产的特点和工人的工作需求,避免在高峰期或关键工序进行断电,以免影响生产进度和质量。

二、断电范围的确定1. 断电范围的确定应包括矿井内的所有安全监控设备,如视频监控系统、瓦斯传感器、火灾报警器等。

2. 断电范围的确定还应考虑到关键设备和系统的互连关系,避免单个设备或系统断电对整个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影响。

三、断电前的准备工作1. 断电前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并在断电通知中明确断电的目的、时间和范围,以及断电期间的备用设备和临时措施。

2. 断电前需要进行相关设备和系统的备份工作,确保断电期间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四、断电过程的管理1. 断电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对断电过程进行监控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断电问题。

2. 断电期间,相关人员应按照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相应措施的执行,确保矿井的安全监控工作不受到影响。

五、断电后的恢复工作1. 断电后应进行系统启动和测试,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正常。

2. 断电后需要对断电原因进行分析和解决,以避免类似的断电事件再次发生。

3. 断电后需要对断电期间的数据进行恢复和整合,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断电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矿井管理部门应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2. 矿井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提出相应的管理和监控建议。

总结起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管理规定是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2024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二篇)

2024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二篇)

2024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矿高压供电系统内的作业和管理,保证矿井供电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两票”,指高压电气作业、操作所必需填写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是安全措施实施的书面依据。

操作票:是操作人员为避免误操作而进行操作程序预想的书面记录,值班人员(维修人员)正常进行的各项倒闸操作均填写操作票,并按操作票所列内容按顺序操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1、负担全矿供电的35kV、110kV变电站,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两票等管理规定。

2、地面各变电所(配电室)、机房、选煤厂、综采预安装,井下各变电所、高压配电点等高压设备(如6kV)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3、一人值班和无人值班的变电所、配电点内的操作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操作和监护,如有困难可由停送电联系单位(检修单位)派专人负责操作的联系和监护工作。

如需采取验电、放电等安全措施时,必须由该变电所(配电点)的责任单位安排合格监护人员执行。

正常情况下,严禁单人独岗作业,事故处理除外。

4、单一分、合断路器的操作不需办理操作票,如水泵、扇风机、压风机、胶带机等的启、停操作,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实验动作后的恢复送电工作,分、合跌落保险操作等,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联系票并做好相关记录。

5、涉及多变电所协作的大型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各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6、采掘单位及地面单位检修高压设备、高压电缆及高压连接器等检修或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计划检修需按照规定编制措施,在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矿井机电科机电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标准版)

矿井机电科机电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标准版)

机电隐患排查管理制度1、目的为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搞好机电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机电隐患的分类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隐患的危害程度,将机电隐患分为三大类,即重大隐患、一般隐患、一般问题。

3、机电隐患排查签名3.1机电系统各级管理干部、管理人员要每月排查一次隐患,并将检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分类,由各区(科)、队将机电隐患上报安监处,同时也要报机电科,机电隐患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四专组负责井下机电隐患的日常管理工作,技术组负责地面机电隐患的日常管理工作。

3.1.1机电管理干部、管理人员对日常检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填写《机电隐患登记表》交四专组、技术组;对检查出的一般隐患、一般问题要填写《机电隐患登记表》交四专组、技术组。

3.1.2四专组、技术组根据隐患登记表中的内容进行分类,对责任明确、当班能够处理的一般隐患、一般问题,要填写《机电检查问题四定落实表》,在每日16时前通知隐患单位进行四定;对责任不明确、当班难以处理,需多个单位配合解决或矿协调解决的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要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四联),在每日16时前报机电副矿长审批,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单位及负责人。

3.1.3对生产队组难以处理,需矿解决的隐患,由四专组、技术组提出书面报告,经机电科科长审核后报矿领导,由矿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确认并四定、签名整改。

3.2隐患整改及复查3.2.1各单位在《机电检查问题四定落实表》签名认可的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2.2各单位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尽快组织力量采取措施进行隐患整改,隐患处理后,由单位负责人在隐患通知书上签名,并将第三联送回四专组或技术组。

3.2.3对井下机电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由四专组负责复查;对地面机电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由技术组负责复查。

3.2.4在生产现场发现重大机电隐患需立即处理时,现场各有关人员要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同时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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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矿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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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
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
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
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
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
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
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
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说明: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
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
种动态管理。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
适)。
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矿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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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
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
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
“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
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
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
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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