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劳社[2005]3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5.03.31【实施日期】2005.03.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27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3月31日深劳社[2005]32号)为做好我市2005年度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调员工手续办理问题(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二)2004年度已立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用人单位,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换领《深圳市2005年招调员工信息手册》和《2005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新立户的用人单位按《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劳社〔2005〕31号)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立户手续。
立户办理时间为2005年4月8日至10月31日。
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4月8日至11月15日。
有意向录用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立户、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可同时申报随军家属安置计划。
随军家属安置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拟招调人员个人材料。
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员工招调通知》和《深圳市2005年入户指标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及自行组织考试的相关问题(一)拟招调员工若不符合《规定》中“核准、免试、夫妻分居、政策性安置”条件的,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3.14【实施日期】2012.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59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组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服务职能划归新设立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宣传教育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并指导和监督落实。
(二)综合管理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规划和管理劳动力市场;负责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境内外劳动力在本市的就业工作及其相关服务机构;负责招调工工作,制定引进技能型人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负责指导我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国(境)外驻深机构;承担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深圳市劳动局发布深圳市公司招调员工职业目录.doc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职业目录的通知发文单位:深圳市劳动局文号:深劳[2003]42号发布日期:2003-4-9执行日期:2003-4-9生效日期:1900-1-1为了贯彻执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积极引进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职业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一、优先职业(工种)03-015推销员*(参加全国统考)03-048制冷设备维修工*03-951物流管理*03-953服装工艺师*03-954服装纸样设计师* 03-955服装设计员*03-956助理服装设计师* 03-957服装设计师*09-015钳工*09-018车工*09-019铣工*09-021磨工*09-024电切削工*09-029电工仪表修理工* 09-030电工*09-033电焊工*09-037无损探伤工09-041加工中心操作工09-801数控铣床操作工* 09-802数控车床操作工*11-017锅炉本体检修工(限电力行业)11-025汽轮机运行值班员(限电力行业)11-026汽轮机本体检修工(限电力行业)11-028水泵检修工(限电力行业)11-035电机检修工(限电力行业)11-045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限电力行业)11-058电测仪表工(限电力行业)11-059继电保护工(限电力行业)11-802发电高压变配电检修工(限电力行业)11-803值班电工*(限电力行业)11-804电气运行工(限电力行业)11-805电气检修工(限电力行业)13-001木工*13-022管道工*13-036电梯安装维修工*13-054净水工*13-055水质检验工*13-801注册电梯安全检测员(参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考试,取得注册电梯安全检测员资格证书)18-371玉宝石鉴别工*18-379首饰制作工*20-017汽车维修工*20-021汽车维修电工*20-022汽车维修漆工*20-024汽车维修钣金工*20-048船舶驾驶员20-050船舶轮机员20-851集装箱岸吊操作工20-852集装箱龙门吊操作工20-853集装箱重型叉车操作工22-009装饰美工*26-001飞机维护机械员29-007电脑照排工*29-019平版晒版工*29-035平版印刷工*30-024食品检验工*33-199药物制剂工*(限医疗卫生行业)36-007电子仪表检定修理工*36-026计算机调试工*36-028计算机系统操作工*36-029计算机软件工*36-064程控交换机调试工*36-991电子商务员*(参加全国或全省统考)36-992助理电子商务师*(参加全国或全省统考)47-002办公软件应用*(参加国家高新技术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47-012数据库应用*(参加国家高新技术考试)47-021计算机辅助设计*(参加国家高新技术考试)47-032计算机图形图象处理*(参加国家高新技术考试)47-052Intel网应用*(参加国家高新技术考试)47-101应用程序设计(VB)*(参加国家高新技术考试,取得员级证书)47-951人力资源管理员*(参加全国或全省统考)47-952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参加全国或全省统考)47-961职业指导员*(参加全国统考)47-962助理职业指导师*(参加全国统考)47-963职业指导师*(参加全国统考)47-964高级职业指导师*(参加全国统考)二、优先职业(专业)04-011导游(须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限旅游企业)20-901港口机械(限港口企业,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20-951航运管理(限港口企业)20-952港务监督(限港口企业)20-953港口工程及港口管理(限港口企业)21-902计算机通信26-062民航乘务员(限航空公司、高中以上学历)36-088真空镀膜36-851半导体器件制造36-852厚膜电路制造36-902计算机应用47-958注册安全主任(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考试,取得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47-960劳动保障管理(持有《广东省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并年审合格)三、控制职业(工种)03-002摄影师*03-051办公设备维修工*03-126服装设计定制工*(限服装行业)03-128眼镜加工工03-135物业管理员*(参加全国或全省统考)03-136物业管理师*(参加全国或全省统考)04-001调酒师*07-001农艺工*07-002果树工*07-014农业实验工(限农业行业)07-801动物饲养员07-953水产养殖工*08-015木材检验工08-027木材干燥工08-030原木旋切机工08-038胶合板热(冷)压工08-054人造板制胶工09-020刨、插工*09-026热工仪表修理工09-035冷作工(铆工)11-018锅炉辅机检修工(限电力行业)13-008建筑油漆工*13-015测量放线工*13-016建筑材料试验工13-032工程机械修理工13-056泵站操作工* 13-081热力司炉工13-082锅炉水质化验工13-084绿化工*13-085花卉工*13-101供水管道工* 16-143分析工16-145化工工艺试验工16-152化工仪表维修工17-002纺织设备检修工17-852针织工17-853缝纫机保全工18-028钟(表)成品装配工18-210糖化工*18-211发酵工*18-224灌装机工*18-399塑料挤出工18-400塑料注塑工18-485瓦楞纸板制作工18-486瓦楞纸箱成型工19-001车站值班员19-010连结员19-051机车司机19-071车辆钳工19-080线路工19-085电力线路工19-097通信工20-001A牌汽车驾驶员*(限专业运输企业)21-034邮政机务员21-037无线机务员21-042市话机务员21-047市话线务员21-057用户终端维修员*22-851声乐演员22-852舞蹈演员22-853键盘演奏员22-854戏剧演员22-954职业英语(TOEIC)*(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25-024浮法玻璃成型工33-902保育员*(参加全省统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限政府部门批准的幼儿园)36-003无线电调试工*36-018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46-006中式烹调师*46-007西式烹调师*46-008中式面点师*46-009西式面点师*46-010餐厅服务员*(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6-011美发师*46-012美容师*46-013按摩师*(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7-959秘书*(参加全国统考,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49-002微软操作系统windowsxp*(参加全国统考,大专以上学历)49-012微软处word2002*(参加全国统考,大专以上学历)49-022微软分析统计excel2002*(参加全国统考,大专以上学历)49-032微软简报制作powerpoint2002*(参加全国统考,大专以上学历)四、控制职业(专业)07-900植物检疫07-901动物检疫07-902粮油储藏和检验07-903粮油食品加工07-951农业07-952畜牧兽医07-954园林13-951工民建13-952建筑学13-953给排水13-954暖通13-955工程预算18-951食品18-953日用化学21-901综合电信22-901幼儿教育(限政府部门批准的幼儿园)22-953日语26-951航空运输33-901护理(限政府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单位,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36-309光纤光缆制造和检测36-802玻壳制造(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36-901彩管制造(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47-95147-954酒店管理48-953金融48-954保险48-955对外贸易说明:1.根据国家最新的职业分类标准,新增加的部分技能鉴定职业,同一职业按不同等级设职业代码。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9]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01.15【实施日期】2009.0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失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未就业、无工作关系,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深劳社[2006]75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深劳社〔2006〕75号)为贯彻落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和《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配套文件《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由其单位移交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指深圳市户籍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移交对象和条件第四条移交对象:(一)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含社区或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退休人员;(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移交条件:(一)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前,应当与退休人员签定《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二)企业按规定缴交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以下简称退管费),并取得缴费凭证。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5.13•【字号】深劳社[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7〕61号2007年5月13日)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累计一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视为全日制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订立口头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深人社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3〕66号)各有关单位:我市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定于2013年5月15日正式启动,全年度工作日办理。
为做好本年度人才引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类别我市人才引进工作主要指:根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深人社规[2013]5号),办理市外人才引进(包括调入市外干部、招调工人、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申办模式和办理流程等另见《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指南》。
本文以下所述事项均指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调入市外干部和招调工人等。
二、关于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事项(一)关于立户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业务须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上年度已完成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只需登陆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刷新本单位信息,办理年度业务初始化。
(二)关于权属划分。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时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深社保发[2002]92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2002年11月26日深社保发[2002]92号)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现就参保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养老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及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原件(以下简称调令原件)的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可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一)出生时间按其户口本和身份证的记载确定;(二)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三)参加工作时间以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计算;(四)如缴费年限不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10年或15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后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五)企业员工办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档案材料及调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重新核发养老待遇,并补发新核发的养老待遇差额部分,但不补发利息。
过渡性补贴暂不计发。
二、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但持有调令原件的企业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一)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费的年限和调入本市时从内地转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参加工作时间以其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三)其他情况按第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员工原始档案中缺少招工、招干、参军等重要材料的,可由所在单位向企业员工原参加工作的单位发函,经原参加工作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原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部门确认后,结合原始档案其他材料及有关证件来确定;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企业员工,可按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深办[2006]34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正文:----------------------------------------------------------------------------------------------------------------------------------------------------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2006年7月5日深办〔2006〕34号)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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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深劳社[2006]6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4.27
【实施日期】2006.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7年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9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深劳社〔2006〕68号)
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
法》(深劳社〔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调员工手续办理
(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二)2005年度已立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用人单位,凭年审合格的工商
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办理立户手续;新立户的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立户手续,并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
(三)立户办理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0月31日。
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1月15日。
(四)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1.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3.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4.生产基地在特区外,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
特区内上列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五)宝安区、龙岗区内用人单位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六)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电脑会自动下达计划指标,对其他人员则根据指标下达与奖励的原则分批进行锁定,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布。
(七)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拟招调员工个人材料。
用人单位应在计划指标有效期内送审拟招调工员工个人材料。
(八)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2006年入户指标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指标审批及奖励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安置随军家属及困难失业人员与招调工指标审批下达相结合的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按下列方法进行指标审批及奖励:
(一)以纳税额定企业基本指标:纳税5-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下达1个指标;纳税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下达2个指标;纳税额增加50万元人民币,则增加1个指标。
(二)创汇立户企业,下达1个指标。
(三)以安置困难失业人员就业多少确定奖励指标,每安置1名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奖励3个指标,但虚假安置骗取指标的,取消企业立户并记入黑名单,3年停办招调工业务。
安置随军家属1名上岗就业(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奖励6个指标。
(四)用人单位招聘困难失业人员,请到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记招聘(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13、14号窗口,电话82132811)或自行招聘。
签订合同后,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4号窗口,电话82132850),我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凭就业登记备案,落实奖励指标。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请到就业管理处登记,我局可直接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对于拒绝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招调工业务,对于积极安置的,则给予奖励。
(五)直通车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政策性扶持企业可优先下达指标。
(六)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区立户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纳税及奖励的办法,在本区内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及企业考评
(一)拟招调员工如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可选择的工种范围一般应在《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之内。
(二)《职业工种目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是列为今年招调工范围且我市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所注明的等级为符合招调工条件起点等级,技能鉴定时间安排和要求见《关于公布2006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期安排的通知》(深劳社〔2005〕170号)。
(三)符合自行组织考评条件的企业,按我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组织企业考评的,一般应同时具备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员工100人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对达不到上述条件,而又确需自行考评的,报我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审定通过后,由工考办组织实施。
四、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
《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优势传统产业具体是指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六大优势传统产业;
支柱产业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方向,对相关大企业中从事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在下达指标时予以适当照顾。
五、其他
(一)在市外取得的非统考类职业资格证书,其工种与《职业工种目录》中的鉴定工种相同的,应当参加深圳市的实操测试。
(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其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员工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我局2005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我市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5〕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2.执业资格目录
附件1
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一)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