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权宪法保护之必要性
公民环境权及入宪必要性分析

公民环境权及入宪必要性分析摘要: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它随着地球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而进入公众视野。
但是在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界定、权利属性和其是否具有入宪的必要性等方面,我国学界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并在对其基本权利属性进行定位的情况下,分析阐明了将其写入宪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基本权利;入宪一、分析与阐释:公民环境权的概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是全球化的环境危机和自然资源稀缺背景下的产物。
它的提出为的是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从限制经济发展的无序自由入手,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实现人类社会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学者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公民环境权的讨论当中,相关的论著也相继发表、出版。
但是对于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究竟该如何定义,学者们依旧各持己见,难以统一。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既享有基本权利,也需要承担基本义务。
①他提出,环境权的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分为三部分:国家、法人和公民,因此环境权也应当划分为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和公民环境权。
吕忠梅教授则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②她认为,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客体应该是人类生存的整体自然环境,也就是说无论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创造的环境,都应当成为公民环境权的对象。
陈泉生教授所持的观点与吕忠梅教授的类似,即她所使用的“环境权”概念指的也仅仅是公民环境权。
徐忠祥教授则从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剖析了公民环境权的含义,他提出,真正的环境权则是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
③这种权利不同于生存权,是一种自得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人类,义务主体也是人类。
不同的学者对于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定义,产生分歧的本质原因还是由于权利主体和客体的不确定导致权利的内容模糊不清,以至于无法在概念上形成统一的认识。
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引言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加剧,人们对于环境的保护越来越关注。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环境权在法律中的保护逐渐得到加强。
本文将探讨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从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的演变过程,并分析其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1. 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1.1 环境权的概念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的生存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权利。
人们对于自身所处的环境有着直接的利益和关切,环境权的保护成为了社会的共识。
1.2 民法中的环境权保护在早期的民法中,对于环境权的保护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
如果个人的合法权益因环境污染等原因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赔偿。
,此种保护方式常常并不能有效防止环境破坏的发生。
1.3 民事责任的加重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相关法律逐渐加大了对环境破坏者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
通过加大赔偿限额等手段,对环境破坏者形成威慑,以期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并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
2.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2.1 宪法对环境权的保障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宪法赋予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在宪法中,环境权逐渐得到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例如,我国2018年通过的修宪案中明确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国家对环境权的保护责任。
2.2 环境权在法律法规中的体现随着宪法对环境权的保护的强调,法律法规中也相继增设了与环境权有关的条款。
例如《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公民有权享受良好的环境,也有义务保护环境;《刑法》中对环境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不断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
3. 公民环境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3.1 公民环境权对个人的重要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于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健康的环境是人们健康生活的基础,保护公民环境权能够让个人免受环境污染的侵害,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
3.2 公民环境权对社会的重要性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权入宪必要性研究

环境权入宪必要性研究摘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权越来越受到全球各国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权纳入国法律乃至宪法中予以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其文本中对环境权予以明确的规定,将对环境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筑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产生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从构筑环境权保护法律体系的视角来探究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进而对环境权的宪法保障现实价值予以解析。
关键词:环境权;法律体系;必要性;生态文明一、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人类的任何生产活动,都是利用资源、改造环境的过程,都在产生不同程度的环境问题。
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彻底点燃了民众捍卫环境安全及生存权利斗争的怒火,人们为争取清洁、良好的生活环境而提出了公民环境权。
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在1969年基于“公共信托”理论,率先提出公民享有环境权的观点。
此后,环境权的理论和立法实践工作均取得了长足进步,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逐年为更多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立。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在1972年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该宣言被视为环境权在全球范围内被认可的基础。
截至目前,全球的191个主权国家当中,已经有140个国家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宪法文本,有86个国家在本国宪法里已经明确规定环境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数字还将不断增加。
二、环境权的含义及性质(一)环境权的含义。
将环境权的本质含义界定清楚,是环境权纳入宪法的前提。
国内诸多环境法研究者下过环境权的定义,有学者主张:“环境权是指公民享受良好的、适宜的自然环境的一种权利。
”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就是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健康的环境中,合理地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包括获得良好环境的权利以及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还有学者主张:“环境权即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享有在良好和适宜其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一项基本权利。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而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其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民环境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享有的在健康、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涵盖了一系列与环境相关的权益,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优美景观权等。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需要。
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没有清洁的空气、水和安全的居住环境,人们的生命健康将受到威胁。
其次,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公民的环境权得到有效保护,人们会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进。
再者,能够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保护机制,能够让公民认识到自身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来。
然而,当前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
在立法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和具体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
一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有效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在执法层面,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部分地区的环保执法部门执法力量薄弱,技术手段落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敢于违法违规,侵害公民的环境权。
同时,司法救济渠道也不够畅通。
公民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赔偿标准低等问题,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的救济。
为了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具体内容,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法律中予以确认。
同时,制定更加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
提高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执法公正、严格。
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引言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在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过程中,从民法保护逐渐发展为宪法保护,这标志着对公民环境权的重视和保护力度的加大。
本文将从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的角度,探讨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的有效途径。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与意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环境信息获取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每个个体的生存和健康,也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保护公民环境权不仅能够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也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在我国民法中,通过修订法律、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等方式,对公民环境权进行保护。
其中,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环境侵权行为给予了法律的追责和赔偿。
还设立了环境损害抚慰金制度,为公民提供了救济渠道。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对公民的生存环境权作出明确规定,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公民环境权的重要地位。
宪法的法律效力更高于普通法律,宪法保护为公民环境权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和公民对环境保护的义务,强调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责任。
公民环境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对公民环境权保护不到位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压力下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另一方面,公众对环境权益的认识不足,缺乏环境权益保护意识。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宪法的实施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参与度。
保护公民环境权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通过从民法保护逐步发展为宪法保护,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环境权益。
公民环境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持续关注。
只有在公民环境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共同建设美丽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引言环境权的定义与意义1. 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的生存环境和良好的生活环境的权利。
2. 环境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不仅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还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发展目标紧密相关。
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1. 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保护公民环境权的一种手段。
2. 民法以私法的形式,通过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禁止和强制等方式,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民法保护的不足1. 传统的民法保护仅仅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赔偿,对于防止和消除环境侵害的作用不够明确。
2. 民法保护环境权的效力有限,无法解决跨地区、跨国界的环境问题,也无法应对环境整体性和复杂性的挑战。
环境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保护环境权将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保护范围和更强的法律效力。
2. 宪法保护环境权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环保法发展的趋势。
宪法保护环境权的可行性1. 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国策,为宪法保护环境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通过修改宪法,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环境权保护。
宪法保护环境权的具体措施1. 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条文,明确公民享有健康的生存环境和良好的生活环境的权利。
2. 加强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构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加大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结论通过将公民环境权从民法保护提升到宪法保护,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此,我们应当加强宪法保护环境权的研究与实践,为公民提供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到宪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保护环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权利。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可以涵盖不同的范围和程度。
在一些国家的民法中,公民环境权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得到保护。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公民环境权逐渐开始得到宪法保护。
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和保障。
将公民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的目的是强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确保其得到更高级别的法律保护。
在宪法中确认和保护公民环境权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 明确权力和责任:宪法中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明确政府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提供可执行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法律保护:宪法地位意味着公民环境权得到更高的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法律的侵犯或变动。
3. 促进公众参与:宪法中保护公民环境权可以促进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参与和监督,增强环境保护的公众力量。
4. 强化司法保护: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可以加强司法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判决,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和处罚力度。
,将公民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对公民环境权的重视和保护的体现,也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承诺和责任的体现。
宪法保护为公民环境权提供了更高级别的法律保障,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福祉的实现。
论环境权宪法保护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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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环境权 宪法保 护 之必 要牲
陈 林
摘 要 环 境权 是人 作为 人所应 该 享有 的一种 舒适 生存 的 自然 环境 的基 本人权 , 环境权 纳入 宪法 的保 护 范围 实为必要 , 将 理 由为: 环境 权 纳入 宪法保 护是人 权发展 的本质要 求 ; 将 将环 境权 纳入 宪 法保 护是 宪法权 利义务发展 的客 x. 求; 环境 L-  ̄ 将
护 的必要性 。
一
、
将环境 权纳 入宪 法保护 是人权 发展 的本质要 求
关 于人权 的一些 基本 问题 , 人们还 存在 较大分歧 。 人权 的 如
效力来源 , 是来 自社 会契约 、 习惯还 是直觉 ?如关于人权 的性 质, 人权 是法 定 的权 利 、 道德 的权利 、 神定 的权利 还是其 他 ?虽然在 这 些基本 问题上 尚存在 争论 , 在下 列问题 上还是达 成 了共识 : 但 人权 具有 自然性 和社会 性 : 人权 具有 应然 性和实然 性 ; 人权 具有 平等 性和共 同性 ; 权具有 国 内性和 国际性 ; 权具有 历史 性和 人 人 时代 性等等 。 果将环 境权和 上述 的人权 的各项 基本 属性相 比, 如 不难发 现环境 权 同时具 备上述 人权所 有 的基本属 性 。 有 学者 以环 境权在 时间上 出现 较短 为 由, 否定环 境权作 为基 本人权 的属性 。理 由是环 境权 “ 2 世 纪 7 年 代之 前 , 们不 在 O O 我
仅 找不 到环境 权这 个基 本词汇 ,而且绝 少看 到哪怕 是疑 似 的概 动 向 国际靠 拢不 但是 我们 为 自身提供 更大 更好 的 国际平 台所必 念 、 点或事物 。笔 者认 为这个 理 由难 以成立 。 观 ” 从人 权 的本质 属 须 的 , 且也 是我 国在 国际上 建立 良好 的国际 形象 的客观要 求 。 而 性 来看 , 人权 具有 历史性 和 时代性 , 今天世 界上所 有 国家所 公 在 另外, 在世 界上 的很 多国家 中 , 环境权 也 已经得 到宪 法或法 认 的每一项 基本 人权 , 乎都经 历过 产生 、 几 逐渐 为人 所关注 到每 律 的确认 。例 如 , 土耳 其宪法 第 5 6条规 定 :每 个人都 有在 健康 “ 个人 都认可 的时 间过程 。如 财产权 。 和谐 的环 境 中生活 的权利 。 改善环境 、 防治 污染 是 国家 的责 任和 环境权 是人 作为人 而舒 适 生存所 拥有 的和谐 健康 的 自然环 公 民的义 务。西班牙 宪 法第 4 条第 】 规定 :所有人 都有 权利 ” 5 款 “ 境条件 , 该项 权利 自人 的出生就 已经 客观存 在 关注是 一种 主观 享受 适于 人发展 的环 境 , 并有 义务保 护环 境 。韩 国宪法 第 3 ” 5条 认识活 动 , 而存 在则 是一种 客观状 态 , 能 以主 观上 尚未认 识来 第 1 规 定 :所有 公 民有 在健康 、 不 款 “ 舒适 的环境 中生 活 的权 利 , 国 否定客 观存在 。否 则易 犯唯 心主 义 的错 误 。生命权 是 一种最 低 家 以及 公 民应 当努力保 护环 境 。据 了解 , ” 现在 已有 6 0多个 国家 层 次 的基 本人 权 。 环境 权与 生命权 相 比, 而 是一种 更为 高级 的基 宪法 都有与 环境 保护 有关 的条款 。 约有 2 个 左右 国家在 宪法 中 O 本 人权 。 明确规 定环 境权 。 ’ 二、 将环境 权纳 入宪法保 护是 宪法权利义 务发展 的客观要 求 就我 国的情况来 说, 以牺牲 环保换 取经济 效益 的情 况十分 突 将环境 权纳入 宪法保护 后 , 环境 权的权利 义务主 体便都 得以 出, 境 污染 程度 日益严 重 。环 境权 不同 于其他 基本 权利 , 环 其被 明朗 。权 利主 体就 是一 国所有 的 公 民。国家 或社会 组织 在某 些 损 害后 几乎 不具 有恢复 性 , 只有 补偿 性 。所 以, 应及 早将 环境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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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环境权是一项在20世纪60年代才为世人所关注的权利。
对于环境权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
但定义基本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借用传统的权利概念即生命权对环境权进行定义,并对其内涵界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
另一种方式则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权,但还是用传统的权利对其内涵进行较宽泛的解释,如认为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等。
笔者认为,定义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环境权的保护。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规定:人类有权利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之所以对该问题还存在争议,是由于环境权属于一项新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传统的宪法理论提出了一些难题,使一些宪法权利义务需要重新设定,于是遇到了一些传统观点的抵触。
但我们不能因为环境权在理论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
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人们还存在较大分歧。
如人权的效力来源,是来自社会契约、习惯还是直觉?如关于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法定的权利、道德的权利、神定的权利还是其他?虽然在这些基本问题上尚存在争论,但在下列问题上还是达成了共识:人权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人权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人权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权具有国内性和国际性;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等等。
如果将环境权和上述的人权的各项基本属性相比,不难发现环境权同时具备上述人权所有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以环境权在时间上出现较短为由,否定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属性。
理由是环境权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们不仅找不到环境权这个基本词汇,而且绝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观点或事物。
笔者认为这个理由难以成立。
从人权的本质属性来看,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国家所公认的每一项基本人权,几乎都经历过产生、逐渐为人所关注到每个人都认可的时间过程。
如财产权。
环境权是人作为人而舒适生存所拥有的和谐健康的自然环境条件,该项权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经客观存在。
关注是一种主观认识活动,而存在则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以主观上尚未认识来否定客观存在。
否则易犯唯心主义的错误。
生命权是一种最低层次的基本人权。
而环境权与生命权相比,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基本人权。
二、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
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后,环境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便都得以明朗。
权利主体就是一国所有的公民。
国家或社会组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权利主体。
但对环境权的存在持质疑态度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由于在享有主体上集体和个体不明,难以划分而干脆以此作为否定环境权存在的一个理由。
笔者认为这种质疑理由是难以成立的。
对于权利主体,存在个体与集体,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等复合情况是极为普遍的。
例如财产权,既有个体的财产权又有集体的财产权,既有具体主体的财产权,又有抽象主体的财产权,如国家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