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9-15实施日期:2007-10-01首发日期:1989-02-22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归口单位: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5.3为推荐性条文,其余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其基本要求和共性条款GB7718-2004。
GB7718-2004是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85(1991、1999年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代替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与GB1034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饮料酒酒精度由原来的“0.5%-65.0%(V/V)”改为“0.5%vol以上”;――将GB10344-1989第4章“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对GB7718-2004中4.10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4.11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删除了GB10344-1989第6章;――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1、5.2、5.3);――增加了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外,其余食品添加剂可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类别名称标示(见5.1.2.2);“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见5.1.2.3);――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见5.1.10);――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见5.1.11);――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或以免除标示保质期(见5.2);――推荐采用标示饮酒的“劝说语”(见5.3.2.2)。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一、强制标示内容1、酒名称( 1)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①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②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1 (1)①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配料清单( 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①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②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③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④配制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2)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勺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 规定的代码。
(3)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 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3、酒精度(1)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2)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4、xx、原果汁含量(1)啤酒应标示“ xx 浓度”。
其标注方式:以“ xx 度”符号“° P'表示;在GB/T17204-1998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xx 浓度,如“ xx 浓度:12°”。
(2)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注原果汁含量。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一、强制标示内容1、酒名称(1)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①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②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1(1)①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配料清单(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①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②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③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④配制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2)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
(3)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3、酒精度(1)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2)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4、原麦汁、原果汁含量(1)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
其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P”表示;在GB/T17204-1998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原麦汁浓度,如“原麦汁浓度:12°”。
(2)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注原果汁含量。
其标注方式:在“原料与辅料”中,用“××%”表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像在超市 买一包巧克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 装食品 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 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
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于食品企业或餐饮 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 销售给消费者的。)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
版面。 “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
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
GB7718-202X
预包装食品
2004版: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 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2X版: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 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何种标识的食品。
GB7718-202X
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 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 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 导消费者。
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 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GB7718-202X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
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GB7718-202X
三、基本要求 (11条) 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的规定。 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 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 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 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包装材料验收标准

包装材料检查原则(草稿)一、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本原则规定了进厂包装材料旳质量和技术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我司采购旳大宗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旳质量和技术规定部分没有列出旳材料,按订货协议规定进行检查和鉴定。
二、引用原则1、GB 10344《饮料酒标签原则》2、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3、GB 12904《商品条码》4、GB6543《瓦楞纸箱》5、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一、质量和技术规定:纸箱检查原则:1、本原则参照GB6543原则制定2、纸箱旳质量和技术规定2.1箱体方正,箱盖合拢无离缝,尺寸大小符合规定。
2.2纸箱外表面不容许有明显旳损坏和污迹,如有样箱旳,颜色图案应与样箱一致。
2.3箱面印刷图字清晰,颜色深浅一致,光亮鲜艳,位置精确,左右上下偏差不超过5㎜。
2.4纸箱外应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规定。
有生产许可证旳应标明许可证号。
QS标志式样应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细则》规定旳式样印制。
外箱应标有“小心轻放”、“向上”、“怕湿”字样及标志,标注内容应对旳,无文字错误。
2.5钉合:瓦楞纸箱使用带有镀层旳低碳扁丝或钢丝。
扁丝不应有锈斑、剥层、龟裂或其他使用上旳缺陷,扁丝旳规格型号与纸箱厚薄相适应。
2.6纸箱接头钉(粘)合塔接舌边宽度:一般粘合箱不不不小于30㎜、钉合箱不不不小于35㎜,小型彩箱不不不小于28㎜,金属钉应沿塔接部分中线钉合,箱钉排列整洁,钉距均匀,单排钉距不不小于80㎜,双排钉距不不小于90㎜,同一纸箱上旳钉距差异应在5㎜之内,箱钉应装钉在纸箱旳付版上,采用斜钉(与纸箱立边成45度角)或竖钉,头尾钉距上下底面压痕边线不不小于20㎜。
钉合接缝应钉牢、钉透,不得有叠钉、翘钉、不转角等缺陷。
2.7粘合瓦楞纸箱应使用乙酸乙烯乳液或具有相似效果旳其他粘合剂。
粘合接缝旳粘合剂涂布应均匀充足,以致面纸分离时接缝仍然粘合不分,也不应有多出旳粘合剂溢出接缝,纸箱撑开后不开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 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新增内容)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7
8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 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 字。 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 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
果茶、果珍等。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 。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 架,芝士等。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 有的地区称“山芋”。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 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 上皇、健力宝、燕潮酩等。 按照4.1.2.1的规定,在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有与之对应的 真实属性的名称,例如:
GB7718-2011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 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 加剂。
1、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是一个产品的原料构
成,包括名称和量化的信息。 。 2、“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 的原料、辅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 了原来的性质。 如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纯味精),经过 化学变化,淀粉转化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 的性质、成分与淀粉的性质、成分完全不同。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10344—1989);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718—1987;GB7718—1994。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 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新增内容)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GB7718-2011
二、术语及定义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注:存在形式: 1、一种是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食品 的包装盒、袋、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上。 2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薄膜签或其他制品。 3、吊牌、附签或商标 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像在超市
买一包巧克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 装食品 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 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 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于食品企业或餐饮 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 销售给消费者的。)
规范标签的重要性
防止欺诈、误导消费,保证公平竞争,维护
社会秩序,适应国际贸易。
修订标签的重要性
1.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2.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3.需要增加一些必要的条款;
4.与《食品安全法》、部门规章协调一致。
GB7718-2011
规定的内容: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范围;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术语和定义; 3、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基本要求;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
“加工助剂”与“配料”的区别有两点:①配料存在于最终产 品中,加工助剂一般不存在于终产品中,但难免有残留物或 衍生物;②配料是加工食品时必须的原料和辅料,而加工助 剂仅是为满足特定工艺而使用的物质,如过滤用的硅藻土、 脱模用的食品用石蜡。 食品加工助剂特点:(与食品添加剂的区别) 一般应在食品中除去而不应成为最终食品的成分,或仅 有残留; 在最终产品中没有任何工艺功能; 不需在产品成分中标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一、强制标示内容
1、酒名称
(1)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①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②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1(1)
①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配料清单
(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①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②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③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④配制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2)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
(3)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3、酒精度
(1)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2)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4、原麦汁、原果汁含量
(1)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
其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P”表示;在GB/T17204-1998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原麦汁浓度,如“原麦汁浓度:12°”。
(2)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注原果汁含量。
其标注方式:在“原料与辅料”中,用“××%”表示。
5、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同GB7718-2004中5
6、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饮料酒的包装(灌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表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的标示应按年、月、日顺序;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酒,可以标示后2为数字。
(3)如果饮料酒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饮料酒的特定贮藏条件,具体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7、净含量
(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饮料酒的净含量一般用体积表示,单位:毫升或mL(ml)、升L(l)。
大坛黄酒可用质量表示,单位:千克或kg。
(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同GB7718-2004中5.1.4.3和5.1.4.4
(4)净含量应与酒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
8、产品标准号
同GB7718-2004中7
9、质量等级
同GB7718-2004中8
10、警示语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按GB4927-2001中7.1.1的规定标示
“警示语”。
11、生产许可证
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酒行业,其产品应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二、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
三、非强制标示内容
1、批号
同GB7718-2004中三1
2、饮用方法
(1)如有必要,可以标示(瓶、罐)容器的开启方法、饮用方法、每日(餐)饮用量、兑制(混合)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2)推荐采用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
3、能量和营养素
同GB7718-2004中三3
4、产品类型
(1)果酒、葡萄酒和黄酒可以标示产品类型或含糖量。
果酒、葡萄酒和黄酒宜标示“干”、“半干”、“半甜”、“甜”型,或者标示其含糖量,标示方法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2)配制酒如以果酒、葡萄酒和黄酒为酒基或添加了糖的酒,宜标示其含糖量。
(3)已确立香型的白酒,可以标示“香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