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6-6)新版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杜绝爆破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承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爆破管理第二条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申请获得承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许可。
第三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根据承建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爆破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爆破作业的管理、协调工作。
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须配备爆破作业技术人员。
必须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并报工程业主、监理备案。
第五条从事爆破作业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按作业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条严格按审批爆破设计和爆破申明书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设计和爆破申明书及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有爆破资质的技术职员及单位管理部分批准后,呈报监理工程师检察。
第七条实行爆破作业审批制度。
各类爆破作业必须提前经单位审批后,在划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敷陈监理。
第八条爆破作业由XXX承担的,应签定安全协议并在当地公安机关、业主、监理备案。
项目部应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章爆破作业第九条露天爆破作业面警示标记的设置:应提前在进行爆破作业的区域,设置警示旗。
以此告示作业区周围的职员,作好爆破前撤离准备。
第十条洞挖爆破作业时,在洞口和别的部位应设警戒和标记,避免其他职员误入爆破作业区。
第十一条露天爆破作业和洞挖爆破作业不得同一时间起爆。
洞挖进(出)洞口爆破作业进尺20m以内,按露天爆破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在爆破作业期间,爆破作业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装药、连网、警戒到位情况。
第十三条钻孔、装药、起爆、警戒:(一)钻孔作业严禁打残孔,洞室内打底孔时必须将水抽干,见到岩石面后方可钻孔。
(二)爆破作业面在钻孔、清孔、验孔等工序完成及无关职员撤出炮区后,方可进行装药。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爆破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进行破岩、破碴、破冰以及爆破拆除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爆破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与其爆破作业任务相适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制定爆破作业方案,并报经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配备适量、适种的爆破器材,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使用和储存。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向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进行告知,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爆破作业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爆破作业方案,包括破岩目标、选址、选材、设计参数、爆破器材、爆破时间等内容,并配套绘制详细的爆破作业图纸。
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将编制好的爆破作业方案报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重点考虑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提交的爆破作业方案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否决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爆破作业,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爆破设备和器材的选择与使用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导爆索、雷管、起爆器等,并及时办理器材购置手续。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爆破器材的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和使用器材,并妥善保管,严禁擅自改变器材结构和原有参数。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在爆破作业前对器材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器材的正常运行状态。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爆破设计单位、爆破施工单位、爆破监理单位以及爆破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爆破作业应按照科学、安全、有序、可控的原则进行,实行责任明确、掌控风险、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第二章爆破工程前期管理第五条爆破设计单位在进行爆破设计前,应依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爆破需求及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评估和规划。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面破碎影响范围、爆破震源参数、爆破振动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等。
第六条爆破施工单位在承接爆破工程前,应对爆破设计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制定爆破施工方案和作业计划,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
第七条爆破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施工单位的爆破施工方案和作业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爆破现场管理第八条爆破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文明施工标识牌,确保爆破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和设备能够清晰识别。
第九条严禁未经许可或未经培训人员进入爆破现场,未经许可或未经培训人员不得接触或携带相关爆炸物品和器材。
第十条爆破现场应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车辆,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的通畅和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爆破现场应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爆破作业操作规程第十二条爆破作业人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人员证书,具备相关的岗位技能和安全操作知识,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00四年六月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决定废止下列29项规章: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1985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88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三、《北京市复印业管理规定》(1986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95号文件发布,根据1987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三次修改)四、《北京市化学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1986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五、《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55号文件发布)六、《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54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七、132号文件发布)《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八、21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九、《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1989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北京市小件物品寄存业管理规定》(1989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二、《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十三、《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规定》(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25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四、《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十五、《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3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十六、《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5日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七、《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十八、《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十九、《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二十、《北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二十一、《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6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二十二、《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5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二十三、《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二十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二十五、《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二十六、《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15日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三篇)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爆破作业过程安全、提高作业效率、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爆破作业的各类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责任1.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制度1.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情况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作业准备第五条作业计划1.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目标、作业范围、爆破参数、人员配置等内容。
2. 作业计划应当经过安全审核,并按照审核结果执行。
第六条作业人员培训1. 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都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了解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内容。
2.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爆破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方法等。
第七条作业场所准备1. 作业场所应当保持整洁,爆破器材应当摆放整齐。
2. 根据作业计划,必要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区域,并做好相关标志标识。
第三章作业过程第八条爆破器材安全使用1. 爆破器材应当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过期或者破损的器材。
2. 爆破器材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安装和接驳,禁止随意更改或拆卸。
第九条人员防护和作业安全1. 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具。
2. 严禁在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区域内接近爆破器材或作业场所。
第十条现场监控与通信1. 监控措施应当依据作业环境和爆破规模合理选择,确保对作业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2. 爆破作业现场应当建立通信联系,确保作业人员之间能够及时沟通和传递信息。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应对1.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并进行演练。
爆破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爆破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爆破作为一种常见的工程施工方法,广泛应用于建造、矿山、隧道等领域。
然而,由于爆破作业具有一定的危(wei)险性,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旨在规范爆破安全监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二、监理机构及人员要求1. 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爆破安全监理工作。
2.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熟悉爆破作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并具备较强的危(wei)险源识别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监理前准备工作1. 监理机构应与施工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爆破作业的计划。
2.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危(wei)险源和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监理过程1. 监理人员应随时到场,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爆破作业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的爆破工程师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和技术难题。
3.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五、监理报告和记录1. 监理人员应及时编写监理报告,详细记录爆破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爆破方案的审核、施工现场的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2. 监理报告应包括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和整改情况,以及监理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3. 监理人员应将监理报告及时提交给施工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六、监理结果评估1. 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对爆破作业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2. 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七、监理总结和改进1. 监理人员应定期对爆破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5.09•【文号】公治[2012]240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2 年 5 月 2 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将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为认真做好两个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两个标准的发布实施,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标准的实质精神,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要加大对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民警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
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使涉爆从业人员了解两个标准的主要内容,增强自觉遵守执行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活动。
二、以贯彻执行两个标准为契机,全面清理整顿爆破作业单位。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两个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开展爆破作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爆破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1.1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爆破作业,包括矿山、水利、交通、建筑、市政等领域的爆破作业。
1.2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3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爆破作业审批2.1 爆破作业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爆破作业。
2.2 爆破作业单位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审批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等。
2.3 公安机关应依法对爆破作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人员管理3.1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爆破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2 爆破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爆破技术,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3.3 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爆破技术和安全知识。
四、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4.1 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2 爆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急救器材和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4.3 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区,爆破作业前,应将警戒区内的人员疏散至安全地带。
4.4 爆破作业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爆破器材管理5.1 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2 爆破器材应储存于专用仓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盗、丢失、误爆等事故的发生。
5.3 爆破器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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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不复杂
L<0.1km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对露天岩石爆破环境条件明确定义: (1)露天岩石爆破环境十分复杂指距爆破区域最近距离 300m 范围内 有国家一、二级文物、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 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重要保护对象;或 200m 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一 级公路、一级铁路、风景名胜区、重要设施等重要保护对象;或 100m 范围 内有市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2)露天岩石爆破环境复杂指距爆破区域最近距离 300m~1000m 范围 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 仪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重要保护对象;或 200m~500m 范围内有国家三级 文物、风景名胜区、一级公路、一级铁路、重要设施等重要保护对象;或
项目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
-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监理
四级
-
-
设计施工
注: 表中 A 级、B 级、C 级、D 级为 GB6722 中规定的相应级别。
-6-
上工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根据北京市的特点,露天岩石爆破和隧道爆破工程按照表 2 的条件分
级,评级过程中按其中达到的最高级别条件定级。其它各类爆破工程分级按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的要求执行。
表 2 爆破工程分级
爆破工程类别
按单次爆破药量 Q(t)、环境复杂程度及风险性综合评定
A 级爆破
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 年 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五章 爆破作业项目分级 第十三条 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单位应通过北京工程爆破协会,在专家 库中随机选派 3 名以上专家(非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的专 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参与现场踏勘,共同确认爆破作业级别,协助审查爆 破方案。安全评估单位参照评估专家组的意见编写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北京城区五环路(含)以内的爆破作业一律按 B 级及以上 工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五环路以外六环路(含)以内一律按 C 级及以
第二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 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单位资质等级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范 围承接相应等级及范围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实施爆破作 业,应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完成相关备 案登记。 第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 构,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责任一律由持证单位承担。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 2、从事超出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爆破作业;
-2-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1、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 2、组织制订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 3、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4、主持审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监理报告。 (三)治安保卫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1、监督执行爆破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 全生产决策; 2、督促和指导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3、组织实施爆破作业安全检查,参与爆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 演练,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4、检查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条件和相关记录。 (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1、现场进行技术交底,指导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 方案作业; 2 依照岗位职责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召开安全隐患排查会 议,小结相关工作,留有会议记录。 3、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4、具体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5、编制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监理报告。 6、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五)爆破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1-
3、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 4、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从属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 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每个季 度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发现情绪激进的员工及时调 离爆破作业岗位。对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或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 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并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章 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 安全员和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分别是: (一) 单位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健 全爆破作业项目机构,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2、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从业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定期组织安全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工程要求组织爆破设计施工,结 合工程特点组织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操作规范,并监督执行。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爆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5、及时、如实上报爆破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和处理有关的爆破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
北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工程爆破协会 发布
2016 年 6 月 1 日
北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根据公安部《爆破作 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以及《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1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从严管控民用爆炸 物品十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
第十条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从事本单位以外爆破项目的设计 施工,不得从事超越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质和作业范围的爆破项目 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由签发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依据职权对其进行处理。
(一)根据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责任事故的轻重程度,处理措施根据责 任大小分为: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撤销许可证。承接该爆破作业项 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根据责任认定一并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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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2、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具体执行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5、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六)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监督爆破员、保管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 3、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4、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5、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七)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1、验收、保管、发放、回收和统计民用爆炸物品,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2、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 的姓名; 3、发现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及时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告。 4、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第四章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管理 第九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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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资质等级
A 级爆破作业 项目
B 级爆破作业 项目
C 级爆破作业 D 级及以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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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道保护对象的应再提高一个管理级别。 (2)环境复杂石方爆破工程,最低按 C 级管理级别。
第六章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风景名胜区、重要工程设施附 近的爆破工程项目,以及 A 级、B 级、C 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 D 级爆破工 程项目, 全部实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矿山内部常规生产爆破及其它爆破作业项目须向当地区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实施爆 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项 目合同后 3 日内,将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的区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时,应向审批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 料: 1、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项目合同; 3、安全评估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4、安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5、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二)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签发公安机关责令停 业整顿,并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1)爆破作业单位从事超越其资质等级的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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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 领取登记记录的;
(3)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市公安机关应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四)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撤销其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改 正,继续违规作业,且情节严重的; (2)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 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