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简析(程合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8]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1.02【实施日期】2008.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9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下发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重点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各类非法证券活动新发量明显减少,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相当一部分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单位也遇到了一些分工协作、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等问题。
为此,协调小组专门召开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
根据协调小组会议精神,现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非法证券类案件办理工作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从近期办理的一些案件看,非法证券活动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是指相关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被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永久性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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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四)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 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文字号】证监[1997]7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7.03.03【实施日期】1997.03.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199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监管,保护投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场禁入是指下列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三)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四)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人员;(五)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从事证券业务是指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进行证券发行、交通及其相关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专业服务的行为。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解读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解读在证券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本文将对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个行业的挑战和机遇。
一、证券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与意义证券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提供有效监管和保护各方利益的机制。
它们旨在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权益。
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发行、交易、持有和披露证券等行为的规范,明确了交易所、券商、投资者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它确保了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专业机构监督下进行投资,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3. 公司法公司法对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它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投票权。
二、证券行业的合规要求合规要求是指证券行业各参与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规定和标准。
它们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有效管理。
这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建立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机构等。
2. 投资者保护证券行业应注重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各参与主体应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防范虚假宣传和操纵市场行为。
此外,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产品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3. 反洗钱与反欺诈证券行业要加强反洗钱和反欺诈工作,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市场。
证券公司应建立合规风控体系,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和报告等措施,防范洗钱行为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的挑战和机遇1. 挑战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繁杂,变动频繁,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
同时,市场快速发展和创新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简析(程合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部)

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简析程合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上传时间:2007-2-19所谓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证券业务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
一、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高利益、专业性比较强的市场,也是一个非常强调规范、重视秩序、讲求城信的市场。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坚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增强市场诚信,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结合证券市场的专业性较强、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特点,有针对性通过对这些专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的限制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警示和惩戒,从而促进市场活动的规范化,实现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目的。
这种制度及相关做法,在一些发达市场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等,已经得到比较普遍的确立与运用,并发挥了比较好的效果。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后,就一直在探索如何适当地引入和采纳这一制度和措施。
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中就规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后,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除按该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撤销其资格证书并在一定年限内或永久性地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且向社会公告。
其中有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从业人员可“在一定期限内或永久行地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规定内容,是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雏形之一。
但是,这一规定还主要是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进行的,也没有出现“市场禁入”的概念。
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正式建立,则是从1996年开始的。
当时,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创期,经过几年的摸索、发展,已经开始引起投资者的兴趣与热情,市场趋于活跃,但同时又比较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和保障,出现了发展过热和市场失序的现象,并开始孕育较大的市场风险。
简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及对策

简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及对策作者:李劲松蔡红斌孙丹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12期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育,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在筹集资金和资源配置等功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类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不当将引发资本市场的动荡,比如巴林银行的破产,百富勤的倒闭,甚至还有2008年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也宣告破产。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比较短,问题还很多,发展初期由于受到政府的过多保护,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经营模式和内部控制并未显著改善。
在整个中国证券市场疲软的大背景下,国内许多证券公司或托管或被迫关闭,即使仍能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也处于亏损和濒临亏损的边缘。
近年来,证券市场又有了很大的发展,市场繁荣之后迎来了2007年的金融危机,证券公司在后危机时代如何控制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就成为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证券公司近年来虽然开始探索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方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管理模式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融合,大量外资涌入中国资本市场,如何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对于我国证券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证券公司风险的特征和分类和特征风险是指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或者利益的可能性,包括发生与否、何时发生、何地发生、何种形式等内容。
风险是证券业务的固有属性,也是证券公司经营环境的重要特征。
价格波动、机构竞争、政策变更、法律存废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导致证券公司的实际收益偏离预期。
1. 证券公司的风险分类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于1998年5月在《证券公司及其监管者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指引》的文件中把证券公司的各种风险明确分类如下:(1)市场风险是指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无法预料的潜在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经济主体由于金融资产转化为资金的不确定性变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是指针对某些特定个人或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交易的一系列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
首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主要适用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
例如,对于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个人或机构,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打击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
其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还适用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参与者。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违反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重大违反公司治理规范等。
对于这些参与者,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以警示和惩处其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与秩序。
第三,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还适用于严重失信的参与者。
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逃废债务、拖欠证券交易所交易费用、违约兑付债券等。
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秩序和投资者信心,因此需要通过禁止相关参与者进入证券市场的规定来防范和惩处失信行为。
在具体实施禁入规定时,证券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以下一些措施:宣布禁入决定,并公示相关信息;通过记录与实名制等技术手段,禁止禁入人员进入证券交易所;对违反禁入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并不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处罚措施,也不是为了打压市场参与者。
禁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也给予相关参与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是保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禁止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的参与者进入证券市场,可以有效打击不法行为,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同时,禁入规定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实施中要注意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中国股市管理制度

中国股市管理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股市作为重要的资本市场之一,在中国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股市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和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股市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监管机构、市场监管、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和市场稳定等方面。
一、监管机构中国股市管理制度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各级证券监管部门。
证监会是中国股市管理制度的核心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股市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证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证监会下设多个直属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信息披露部门等,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形成了完善的监管网。
另外,各地证监局和交易所也是中国股市管理制度重要的监督管理机构,它们负责执法检查、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等工作,发挥着执法和监管职能。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设有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专门负责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包括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重组并购等方面。
中国股市管理制度的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权力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促进股市健康发展。
二、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中国股市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市场风险防范等方面。
中国证监会和各级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监管,包括证券发行、交易、持有、清算、结算等环节。
在市场监管方面,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需要对证券市场各种参与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证券市场交易和运行的公平、公正、有序,避免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还应积极开展市场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风险,避免市场异常波动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罚和监管,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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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简析程合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上传时间:2007-2-19所谓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证券业务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
一、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高利益、专业性比较强的市场,也是一个非常强调规范、重视秩序、讲求城信的市场。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坚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增强市场诚信,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结合证券市场的专业性较强、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特点,有针对性通过对这些专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的限制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警示和惩戒,从而促进市场活动的规范化,实现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目的。
这种制度及相关做法,在一些发达市场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等,已经得到比较普遍的确立与运用,并发挥了比较好的效果。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后,就一直在探索如何适当地引入和采纳这一制度和措施。
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中就规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后,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除按该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撤销其资格证书并在一定年限内或永久性地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且向社会公告。
其中有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从业人员可“在一定期限内或永久行地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规定内容,是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雏形之一。
但是,这一规定还主要是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进行的,也没有出现“市场禁入”的概念。
我国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正式建立,则是从1996年开始的。
当时,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创期,经过几年的摸索、发展,已经开始引起投资者的兴趣与热情,市场趋于活跃,但同时又比较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和保障,出现了发展过热和市场失序的现象,并开始孕育较大的市场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决定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同年十二月份,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立证券行业禁入制度,对证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的,除按现行法规予以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禁止其在证券行业中任职;对投资者严重违规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投资证券的资格。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3月,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对证券市场禁入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条件、对象、程序及后续执行等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市场禁入制度正式在证券行业确立。
随后,在国务院于1997年5月批转的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中,也对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
其第六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并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为了配合《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实施,中国证监会在发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后,又在随后陆续出台《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8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2001年)、《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作了相应的配套规定。
如规定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在审核有关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格时,发现其有违规行为等不适以获取相应资格的,可在一定期限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另如,有关规定还将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作为授予相关资格的前置条件。
此外,2001年《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也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建立和施行,在证券市场中产生了极强的震慑效应,一批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害群之马”被清除出场,对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自《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发布实施至2005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宣布24人为证券市场永久性禁入者,1人在10年内为证券市场禁入者,20人在5年内为证券市场禁入者,9人在3年内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但是,在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阻力,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认识,影响了该制度的执行。
例如,有人认为中国证监会所据以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市场禁入措施属行政处罚,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等。
应当说证券市场禁入作为一项新引入的、比较特殊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人们还不够熟悉,对其性质的认识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而且《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在形式上也确实存在效力层级不高的问题。
但是,这一制度是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的,虽然可能存在一些立法形式上的问题,但这是在当时特定历史情况下形成的,不能因此而否认其效力与合法性;同时,关于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也值得商榷,作为一项主要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借鉴过来的市场特别监管措施,从其内容与效力等方面来看,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还是存在差别的。
对此,为了进一步明确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保障这一制度的贯彻实施,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进一步强调提出“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要求,再次对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得予以确认。
同时,鉴于当时正在准备对《证券法》进行修订,有关方面也提出了在修订后的《证券法》中对该制度进行规定,从法律上予以明确的意见。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证券法》修订案,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233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为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原来《暂行规定》上位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从而在法律上完全确立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作为一项法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性质与地位。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员会于2006年7月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共十三条。
同时,1997年发布实施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相应废止。
二、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有关规定,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目的,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确立了在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中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原则,以保证严格执法,不枉不纵,真正将那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证券市场。
三是适应证券市场实际情况的需要,依法扩大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人员的范围。
譬如,《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在列举证券市场禁入人员范围时,明确将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在内。
这样,那些躲在幕后、进行指挥遥控的危害证券市场的责任人员,将再难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是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标准。
首先,按照有关责任人员违法的严重程度,依法进一步地将证券市场禁入的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三个档次,并明确了适用各档次的相应条件。
其中,对于那些一般的情节严重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如果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危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那些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法活动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员,则可以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其次,规定了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制度。
例如,有关责任人员如果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立功表现表现、受他人指示或胁迫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等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三,对共同违法中负不同责任的人员的责任承担做了区分。
其中,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禁入措施。
上述规定,一方面,使得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执行有了更为明确的标准,有助于执法的规范化、透明化,促进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法律效果的发挥;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在对严重违法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时,根据案件情况,有重点、有区别,轻重合宜、宽严有度的科学执法政策。
五是明确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法律效果。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内,除不得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禁入人员在收到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应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在收到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六是依法界定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与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之间的适用关系。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单独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七是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重视了对其合法权利的保障。
为此,规定了在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规定了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八是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与市场诚信建设相结合。
规定了对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者的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