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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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YY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尊敬的法院:
我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与YY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一、事实和理由:
1. 合同签订:XX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的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提供室内装修服务。
2.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XXXX年X月X日前完成所有装修工作。
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未能按约完成工作。
3. 违约行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工作,导致原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延期开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4. 损失计算: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直接经济损失达XXX万元。
二、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立即完成剩余的装修工作,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要求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XX万元;
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清单: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工程进度报告、照片等证明被告未按约完成工作的证据;
3. 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及相关凭证。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条、第113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我们恳请贵院依法审理此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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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甲方(业主):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_项目的装修装饰工程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3. 工程规模:__________4.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墙面、天花板、地面的装修装饰,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
5.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合同金额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2. 付款方式: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等,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由双方商定。
三、工期要求1. 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 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3. 如遇不可抗力或双方认可的特殊情况,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质量保障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对所施工的项目提供相应的质保期。
2. 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时完成工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装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装修装饰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办公楼的内部装修工作,包括墙面处理、地面铺设、天花板安装等。
双方约定了详细的工程量、材料规格和完成时间,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工程开始后,甲方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合同约定的进度表有较大出入。
原定三个月完成的工程,半年过去了仍未完工。
甲方因此遭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包括租金损失、员工加班费以及预期利润的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则辩称,工程延期是因为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以及部分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的。
乙方认为,这些因素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审查了合同文本,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院调查了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包括施工日志、材料采购记录和双方的通讯记录。
最终,法院认定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延期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法院也指出,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时,双方应详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和变更处理等方面要有具体的约定。
同时,合同中应包含违约责任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的具体范围、标准和时间节点。
2. 设定合理的工期,并在合同中规定延期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3. 对于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如材料供应、设计变更等,应有预见性的安排和应对措施。
4. 保持沟通的畅通,任何变更都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5. 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篇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篇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市建委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工程概况: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工程装修内容____厂房装修工程三、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设计要求为依据;工程造价为:¥元。
(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以审计为准)四、工程期限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五、质量要求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
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
六、付款方式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内付清。
七、双方责任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
2、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1、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加当中。
(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甲方已认可,但甲方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样生效。
)3、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最全装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纠纷

过程中磋商、谈判, 达成协议或 办签证;
提起诉讼或仲裁
•二、质量纠纷
• 司法解释关于质量纠纷处理的规定( 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
• 确立以下观念: 施工的质量责任由施 工方承担,质量合格是获取价款的前提( 合同法279条,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 照约定支付价款);除非:
B.根据上述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
自身原因: 内部协调,加强供应,提供 管理水平,科学地安排工序搭接,减少人员 窝工;
业主(总包)原因(详讲21个条款)、 辅助材料。
业主(或总包)另行发包的其他单位原 因:
如: 淮海晶华苑-占有工作面、工序搭 接延误工期、损坏返工等等。
其他原因: 如政府要求-非典期间的停 工整治、高考、重要会议期间的停工(珠海 航展);法律法令的调整(强制劳动时间) ;客观条件的影响-天气、停水停电等等。
过程;
•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的时间;
• 条文;
引证索赔要求的合同条款或法律
索赔计算部分:
工期计算的依据——计划工期、关键线 路、实际延误工期,需要顺延的天数
费用计算的依据——延误的天数,每天 损失额(人工费、设备机械闲置费、管 理成本(项目管理成本、公司管理成本 )
附件: 相关证据——事实证据、计算证 据、索赔依据
•业主委托的设计人的设计错误或有缺陷( 案例: 临海杰亨工艺品厂房工程)
2. 甲供、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 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 甲方供应的预制 桩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注意, 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产品质量 问题范畴,而不是指一般通过正常检验、检 测可以发现的问题。(建筑法第59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对 甲供材料设备、甲指乙供材料设备都必须进 行检验,若未经检验使用在工程上,即便是 产品质量有问题,也主要是施工单位承担责 任。对甲方指定材料、设备的,应保留相关 “指定”的证据。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履行周期长,期间工序流程繁琐,一般总包又分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垫资施工、按节点付款施工,总包下又有各项板块分包、转包,因此牵涉面极广。
那么,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基本案情】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
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
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30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舒涛;臧淦铨【当事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舒涛臧淦铨【当事人-个人】舒涛臧淦铨【当事人-公司】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延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姜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延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姜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延河姜昆【代理律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武汉旭安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舒涛;臧淦铨【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自认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在施工过程中,旭安鸿公司以及臧淦铨没有为舒涛、黄某等高处作业施工人员提供安全绳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舒涛受伤当天在脚手架上施工作业时也未系安全绳。
舒涛受伤后,臧淦铨向舒涛支付医疗费等合计26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1.东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东方公司作为宜昌奥体中心场馆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将其中的体育场、游泳馆油漆施工作业“劳务分包”给旭安鸿公司,并与旭安鸿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东方公司认为旭安鸿公司工作中有安全隐患,可要求旭安鸿公司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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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工程完工后,未经监理公司验收,发包人已使用,工程款应否给付?
[案情]
原告北京东科达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敏,总经理
被告北京忆高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金明,董事长。
原告诉称,2006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分包京东温泉度假村二区水疗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34万元。
原告将设备安装后,被告将该设备投入使用至今六个月之久,按合同约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5000元(不含应付的尾款1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 被告拒付。
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345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05000元及利息损失3450元。
被告辩称,原告依据2006年9月9日签订的合同向法院主张权利,就是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也认可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原告设备进厂后,应当给付至总价款的60%,现在被告已付款218000元,已达到总价款的64%。
原告起诉的 105000元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在设备安装验收后三日内给付。
事实上,本案的工程至今没有经过验收,所以被告不应给付原告诉请的合同款项。
另外,该工程虽已完工,但未正式投入使用,现正处于设备试运行阶段。
被告也是分包商,没有验收的决定权,工程的验收决定权在于业主和委托的监理公司。
原告设备安装后经监理公司和总承包人检查后,多处存在质量问题,而原告却不予修理和更换。
由于初验不合格而没有及时进行处理,才没能正式的验收,所以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是不能支持的,既然原告请求的工程款不应给付,故被告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原告的第二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已承包的京东第一温泉度假村二区水疗设备及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价款为340000元。
工作内容包括水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男桑、女桑内的干蒸房及配套设施的制做安装。
原告于2006年12月底安装调试完毕。
发包方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投入使用。
被告已给付工程款218000元,尚欠105000元(不含尾款17000元)。
此项工程未经监理公司验收。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
原告已于2006年12月底将此工程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给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应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虽然合同的其他事项中约定,验收后付款,但发包方河北信达有限公司确已投入使用该设备,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承认该工程已完工,但认为工程有质量问题,监理公司未予验收,且验收的责任不在被告,在发包方和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给付工程款,现
在条件未成熟,被告不应给付工程款,被告的上述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的维修费可在结算尾款时另行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50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损失3450元。
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本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二是若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工程完工后,未经监理公司验收,发包人已使用,工程款应否给付。
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或分项承包合同后,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交给第三人承包完成而签订的合同。
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
分承包人一般不与发包人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合同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4
条还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综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原告为分包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被告承包人主体资格均合法,合同内容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属有效合同。
(二)原被告工程完工后,未经监理公司验收,发包人已使用,工程款应否给付。
原被告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承包建筑工程的等级资质,并且原告即分包人所承包的建筑工程已于2006年12月底安装调试完毕。
发包方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投入使用。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单位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
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应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虽然合同的其他事项中约定,验收后付款,但发包方河北信达有限公司确已投入使用该设备,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主张合法,应予以支持。
因此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总上所述,法院做出如上判决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