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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成办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28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9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要求,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增强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一)织密城市社区服务网络。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加快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到2025年,全市每个街道及有条件的镇至少建成运营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5%以上,有条件的居住区按照5分钟生活圈设立养老服务站点。

[市民政局、市委社治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二)推动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

建设县有养护型敬老院、镇有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有互助式养老服务站点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2022年,每个区(市)县至少建有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敬老院。

推进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至少设置1个互助式养老服务站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成办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14〕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1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办发〔2007〕115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1日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组织体系2.2 应急领导机构2.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2.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2.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3 应急工作组2.3.1 综合协调组2.3.2 应急监测组2.3.3 污染控制组2.3.4 事件调查组2.3.5 医疗救治组2.3.6 应急保障组2.3.7 治安维护组2.3.8 宣传报道组2.4 专家组2.5 区(市)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3 预防与预警机制3.1 信息监测与监控3.2 预防工作3.2.1 加强风险排查3.2.2 加强预案管理3.2.3 加强风险评估3.2.4 加强日常监管3.2.5 加强应急联动3.3 预警3.3.1 预警分级及发布3.3.2 预警行动3.4 预警支撑系统4 应急响应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4.2 应急响应原则4.3 应急响应程序4.3.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4.3.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4.3.3 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4.4 信息报告及通报4.4.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4.4.2 报告时限和程序4.4.3 报告分类4.4.4 事件通报4.5 应急处置4.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4.5.2 指挥协调4.5.3 现场控制与处置4.6 应急监测4.7 安全防护4.8 应急终止5 新闻发布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调查评估7 应急保障7.1 经费保障7.2 装备物资保障7.3 通信保障7.4 人力保障7.5 技术保障7.6 责任保险7.7 宣传教育7.8 应急培训7.9 应急演练8 奖惩8.1 表彰8.2 责任追究9 附则9.1 名词术语9.2 预案管理与更新9.3 预案解释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成人社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4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职工取得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五级)的补贴标准为1100元,中级(四级)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高级(三级)的补贴标准为2500元。

本市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由市就业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已按照普通职业(工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补差。

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待国家明确后确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成发改价调[2013]151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成发改价调[2013]151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成发改价调〔2013〕151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属地方高校,直属中职学校: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2〕30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提供的我市2013年1月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实际涨幅,决定对我市低收入群体发放2013年1月份价格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2013年1月份登记在册的成都市农村五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及孤儿。

我市于2012年11月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本次价格补贴对象不包括城乡低保对象。

(二)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2013年1月份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三)2013年1月份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市属地方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二、补贴标准根据我市2013年1月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测算,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80元)的10%,此次价格补贴标准为每人38元。

三、资金来源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预算列支。

成都高新区所需资金由成都高新区负责解决。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所需资金由市及区(县)两级价格调节基金各承担50%,其他区(市)县所需资金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3号),结合《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废止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内容的3个市政府规章、我局代市政府(含办公厅)起草的13个规范性文件、以我局名义制发(含我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发文)的2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公布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2.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附件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1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3日成都市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为有效解决人口快速老龄化带来的医疗服务问题,进一步健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我市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护理院、疗养院、康复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为支撑,老年专科医院为龙头”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

全市老年医疗护理资源分布合理,老年医疗护理床位增至8000张以上,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5%以上。

建立老年病、慢性病“急慢分治”的服务模式,完善医保“急慢分付”的付费体系。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老年医疗、护理、照护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度。

老年人群健康服务需求基本满足,服务水平大幅提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成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3〕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以下简称核查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便民利民、及时准确的原则,采取个人年度核查、死亡人员信息月报以及部门信息定期比对排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进行核查认证,建立起核查认证工作长效机制,杜绝社保基金的冒领、骗领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核查方式(一)开展个人年度核查认证工作。

待遇领取人员自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每12个月内应参加一次核查认证,核查后的次月起重新计算个人年度核查期。

待遇领取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就近乡镇(街道)设立的核查认证点办理核查认证手续。

待遇领取人员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可由居住地村(社区)组织填写《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核查认证;行动不便的,可向其居住地核查认证点预约上门服务;长期生病住院的,可由代办人持待遇领取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证明到就近核查认证点办理核查认证手续;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可采取每年向我市任一核查认证点提供异地居住证明的方式办理核查认证手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成办函〔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6〕10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建制。

我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分类推进。

打破职工户籍身份限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

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为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加强统筹,督促有关单位为社区工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信息公开。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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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政
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3]52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6
【实施日期】2013.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
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13〕5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的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6日
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的政策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为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资格认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包括: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以上人员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在待安置期间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适用于本政策。

(二)资格认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以下统称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地人武部门审核同意,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认定后发给《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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