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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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买卖合同甲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乙方(购房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楼盘中房屋真实交易事宜达成如下预售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第二条房屋条件1、甲方承诺提供的房屋属于商品房,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规定,但排除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不可修复的毁坏或损失。

2、甲方承诺在合约规定交楼期限内完成房屋建设并保证交楼质量。

3、甲方承诺在法定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的装修、水电燃气设施检查等服务,并按照规定提供售后保修服务。

第三条预售价格及支付方式1、乙方所购房屋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大写金额)元。

2、支付方式:乙方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__(自付款到期日)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__%作为首付款,剩余金额自付款到期日起分期支付,分期分次每次最低自付额不小于______________万元,期数为______________期。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则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其首期付款。

3、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采用银行转账形式,印花税由乙方支付。

第四条实际房屋交付时间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按照质量标准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产权证办理1、甲方应该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及时向乙方发放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2、乙方需承担产权证办理费用,甲方应协助办理产权证手续。

第六条违约处理1、如乙方未按期支付房款,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在第一时间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撤消其购房登记、预售合同及其他合同,并没收所有定金。

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乙方或者提交乙方的房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乙方的要求给予返还房款和赔偿。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区别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区别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区别1、合同签订的阶段不同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预售人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为了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宜进行确认而签订的,它先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

这之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

2、出卖方所具有的条件不同商品房出售方在买受方签定认购书必须具备时前面所提及的各种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方还必须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和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说明;而商品房现售合同出卖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五证”、“二书”、“一表”。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所有权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3、合同的内容不同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其本身没有详尽的条款,仅仅是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认购物业的名称;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

而房屋预售和现售买卖合同则必须要具备详尽的条款,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认购书时不需要到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双方只要签字就可生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以进行预售登记,以保护买受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现房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不行。

商品房买卖纠纷法律规定(3篇)

商品房买卖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商品房买卖成为人们改善居住条件的主要途径。

然而,由于市场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将对商品房买卖纠纷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主体(1)出卖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

(2)买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同内容(1)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等。

(2)房屋交付时间:约定明确的交付日期。

(3)房屋交付条件:约定房屋交付时的质量标准、配套设施等。

(4)价格及支付方式:约定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如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

(5)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仲裁、诉讼等。

3.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

(2)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1. 预售许可(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2)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2. 预售合同(1)预售合同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2)预售合同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价格、交付时间等。

(3)预售合同应当约定预售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

3. 预售资金监管(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2)预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监管要求。

四、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法律规定1. 争议解决方式(1)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2)调解: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违约责任(1)出卖人违约责任: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

民法典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

民法典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典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导读:《民法典》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签订的双方需要能够承担相关的民事行为的能力,同时内容是客观事物,具备真实性,同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买卖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有违约,则追究违约一方的责任。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_住建部2014版批注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_住建部2014版批注版)

GF-2014-0172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〇一四年四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目录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六章房屋登记第七章物业管理第八章其他事项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本合同目录一览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主体2.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3.1 商品房的基本情况3.2 商品房的价款及支付方式3.3 商品房的交付及交付时间3.4 商品房的质量保证及保修3.5 违约责任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4.1 商品房的交付4.2 商品房价款的支付4.3 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处理5.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5.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6.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的途径6.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7.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7.1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7.2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8.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8.1 解除权的行使条件8.2 解除权的行使程序9.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强制执行9.1 强制执行的条件9.2 强制执行的程序10.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10.1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10.2 司法解释的效力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法规适用11.1 法律法规的适用11.2 法律法规的解释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规定12.1 合同的备案12.2 合同的登记1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效力13.2 附件的变更和解除14.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14.1 签订日期14.2 签订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1.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我国境内甲方向乙方出售新建商品房的情况,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商品房。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主体甲方为商品房的开发商,乙方为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目前尚无完备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国家有关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订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是:一当事人要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1.买方应具备的合法条件1买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买方具有通过支付房屋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不能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如需进行房屋买卖时,只能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买卖.此外,据1983年12月17日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对于1983年以前发生的这类房屋买卖如果买房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确有特殊需要的,应由买方补办审批手续,并确定其房屋买卖关系成立.2买方必须以自用为目的,必须有房屋所在地城镇的常住户口.这一含义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在城镇购、建住宅.在1980年3月5日国务院转国家城建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以及1981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城建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均有这方面的限制.至于目前个别城市为了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对近郊区农民、个体工商户进城购买经统一规划定点建设的铺面房、街市商业用房适当作了特殊规定的,则可依当地法规规章作特殊情况处理,但也应从严掌握.第二,异地的城镇居民一般不允许到本地城镇买房,即不允许异地买房.不过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可以例外,一是虽然没有房屋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工作地点与该房屋所在地相距不远,买房人能够保证经常居住并且不影响自己工作的;一是离职、退休、离休的老干部,老工人离开工作所在地,需要购房养老的.对于上述两种公民异地买房,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严格控制.3买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这一要求实际上又是对买方须具有行为能力的具体规定.如果说买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购房的意思表示,但是不具有与购房行为相应的支付能力,那么仍然不能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4公有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必须是公房产权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5拥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人可优先购买所售房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其房屋时,房屋的共有人,承租人或法定的其他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常见的有四种:①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98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以后,民法通则又有类似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买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以上有关规定,在肯定所有权人合法处分权的同时,又照顾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需要.③出售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权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中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因此,此优先权是针对公有旧房的原住户而言.④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1991年11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政策领导小组全面推进城镇住房改革的意见中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所谓“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这种优先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在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二者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应属无效.如果房屋所有人以明赠暗卖的办法规避法律,变相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么应确认这种“赠与”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若房屋所有人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而原共有人或承租人起诉要求优先购买,人民法院应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6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资格的其他规定.这里一般指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对此所作的特殊规定,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府1989274号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中就规定在特区没有常住户口者、已购有一套商品住宅者包括夫妻双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不得在特区内购买商品住宅.2.卖方应具备的合法条件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该房屋完全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具体包括如下几类:1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城市私有房屋包括位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公民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公民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房屋时,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明等确认其产权,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不能承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而无权出卖房屋.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为共有人共有的,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除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身份证明外,还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如果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事后又提出异议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已出租的房屋进行出卖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的代管人、承典人、承租人等均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没有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时,不得出卖其代管、承典或承租的房屋,其所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应废除其买卖关系.对于典当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出典人丧失出典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可以确定为承典人所有.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属于有限产权房屋.有限产权的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其所有人需要出卖房屋时,只准卖给原补助单位或房管机关,不得卖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否则其买卖行为无效.2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人.商品房屋主要指商品住宅,是由有资格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发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公司,不准从事商品房屋的开发建设.具有合法资格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对其投资建设的商品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依法进行房屋交易行为.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要合法1.不得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之标的的房屋1违法或违章建筑不准出卖.房屋属违法或违章建筑就不能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就不允许买卖,即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无效.2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国家决定征用或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禁止买卖,否则,房屋买卖无效.3教堂、寺庙、庵等宗教房屋在我国不允许买卖.4着名建筑物以及作为文物古迹加以保护的专有房屋不允许买卖.5房屋产权不清,或房屋未能确权时,或房屋产权发生纠纷时,不能出售,只有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件的房屋才能成为买卖标的.6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士地使用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被出卖房屋的产权必须明确房屋的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是所有人经法定程序由主管机关审查、登记而予以确认的.只有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才有权出卖房屋.房屋的产权人依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所有人为准,其他任何人在未经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事的出卖房屋的行为都无效.1被出卖的私有房屋之产权必须明确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说房屋的产权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如继承、受赠、购买等,都必须是经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否则,产权不明的房屋不能做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①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②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③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④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⑤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⑥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⑦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遗失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2被出卖的公有房屋的产权必须明确公有房屋产权的确认,建设部1989年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中规定:①凡产权来源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但证件不全、又无法查找的房屋,经调查属实,由申请单位书面具结保证,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机关证明情况属实,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予登记.②由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原因,房屋产权归属已经按政策规定作过处理的,按当时的处理结果确认产权,予以登记;产权归属不明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机关出具证明,经审查核实,确认无产权纠纷后,由现房屋管理单位登记;产权有纠纷的,由其主管部门裁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③对单位之间合建的房屋,按双方建房时的协议或按投资比例双方协商划分产权后予以登记,也可由双方议定产权占有比例,作为共有房产登记.④对统建开发小区的商业、服务业、锅炉房、人防,或其他公用房屋,登记确认产权的原则是:各省市已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理;没有文件规定的,由投资建房单位登记;投资建房单位不登记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统一登记;由各级财政部门投资兴建作为地方政府资产的,也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统一登记.⑤现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单位统建或购买的房屋,按当时政府的文件规定或单位与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议议定的有关权属意见办理.⑥过去由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调拨给单位免租使用的拨用房产,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其中,如有单位新建、扩建、加建的,凡不属于整幢、整门不能划分产权的,一般应无偿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如当地政府另有规定者,可按规定办理.对有争议的公有房屋的所有权按以上原则予以确认,并由房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发证和具体落实,从而澄清房屋产权的归属.3出售共有房屋,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为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所有权证,所以房屋所有人在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4被征用的房屋、违章的房屋、发生纠纷的房屋,不得做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进行买卖被征用的房屋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被依法使用的房屋或获准拆除的房屋.房屋因被征用,原房屋的所有人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无权再将原房屋出卖,做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违章的房屋是指未经有关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建造的房屋.这类房屋因违法建造,所以应依法拆除,建房人当然也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发生纠纷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造成产权不明,所以发生纠纷的房屋也不能做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5已出租的房屋进行买卖时受到法律的限制.即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6房屋所有人出售受补贴的住宅,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只能卖给原贴补单位或房管机关.7出典的房屋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进行买卖出典的房屋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以房屋向承典人典当,并约定于一定期限后予以回赎的房屋.在房屋的典当期间出典人和承典人均无权对房屋进行出卖,所以出典的房屋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标的.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的问题,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过批复,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死亡又无继承人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此时,出典房屋的产权得到了确认,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8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不得成为合同标的比如:有纪念意义的房屋,古建筑物、代管房屋、产权有争议的房屋,有待落实政策的房屋、近期规划改建的房屋以及商业区内的临街住宅用房,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章建筑的房屋,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以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出卖的房屋等等.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或规章都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规章还要求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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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在购买商品房时,房屋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后还应该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

买房过程中这一基本的环节,是交易双方订立的一份契约,对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监督、保护的作用。

其成立的条件如下: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

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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