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九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鄂财社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9日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

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拥有十堰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为准)且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非本市户籍人员中,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符合下列相关情形之一的人员,具体包括14大类就业困难群体: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农村大龄失地人员。
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7、残疾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8、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是指毕业之日起连续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是指16岁以上持有各级民政部门有关优抚证明资料的孤儿。
10、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是指由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11、返乡失业农民工。
指拥有十堰市农村户籍、受疫情影响导致的返乡失业农民工。
12、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
13、因接触新冠肺炎患者隔离的失业人员。
14、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收入来源的人员。
指交通运输、零售批发、餐饮住宿、旅游休闲、建筑地产、汽车销售、制造业等行业受疫情影响的失业人员。
关于公益性岗位的知识

关于公益性岗位的知识公益性岗位是指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岗位。
这些岗位的工作都是为维护社会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环境提供服务,使广大民众都能从中受益。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城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为一些就业、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提供临时性的公益服务工作,并使他们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从事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公共卫生、绿化环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由地方财政支付在公益性岗位就失业人员的服务报酬。
由城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社区的保洁、保安、车辆看管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服务报酬由社区统一向受益的社区居民收取筹集。
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中央12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从地方的情况看,对公益性岗位范围规定不一,大致分为政府出资,政府、社会、消费者共同出资,企业出资等形式产生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岗位。
概括起来有三类,一是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
二是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电话亭、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
三是社区内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
公益性岗位应具有以下特点,即:政府购买岗位或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符合公共利益,适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从我省再就业工作实际出发,我们认为,凡是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社会筹集资金,企业出资,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可调控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都可确定为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待遇

公益性岗位待遇公益性岗位是什么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提案篇一:公益性岗位待遇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提案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各项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短短的几年里,社区建设如雨后春笋,遍及城市各个区域,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工作人员辛勤劳动中得以贯彻落实,社区无疑成为党和政府与百姓交融的纽带,也成为当今政府不可或缺的在基层的组织形式。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社区建设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远远不够成熟,社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政府的领导和在职的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而目前社会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来自于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从现实角度看,社区工作是一项十分繁忙、实实在在需要工作者热心付出的工作,所有的岗位是社会发展必然要存在的岗位,并非可有可无,也不是因人设事而产生的。
就这些岗位而言,政府应该投入与之相匹配的资金,以保证政府工作井然有序。
为了解决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政府出台了恩惠政策,在招用社区工作人员时,对下岗人员有所倾斜,这无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但是,就吉林省而言,目前有10.3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他们中许多人是带着一颗感恩的心在努力完成任务。
其中有很大比例是全日制公益性工作,如:基层党务工作者、社保、计生、低保、民政、妇联、居委会、城管等专职干部们,他们的劳动强度和所付出的心智普遍超过公务员,他们整天象“工蚁”一样紧张的忙碌,而工资却低得可怜,仅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各项应有待遇,享受无几,成为社会发展中既不公平也不和谐的现象。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公益性岗位在职期间不计算工龄。
按政府规定,公益性岗位属于再就业人员,工龄应与工作人员原单位的工龄接续计算,目前的状况政府相关的部门应予以关注,并提出合理的计算办法。
2、公益性岗位人员一旦退休,医保即刻终止。
在这方面,政府应从人性化角度去思考,他们为了国家贡献了青春,年近中老年又继续为政府做事,到了退休时却连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都丧失,如何去谈社会文明?现有的规定应该修订。
公益性岗位名词解释

公益性岗位名词解释“公益性岗位”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公共管理、社区事务、公共服务等岗位。
公益性岗位名词解释之(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中的就业重点群体。
3、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
申请认定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市、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设区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当地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并通过“福州就业”网上申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公益性岗位,俗称“五保户”)(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根据实际招聘人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第一档补贴标准:设区市辖区1000元/月;第二档补贴标准:设区市辖区750元/月;第三档补贴标准:各县(市)区700元/月;第四档补贴标准:各县(市)区600元/月;第五档补贴标准:各县(市)区500元/月。
(三)“公益性岗位”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并将申请材料报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并将申请材料报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审核结果报省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人社厅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梳理形成了现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并汇总了各地线上申领平台。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照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在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政策依据,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已实现就业补贴类政策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动推送、媒体宣传、经办服务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线上申领平台,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并运用线上申领平台,推动线上办成为政策申领主渠道。
三、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抓紧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办理。
对仍需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
要切实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1.就业补贴政策清单2.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线上申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4月23日附件1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一)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江人社发〔2018〕518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51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1月21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为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7〕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一)就业困难人员到经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三)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四)同一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一)每人每月按照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补贴。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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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申请流程
1、申报条件
公益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可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申报机构
(1)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
(2)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向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
市属:局前街28号408室;陈骅、梁黎,8810704;
钟楼:新市路71号2楼;张宁、丘蓉蕊,86636610;
天宁:和平北路13-1号2楼;吴伟新、焦鸣人,88123608;
新北:横山路18-1号大厅;陈东生,85127919;
戚区:圩墩路196号大厅;张启凤、何惠先,88381535。
3、申报时间
按季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10人以下的企业可半年或一年申报一次)
4、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申报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4)单位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并在有
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5)单位支付的经过申请补贴人员签字确认的本次补贴申报申请月份内的工资单;
(6)申请社保补贴用人单位须提供《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申请表》及《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各一式三份(表格可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相关表格表式可至常州市劳动保障网:下载);
(7)申报社保补贴单位还须统一采用电子申报格式填写电子表格申报(由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固定格式可至常州市劳动保障网:下载);
(8)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需填《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及《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各一式三份(表格可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也可至常州市劳动保障网:下载);
(9)申报岗位补贴还须提供《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5、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审核流程图
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年第季度
申请单位名称:
注:本表一式三份(在市申请的单位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各存一份。
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年第季度
申请单位(盖章):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注:本表一式三份(在市申报的单位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各存一份。
市或区社保经办机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
构
养老、医疗确认意见(盖章):失业确认意见(盖章):工伤、生育确认意见(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