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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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浅谈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分急迫的任务 。
二 、 萧钢 构 事 件 杭
言的 。 内幕交易 提供了想象 的空间。
3 证 券 市 场监 管现 状 分 析 、
1 事 件概 况 、
首先 , 级市场上 , 在二 机构2 l 07 月 2日起 , 杭萧钢构( 04 7 就开始连续涨 停, 607) 直至 和信息优势 , 蓄意操纵股价 , 或散布虚假信 息, 引诱 中小投 资者跟风操 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受损 。由于缺乏保护 中小投资 者利益 的有 3月 1 6日已经连 续 1 O个涨 停 ( 间包 括 2次 临时停 牌), 期 涨幅 超过 作 , 19 5 %。其 背后究竟怎么样呢? 效机制 ,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比较欠缺 。因此 , 证券的监管就缺乏有效
2月 l 2日到2 l 月 4日3 个交易日 , 杭萧钢构连续 3 天涨停板 , 性 , 期间 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及 时的做好监管工作 。而且监管机构 执法成本
并无任何 消息披露 , 直至 l 5日因《 上海股 票交易所上市规则》 中相关规 高昂 , 惩处缺乏威慑 力 , 处罚 结果执 行难。监 管机构执 法面 临种种 制 定(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 个交易 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 离值累计达到 约 , 违法违规行为调查难 , 查处难 , 执法成本极为 昂贵 , 有些案件 已经进 2% , 0 出现异常波动) 临时停盘一个小时 , 公司公布了。 公司正与有关业 行了处罚 , 但执行 起来非 常困难 , 如从 罚没款 情况看 , 截止 2 0 00年底 , 主洽谈一境外合作项 目, 该意向项 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 3 0 违规者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就有 5 4 0 . 亿元 , 占总额的 4 %。在杭萧钢构 | 0 亿元 , l 而 5日这一天公 司的股票基本属于无量涨停。 事件中 , 我们隐隐约约看到了长江证券 以及背后 的庄 家利用信 息优势, 不论公司公布的消息准确与否 , 真实与否 , 仅以上所说我们是否就 蓄意操纵股价 , 散布虚假信息 , 并且在最后的时候引诱中小 投资者 跟风 在 6 临时停牌前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使得中小 投资 者跟风 应该好好的想想, 为什么在上市公 司没有任何 消息披露的 情况 下其公 操作 , 3月 l 日( 司股票就能创下连续 3天涨停?这其中是否就包含了我们常说 的内幕 买进股票 ,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 了严重的损害。 致使 操作?庄家在之前震荡中就首 先吸收好了筹码 , 之后就开始强力拉升? 其次 ,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 的自律性 功能没有发 挥应有 的作 之后的连续无量涨 停 , 3月 l 到 6日( 之后就停盘至今)前后一 共 l O个 用。19 年 8 , 97 月 深圳和上海两个证 券交易所划 归中国证监会直 接管 涨停板 , 引 人 注 目的 是 3月 l 尤其 6日 当天 的 成 交量 3 15 手 ( 64 1 即 理 , 证券交易所 既是中国证监会 的监管对象 , 又是中 国证监会的下属机 3 1 .1 54 5 万股 , 为平时成交量的 3 倍) 成 交金额为 38 1 1 万元 , , 83 . 5 其换 构。这种关系使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市场和管理市场方面丧失 了应有的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问题与对策探析在我国,证券市场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体经济的融资和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给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稳定带来了诸多挑战。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

本文将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其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1. 信息披露不透明。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况,投资者难以获取真实的、全面的信息,造成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2. 市场操纵现象突出。

市场操纵是指通过恶意炒作股票价格,控制和左右证券市场交易,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市场操纵严重损害了正常交易秩序,导致市场失衡,给投资者和市场带来了巨大风险。

3. 监管体制滞后。

由于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总体设置不够完善,而且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致监管工作不力,对市场乱象的监管和处置不够及时和有效。

4. 执法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证券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对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威慑力,违法成本低,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增加了市场风险。

5. 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力。

证券市场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如欺诈发行、内幕交易、造假等,对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而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又相对狭窄,难以有效维权。

以上问题给证券市场监管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

二、问题原因分析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内部控制不到位,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

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而且,监管流程不够畅通,导致对信息披露不透明行为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

市场操纵现象突出的原因,也源于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对于市场操纵违法行为处罚不足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市场操纵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大不大还取决于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手段是否跟得上、监管流程是否畅通等。

证券行业监管政策影响分析

证券行业监管政策影响分析

证券行业监管政策影响分析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证券市场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资本流动和实现投资回报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和风险性,监管政策在证券行业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证券行业监管政策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市场稳定性和风险控制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监管政策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性,防范潜在风险。

例如,在证券市场出现恶性事件或股市暴跌时,监管机构将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暂停交易、提高交易费用、加强内部审计等措施,旨在降低市场风险和避免系统性风险的传播。

同时,监管政策还会通过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规范交易行为,进一步增强市场稳定性。

通过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公开财务报告和内部信息,监管机构可以减少操纵市场的机会,增加投资者对于信息的了解和自主决策的能力。

此外,监管机构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也能降低违规交易的发生,从而提高市场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投资者保护与权益维护监管政策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投资者常会因为缺乏相关信息而陷入劣势地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保护其权益。

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规范公开募集资金、加强投资者教育等。

此外,监管政策还可以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和规定交易规则的方式,减少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当损失。

例如,限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等。

这些措施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提高市场信任度和稳定性。

三、市场竞争与创新激励监管政策对于推动市场竞争和促进创新也具有重要影响。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从而增加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和竞争程度。

这有助于打破市场垄断,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论对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

论对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

3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主体 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 .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行业 的 自律性 监管组织 , 同中国证监会和 地 方证 券 监 管 部 门一 起 , 构成 了 中国 的证 券 监 管体 系。 证 券 交 易所
处 于 证 券 监 管 的 第 一 线 , 担 着 不 可 替 代 的 监 管 责 任 , 证 券 监 管 承 是 的 基 础 。 但 证 券 交 易 所 作 为 自律 监 管 主 体 的作 用 没 有 得 到 足 够 重 视 。主要 表 现 在 以 下几 方面 : 先 , 券 交 易 所 与 证 监会 之 间 的法 律 首 证 关系尚未理顺 。不仅在证券交易所 总经理任 免问题上 , 而且在上市 公 司 上 市 核 准 权 力 的 来 源 和 行 使 、证 券 市 场 监 管权 力 配 置 等 问 题 上 , 存 在 着 行 政 监 管 强势 、 交 所 监 管 弱势 的现 象 , 在 着 行 政 权 都 证 存 对 证券 交 易所 自治 权 的 过 度 占有 , 府 对 证 交 所 从 设 立 、 作 、 理 政 运 治 结 构 、 程 等 方 面 的 直 接 控 制 力 随 处 可 见。其 次 , 券 交 易所 自律 监 章 证 管地位缺 乏权威性和独立性。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 管职能 的行使缺 乏 清 晰 的 法律 法 规 的授 权 , 而 束缚 了证 交 所 的 自律 监 管 步伐 。 后 , 从 最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证 监 会 的职 责 不 清 晰 , 成 了证 监 会 行使 了部 分 交 易 造 所 职 能 , 分 贴 近 市 场 , 得 监 管 无 效 , 使 证 监 会 的决 策 风 险 增 过 使 并 大 , 乏缓冲机制。 缺 ( ) 二 证券监管部 门之间权 力重叠 , 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 我 国政 府 部 门 内部 涉 及 证 券 业 务 的行 政 部 门不 是 一 个 而 是 多 个 。证 券 市 场相 关 主 管部 门 主要 包括 : 家计 委 ( 市 公 司募 集 资金 国 上 投 向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审 批 )国 家经 贸委 ( 将 募 集 资金 的项 目 、 对 立 项 与 批 文 )财 政 部 ( 有 资 产 价 值 与 持 有 代 理 , 有 股 减 持 , 有 、 国 国 国 股 的价 格 , 有股 协 议 转 让 批 准 , 有 资 产 到境 外 上 市 的 比 例 与 价 国 国 格 )税 务 总 局 ( 市 公 司 具 体 执 行 的 税 率 。 地 方税 务 部 门经 常会 降 、 上 低 税 率 , 接 影 响 公 司 利 润 率 )外 经 贸部 ( 市 公 司 进 出 口业 务 审 直 、 上 批, 退税及税率 与进 出 口产品的价格。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审批 )中 、 国证监会、 国家 环 保 局 、 土局 、 设部 、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等 。多个 部 国 建 工 门 管 理 同 一 个 事 务 存 在 的 问题 主 要 表 现 在 : 部 门在 管 理 权 力 方面 各 表 现 为 界 限重 叠 , 责 任 方 面 表 现 为 界 限 不 清。证 券 市 场 高 风 险 、 在 高 流 动 、 效 率 的 自 身特 性 需 要 独 立 和 统 一 的监 管 , 迅 速 应 对 突 如 高 以 其 来 的市 场 变 化 , 化解 和 减 少 市 场 风 险 。 证 券 监 管 权 力 的分 散 不 利 于 监 管 的 实施 , 有 违 效 率 原 则 。 也 ( ) 管机 构对市场 的直接控制较 多 三 监 中 国证 监 会 是 法 定 的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经 历 了从 地 方 到 中央 , 从

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完善——以《证券法》的修订视角

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完善——以《证券法》的修订视角

252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完善———以《证券法》的修订视角张灵知作者简介:张灵知(1997.04-),女,汉族,湖北孝感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专业:经济法。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我国证券市场也会不断地进行相应的变化。

法治经济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目标。

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部分,其立法要能够持续性的监管就必须要做到与当前保持一致。

证券法的此次完善,更加贴合了证券市场相关的基础制度的需求,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根据证券法的修订,结合市场监管理论,探讨证券市场监管中仍有待完善之处及解决方式。

关键词:证券法修订;市场监管;行业自律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一)证券市场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包含的种类有许多,最常见的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

证券市场是使得这些有价证券可以进行发行和交换的场所和空间。

证券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和证券交易场所三要素形成。

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自律性组织和证券监管机构等。

价值交换、权利交换、风险承担自始为证券市场的特征,除此三大特征外,证券市场还兼具者三大基本功能。

首先是筹资功能,筹资者在证券市场投放证券,是为了能够筹集到所需资金,投资者为了使自己的资金升值,也乐意为筹资者提供资金。

第二是资本定价功能,证券市场也是资本市场,证券价格也是所代表的资本的反应,因此市场需求与定价也是正相关,即资本具有定价功能。

证券市场还有着进行资本配置的功能,证券市场作为市场,自然具有市场的某些共同点。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和有价证券,由价值和需求度决定证券资本配置的基本走向。

证券市场具有以上的特征和功能,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发展,是金融市场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对证券市场进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对证券市场进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最后,证券市场监管可以防范证券市场所特有的高风险。证券 了商品市场 。因此 ,对证券市场实施必要监管 ,可以及时发现风险
的行政手段 , 最终建立—个发展健康、 秩序良好、 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 产品本身的高杠杆性, 使得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远远超过

政府监管证券市场的原因及 目的
1证券市场作为整个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 ,不可避免受 “ . 市 因素并将它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以避免证券市场发生危机。 场失灵” 的困扰 。 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市场失灵现象 。 与其他行业相 比,证券业所受到的监管都是最严厉的 ,这些市场 失灵正是对中国证 券市场进 行监 管的逻辑动 因。
致价 格 扭 曲。例 如 :由 于 国有 股 和 法 人 股 不 能上 市 流 通 ,流 通 股 决 国有 企 业 的 问 题 ,就 必 须对 它进 行控 制 ,这 只 能 由 政府 来做 。 规模 有限 ,庄 家 操 纵 现 象 严 重 。
其次,合理的产权制度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一方面,尽管
度,形成 “ 气泡经济”则会对证券市场本身的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方案 。此外我们还 应该认识到 ,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不是洪水猛 从 国外证券市场 出现的历次证券危机来看 ,过度投机是导致 兽 ,这是每个 国家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都会遇到的正常现象。
股市 风 险 的重 要 原 因 。 例如 :12 年和 18 年 两 次全 球 性 的 股 灾 。 我国的证券市场M I 99 97 N 起步,证券监管能力与国际化要求还有差距。 II
() 3证券市场 的高风险性 。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证券价格风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欧美国家的制度安排仅能借鉴,无法照搬。
险、结算体系风险、证券经营机构的信用风险和技术风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其价 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中,如何体现法律的公正 ,离不开政府的努力。 最后 ,优化产 业结构功能的发挥离不 开政府的管理。产业结 格风险是最受关注的一种证券市场风险,它具有风险源多、突发性 强、传导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 ,要求国家 构调整的实质是资本 的调整 ,通过资本存量的调整,以收购兼并 对证券市场进行必要的监督。 资产重组 的方式使存量资本从失去活 力的产业流向新兴产业 。由

我国证券监管的适度性分析

我国证券监管的适度性分析

摘要 : 中国证 券市场产生 、 展的经济 、 发 政治 、 文化 的特殊 背景 , 决定 了政府在我 国证券市场 中的主导地位。我国证 ,
务的外部监督 。 使得证券监管 的基渊一下子变得更加严厉
了。因此 , 有学者评论说这是 “ 乱世出重典” 。
券市场的发展不是依靠市场 自身的逐步演进 , 而是更多地 依靠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安排来推进的 , 这使得 中国股市呈
实 、 平 和 反欺 诈 的原 则 。 公
和交易 的规定 , 见于《 公司法》 《 、银行法》 《 、投资公司法》 、 《 证券交易条例》 证券交易所法》 和《 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 但 德 国于 19 年底 制定 了《 93 内幕交易法》 持股信息新规 和《 则 》并 于 19 , 9 4年成立 了德 国证 监会 , 也反映 趋 向集 中
立 法 体 制 的迹 象 。从 上述 的 比较 观察 中 , 们 可 以得 出 : 我
第一 , 从美 、 、 英 德证券 监管法 制的变 化轨迹 可以看 出, 其立法的 中心原则为“ 公开 、 公平 、 正” 公 。固家证券立 法也是适应 国内外经济情况 的变化 和证券市场的飞速发 展而不断调整 、 完善 的, 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 第二 , 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核 心在 于正确设定政府监 一
( 英 国。在英 国, 二) 传统上证券行业的 自律系统起到
更重要的作 用 ,其 自律组织包括英国证券 交易所协会 、 英 国证券业理事会 、 收购与合并问题专 门小组等等。这些组 织制定的规则常常比议会立法更起作用 , 这种状况一直持 续到 18 9 6年 以前 。之前英国未设 立专 门的政府机构行使 监管职能 , 也没有制定专 门的法律 对证券交易和风险进行 规定 和限制 , 只有一些 相关的法律条款 , 如证券交易所 的

如何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适度监管

如何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适度监管

试论如何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适度监管(贵州大学科技学院05级金融学贵州贵阳 550004)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摘要:经历了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公司己成为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

证券业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推动产业集中等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论述了如何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度监管,以保证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适度监管证券市场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及市场失灵的问题决定了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容易出现经营者利用自身了解证券市场行情的优势和代理客户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违规谋利,损害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危险。

加之金融系统风险传递性的存在,这些风险一旦得不到有效控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整个国家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

因而,对证券业进行适度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1、证券业行业组织自律监管职能缺位。

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是中国主要的证券行业组织,是最值得重视的证券市场监管层面。

然而,多年来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作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

第一,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浓厚。

这表现在其主要职位一般都由证监会官员兼任,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中国的证券业协会通常被看作是政府性机构,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行政监管的延伸。

而且证券业协会的权限不够明晰,尤其是在与证监会的监管分上不明确,这种监管权力边界不够清晰的情形,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或越位。

第二,证券业协会的组织体系缺乏统一性、协调性。

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到内部管理各有差异,不利于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自律管理,这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成本。

第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主体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监管组织,同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一起,构成了中国的证券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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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我国证券公司经历了20年的发展,己成为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

证券业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推动产业集中等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证券市场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决定了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经营者容易利用自身了解证券市场行情的优势和代理客户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违规谋利,损害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加之金融系统风险传递性的存在,这些风险一旦得不到有效控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整个国家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

因而,对证券业进行适度监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标签:证券监管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从理论上说,证券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在完全竞争和不存在外部干预的情况下是最有效率的。

经济学家定义的效率是社会在现有资源中让消费者得到最大满足的过程。

更确切地说,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出现的条件是:社会无法进一步组织生产或消费以增进某人的满足程度,而同时却不会满足其他人的福利。

竞争性市场有突出的效率特征,但应当看到:经济中并不仅仅只有市场。

证券市场也是如此,私人市场总是与政府干预结合起来。

这源于市场效率的缺陷,其中之一就是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s),它破坏了效率市场的完美状态。

美国学者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认为,市场失灵主要包括了不全竞争、外部性、不完全信息。

而适度的政府监管正是证券市场失灵最好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一)证券业行业组织自律监管职能缺位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是中国主要的证券行业组织,是最值得重视的证券市场监管层面。

然而,多年来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作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1.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浓厚这表现在其主要职位一般都由证监会官员兼任,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中国的证券业协会通常被看作是政府性机构,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行政监管的延伸。

而且证券业协会的权限不够明晰,尤其是在与证监会的监管分上不明确,这种监管权力边界不够清晰的情形,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或越位。

2.证券业协会的组织体系缺乏统一性、协调性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到内部管理各有差异,不利于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自律管理,这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成本。

第三,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尽管公布了很多自律性规则,但是这些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和监督实施措施,既难以具体执行,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往往流于形式。

3.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主体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监管组织,同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一起,构成了中国的证券监管体系。

证券交易所处于证券监管的第一线,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监管责任,是证券监管的基础。

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主体的作用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未理顺。

不仅在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任免问题上,而且在上市公司上市核准权力的来源和行使、证券市场监管权力配置等问题上,都存在着行政监管强势、证交所监管弱势的现象,存在着行政权对证券交易所自治权的过度占有,政府对证交所从设立、运作、治理结構、章程等方面的直接控制力随处可见。

其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地位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行使缺乏清晰的法律法规的授权,从而束缚了证交所的自律监管步伐。

最后,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的职责不清晰,造成了证监会行使了部分交易所职能,过分贴近市场,使得监管无效,并使证监会的决策风险增大,缺乏缓冲机制。

(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权力重叠,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不是一个而是多个。

证券市场相关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计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审批)、国家经贸委(对将募集资金的项目立项与批文)、财政部(国有资产价值与持有代理,国有股减持,国有股的价格,国有股协议转让批准,国有资产到境外上市的比例与价格)、税务总局(上市公司具体执行的税率。

地方税务部门经常会降低税率,直接影响公司利润率)、外经贸部(上市公司进出口业务审批,退税及税率与进出口产品的价格。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审批)、中国证监会、国家环保局、国土局、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多个部门管理同一个事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部门在管理权力方面表现为界限重叠,在责任方面表现为界限不清。

证券市场高风险、高流动、高效率的自身特性需要独立和统一的监管,以迅速应对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化解和减少市场风险。

证券监管权力的分散不利于监管的实施,也有违效率原则。

(三)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较多中国证监会是法定的证券监管机构,经历了从地方到中央,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

目前,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垂直领导和中央集中监管。

政府集中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

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集中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

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动机制就是一个例证。

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拥有全面的控制权,而上市虽然是证券交易所管理,但是,证券交易所仅是依照程序要求安排企业上市的时间和具体方式,甚至没有得到对企业的上市发表意见的授权。

实践中,证券发行之后,一般都在数日或数月后随即上市。

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管机构还是忽略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功能。

同样,在证监会强势监管之下,作为法定的自律组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市场发言的机会不多,对证券经营机构自律管理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

至于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作用,也不够重视。

但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

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之中,在监管者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

另外,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

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之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

通道制度尽管有其推动券商增强责任意识、推荐优秀企业的良好愿望,但其实质则是规模控制的延续。

这些都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四)法院裁判保护功能不健全司法是市场投资者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救济的有效防线。

法院的裁判是对证券监管特别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

更重要的是,它是在自律监管之外对证券监管的校正与评判,仍然是在市场机制中发挥作用。

然而,目前行政诉讼在中国启动的还较少,只有少数案例,如海南凯立诉中国证监会、浙江证券公司诉中国证监会等。

这些案例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证券业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对监管者权限的讨论。

这些诉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将成为中国证券监管历程中很好的参考。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适度监管建议SEC前主席理查德·C·布里登曾说:“要保证市场信息的质量,维持一个被证监会称为充分、公正的信息披露的环境,政府的政策与管制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因而,从创新的角度来看,美国的证券市场是最自由的,同时也是世界上监管最严格的”。

但目前在中国,由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中的行政权力惯性的存在,提倡“适度”的监管才是必要的。

所谓“适度”,即指对证券的监管执法不是也不应是管制。

适度监管原则要求证券监管者应当遵循证券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监管行为不能干涉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而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证券业稳健经营。

只有当出现严重问题时,才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

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问题:(一)证券监管不能取代市场。

这是适度监管原则的核心,它要求证券监管者充分尊重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而不能违背市场力量,更不能人为设置任何障碍,只要没有市场失灵等情况发生,监管者就不应主动介入。

只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有效防止职权滥用,也才能对其具体监管行为进行更为理性科学的决策,确保监管程序和实体合法,并达到最佳的效果,坚决抵制和放弃监管者万能的思想。

监管者不是经营管理者,不能对企业具体经营活动进行微观管理。

要避免直接管理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

(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监督职能监管者应充分发挥证券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银行业同业组织、证券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积极作用。

首先,应进一步发挥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在自律管理中的作用。

明确政府部门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关系。

证监会作为协会的管理部门,对协会的管理应遵循指导性原则,使协会始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

这既符合自律性监管的内在要求,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协会自主、灵活的管理特点。

其次,应在实务中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2005年新《证券法》中,对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性监管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了证券交易所在自律监管中的性质和地位。

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地位必须有充分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彻底改变现在证券交易所过分依赖政府监管的状况,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性监管组织。

再次,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市场警察的威力。

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加者之一,起着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

证券商是最好的市场警察,其能否守法自律、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自身的生存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

因此提升证券公司的实力,加强其规范化运作意识,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对市场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三)明确证券监管部门之间权力,确保监管机构独立性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独立,才能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場机制。

因此要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的专业优势,实行功能监管,但是同时必须强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监管的协调功能,实现有效监管。

在政府部门层面上统一证券监管权力,实现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一,并保证其独立性。

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将原有政府机构证券监管的权力和职责划归专业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四)健全对自律监管者诉讼的相关法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自律组织应当接受监管者的监督,而且应当在行使权力和被授予职责时遵守公正、保密的原则。

自律组织在开展自律活动时应当像行政监管者那样,遵守保密、程序公正等专业行为准则。

因此,被监管者不满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为,可以向行政监管者提起诉讼,这是自律监管行之有效的前提。

换言之,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行为也应具有可诉性。

而且,要进一步规定行政监管者对违规监管行为诉讼的法定程序。

因此健全对自律监管者诉讼的相关法律,是对市场主体通过诉讼方式的间接保护。

从另一方面说,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制度的强制实施是制度存在的保障,执法效率将左右监管效率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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