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国家对液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液氨安全管理,预防液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液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以及与液氨相关的设备、设施、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液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国家对液氨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企业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液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液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液氨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液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液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液氨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鼓励液氨安全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装备。
第二章液氨生产安全管理第九条液氨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液氨生产许可证;(二)符合国家有关液氨生产的安全技术标准;(三)具备液氨安全生产条件;(四)建立健全液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液氨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液氨生产安全管理:(一)严格执行液氨生产工艺,确保生产过程安全;(二)加强对液氨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三)加强液氨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对液氨生产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液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液氨生产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液氨生产场所、设备、工艺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液氨生产企业应当对液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液氨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液氨使用许可证;(二)符合国家有关液氨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三)具备液氨使用安全生产条件;(四)建立健全液氨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确保液氨罐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液氨罐区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
三、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是液氨罐区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一、液氨罐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液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液氨罐区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液氨罐区的安全运行、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
三、液氨罐区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液氨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岗位培训和相关证书。
五、液氨罐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设计与建设一、液氨罐区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罐区的结构牢固、操作便利。
二、液氨罐区的建设应保证各项工程施工质量,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三、液氨罐区的容量和数量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确定。
四、罐区内液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液氨罐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防爆设备、泄漏预警系统、灭火设备等。
第四章运行与维护一、液氨罐区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液氨罐区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液氨罐区的设备设施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五、液氨罐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记录和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记录、事故记录、应急演练记录等。
第五章安全监督与管理一、液氨罐区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液氨罐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机制,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违禁行为的明确禁止1. 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进入液氨罐区;2. 严禁在罐区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活动;3. 严禁在罐区内拥堵、堆积杂物或堆放易燃易爆品;4. 严禁在罐区内进行未经授权的设备维修或改造;5. 严禁在罐区内违规操作设备,如开启或关闭关键阀门、操作压力设备等;6. 严禁擅自调整液氨存储罐的压力、温度或液位等参数;7. 严禁液氨泄漏后私自处理,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8. 严禁泄漏液氨处不切实际的清理方式,如使用水冲洗等。
二、液氨罐区安全设施的规定1. 液氨罐区应设置针对罐区的围墙和安全标识,保证罐区边界清晰可见;2. 罐区入口应设置看守室,由专人负责进出人员的登记和管控;3. 液氨储存罐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包括液位显示、压力显示、温度显示等;4. 罐区内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和泄漏报警器,用于及时发现火灾和泄漏情况;5. 罐区内应配备灭火器材、泄漏应急处理装备和逃生装备,供应急时使用;6. 液氨罐区出入口处应设置紧急停车标志和逃生指示标识;7. 罐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培训1. 液氨罐区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事故等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应急联系人信息;2. 所有罐区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对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4. 每个液氨罐区都应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指挥人员,负责应急情况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四、工艺管理1. 液氨存储罐的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关键参数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2. 对液氨存储罐进行巡视,仔细观察罐体和相关设备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3. 液氨泄漏口和排放口应设置检测仪器,监测泄漏情况,并定期校准和维护仪器的精确性;4. 对液氨罐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5. 对液氨罐区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清洁,保持清洁和干燥的工作环境;6. 在液氨罐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保证应急时的灭火能力。
液氨安全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的安全使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液氨的性质和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液氨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以及液氨使用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液氨安全使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液氨的基本性质与危害第四条液氨,化学式NH3,是一种无色、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溶于醇和醚。
液氨在常温常压下会迅速气化,产生大量氨气,对人体呼吸道、眼睛、皮肤等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吸入过量会导致窒息甚至死亡。
第五条液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燃烧爆炸:液氨遇明火、高温或氧化剂,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二)中毒:液氨挥发产生的氨气对人体呼吸道、眼睛、皮肤等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吸入过量会导致中毒。
(三)腐蚀:液氨具有腐蚀性,对金属、混凝土、木材等建筑材料有腐蚀作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液氨安全使用管理实行“谁生产、谁负责;谁储存、谁负责;谁运输、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处置、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液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液氨安全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液氨安全使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液氨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液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液氨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条液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应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一)生产环节:采用自动化控制,减少人员接触液氨的机会。
(二)储存环节:设置专用液氨储罐,确保储罐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仪表;储罐周围应设置围堰,防止液氨泄漏。
(三)运输环节: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装载、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运输车辆应配备应急处理设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液氨罐区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液氨罐区包括储氨罐区和输送氨气管线区,涉及的液氨储罐、输气罐、输送气管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是液氨罐区的法人单位,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液氨罐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响应和处置,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年定期进行液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定期对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教育培训档案、事故事件档案等。
第二章液氨罐区安全设施设备第九条液氨罐区的罐体、管线等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条液氨罐区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包括液氨浓度监测系统、温度监控系统、压力监控系统等,确保对液氨罐区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十一条液氨罐区应设置防火、防爆设施,包括,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液氨罐区应设置进出口、缓冲区、警示标识等,保证液氨罐区的安全和易识别性。
第十三条液氨罐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四条液氨罐区应设置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保证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应设置安全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并对液氨罐区的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液氨罐区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液氨罐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液氨罐区应设置专人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运 行 维 护
● 第二十三条 氨区作业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按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 交底工作。
● 第二十四条 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氨区, 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
● 第二十五条 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 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他措施。
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 第十九条 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
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序号
名称
1
管道
2
法兰
3
氨用阀门
4
密封垫片
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电企业要按照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氨区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 发电企业要深入开展氨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管理台账, 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 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 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违禁行为的明确禁止1. 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进入液氨罐区;2. 严禁在罐区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活动;3. 严禁在罐区内拥堵、堆积杂物或堆放易燃易爆品;4. 严禁在罐区内进行未经授权的设备维修或改造;5. 严禁在罐区内违规操作设备,如开启或关闭关键阀门、操作压力设备等;6. 严禁擅自调整液氨存储罐的压力、温度或液位等参数;7. 严禁液氨泄漏后私自处理,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8. 严禁泄漏液氨处不切实际的清理方式,如使用水冲洗等。
二、液氨罐区安全设施的规定1. 液氨罐区应设置针对罐区的围墙和安全标识,保证罐区边界清晰可见;2. 罐区入口应设置看守室,由专人负责进出人员的登记和管控;3. 液氨储存罐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包括液位显示、压力显示、温度显示等;4. 罐区内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和泄漏报警器,用于及时发现火灾和泄漏情况;5. 罐区内应配备灭火器材、泄漏应急处理装备和逃生装备,供应急时使用;6. 液氨罐区出入口处应设置紧急停车标志和逃生指示标识;7. 罐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培训1. 液氨罐区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事故等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应急联系人信息;2. 所有罐区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对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4. 每个液氨罐区都应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指挥人员,负责应急情况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四、工艺管理1. 液氨存储罐的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关键参数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2. 对液氨存储罐进行巡视,仔细观察罐体和相关设备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3. 液氨泄漏口和排放口应设置检测仪器,监测泄漏情况,并定期校准和维护仪器的精确性;4. 对液氨罐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5. 对液氨罐区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清洁,保持清洁和干燥的工作环境;6. 在液氨罐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保证应急时的灭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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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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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液氨特点:
(1)理化性质
分子量:17.03危害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
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味,易溶于水、乙醇、乙醚,相对密度(水=1):0.63(5℃), 熔点-77.7℃,沸点-33.35℃,氨的水溶液呈碱性,1%水溶液PH值为11.7左右。
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V/V):15.7-27.4。
遇高热、明火易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危险性
氨属低毒类。
氨随呼吸道吸入后,通过肺泡除少部分为二氧化碳中和外余下吸收至血液。
被吸收的氨,在肝脏中解毒形成尿素;又可随汗液、尿和呼气排除体外。
氨对人的毒性,主要对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
低浓度液氨对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浓度过高时,直接接触部位可引起碱性化学灼伤,组织呈溶解性坏死,并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损伤,发生化学性支气管炎、肺炎和肺水肿。
高浓度吸入,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增强,引起痉挛,并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
周边地区工作、居住人员较多,一旦发生液氨泄漏后处理不及时,会造成大量氨弥漫到
空气中,造成人员窒息中毒,严重者死亡;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15%-30.2%),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储存区液氨的临界储量为10t。
我公司液氨站内拥有容积150m3卧式储罐2个,按有效容积(70%)计算:150×2×70%×0.63=132.3t(5℃时)。
超过临界储量,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三、对操作人员、运输车辆和灌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学习训练,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知识,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及体检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液氨罐区的工艺管线介质及流向,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卸车时严格执行《液氨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3、操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脱岗、串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
4、液氨站储罐中的氨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特别是液氨站储存量比较大,应加强监管,要求做到:加强灌区的巡检,保证24小时都有值班人员并按时巡检作好记录,对可能出现的漏点及薄弱环节要重点盯防。
发现问题及
时通知公司调度员。
5、操作人员上岗之前,首先检查应急救援、消防器材,报警器等是否完好灵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或安全科。
6、操作工时刻注意储罐的温度及压力,当储罐温度超过35℃时开启储罐顶部喷淋水及时降温;当压力超过0.1MPa时及时降温处理或开启进系统阀门。
7、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卸车操作,控制贮罐储存量不得超过总容积的70%。
对外来液氨车辆卸车时要严格遵循卸车规程,认真检查和填写运输车辆的资质,对于运输资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车辆有权拒绝卸车。
卸车时,必须使用本公司专用装卸臂。
原则上,中午高温时不得安排车辆卸车。
8、运输液氨车辆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七大禁令》,必须持有危化品车辆运输许可证,到供应科办理检验审批手续,供应科应严格检查。
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静电接地、防火帽、灭火器;在厂内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喇叭、照明灯泡无损坏,线路无损坏;刹车灵敏、好用,安全科严格检查,每发现其中一项,除要求其整改外,处以100~500元罚款。
8、车间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侯镇项目区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复合肥车间主任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