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证明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3月2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流动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
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保证完成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有条件的地方,可执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流入地人民政府要互相配合,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
流入地中小学应为在校流动儿童少年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流动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按流入地人民政府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七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人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人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经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02年在京借读必办的22个证明

202年在京借读必办的22个证明202*年在京借读必办的22个证明202*幼升小-在京借读的22个证明本文主要是整理202*北京幼升小需要办理的(可能还有隐含的)证明或盖章手续办理流程及相关事宜。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证明、证件,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后,即可办理“在京借读证明”,联系借读学校。
提前要准备的证件1、暂住证:(1个证明)来京时间要求一年以上,居住地与居住证明文件中一致。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要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2个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
同时提供房主房产证复印件。
(3个证明)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4个证明)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原件。
(5个证明)居住地社区流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登记证明。
(6个证明)3、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申请人签有劳动合同的(7个证明)、,应提供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规范有效受聘合同或劳动合同。
同时提供受聘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8个证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加盖公章)。
(9个证明)4、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此证明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模板,请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
(10个证明)5、全家户口簿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要出示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明。
(11个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
(12、13个证明)孩子出生证明。
(14个证明)生育证明。
(15个证明)预防接种本,即俗称的“小绿本”。
(16个证明)申请入学的程序1.提交书面申请:由学生父母提交书面申请表(17个证明),此表可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街道(镇)领取。
2.学生父母持书面申请表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实信息并盖章。
(18个证明)3.学生父母持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实信息并盖章的书面申请表,到流管办新居民服务中心核实信息,由新居民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并盖章。
条据书信 小孩异地就学工作证明模板

小孩异地就学工作证明模板小孩异地就学工作证明模板外来打工子女就读证明小学:兹有村民,,男/女,身份证号码:工,其子,现已满依法入学年龄,由于本人异地工作在,孩子在老家无人监管。
由此,恳请贵校请根据外来打工人员子女异地就读学生的相关文件规定,酌情批准并给予办理入学手续,谢谢!特此证明。
镇人民政府xx年6月第二篇、异地工作证明小孩异地就学工作证明模板xx公司证明xx(身份证号:xx)同志自xx年xx月至今在xx公司工作,工作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特此证明。
xx公司小孩异地就学工作证明模板年月日第三篇、异地就读证明小孩异地就学工作证明模板就读证明兹有我xxxxx学校xx同学,现在确在我校就读,已于xx年12月录入学籍系统,现已获得学籍号为:G520425xx01180127,对方是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水塘镇羊场小学重复录入。
特此证明小孩异地就学工作证明模板xxxxxxxxx学校xx年9月11日第四篇、异地入学证明小孩异地就学工作证明模板异地入学证明_____:(男/女),河南省___县___乡___村___组人,生于__年__月__日;父亲:____(身份证号:_______),母亲:____(身份证号:_______),因父母一直在外地(____)工作(其一直跟随父母在____学习\生活),现已达到入学年龄;由于户口所在地无合适的监护人,为了______同学的健康成长,经多方研究同意____同学跟随父母异地入学。
特此批准!郭滩镇中心校年月日第五篇、就读证明(外地用)小孩异地就学工作证明模板就读证明(存根)-------------教育(体)局:我区(县、乡)居民_____________(男、女)在____________务工(或经商);其子女_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出生,随父母一起生活,今年应入___________年级就读,请贵单位、学校安排解决就读学位为盼。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社保证明(一)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社保证明(一)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外来务工人员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而他们的子女在就学方面往往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地区推出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的社保证明政策,以确保这些子女能够平等获得教育机会。
本文将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社保证明的定义及申请流程进行详细探讨。
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社保证明的定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社保证明,是指外来务工人员和其子女在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需要提供的一种办证材料。
这个证明主要是用来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社保费用,并且满足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从而确保其子女能够顺利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人员,其子女则是指外来务工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生育或随迁子女。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社保证明的申请流程1. 前期准备在准备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社保证明之前,务工人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等工作证明文件;(2) 社保缴纳证明,包括社保卡、社保缴费凭证等;(3) 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到社保局申请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务工人员需要前往当地社保局进行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1) 领取申请表:务工人员前往社保局接待大厅,领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社保证明申请表;(2) 填写表格:务工人员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3) 递交材料:务工人员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所需材料一并递交给工作人员;(4) 审核与办理:社保局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证明。
3. 领取证明在完成申请后,务工人员需要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一般而言,社保局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出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社保证明。
务工人员可以根据办理结果到社保局领取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社保证明的重要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社保证明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障学生入学权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社保证明是子女入学的重要材料之一,它能够保障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享有平等的入学权益。
海淀小升初入学须知

海淀小升初入学须知海淀小升初入学须知:非京籍和学籍为平稳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海淀区初中阶段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北京市初中入学政策,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海淀区初中入学。
一、在外省市就读,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一)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1.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2.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3.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进站函”;4.驻海淀区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5.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6.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区常住户口登记卡;7.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证件居住地址为海淀区且附有持证人员子女信息)(二)报名办法家长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就读小学开具的小学应届生证明(须注明学生姓名和全国学籍号,学生为并加盖学校公章)和一张近期二寸证件照等材料于5月4—5日到海淀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办进行报名。
二、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不含在本市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一)审核所需的证明:父母双方海淀《暂住证》;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
(二)审核程序1.家长于4月20日开始,登录“海淀区招生考试中心网站”,进入“初中入学”栏目下载打印“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申请表”(点击下载《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申请表》空表)。
2.家长持申请表、审核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申请。
3.家长持审核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实信息并盖章的申请表,到新居民服务中心核实信息,由新居民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并盖章。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3月2日发布)教基[1998]2号第一条为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流动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
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保证完成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有条件的地方,可执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流入地人民政府要互相配合,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
流入地中小学应为在校流动儿童少年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流动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按流入地人民政府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七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经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4日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就业经商,其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规模和分布,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积分制入学服务点进行积分制入学业务指导,以及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