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为了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次数和严重程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确保各参与单位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一致。
2.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组织形式、成员构成和任务职责,为基层应急队伍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安全演练和培训,增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专业素质。
二、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1.健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组织架构,设置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权限,明确指挥关系和协作机制。
2.组建专业化的应急队伍,建立健全的招募、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人员能力素质的提高。
3.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保证应急队伍的工作进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三、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日常管理1.加强队伍的组织建设,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分工方案,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2.设立定期例行的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管理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激励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成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四、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联动协作1.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顺利进行。
2.加强基层应急队伍与公安、医疗等部门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快速响应的机制,实现高效应急处置。
3.开展多部门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各项措施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工作的指导和支持1.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队伍成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3.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的资金投入,为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实施意见鲁煤监协调〔2012〕74号兼职矿山救护队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38号)精神;依据《矿山安全法》、《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完善全省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经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次办公会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伍为骨干、以兼职矿山救护队伍为补充,建设覆盖全省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建设与本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兼职应急队伍;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专业装备,依靠科学管理,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的整体水平。
(二)建设目标。
通过二年的努力,未单独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含煤矿企业建立了专业矿山救护队,未设驻矿救护队的煤矿)应完成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工作;并与就近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形成由专业救护队伍和兼职救护队伍构成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一)兼职矿山救护队是指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为企业提供应急技术服务,对矿山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二)兼职矿山救护队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深入推进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
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一)做好隐患排查整改。
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等进行全面排查。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做到边查边改。
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要建立有关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
(二)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
基层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7•【文号】安监总党字[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
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
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指导思想。
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提高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水平,切实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推动矿山救护队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资质认定工作依法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是推进矿山救护队建设,提高矿山救护队能力,完善矿山救援体系的重要手段。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施行以来,矿山救护队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矿山救护队整体技术装备和设施明显改善,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矿山救护队实施资质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履职,依法依规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促进矿山救护队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加强训练和管理,努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更好地为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应急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资质认定工作国务院《决定》再次明确了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权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重申了应急救援队伍“属地管理”原则。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不断完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2010年底前,将本地区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三、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推动矿山救护队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定期对矿山救护队进行考核,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对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有效手段,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突发事件多出自基层,受在基层,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对于我县经济率先突破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抓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关键要在落实上下功夫。
当务之急,应做好以下几点:一要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完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也应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二要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要按照预案体系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根据本辖区、本行业特点,认真做好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预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线,管不管用是预案的生命线。
一个完整的应急预案应当充分体现应对突发事件各环节的工作,在编制时,要做到职责明确、简明扼要,明确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
要结合预案积极组织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针对演练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及时修正和完善,真正达到落实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
三要抓好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基层应急队伍处于突发事件的第一线,是先期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力量.一支基本素质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可以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中发挥预警作用,在先期处置中发挥骨干作用,在协助处置和恢复重建中发挥辅助作用。
组建基层应急队伍要充分整合现有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企事业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等重要力量,要建立物资储备制度,落实后勤保障,改善技术装备,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处置能力。
山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意见》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安监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是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办[2009]59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3号)的部署要求,站在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的高度,在加强和完善市级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的同时,结合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整合应急资源,全面推进县、街道和乡镇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将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纳入本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基层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二、科学规划,逐步建立完善县乡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县(市、区)、社区、街道、乡镇根据各自经济布局和实际需要,建立或确定本地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要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
逐步形成由专业队伍、辅助队伍、志愿者队伍构成的县乡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
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体制机制和保障制度一是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应急体制机制,按照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协调下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安监总应急[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是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以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等其他应急力量为补充,建设覆盖所有县(市、区)、街道、乡镇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与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坚持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处置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为主业,努力拓展抢险救灾服务功能,建设“一专多能”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专业装备,依靠科学管理,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整体水平。
(二)建设目标。
通过三年的努力,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全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其他县(市、区)以及所有社区、街道、乡镇和小型企业都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县(市、区)、社区、街道、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或确定本地有关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并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与其他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由专业队伍、辅助队伍、志愿者队伍构成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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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应急…2010‟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是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以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等其他应急力量为补充,建设覆盖所有县(市、区)、街道、乡镇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与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坚持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处置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为主业,努力拓展抢险救灾服务功能,建设“一专多能”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专业装备,依靠科学管理,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整体水平。
(二)建设目标。
通过三年的努力,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全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其他县(市、区)以及所有社区、街道、乡镇和小型企业都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县(市、区)、社区、街道、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或确定本地有关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并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与其他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由专业队伍、辅助队伍、志愿者队伍构成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一)加强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按照建设目标要求,大中型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其中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企业专职应急队伍的建立情况,采取依托企业专职应急队伍或独立组建的方式,建立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骨干应急队伍,以满足本行政区域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
地方要为骨干应急队伍配备先进适用装备,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
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交通、铁路、质检、电力、建筑等部门建设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和完善区域专业联防体系。
各地要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要依托本地大中型矿山企业医院建立矿山医疗救护骨干队伍,并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加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将矿山医疗救护网络延伸到每一个矿山企业直至井(坑)口、车间,进一步完善三级矿山医疗救护网络。
(二)强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
未明确要求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本行政区域没有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地方,要加强其他专业安全生产兼职应急队伍建设,或整合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力量组建安全生产兼职应急队伍,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队伍充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以满足本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
险时,兼职应急队伍应充分发挥就近和熟悉情况的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为专业应急队伍提供现场信息,引导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并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平时,兼职应急队伍应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和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
(三)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步伐。
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
要组织对志愿者的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培训和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建立规范的志愿者管理制度。
要发挥志愿者的就近优势,险时立即集结到位,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群众疏散,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开展家属安抚和遇险人员心理干预,收集和提供事故情况,配合开展相关辅助工作。
三、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装备水平(一)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
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本区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配置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规范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配备充足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同时,要支持和督促本地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配备比较先进的、必要的装备和器材,以适应本地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
(二)大力推进应急装备的技术进步。
要加强应急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推动事故救援现场装备的信息化、安全化、高效化。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的救援技术、装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基层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要加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终端与安全生产应急平台联网;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针对危险源、重点部位布设电子监控设备,逐步实现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的动态监控和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实时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基地提供相关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
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要建立应急终端,并与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平台和系统联网,实现应急信息传递的高效、便捷,提高队伍的应急响应速度。
四、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基础工作(一)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应急值守、接警处置、预防性检查、培训考核、训练演练、装备器材维护与管理、技术资料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各类工作记录和档案,如值班、会议、训练和演练、事故处理等记录以及装备管理、事故处理评估报告、隐患排查情况等档案资料;加强培训和训练工作,通过日常训练、培训、技术竞赛、经验交流、模拟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提高救援技能,提升实战能力。
(二)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培训和训练。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基层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和志愿者的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体系之中,分类组织对基层应急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专门培训,使基层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和志愿者熟悉、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技能,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同时,要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基层应急人员和志愿者充分了解应急知识,提高组织指挥和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
(三)增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引导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战斗力。
要强化理论武装、强化政治工作、强化作风锤炼,搞好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加强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经验总结评估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技战术研究,不断探索应急救援的规律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救援的科学性、实效性;开展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洪灾、建(构)筑物坍塌、隧道冒顶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技能训练,扩充配备相应装备,努力拓展救援服务功能,实现一专多能;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中大力开展“技术比武”和“创先争优”活动等。
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不断得到提升。
(四)加强基层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各类应急队伍之间、基层应急队伍与地区骨干应急队伍之间、基层应急队伍与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
要明确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确立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实现应急联动。
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特别要组织开展多地区、多部门、多单位和多应急队伍参与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增强地方、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应急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
五、健全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体制和政策措施(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
各地要在推动市(地)、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的同时,引导促进社区、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机构,明确人员,确保有人管、会管理、管得好。
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
(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的经费保障制度。
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融入日常各项工作中。
要制定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标准,搞好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
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各地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年度计划和“十二五”规划中,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推进。
要加大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建立正常的经费渠道和相关制度,努力争取将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有利于基层应急队伍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
要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用补偿制度、事故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免交过路过桥费用制度和基层应急救援有偿服务制度;要制定救援队员薪酬、津贴、着装、工伤保险、抚恤、退役或转岗安置等政策措施,解决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要建立应急救援奖励制度,对在事故救援、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联合人力资源、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授予荣誉,提请政府给予表彰;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