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1.引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术语和定义2.1 居住区: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社区。
2.2 居住用地:专门供建设居住建筑的土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3 居住建筑:专门用于人居住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4 生活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
2.5 交通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出行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道路、非机动车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3.总则3.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考虑到城市的环境、社会经济特点、居民需求等因素。
3.2 城市居住区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居住建筑类型、户型、装修风格等。
3.3 城市居住区应当设置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和交通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出行。
4.规划设计4.1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城市规划基础上,考虑到宏观和微观的影响因素,如城市的发展规划、资源利用、交通网络等。
4.2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3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5.建筑设计5.1 城市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注重人文环境,既要考虑到室内外的美观和空气质量、噪音、温湿度等环境因素,又要考虑到居住者的日常需要和习惯。
5.2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不合理的消耗和浪费。
5.3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隐私问题,通过合理的间距和通风等方式,保护居民的私人空间。
6.生活配套设施6.1 城市居住区应当配备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需要。
2020年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修订本)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2.0.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建发[2014] 189号)的要求,修订了标准制定组。
本标准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一般规定;2.术语;3.基本规定;
4.土地和建筑物;
5.配套设施;
6.道路;
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规划设计延伸到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二)调整居住区的水平控制方式和规模,协调,整合和完善居住用地和建筑物的控制指标;优化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连接并协调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筑标准;删除工程管线综合垂直设计的相关技术内容;简化术语的概念。
本标准中加粗标记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本标准强制性条款的管理和解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将其发送给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人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自玉,卢勤,姜朝晖,傅东南,魏巍,刘彦辉,陈振宇,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刚,刘超,
王颖,詹伯南,张权,任希彦,薛忠彦,王莉,赵曦,袁璐,郭涛,张帆,李曦
本标准主要审稿人:王景霞,毛其志,戴岳,顾军,石南,刘其志,袁金福,彭耀玲,周进,李庆章,薄波。
2018年完整版《住宅设计规范》新旧版本对比解读精品PPT课件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 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成;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居住区规范现在仍有此规定。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一般居住使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 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
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 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
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 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 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2020/9/15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 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现代
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 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居住区:居住区是指具有一定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并集中布置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工程设施,被城市街道或自然界限所包围的相对独立地区。
简介:居住区是居民生活在城市中以群集聚居,形成规模不等的居住地段。
居民的日常生活包含着居住、休憩、教育、养育、交往、健身、甚至工作等各种活动,因此也需要有与生活服务相配套的设施支持。
因受公用设施合理服务半径、城市街道间距以及居民行政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居住区的合理规模一般为:人口3~5万(不少于3万)人,户数10000~15000户,用地50~100公顷左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2002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本书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标准旨在适应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以高标准支撑和引导我国城市建设、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2018年7月10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发布,标准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发展历程:2018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公告》。
2018年12月1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实施。
2018年12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广西首府南宁举办了“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系列标准发布”活动,发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发布通知: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正文:----------------------------------------------------------------------------------------------------------------------------------------------------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居住区规划与设计第二章—居住区的类型及设计要求

重点解决:密集的建筑、车流、人流与环境的关系—安全/卫生/疏散等等
高层高密度 高层低密度
5
中国香港城区鸟瞰
第2章 居住区的类型及设计要求
2.1居住区的类型
当代城市居住区在类型和形态上的变化
(2)低密度社区——高品质别墅、洋房等。
形式上:独立、双拼、叠拼、花园洋房等——重点关注私属空间品位与配套水平
(1) 窑洞与地坑院; (2) 澳大利亚地下城 (3) 现代地下覆土住宅
9
第2章 居住区的类型及设计要求
2.1居住区的类型
2.1.2 乡村住区与城市住区
(1) 传统民居(民族、地区特色) (2) 现代商业住宅(城市与自然的隔离)
10
第2章 居住区的类型及设计要求
2.1居住区的类型
2.1.2 乡村住区与城市住区
五分钟生活圈公共绿地 十分钟生活圈公共绿地 十五分钟生活圈公共绿地
公共 绿地
支路 次干路 主干路
配套 设施 用地
城市 道路
政府主导 社区服务 嫁接体系
政府派出机构
街道办事处
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
拥有共同物权 的民间性组织
社区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
15分钟生活圈 10分钟生活圈
5分钟生活圈
居住街坊
第2章 居住区的类型及设计要求
12
封 闭 式
开 放 式
小街 区密 路网
问题:两者比较,开放式社区有何优越之处?为什么这样改革?
大
居
除交通便利、
住
公共服务共享
区
外还有何优势?
开发成本
社区管理
开
邻里关系
放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方案》GB5018093[2018年版].do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方案》GB5018093[2018年版].doc](https://img.taocdn.com/s3/m/6d55793dc850ad02df80416e.png)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36879 50180-93(2016年版)目录1总则2术语、代号3用地与建筑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住宅6公共服务设施7绿地8道路9竖向10管线综合1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A 附图及附表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录A 附图及附表总则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代号2 术语、代号2.0.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新标准与老规范的不同1.名称改变“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改为“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标准”。
规范,意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
如:道德规范、技术规范等。
或是指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如:规范管理、规范操作。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CO)一直致力于标准化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简单来讲,规范就是全文全是强制性的文字,而标准则是强制性的文字和非强制性的文字兼备。
2.发布部门改变“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
3.章节改变“11个章节”变为“7个章节”,缺少了“住宅、绿地、竖向、管线”等章节,添加了“居住环境”的章节;不再有“公共服务设施”章节,而有了“配套设施”的章节;另外,“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由章节变成附录,同时增添了引用标准名录。
表面看缺少了很多章节,实际上新标准的章节都有涉及,但是没有那么详细,有的只是提及参考的名称。
新标准主要强调配套,小而全,就比如菜市场;弱化了道路;有共享街区的思维;新标准更能体现“以人为本”,为“人”创造一个好的居住环境。
4.总则1.0.1新标准更强调“科学使用”、“确保居民的生活条件”。
1.0.2新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可适用于“规划编制”,并非单调的“规划设计”体现了规划不应该只是规划的思维,规划是为了人们更好生活,不仅现在,包括未来。
1.0.3 提出遵循的建设方针,生活环境注重提出“宜居”字眼。
5. 术语2.0.1 原规范居住区概念有泛指和特指,而新标准仅仅有泛指2.0.2原规范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划分的“居住区、小区、组团”,新标准为“十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人口规模、住宅套数有所变动新标准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步行可达为基础,综合考虑居民分布、出行的范围,并兼顾主要配套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及运行规模,比如幼儿园服务半径不超过300m,对应五分钟生活圈;新标准不再用以人口为依据,而是以时间为依据分级,但是也充分考虑到人口规模;新标准涉及到等时线,所以可以尽量避免圈子的交叉问题(针对于不同圈子的人所属圈子的重叠问题以及配套浪费的问题)2.0.7 新标准“住宅用地概念”明确包括何种用地2.0.8 新标准“公共绿地”概念不再是“集中绿地”,而是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绿地与广场绿地”,包括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各级居住区中,三个生活圈的配建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地,居住街坊内的附属绿地则属于城市用地分类中的住宅用地,居住街坊附属绿地有中心绿地和宅间绿地;新标准公共绿地指居住区各级生活圈配套建设的、向居民开放的绿地,即城市用地分类的绿地与广场用地(G),主要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等用地;老规范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9 新标准增设“中心绿地概念”居住街坊附属绿地有中心绿地和宅间绿地,中心绿地指各级生活圈及居住街坊内集中设置的、具有一定规模并能开展体育活动的绿地。
2.0.10新标准“配套设施概念”强调对应配套的为“生活服务设施”,并提出其种类。
2.0.11新标准增加概念“社区服务设施”。
2.0.12新标准增加概念“便民服务设施”。
2.0.13新标准关于“绿地率”的概念变化很大,原规范为“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新标准为“居住街坊附属绿地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新标准未提及“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14原规范停车率中的“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改成了“居民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与住宅套数的比值”,范围变大,充分考虑人的诉求。
2.0.15新标准“地面停车率”考虑采用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的情况。
6. 基本规定3.0.1 新标准“居住区规划建设符合的要求”可和原来规范总则中“居住区的规划设计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比:新标准提出遵循“节约土地”、“综合管理”的原则;新增“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提到“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说明土地稀缺的问题已深入人心,我们需要节约土地;不应过分注重某方面的规划,要综合看待规划这个问题,规划建设应为整体提高生活水平及改善居住环境创造条件;提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是对海绵城市的落实;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化,城市设计的范围或规模,可大可小,可处理建筑物个体与个体间以及个体与群体间相互的关系,在城市整体发展过程中,城市设计实扮演着联系上下(城市计划与建筑设计),协调整体的重要角色,提及城市设计,可以看出居住区规划思维有所改变。
3.0.2 新标准新增了“居住区应选择安全,适居地段应符合的规定”,提出禁止性的规定和有效的处理方式。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新标准居住区需更加注重选址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3.0.3 新标准“规划布局”可和原规范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规划布局”对比。
新标准提出“应统筹考虑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符合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要求”。
新标准更人性化,为人身安全的保障做了充分考虑。
3.0.6新标准提出“老旧居住区应对生活环境进行必要的改造与更新”。
老旧居住区的条件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太相同,提出对旧居住区应对生活环境进行必要的改造与更新,是因为考虑到人们生活水平的上升,人应该有享受更高生活环境的权利;不论是老旧居住区,还是新居住区,居住的主题都是人,所以有必要鼓励老旧住区生活环境的提升。
3.0.7新标准提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和所需满足的要求”、“居住街坊年径总流量控制率下限”新标准积极响应海绵城市;在总规、控规、修规等有把雨水年径流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所以此处根据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了其指标下限。
3.0.8 新标准提及规划建设、管线综合、无障碍设计、竖向设计应符合的标准。
原规范涉及的管线设计等在新标准中很少提及,一方面是因为和其他有关技术内容做了对接与协调,另一方面是很多内容已经和今天的发展状况已经不适应,所以很少提及,但是新标准提供了应执行的相关标准名称。
7. 用地与建筑4.0.1新标准居住区各级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标可和原规范对比:新标准分了十五分钟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标、十分钟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标、五分钟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标;它整合了原规范的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和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两方面内容;由表可看出分层有所变化,原来可分为低层(1—3层)、多层(4—6层)、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及以上)、超高层(100米以上),新标准则分成了低层(1—3层)、多层I类(4-6层)、多层II类(7-9层)、高层I类(10—18层)、高层II类(19—26层);建筑气候分区依然为七个区,但是类别却和原规范有所不同;新标准的用地平衡指标也和层数相联系,不过城市道路用地所占的比例始终未变,住宅用地随层数增多所占用地比例下降,公共绿地随层数增多而有所提升;强调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不包含住宅用地内的居住街坊配套设施(便民服务)用地指标;新标准增加容积率一栏;层数选择不同,是因为空间尺度范围大;市道路用地的比例只和区位有关,靠近城市中心的地区,道路用地控制指标偏向高值,所以城市道路用地所占的比例始终未变;同等条件下不同日照标准时不同纬度有不同的容积率,高纬度容积率会低于低纬度容积率;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在高纬度地区偏向高值,而在低纬度地区偏向低值。
4.0.2 新标准居住街坊的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在不同条件下符合不同表格。
新标准有对居住街坊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建筑高度控制指标、人均住宅用地的控制范围,主要是不提倡高强度开发、大面积建设4.0.4 新标准添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的规定”,可和原规范综合技术指标中的“居住区用地范围的规定”对比新标准更为明确,针对不同用地边界给予相对应的用地范围划分。
4.0.5 新标准新增“居住区配建绿地内容”。
4.0.6 新标准的“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可和原规范绿地中的“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对比(原规范中有提到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和中心绿地的关系):添加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中心绿地的人居面积和最小宽度,提及中心绿地应设置的体育活动指标绿地有利于生态,给人带来美的感受,居住区不应该只是绿色,且大众健康意识在不断加强,所以应设置有体育活动的中心绿地,这样更有利于城市的活力。
4.0.7 新标准新增“居住街坊的中心绿地指标及规定”:居住街坊的附属绿地应包括中心绿地和宅间绿地;对其最小规模和最小宽度的要求,是为了保证居民能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户外活动。
4.0.8 新标准新增“居住街坊的附属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4.0.10新标准提及“在建筑外增加任何原设计没有的设施不应降低相邻住宅建筑或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而原规范为“在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新标准新增“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时,应优化设计减少对自身及周边住宅日照的影响”;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表新增“城市人口规模”一栏。
原规范的日照标准将城市分为“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两类,从而应对不同规模城市用地紧张程度的差异性,由于当前《城市规划法》已废止,本标准沿用《规范》中对城市规模的划分标准,即人口规模50万及以上和不满50万两类。
8.配套设施5.0.1 新标准新增“配套设施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5.0.2 新标准“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可与原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对比。
(注意,配套设施并不能和公共服务设施划等号)配套设施概念不一样,分类不一样,各自对应的居住区分级不一样,所以表格有很大差异;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用地属于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类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U类用地),五分钟生活圈的社区服务设施属于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R12, R22, R32);居住街坊上的便民设施属于住宅用地中的配建设施(R11,R21,R31)。
因此,本标准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分列。
十五分钟生活圈和十分钟生活圈两个范围内应配置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