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
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
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2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 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关于水电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水电收费标准的通知尊敬的各位住户:大家好!为了确保小区水电供应的正常运行,维护广大住户的合理权益,提高水电资源的利用效率,现将小区最新的水电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费收费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按照每户每月用水量进行计费。
第一阶梯:每月用水量不超过 10 立方米(含 10 立方米),水费单价为 25 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每月用水量在 11 20 立方米之间(含 20 立方米),水费单价为 35 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月用水量超过 20 立方米,水费单价为 50 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商业、办公等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费单价为 45 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洗车、洗浴、美容美发等特种行业用水,水费单价为80 元/立方米。
二、电费收费标准1、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制度,按照每户每月用电量进行计费。
第一阶梯:每月用电量不超过 180 千瓦时(含 180 千瓦时),电费单价为 05 元/千瓦时。
第二阶梯:每月用电量在 181 280 千瓦时之间(含 280 千瓦时),电费单价为 06 元/千瓦时。
第三阶梯:每月用电量超过280 千瓦时,电费单价为08 元/千瓦时。
2、非居民生活用电商业、办公等非居民生活用电,电费单价为 085 元/千瓦时。
三、收费方式及时间1、水费(1)收费方式:采用预付费方式,住户需提前充值水费。
(2)缴费时间:每月 1 日至 10 日为水费缴纳时间,请住户在此期间及时充值,以免影响正常用水。
2、电费(1)收费方式:每月定期抄表,根据实际用电量计费。
(2)缴费时间:每月 15 日至 25 日为电费缴纳时间,请住户按时缴纳,逾期未缴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其他说明1、请各位住户注意节约用水用电,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或漏水漏电等情况,请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进行维修。
2、对于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业主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通知

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通知尊敬的市民: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区水资源的供应能力,保障市民的正常用水需求,我市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决定对城区水价进行合理调整,并将于近期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此次水价调整范围为我市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
调整后的水价适用于城区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
二、调整原则水价调整的原则是合理、公平、适度。
调整后的水价将更加准确地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同时也将更好地激发市民和单位的用水节约意识。
三、调整幅度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此次调整幅度为每立方米水价上涨10%,具体价格调整如下:1.居民用水:从每立方米X元调整为每立方米X+0.1元。
2.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用水:从每立方米Y元调整为每立方米Y+0.1元。
四、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水价收费标准将按照每户每月实际用水量计算,每户每月的用水费用将根据实际用水量和调整后的水价计算。
五、调整后的用水政策为了引导市民和单位节约用水,我市将进一步完善用水政策,推行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措施。
具体政策将在近期发布,并向市民广泛宣传。
六、调整后的水价执行时间此次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决定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正式执行。
七、调整后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水价调整的公平和合理,我市将建立健全水价监督机制,对水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市民和单位的投诉和举报。
最后,我们希望市民们能够理解和支持这次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举措。
合理的水价调整不仅有助于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供水能力,更能够激发市民的用水节约意识,共同建设宜居、宜业的美好家园。
特此通知。
XX市自来水公司日期:XX年XX月XX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6•【文号】发改价格[2009]1789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近期,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对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缓解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行困难,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有少数地方因调价方案和调价程序不完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
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
当前,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是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
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
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
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
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
二是依法履行听证制度。
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
三是合理确定水价调整时机和力度。
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水价调整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水价的调整节奏和调整幅度,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29•【字号】济价格字[2003]180号•【施行日期】200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2003年8月29日)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一)自来水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6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93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36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6元)。
2、工业生产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2.9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2.0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50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0元)。
3、经营服务业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3.2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65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4、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00元、8.00元统一调整为16.0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4.68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9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二)自备井水价自备井水价含自备井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
自备井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80元,用于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为每立方米14.08元;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自备井用户,水资源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即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每立方米2.16元,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每立方米16.90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12日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六章相关收费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与实施,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行业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行业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18•【字号】郑价综[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行业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综[2001]18号2001年5月18日)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为维护广大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自来水公司安全有效供水。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自来水行业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审核。
经研究,现将有关服务标准规范如下:一、水表拆移费用户水表产权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对使用在一年以上的,其改造费用为:(一)水表口径15mm--40mm的,其改造费为150元;(二)水表口径50mm--100mm的,其改造费为2000元;(三)水表口径150mm--200mm的,其改造费为3600元;以上三种情况均含工料费、水表检测费、容积式水表等费用。
二、用户管网勘测设计费、审图费(一)用水单位委托自来水公司进行简图设计的,民用住宅设计费每表30元,非民用住宅设计费每表300元。
(二)用水单位自行设计需经自来水公司审图的,民用住宅审图费每表15元,非民用住宅审图费按设计日用水量每立方米30元。
以上两种费用不得重复收取。
三、供水工程验收并网费民用住宅每表50元,其它用户按设计日用水量每立方米60元,以上费用均含管网冲刷耗水、试压、消毒及工料等费用。
四、以上水表均为注册水表。
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2001年5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柳州供水安装费用标准

柳州供水安装费用标准柳州供水安装费用标准因各类住宅和商业用水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下面是柳州供水安装费用标准的详细介绍:1.住宅用水安装费用标准:对于一般住宅来说,供水安装的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管道安装费用:根据住宅的面积和楼层数,一般来说,每平方米的主管道安装费用在50元至100元之间,每增加一层楼,费用会相应增加。
-水表安装费用:水表的安装费用约为100元至200元之间,具体费用也根据不同供水公司的政策而有所变动。
-配管安装费用:配管的安装费用一般按单位计算,每米的费用约为10元至20元之间,具体费用会根据住宅的布局和供水需求的复杂程度而有所变动。
-阀门及其他附件费用:阀门及其他附件的费用一般按单位计算,每个附件的费用约为10元至50元之间。
2.商业用水安装费用标准:商业用水的安装费用相对于住宅来说会更高,主要原因是商业场所的供水需求更复杂,安装的工作量和材料消耗也更大。
商业用水安装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管道安装费用:主管道的安装费用一般按照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的费用约为100元至200元之间。
-水表安装费用:商业用水的水表安装费用相对较高,约为200元至500元之间。
-配管安装费用:配管的安装费用一般按米计算,每米的费用在20元至50元之间。
-阀门及其他附件费用:商业用水安装中所需的阀门和其他附件的费用一般会更高,每个附件的费用约为50元至100元之间。
此外,供水安装费用还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工程难度:安装过程中,遇到的工程难度越大,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材料选择:不同材料的价格不同,选择高质量的材料会增加总费用。
-垂直高度:楼层较高的安装会增加费用,因为需要使用更长的管道以及更大的工程难度。
总的来说,柳州供水安装费用标准因各类用水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费用标准,具体的安装费用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在选择供水公司进行安装前,最好先咨询多家公司,了解价格和服务,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比较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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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配水管网改造费
1、收费对象及范围:
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
3、收费管理:
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
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
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含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15%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
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
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2、用户过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10元;水表口径为DN40以上(含DN40)的每表收取50元。
3、用户销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50元;水表口径为DN40-DN50的每表收取150元;水表口径为DN80以上(含DN80)的每表收取200元。
4、消防准备费:除市政公用外,凡未单独装消防表的用户内部消火栓每只每月收取10元。
六、以上标准是主城区的最高限额,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可适当下浮。
除主城区(包括北碚区)外的其它区市县根据当地情况,在不高于此标准的前提下,由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主城区范围内(包括北碚区)的自备水厂按此规定执行。
七、原渝价(1997)22号文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