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生产许可证细则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2012 年 5 月 11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以公告的形式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为促进《准入条件》的贯彻实施,特对其进行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准入条件》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广泛应用于交通、电力、通讯、银行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是目前化学电池领域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产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短时期内难以被其他产品所取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主流企业的技术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 1/4。
但是,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在取得显著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铅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和环保治理,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家高度重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造成的铅污染问题。
国务院2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从根本上加强治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为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快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特制定《准入条件》。
2、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 多家,其中不到 200 家的大型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 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 5 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
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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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膏式
注:
1.本细则中所列铅酸蓄电池,指以铅及铅基合金、酸为主要材料制造的蓄电池,不论其电解质状态如何都应办理生产许可证;
2.购买未注入电解液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加入电解液后再进行销售的企业,不属于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企业,不需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但购买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必须是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划分见表1。
表1 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容量)
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汽车起动用
1.规格是指产品的容量(Ah);
2.申请书填写时,企业应填写实际生产产品的最大容量(Ah)。如储能用铅酸蓄电池100Ah。
船舶起动用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

说明《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3)50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个别地方又作了适当调整:1、经全许办(2003)70号文批准,增加“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4)06号文批准,增加“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承担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2、经全许办(2003)76号文批准,对《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补充。
并将企业分为“生产型”和“组装型”两种分别申请取证。
取得“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组装蓄电池(详见全许办(2003)76号文附件)。
现将《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全许办(2003)50号附件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ОΟ三年五月目录1. 总则┅┅┅┅┅┅┅┅┅┅┅┅┅┅┅┅┅┅┅┅┅┅┅┅┅┅┅┅┅┅┅┅┅┅┅┅2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3. 企业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4. 申请和受理┅┅┅┅┅┅┅┅┅┅┅┅┅┅┅┅┅┅┅┅┅┅┅┅┅┅┅┅┅┅┅┅┅4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6. 产品抽样与检验┅┅┅┅┅┅┅┅┅┅┅┅┅┅┅┅┅┅┅┅┅┅┅┅┅┅┅┅┅┅┅67. 审定与发证┅┅┅┅┅┅┅┅┅┅┅┅┅┅┅┅┅┅┅┅┅┅┅┅┅┅┅┅┅┅┅┅┅6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79. 生产许可证发证收费办法┅┅┅┅┅┅┅┅┅┅┅┅┅┅┅┅┅┅┅┅┅┅┅┅┅┅┅710.附则┅┅┅┅┅┅┅┅┅┅┅┅┅┅┅┅┅┅┅┅┅┅┅┅┅┅┅┅┅┅┅┅┅┅┅┅8附件 1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9附件 2 蓄电池产品标准┅┅┅┅┅┅┅┅┅┅┅┅┅┅┅┅┅┅┅┅┅┅┅┅┅┅┅┅┅10附件3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测试设备设施明细┅┅┅┅┅┅┅┅┅┅┅┅┅┅┅┅┅┅┅┅┅┅┅┅┅┅11附件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12附件5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3附件6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4附件7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则┅┅┅┅┅┅┅┅┅┅┅┅┅┅┅┅┅┅┅30附件8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须知┅┅┅┅┅┅┅┅┅┅┅┅┅┅┅┅┅┅┅┅┅43附件9 蓄电池产品抽样单┅┅┅┅┅┅┅┅┅┅┅┅┅┅┅┅┅┅┅┅┅┅┅┅┅┅┅45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相关文件: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2010年桂政发48号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现对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受理、审查、发证等具体工作如何执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作如下规定:一、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审查内容新申请许可证范围包括下列情况:新投资建设的企业、现有企业新提出办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对于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有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有炼钢工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⑴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前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国办发[2003]103号))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附件1);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国发[2004]20号等)。
⑵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①国家发改委炼钢、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国发[2004]20号);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⑶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成立,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④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变更相对应的条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1. 简介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持有人生产和销售蓄电池产品的合法证书。
蓄电池产品广泛应用于家庭、工业和交通等领域,具有储存和释放电能的功能。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手续。
2.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蓄电池产品作为电能储存和释放设备,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生活和财产安全。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可以确保生产厂家具备生产蓄电池产品的能力和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设备、人员等,以保障产品的性能、稳定性和可靠性。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还可以促进生产厂家合规经营,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同时,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可以加强对产业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不合格产品和不良企业的存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3.1 申请准备阶段在申请准备阶段,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格:填写相关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生产设备清单:列出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并提供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购买凭证;•厂房平面图:提供厂房的平面布局图,包括生产区、仓库、办公区等;•人员组织结构:说明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流程控制文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提供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文件。
3.2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3.3 现场核查主管部门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布局、人员组织等,以确保企业具备生产蓄电池产品的条件。
3.4 审核和决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结果,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审核结果。
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哪些资质要求

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哪些资质要求蓄电池生产企业是指专门从事蓄电池制造的企业,蓄电池作为一种储能设备,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动车、通信、能源储备等领域。
为了确保蓄电池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这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证明,也是蓄电池生产企业合法运行的前提条件。
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是对企业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生产技术标准和要求,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
蓄电池生产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
蓄电池生产涉及到化学、材料、电子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和技术,企业需要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够保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蓄电池生产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规范,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以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蓄电池生产企业还应具备环境保护的相关资质。
蓄电池生产涉及到一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和排放,企业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蓄电池生产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随着科技的发展,蓄电池技术也在不断创新,企业需要具备自主研发能力,能够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并不断提高产品的性能和品质。
蓄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的相关资质,以及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只有满足这些资质要求,企业才能合法经营、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并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优势。
铅酸蓄电池标准

2.装备要求
铅熔化炉
采取温控措施,配置吸风装置,使操作在负压状态下进行
全封闭(3台变1台)
硫酸雾处理系统
采用酸雾物理捕捉器,逆流方式洗涤,碱液吸收等方法处理硫酸雾,处理效率≥95%
加片碱
除尘(铅尘)效率(%)
≥99.5
≥99
≥98
设备有效运转率(%)
≥90
≥85
≥80
100(提前半小时开,推后半小时关)
废物处理处置
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废物处理处置方法处置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按照GB 18599相关规定执行。对含铅污泥等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GB 18597相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应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应制定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应针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铅酸蓄电池工业清洁生产指标要求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现状值
评价结果
一、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1.生产工艺
产品结构
开发和推广高容量密封型免维护铅蓄电池、卷绕电池、水平电池等,限制开口式铅蓄电池
正负极活性物料搅拌(和膏)
自动加料,自动控制搅拌速率和温度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动化控制
板栅铸造
采用连铸辊式和拉网式板栅等先进技术
1.取水量(m3/ kVAh)
铅酸蓄电池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铅酸蓄电池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规定、受理工作程序和规定、办理工作程序和规定、业务流程、业务文献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合用于铅酸蓄电池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领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行。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3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2023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23年12月2日国务院, 国发[2023]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版)》2023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2023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联[2023]632号《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2023年4月13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许办[2023]25号3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23)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国家发改委(2023)第40号令]: 限制类项目: 2023年12月2日以后不得新建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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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04-13公布2007-05-20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申请和受理 (3)企业实地核查 (3)产品抽样与检验 (4)审定和发证 (4)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6)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6)6 证书和标志 (27)证书 (27)标志 (2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9)8 收费 (29)9 工作人员守则 (30)10 附则 (30)附件1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 (31)附件2 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检验技术条件 (36)附件3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7)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铅酸蓄电池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酸蓄电池产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其产品范围如下:注:1.生产并销售便携式照明灯、电动器具等产品的企业,所生产的铅酸蓄电池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其蓄电池产品列入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2.购买未注入电解质的铅酸蓄电池产品,加入电解质后再进行销售的企业不需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但购买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是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电动三轮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列入牵引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单元;4.“铅酸蓄电池用极板”产品单元适用于专门生产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或生产铅酸蓄电池同时含生产极板工序的生产企业。
单纯生产极板的企业应办理“铅酸蓄电池用极板”产品生产许可证。
已取得铅酸蓄电池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增加极板生产工序应申请增加极板产品单元,办理铅酸蓄电池生产型生产许可证。
有极板工序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应申请办理铅酸蓄电池生产型生产许可证。
5.本《细则》中所列铅酸蓄电池,指以铅及铅基合金、酸为主要材料,不论其电解质状态如何都必须办理生产许可证。
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跟踪铅酸蓄电池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铅酸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铅酸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铅酸蓄电池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政编码:100823电话:0传真:0电子信箱联系人:杨洁华张京京李燕霞李建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企业类型。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且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审查部制定核查计划,应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审查组应当按照《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将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单元名称、产品规格、企业类型等);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审查组在现场实地核查时必须核查环境监测报告(该报告是县级以上环保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的监测报告,且报告须含污水排放口的铅的含量、PH值,废气排放口的铅尘、铅烟、硫酸雾含量);如果企业采购的原辅材料是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的取证产品,必须核查采购的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如果企业生产的原辅材料是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的取证产品,其原辅材料的生产也须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核查其极板采购的相关文件(供方评价、采购合同、货物验收等);企业的极板进货量应与产品的产量相匹配。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企业、检验机构、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60日(起动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产品7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企业生产铅酸蓄电池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1)。
注:铅酸蓄电池用极板检验技术条件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