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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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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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文件烟开办…2007‟26号关于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古现、大季家、八角街道办事处,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现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经国家建设部批准,烟台市被确定为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首批试点城市,实施地域包括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和开发区。

根据烟政办发[2006]106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切实做好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学习、借鉴北京市东城区、扬州市、杭州市和其他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立足于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创新,理顺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切实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建立由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城市管理联动机制。

(二)工作目标。

在烟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开发区城区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和精准化,保证及时发现、处理和解决开发区城区市容环境、基础设施与功能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迅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区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原则。

立足本地原则。

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立足于我区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注重实效,注重创新。

属地管理原则。

驻区单位,无论中央、省、市属单位,凡涉及城市管理范围内有关问题的解决都要服从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系统开放原则。

建立的指挥平台既要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又要兼顾长远发展,为融合更多的管理领域留有余地。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烟政办字〔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2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培育壮大新型产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若干意见》(鲁国土资规〔2016〕5号)、《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自然资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烟台开发区)开展为期3年的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基础,从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出发,探索建立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作用,优化空间和资源要素布局,突出规模示范效应。

以扶持新型产业创新发展为前提,在供地模式、土地价格和后期履约管理等方面,通过制度创新,更加合理配置土地要素,严格政策约束避免房地产倾向,为烟台开发区乃至全市提供制度保障和可复制经验。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烟台开发区区域内新型产业用地。

本意见所称新型产业用地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意见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无污染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指企业行政办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不包括大型商场、商品住宅。

烟台开发区规划图

烟台开发区规划图

烟台开发区规划图烟台开发区规划图是对烟台市开发区的规划布局进行图形化展示和说明的工具。

以下为烟台开发区规划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烟台开发区地理位置烟台开发区位于山东半岛的东北部,紧邻烟台市市区,东临黄海,西界龙口市,南接蓬莱市,北依招远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二、烟台开发区规划布局1. 总体布局:烟台开发区规划图中呈现出以工业园区为核心,配套商业、居住、公共设施等功能区相对集中的总体布局。

2. 工业园区:规划图中明确标注了工业园区的位置和范围,工业园区的布局主要以大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涵盖了制造业、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多个领域。

3. 商业区:规划图中规划了相对独立的商业区,商业区内包括大型购物中心、超市、商业步行街等商业设施,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周边居民提供便利的购物和娱乐场所。

4. 居住区:规划图中设置了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楼等多种形式的居住设施,方便工业园区内的职工居住,并提供相应的教育、医疗、娱乐等配套设施。

5. 公共设施:规划图中还将一些公共设施的位置和布局进行了标注,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以满足工业园区内的职工和居民的基本需求。

三、烟台开发区规划图的特点1. 综合布局:规划图中统筹考虑了工业、商业、居住等多个方面的需求,通过合理的布局将不同功能区域相对集中,方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2. 以工业为核心:规划图中明确将工业园区作为开发区的核心,以发展产业经济为主要目标,通过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开发区的综合竞争力。

3. 便捷交通:规划图中强调交通的便捷性,通过设置多个交通枢纽和道路网,方便居民和从业人员的出行,提高开发区的交通运输效率。

4. 环境保护:规划图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划了绿化带、景观区等环境设施,提高开发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为人们提供一个宜居宜业的环境。

总之,烟台开发区规划图是对该区域规划布局进行的图形化表达,通过合理的布局,明确不同功能区域的位置和范围,为烟台开发区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第十二条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96]77号)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带来一系列问题。

少数城市将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擅自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破坏了城市规划管理的集中统一,造成城市规划建设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给依法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有的开发区从局部利益出发,在开发建设中急功近利,自我封闭,影响了城市用地的合理布局;有的开发区道路和工程管线与城市路网、管线衔接不够,造成诸多矛盾;有的开发区盲目追求“小而全”,浪费了宝贵的建设用地和资金。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城市规划整体性、协调性、长远性综合调控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阻碍了开发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理顺体制,加强开发区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城市整体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建设的热点地区,其规划建设水平与城市未来的发展密切相关,其用地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能否与整个城市保持协调统一,对城市的健康、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只有对开发区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才能发挥城市规划全局性、长远性的作用,保证开发区和整个城市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3号)都明确规定,城市规划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零一七年八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调整完善背景 (3)第一节高新区概况 (3)第二节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4)第三节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7)第四节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评价 (9)第五节面临的形势与问题 (10)第二章规划调整完善总则 (13)第一节调整完善目的 (13)第二节指导思想与原则 (13)第三节调整完善依据 (15)第三章规划目标调整 (18)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8)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总体格局 (18)第三节规划调整完善目标与指标 (19)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2)第一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22)第二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3)第三节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4)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和空间管控优化 (25)第一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25)第二节农业生产空间优化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27)第三节生态空间布局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30)第四节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32)第五节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34)第六节新增建设用地压覆矿产情况 (38)第六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39)第一节重点交通工程项目 (39)第二节能源及电力建设项目 (39)第三节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39)第七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40)第一节落实规划目标责任制 (40)第二节加强实施监管与基础建设 (41)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2)附表: (44)附表1 高新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44)附表2 高新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45)附表3 高新区各街道规划控制指标表 (46)附表4 高新区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47)附表5 高新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情况表 (48)附表6 高新区耕地保有量调整情况表 (49)附表7 高新区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表 (49)附表8 高新区各街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50)续附表8 高新区各街道规划控制指标表 (51)附表9 高新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52)附表10 高新区中心城区管制分区表 (54)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强化耕地保护、促进集约用地、维护土地权益的迫切需要。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以多种方式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相应发展金融、贸易、商业、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服务。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向开发区提供先进技术和资金,输送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兴办生产性企业、基础设施和科研机构,开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第五条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有污染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以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

第六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所在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办法;(四)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地方税务、人事劳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行政事务;(五)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审批权限,对开发区土地进行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七)审批、审查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九)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十)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一)兴办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十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等事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三)行使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当在二十天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设立企业必须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土地使用等手续,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3号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废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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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来源:请选择2009-06-19 13:29:48(2001年9月13日公布烟开[2001]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规划管理区域系指根据国务院(84)国函字(149)号文和烟台市人民政府(1992)41号文所确定的范围:东至夹河桥,南至一级公路,西至柳林河,北至黄海负二十米水深范围。

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管理系指开发区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用地和建设的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各类房屋、道路、桥涵、广场、各种管道、管线、防灾工程、绿化、雕塑小品工程、海河水系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和广告牌等工程。

第四条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以下简称建设环保土地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城市规划的实施:(一)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主干道两侧的街景规划;(三)审查报批建筑物单体设计方案;(四)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报管委会审查后,报请烟台市政府批准;(五)负责项目选址定点和建设规划管理;(六)负责勘查设计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管委会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协调和综合。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建设环保土地局组织编制。

第八条各项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采用建设环保土地局认可的坐标、地形图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的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执行。

不经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管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三)城市规划区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五)城市主要功能区的性质和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六)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审批步骤:第一步审查总图和单体方案设计,批准后进行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规划设计;第二步审查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规划设计,批准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步审查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环境施工图设计、地下管网施工图设计,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原则第十四条合理确定城市规划布局和功能分区,强化现代化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工业城市。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水源、能源、交通、通讯、防洪、水土保护、防灾等建设条件。

建成区改建必须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控制居住区建筑密度,严禁在空地上插建房屋,并注意城市风貌,提高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运用级差地租的原理,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充分发挥土地效益。

暂时达不到城市规划要求的,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建筑与环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八条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人防建设按人防建设工程标准执行。

第一节居住小区规划第十九条居住小区建设实行综合开发,控制自建住宅,禁止炒卖楼座。

鼓励开发新住宅区,控制建设区住宅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规划多建高层和小高层住宅。

第二十条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应包括中小学、托幼、文化活动站、粮油店、菜站、早点小吃部、综合副食店、小饭铺、小百货店、理发店、储蓄所、邮政所等,还应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居委会等社会管理机构用房。

上述建筑物建筑面积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开发区居住小区分为一般居住小区、高级居住小区和别墅区三类。

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

一般居住小区是指以5—6层住宅楼为主,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普通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为0.8—0.9,容积率不超过1,建筑密度小于20%,绿地率不低于30%,机动车停车位每3—4户1辆小汽车计;高级居住小区是指以3—4层住宅楼为主,环境优美,公共设施、娱乐设施、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为0.6—0.8,容积率不超过0.9,建筑密度小于25%,绿地率不低于35%,机动车停车位每2户1辆小汽车计;别墅区容积率不超过0.35,建筑密度低于20%。

居住小区应设专用自行车停车场地。

居住小区中建设高层住宅或小高层住宅,规划技术经济指标,根据具体情况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应达到人均1—2平方米,并做好公共绿地的规划设计,配置雕塑、小品、水池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居住小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三级。

小区路面宽5—8米,道路红线不少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少于2.5米。

第二十四条居住小区统一设置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煤气、热、消防、垃圾、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平面设计应灵活多变,道路自然弯曲,住宅楼随道路曲线布置,尽量减少南北方向成列布局的方式。

每个居住小区应有各自的特色。

第二节工业仓储和公建区规划第二十六条工业建筑布局,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广、污染重的工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合理布局大中小型工业项目。

整块工业用地一般不安排小型工业项目。

第二十八条与工业建设项目相关的环保、水保、防洪、市政、能源、交通、通讯、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与工业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二十九条仓储区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足够的停车、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十条工业区用地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应满足场地使用和绿化的要求,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

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密度低于30%。

第三十一条公建区用地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应满足绿化、停车场地等要求,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批准。

办公类建筑容积率1.5—2,建筑密度20%—25%,绿地率不低于35%,自行车停车位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辆计,机动车停车位每400平方米1辆计;商业类建筑容积率2—3,建筑密度25%—35%,绿地率不低于20%,自行车停车位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7.5辆计,机动车停车位每300平方米营业面积1辆计。

第三节交通设施规划第三十二条德龙烟铁路与开发区天山路、衡山路、五指山路等主要城市道路交叉口,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立体交叉。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建设必须满足城市交通、消防、卫生、管线敷设的要求。

按道路功能分为交通性道路、生活性道路等。

红线宽度,主干道50¬—70米,次干道25—50米,一般道路12—25米。

第三十四条平交道口转弯半径,主干道不少于30米,次干道不少于20米,一般道路不少于15米,其它道路最小不少于8米;主要道路交叉视距不少于80米,并根据车流量、流向设专用车道,渠化交通。

第三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上,根据交通量需要,设置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第三十六条出入口位置。

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

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最边缘不应小于50米,距公共交通站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七条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的要求,配建自用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道路红线内横向设置的广告牌等设施,底边离地面净高不得少于4.5米。

第四节建筑规划第三十九条主干道两侧和主要广场四周原则上不建住宅楼。

确实需要时,立面必须按公建标准设计、装饰,沿街山墙要作美化处理。

第四十条主干道两侧和主要广场四周建筑物外装修不得低于高档磁砖、铝合金板、玻璃幕及其它高档新型材料。

第四十一条新建住宅,平面布局应点式和条式相结合,条式以两个单元为主,搭配三个单元和点式住宅。

外墙采用高档贴面材料或高级涂料装饰,取消粘土瓦,采用英红瓦、采色水泥瓦等材料。

住宅建筑取消铝合金窗,采用塑钢窗等新型材料。

第四十二条低层和多层住宅楼高度自室外地坪到顶层楼面一般不得超过16米。

带一层车库的住宅楼,住宅部分不得超过五屋。

第四十三条区内住宅楼的阳台,需要包封或设置防盗网的,由住宅区管理单位报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后,统一设计,统一封包。

不允许设置外设突出式防盗网。

第四十四条鼓励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

主干道两侧小型公共建筑,原则上不予批建。

批建的公共建筑,一般应设计庭院停车场。

第四十五条配电室、变电室、泵房、储藏室等附属设施,一般要布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

如确需独立设置,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防火、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安排,建筑造型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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