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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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订案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新变化

刑事诉讼法修订案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新变化

刑事诉讼法修订案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新变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其中,刑事诉讼法修订案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新变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新变化以及对我们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

一、增加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新修订案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合法权益的保障。

例如,在侦查阶段,新修订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和延长条件,限制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

这一变化可以更好地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二、加强对证据的规范运用新修订案加强了对证据的规范运用,增加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和合法证据的保护。

在审判阶段,法官在确定证据性质和证据的规则时需要更加谨慎,避免非法证据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同时,新修订案还规定了采集、收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从而提高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增加对当事人适用法律知情权的保障新修订案还重视加强当事人适用法律知情权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相关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案规定了通知传唤的方式和适用范围,确保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案件的最新情况。

四、完善对无罪推定和公正审判的规定新修订案对无罪推定和公正审判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原则,新修订案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审判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新修订案规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强对法官的约束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新修订案还对律师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更好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订案明确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这一变化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六、加强对旁证的认定和运用新修订案加强了对旁证的认定和运用,增加了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证明事实的方式和途径。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警察教育训练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警察教育训练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
院刑事 诉讼规则 ( 试行 ) 》 ,也 自 2 0 1 3年 1月 1日起 施 行 ; 2 0 1 2年

公 安 民 警 执 法 办 案 的 基 础理 念 和
指 导 思 想 。公 安部 越 来越 重 视 公 安 侦 查 环 节 的 人 权 保 护 ,在 针 对
坶 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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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诉讼 法 》 素有 “ 小 宪法 ”
之称 ,对 于保 障 人权 、惩治 犯 罪 、 彰 显 司法 文 明极 为 重 要 。根 据 新 《 刑事诉讼法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于
征 。新 《 刑 事 诉 讼 法 》遵 循 宪 法 的规 定 和 精 神 ,把 “ 打 击 犯 罪和
侦 查 方 式 将 产 生 深 远 的 影 响。 特 别 是新 《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应 律 师
法 ,对 律 师提 前 介 入 侦 查 以 及 会
侦查破 案中高度重视并切实运用
各 种 科 学技 术 手段 。杭 州 两 起 错
案 的 发 现 ,都 是 根 据 科 技 手 段 , 依赖 了现 代 电子 数 据 库 和 法 医 技 术 。要 重 视 和 主 动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活 动 。新 《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公 安 机 关 的执 法 办 案 提 出了 新 的更 高 要 求 ,也 对 公 安 教 育 训 练 工 作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要 求 。 为 此 ,公 安 机 关要 紧 紧 围绕 新 《 刑事 诉 讼法 》
杭州 1 张氏叔侄 强奸错 案发 出 的 《 通 知 》中指出 : “ 各级 公安 机关领 导 、 办案部1 ]负 责 人 、法 制部 门 以及 专 职 法 制 员 ,要 认 真 履 行 案 件 审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程序合法规范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势必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中既带来了有利条件,又带来了严峻挑战。

文章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严峻挑战以及应对的措施等方面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应对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强化和完善了辩护权,使“权利”博弈于“权力”,以实现“控辩平衡”;规范了侦查行为,明确规定不得自证其罪,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这些新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现行的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将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较大冲击本次修订吸收了《律师法》中的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不难看出,在不被监听的会见中,辩护人可能会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供述和辩解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甚至会慢慢出现个别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的情况,这势必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到案后拒不交代问题,或者交代问题后,会见了律师,口供出现反复。

此外,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有可能被透漏出去,这对查处窝案串案极为不利。

换言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既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又要面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

这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又不能不说这对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不少的冲击。

因此,很多关键性证据要在辩护律师介入以前就达到证据链完整,对职务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可能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根据第5 0条和 1 1 8 条之规定,实际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享有回避回答证明自己有罪提问的权利和承担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该项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冲突。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汇总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汇总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B.恐怖活动案件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1.【答案】AB【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A.当事人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C.辩护人D.诉讼代理人2【答案】ACD【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4.【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二)十年争议(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1994年建议稿出炉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公民沉默权之争“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保障人权”的遗憾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1996刑诉225条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二)关于证据制度(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五)关于侦查措施(六)关于审判程序(七)关于执行程序(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完整word版)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汇总

(完整word版)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汇总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一、多项1、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BD )A。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B。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2、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CD)A。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3、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方针与原则(ABCD)A。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B。

不公开审理的原则C。

专门的或者特别的诉讼程序原则D.分别看管的原则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C。

初次犯罪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二、判断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甲某犯故意伤害罪,对甲某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3、《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4、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

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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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新修订。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给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带来了深刻影响,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体检察干警要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笔者作为基层检察干警,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几个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概念(或表述),并谈了笔者的几点想法,希望能与各位司法同仁切磋,以期更好适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关键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挑战;人权保障
1948年12月10日,世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17号决议
(a/res/217)是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旨在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
遵行。

此后,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政治口号或华而不实的标题,而是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法治、政治文明、社会和谐的标杆。

我国也先后签署了一系列人权公约,比较重要的有:《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示公约》、《禁止酷刑和
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

尤其是我国宪法2004年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得尊重和保障便成为我国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2012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继宪法中载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后,第一部部门法以刑事诉讼法重要任务的形式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将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价值和具体程序起着标杆作用。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探讨广度越来越宽、深度越来越深,各种观点和学说百家齐鸣,这对于繁荣刑事诉讼法学尤其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笔者通过学习专家学者、检察同仁的调研文章、相关报道,对几个基本概念有自己的一些思考,如有不周之处,请斧正:
一、(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与新刑事诉讼法。

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这个提法是有待商榷的,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一次修正,今年3月14日是对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正。

既然是修订,那么其基础还是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这两次修正后形成的刑事诉讼法都不是“新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名称应该为“新修订(或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因此,笔者赞同把今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称之为“(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或“(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而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笔者觉得这作为一种口语化的方便还可以理解,在学术上还是应该保持谨慎和规范的。

正如本次征文的名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建设”征文,就是非常规范的,可以经得起推敲的。

二、适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与迎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挑战。

笔者认为“迎接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挑战”这个说法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根据《新华字典》解释,“挑战”主要有三层:一是激使敌方出战①;二是谓首开衅端②三是鼓动对方与自己竞赛。

③从这
三个意思来看,挑战多少都是含有“对立”、“斗争”的意思。

2012年3月14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的国家立法权,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反映了人民的意愿,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

由此可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对于包括检察机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是需要把其放到政治任务的高度,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有效监督措施。

必须从思想上克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制约和限制”的错误观念,要珍惜国家权力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视,自觉地按照权力机关和人民的意志开展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中“人”的概念。

笔者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应当作扩大话的理解,不仅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生效法院判决定罪的人④,而且更应该包括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生效法院判决定罪的人的家属及时近亲属、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当然,被害人、自诉人及其家属、近亲属也包括在内。

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这里的“人”是不分国籍、年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
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的一切自然人。

正确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作出解释后,我们就不难理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
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64条增加“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

这充分体现了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的重视。

再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及有所在单位的证人的“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规定,充分注重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了人权。

尤其对于经济负担较重的证人来说,一次甚至多次作证,可能对其生活产生较重的负担,这与“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就比较矛盾了,因为这种情况下证人承担的较多的是义务,和自己的获得生活物质保障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本文系笔者在学习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想到的几个概念和提法,有的也是专家学者之间存有争议的。

有不周之处敬请专家、领
导批评指正,以便笔者更好的深化自己的认识,适应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朱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探析反渎职侵权侦查之人权保障,正义网.
[2]陈光中、刘林呐:《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 注释:
①例如《左传·宣公十二年》:“赵旃求卿未得,且怒于失楚之致师者,请挑战,弗许。

”《东周列国志》第四八回:“越椒连日挑战,郑兵不出。

”《东周列国志》第一百零八回:“却说王翦兵屯于天中山,连营十余里,坚壁固守,项燕日使人挑战,终不出。


②《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拟抵制禁例策》:“我华人之忠信勤俭,彼皆不言……而惟专心致志,以与我族挑战。

”又如老舍《柳屯的》:“对于夏二姑娘的许给一个‘军官’,她认为这是夏大嫂诚心和她挑战。


③如郭沫若《洪波曲》第六章六:“他一上任便订下一个计划,以工作比赛向第六处挑战。

”又如草明《乘风破浪》六:“……我们来个互助挑战好不好?”
④已被生效判决定罪的人:包括被定罪免刑、定罪判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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