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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项目部建筑工人管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在建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项目部成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2)组织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3)监督检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4)协调处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项目部各部门职责:(1)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现场管理,监督建筑工人遵守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建立建筑工人档案;(3)财务部门:负责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建筑工人信息采集与录入1. 信息采集内容(1)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建筑工人的从业资格信息,包括工种、技能等级、证书编号等;(3)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信息,包括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4)建筑工人的考勤信息,包括出勤天数、加班时间等;(5)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信息,包括工资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

2. 信息采集方式(1)建筑工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项目部进行信息采集;(2)项目部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信息采集;(3)通过信息化手段,如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信息采集。

3. 信息录入与更新(1)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采集到的建筑工人信息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建筑工人信息;(2)建筑工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建筑工人本人应及时向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1 附件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章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加强建筑用工管理,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第一条《中华、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国办发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19〕20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第二条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第三条人适用本办法。

并在全国建筑工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第四条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管理职责第二章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完善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并对本行政及时和联通,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第七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并接受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工程总承包、(包括:承包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下同)包企业,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管理制度,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咱都知道,城市里那些高楼大厦、漂亮的桥梁、宽敞的道路,可都是建筑工人一砖一瓦建起来的。

可您知道吗,现在对于这些辛苦的建筑工人,有了个专门的实名制管理办法。

我之前去一个建筑工地溜达,那场面真是热闹又忙碌。

各种机器轰鸣,工人们有的在砌墙,有的在搬运材料,还有的在操作塔吊,忙得不亦乐乎。

就在我好奇地四处张望的时候,注意到了工地入口处有个特别的地方,那里摆着几台像是银行取钱用的那种机器。

我凑过去一瞧,原来是用来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的设备。

工人们排着队,依次把自己的身份证放在上面,然后对着摄像头拍照,录入个人信息。

这实名制管理办法啊,可不是随便弄出来的。

它可有大作用!首先呢,能保障工人的权益。

比如说,以前有些黑心老板,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就耍赖,找各种借口拖欠或者少发工资。

现在有了实名制,谁干了多少活,该拿多少钱,那是清清楚楚,老板想赖都赖不掉。

再说说安全方面。

有了实名制,工地就能更好地了解每个工人的情况。

比如有没有接受过必要的安全培训,身体状况适不适合干某些危险的工作。

这样一来,就能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还有呢,对于工程质量也有好处。

每个环节是谁负责的,都记录得明明白白。

要是出了质量问题,能一下子就找到责任人,谁也别想推脱责任。

我在工地和一位姓王的大哥聊了会儿。

王大哥说,这实名制刚开始的时候,他还觉得有点麻烦,又是登记又是拍照的。

但后来发现,每个月工资都按时足额到账,心里那叫一个踏实。

而且因为有了安全培训和管理,干活的时候心里也更有底了。

这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就像是给建筑工人们系上了一条“安全带”,让他们的工作更有保障,更安心。

咱也希望这样的好办法能越来越完善,让每一位为城市建设付出辛勤汗水的建筑工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总之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是个实实在在的好政策,为工人们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相信在这个办法的管理下,咱们的建筑行业会越来越规范,城市也会建设得越来越美好!。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最新整理)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最新整理)

附件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完整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公开)2020.1.9

(完整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公开)2020.1.9

XXXXXXXXX有限公司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根治拖欠我公司项目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推进我公司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公司用工秩序,维护公司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工人管理体系适应建筑市场运营环境和时代潮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19]9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管理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我公司项目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工资发放、培训、技能、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总、分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总承包施工项目中其他专业分包企业管理,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甲指分包”)和由我公司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公司的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第 1 页共 10普通工人。

本制度将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总工程师以及我公司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负员、劳务员等。

第六条我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承建建筑规模达到5000㎡的房建项目、或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项目(以下简称“规模以上项目”)自开工一个月内必须实现通过广西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广西实名制平台")对项目工人进行实名登记、实名考勤、工资代发、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教育培训待平台具有该项功能时开始执行),广西区内符合规模以上的项目必须配备符合广西实名制平台的基础设备。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一:一、前言建筑工人是建设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管理工人信息和提高工作安全性,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旨在规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二、工人信息登记1. 姓名:建筑工人的真实姓名。

2. 性别:建筑工人的性别。

3. 身.分.挣耗.吗:建筑工人的身.分.挣耗.吗。

4. 户籍地址:建筑工人的户籍地址。

5. 工种:建筑工人的从事工作的具体职位。

6. 从业经历:建筑工人的工作经历和技能特长。

7. 健康状况: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三、工人上岗管理1. 培训与考核:建筑工人在上岗前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2. 劳动合同:建筑工人与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上岗记录:对建筑工人的上岗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完成情况等。

四、工人安全保障1. 安全培训:建筑工人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要求。

2. 安全装备:建筑工人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3. 健康监测:定期对建筑工人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工人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五、工人评价与展示1. 评价制度:建立建筑工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人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2. 荣誉展示:对表现优秀的建筑工人进行荣誉展示,激励其继续提高工作水平。

六、附件1、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流程图附件:1、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

2、健康检查:指对工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人适宜从事相关工作。

二:一、引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建筑工人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提高施工工作的安全性与效率。

本详细介绍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具体要求。

二、建筑工人信息登记1. 个人信息: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分.挣耗.吗等。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该制度要求建筑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从业资格、培训、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方面。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建立实名制档案:建筑企业需对工人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建立包含工人基本信息、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等内容的实名制档案。

2.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内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 工资发放管理: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资打卡发放,确保农民工及时领取工资,预防工资纠纷。

4. 培训和教育:对建筑工人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专
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5.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

6. 信息共享:建筑企业将农民工的实名制信息上传至相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便于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动态监控。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防范工资纠纷,提高建筑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这也符合我国政策导向,有助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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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
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第三章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条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由全国平台、各省市县平台、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条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

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安全建设,为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十六条建筑用工企业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管理。

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鼓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

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相关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个人APP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本企业完成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

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

项目用工必须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

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建
筑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对有关建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

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建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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