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春西南大学民法分论【0322】机考答案
西南大学2018年12月网络与继续教育[0322]《民法分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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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并具有排他性。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3、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
当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权利。
物权的效力主要有: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本科0322民法分论考试答案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5年12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4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甲欲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抵押,请根据《物权法》内容,回答我国可抵押财产和不得用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以及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答:(1)乙以无因管理找甲支付支出的相应费用,理由成立。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无因管理的效力包括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计算义务。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其二,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0322]《民法分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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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民法分论》答案XXX的课程考试试题卷B共有按份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甲有所有权,乙和丙有使用权的情况下,甲在乙的房屋上方架设悬空水管方便自己使用山泉水。
乙认为如果水管破裂会使房屋漏水,请求甲将水管移走,但甲认为乙房屋上方是空气,并非为乙所有,且现在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所以拒绝移走,因此产生了纠纷。
在单项选择题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的说法是属于用益物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时间是在登记时。
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甲的渔船与船桨。
在甲、乙、丙共同修建的楼房中,乙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甲与乙约定租赁乙的房屋居住20年,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加高了6米,导致邻居丙的房屋采光遭受严重影响。
对此,丙可以以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由要求乙拆除加高部分。
1.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可以先通过丙的抵押房屋实现债权,只有在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XXX承担保证责任。
2.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只能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此段。
3.进行临床试验前,需要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详细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4.预告登记是为了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5.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同。
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而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和添附,而继受取得则包括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取得。
6.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西南大学21年6月[0322]《民法分论》大作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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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完全物权,承包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承包物
2.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时间为( )。
A、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
B、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时
C、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
D、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时
3. 下列两种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民法典》对小区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答: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5.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根据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收益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收益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四、1.答:专有部分的范围:(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比如业主购买房屋后的套内部分。
【西南●最新版】[0322]《民法分论》下网上作业及课程考试复习资料(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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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民法分论》第三次作业[判断题]质押只针对动产,抵押只针对不动产。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机动车抵押权的设立,如未经登记,则抵押权无效。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物权并存。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某甲趁某乙熟睡,将某乙的头发剪掉,甲侵犯了乙的健康权。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甲花400元从A商场购买一台取暖器,使用时因漏电致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经查该取暖器是B厂生产的。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只能起诉A商场赔偿400元,不能要求B厂赔偿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按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甲花400元从A商场购买一台取暖器,使用时因漏电致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取暖器漏电是由于A商场保管不善造成,甲可起诉A商场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保证属于债的保全。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甲向乙借款,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
甲在交付时,将配套的牵引绳一并交付给了乙。
乙发现母牛在甲处已经受孕,在质权存续期间,生下小牛,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
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母牛、小牛、及牵引绳。
参考答案:正确[判断题]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
参考答案:正确[判断题]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参考答案:正确[判断题]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只要损害的造成有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行为人都不用承担责任参考答案:错误[单选题]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
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
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
2019年西南大学作业答案[0322]《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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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0191单项选择题1、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承担连带责任 . 承担无过错责任 .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 )。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 )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不动产或者动产 补偿 .动产,不动产不能征用 返还 .不动产或者动产 返还 . 不动产,动产不能征用 补偿3、甲在某娱乐场所唱歌,被醉酒的乙殴打致伤,对于甲的损失,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乙承担侵权责任,娱乐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乙和娱乐场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娱乐场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 乙和娱乐场所都有过错,各承担一半赔偿责任4、甲购买乙的二手电脑,与乙约定,付五成价款后,电脑先拿走,明日付完全款。
甲付款后,将电脑拿到维修人丙处重装系统和显卡。
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当晚甲在使用电脑时因显卡问题造成电脑毁损。
下列说法中正确是()。
.A. 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电脑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钱款未付完.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未付完全款,不是电脑的所有权人.甲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可任意确定履行债务的期间.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半年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一年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6、甲花费数月时间完成了一副油画,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将其装裱后陈列于客厅。
西南大学《民法总论》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判断题]某甲租住某乙房屋,到期后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1年。
参考答案:正确2:[判断题]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和超越代理权不属于滥用代理权,而是无权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3:[判断题]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
参考答案:正确4:[判断题]公民的出生日期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参考答案:正确5:[判断题]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6:[判断题]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错误7:[判断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是一致的。
参考答案:正确8:[判断题]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即使其仍然活着,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也均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9:[单选题]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合伙组织。
在经营中,甲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欲将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10万元转让。
丁是甲的朋友,愿出11万元购买,乙提出愿出与丁相同的价格购买。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应()。
A:卖给丁B:卖给乙C:由甲选择卖给丁或乙D:卖给丁和乙各一半参考答案:B10:[判断题]如受赠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错误11:[判断题]参考答案:正确12:[论述题]王某欲赴日本探亲,邻居陈某特别委托王某购买照像机一部。
两月后,王某回国,带回照像机,价值3000元,送至陈某家。
但此时陈某已经去世,陈某儿子以父亲已去世为由拒收。
陈某委托王某买照像机的行为属于民法何种关系调整?由于陈某死亡,需要发生何种情形,陈某的儿子必须接受照像机假设陈某未亡,王某在日本未买到照像机,但考虑到陈某家缺一台电视机,于是购回一台电视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又假如王某因有事未去日本,他未与陈某协商,委托去日本的朋友买回照像权,陈某有无权力拒收,为什么?参考答案:答:陈某委托王某买照像机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陈某的儿子必须接受:(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陈某死亡的;(2)被代理人陈某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陈某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陈某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0322民法分论标准答案201506

0322民法分论标准答案第一次作业:1:[判断题]拾得遗失物,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给失主的义务。
拾得人知道失主的,应当通知失主领取;不知道失主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参考答案:正确2:[判断题]亲权属于人格权。
参考答案:错误3:[判断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参考答案:正确4:[判断题]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
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参考答案:正确5:[判断题]韩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挑逗,韩某受刺激追赶,其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韩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
甲的医疗费主要由韩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参考答案:正确6:[判断题]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则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
参考答案:错误7:[判断题]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
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
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错误8:[判断题]寻人启事上未经肖像人同意,不得使用失踪者的肖像。
参考答案:错误9:[判断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参考答案:正确10:[判断题]红星公司得知华华公司正在与金城公司谈判。
红星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华华公司,就向金城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
华华公司退出后,红星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金城公司造成了损失。
红星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11:[判断题]公交公司售票员因琐事与乘客发生口角,在乘客下车后大喊:"打小偷”,致使乘客被路上不知实情的小王打伤,乘客的损失应由小王和售票员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正确12:[判断题]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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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8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5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刘明欲向林风借款,林风要求刘明以其自住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但二人对房屋做抵押还是质押产生了疑虑,请回答抵押与质押的概念,并比较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2)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3)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4)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力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转让前,或转让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转让通知前还是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均可主张。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学界多认为是无过错责任。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消。如果对受让也享有债权,也可以直接主张和受让抵消。
5、答: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管领物件的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致使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主要类型及责任承担主体如下: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主体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归责任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物权,定金债权,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某房地产开发商在一次土地拍卖会上购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请回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3、房东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后,房东向装修公司支付了1万元定金,谈谈您对定金效力的理解。
4、请回答债权让与的效力。
5、列举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并说明每种类型责任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
答:债券让与有效成立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转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4)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券让与给一人后,又就同一债权让与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和债权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优于部分转让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转让。
2、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人是有关单位、个人。主要是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都属于过错推定原则,有学者主张,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推定原则。
(6)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人为:地面施工是施工人;地下设施则为管理人。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责任人为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4)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为堆放人,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