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08条
合同法276-286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法律认定的特殊取回权

法律认定的特殊取回权法律认定的特殊取回权1、在途货物的取回权。
依照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因而,该条规定对于在途货物的取回权作了要件式的限制,基本内涵为:法律认定的特殊取回权是什么(1)须由出卖人已实际将标的物托或发出;(2)标的物处于在途状态,即出卖人已发出标的物,而买受人未收到标的物,处于一种控制与占有的“真空”状态,在途既包括处于运输状态,也包括暂处于承运人的保管状态;(3)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4)发出时间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而收到时间应为受理之后。
但是,该条规定了一项除外条件,即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要求交付货物,以合同的完全履行来对抗出卖人的取回权,以保障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最大化。
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还有如《合同法》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也作了相当于取回权的规定。
2、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对于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由于依照《合同法》第134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而,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依照合同约定依所有权得以行使取回权,但是现行破产法未对此明确进一步界定,在管理人同意支付剩余价款的情况下,也应允许管理人占有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则有利于保障买卖合同设立目的和交易的安全性;二则可以防止部分出卖人借机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可保证破产财产效益的最大化。
3、取回权行使的转化问题(1)对于在途货物灭失后的取回权问题。
依照《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而在以在途货物为标的物的情况下,当货物毁损时,取回权也自行消灭,只能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解决。
合同法410条完整

合同法410条完整篇一:合同法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认为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特定一方有人以解除权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无需对方违约,当事人亦有解除权:1、合同法195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合同法232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3、合同法268条,承揽合同订做人。
4、合同法308条,货运合同托运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5、合同法337条,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标的已被公开,致使履行没有意义)。
6、合同法410条,委托合同当事人。
7、保险法14条,保险合同之投保人。
8、合伙企业法47条,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2)一方违约,另一方有解除权的情形:1、合同法069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当事人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2、合同法167条,分期付款买卖,未支付金额达五分之一,可解除或要求全部支付。
3、合同法203条,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可停借、提前收回或解除。
4、合同法224条2款,承租人未经同意出租人转租。
5、合同法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订立时明知,仍可随时解除。
6、合同法253条2款,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未经订做人同意的。
(3)明令不得解除的情形:1、保险法16条2、保险费35条3、海商法227条1款4、海商法228条5、劳动法29条篇二: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特定一方有人以解除权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无需对方违约,当事人亦有解除权:1、合同法195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合同法232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4、单式联运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 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 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 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 连带责任。”
其要点是:单一运输方式下,数个承运人连 带责任。 5、不可抗力损失的分担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 与旅客或托运人约定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者货 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旅客或托运人向承运人 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主体 1、承运人。承运人是利用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的 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 具。承运人可以是运输企业,也可以是从事运输服 务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2、旅客。旅客是接受承运人的运输服务,乘坐交通运 输工具旅行的人。 3、 托运。托运人是将行李、包裹或货物交由承运 人运输的人。行李的托运人是旅客,包裹的托运人 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 4、 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 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如果收货人是第三 人,则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运送义务。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 完成运输任务。 2、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309条规 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 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 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 付保管费等费用。”及时通知是基于诚实信 用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
《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 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 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多场景应用综合版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本范文包含合同主体+特殊应用场景说明+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合同编号:____合同双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____业务的公司,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2.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____业务的公司,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3.甲方有意委托乙方为其提供____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____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服务内容1.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____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____;(2)____;(3)____;(4)____;(5)____。
1.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认真、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委托的服务事项。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签,应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三、费用及支付3.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如下:(1)____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2)____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3)____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4)____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5)____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
3.2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如下:(1)在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的____%;(2)在乙方完成____服务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的_ ___%;(3)在乙方完成____服务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的_ ___%;(4)在乙方完成____服务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的_ ___%;(5)在乙方完成____服务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的_ ___%。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捷信达酒店前台管理系统V8.0操作说明书(070529)

GS 酒店管理系统 V_8.0
Gs Hotel Information Systems V_8.0
5.10.8 账务处理( Cashier Functions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7 5.10.9 超预订管理( OverBooking manger ) .............................................................................................. 37
1.1. Gshis 系统的发展历程 ........................................................................................................................... 9 1.2. Gshis 开发平台与运行环境 ................................................................................................................. 10 1.3. Gshis8.0 系统功能特点 ........................................................................................................................ 10
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 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变更/改港/退运/抗辩权【裁判要点】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
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6条【基本案情】2014年6月,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由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货物报关价值为366918.97美元。
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订舱,涉案货物于同年6月28日装载于4个集装箱内装船出运,出运时隆达公司要求做电放处理。
2014年7月9日,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称,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者退运。
马士基公司于同日回复,因货物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天,无法安排改港,如需退运则需与目的港确认后回复。
次日,隆达公司的货代询问货物退运是否可以原船带回,马士基公司于当日回复“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需要由现在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后,再向当地海关申请退运。
海关批准后,才可以安排退运事宜”。
2014年7月10日,隆达公司又提出“这个货要安排退运,就是因为清关清不了,所以才退回宁波的,有其他办法吗”。
此后,马士基公司再未回复邮件。
涉案货物于2014年7月12日左右到达目的港。
马士基公司应隆达公司的要求于2015年1月29日向其签发了编号603386880的全套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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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08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合同法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
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认为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特定一方有人以解除权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无需对方违约,当事人亦有解除权:1、合同法19 5条,赠
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合同法2 3 2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3、合同法2 6 8条,承揽合同订做人。
4、合同法3 0 8条,货运合同托运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5、合同法3 3 7条,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标的已被公开,致使履行没有意义)。
6、合同法410条,委托合同当事人。
7、保险法14条,保险合同之投保人。
8、合伙企业法4 7条,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2)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解除权的情形:
1、合同法0 6 9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当事人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
担保。
2、合同法16 7条,分期付款买卖,未支付金额达五分之一,可解除或要求全部支付。
3、合同法2 0 3条,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可停
借、提前收回或解除。
4、合同法2 2 4条2款,承租人
未经同意出租人转租。
5、合同法2 3 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订立时明知,仍可随时解除。
6、合同法2 5 3条2款,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
人,未经订做人同意的。
(3)明令不得解除的情形:
1、保险法16条
2、保险费3 5条
3、海商法2 2 7条1款
4、海商法2 2 8条
5、劳动法2 9条
篇二:合同法
《合同法》XX年7月考试练习题
、辨析题
1. 任何合同都可以转让。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79 条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
2. 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答:
错误。
合同法第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
3.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解答:
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308 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
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4. 出卖凭样品买卖的物品,只要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解答:
错误。
据合同法第169 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在不知道样品有隐
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通常标准,出卖人仍然应该承担责任。
5.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8 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
1. 试述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关系。
(提示:分别从概念、相同的特点和区别上进行论述。
)解答: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一些共同点,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都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是诺成性的、不要式、有偿的合同。
但二者又有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
1.二者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主体限制较行纪
合同宽松。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3.两种合同的目的不同。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委托事务并且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
4.二者的报酬支付请求权不同。
居间人只有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 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答: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指导思想。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不可抗力。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需要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过错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与民法所讲的过错没有区别。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1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决。
"体现了此原则精神。
(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