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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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法

人身权法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
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犯隐私权,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
为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的,不构成侵害隐私权。
案例: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 了一篇关于她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 及病史公之于众,造成小兰被排斥和歧视, 那么上述媒体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哪些权利?
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歪 曲、丑化他人肖像。
合理使用行为:(1)新闻报道使用;(2)执行公务或为国家
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3)为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
肖像;(4)为科研或教育目的限定使用。
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案
内容: (1)命名权(2)变更权(3)使用权
姓名不能转让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 (3)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4)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
案例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19岁)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 (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 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张某(原告,女,28岁) 借用身份证。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 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 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名义到 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 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 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 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 用,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 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身体权与生命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人体的整体构造;:人的生命安全或生命的正常活动;其权力内容是:保障生命不被他人非法剥夺。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的整体;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强调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或转让权。
2.肖像使用权。须在法定范围内使用。包括:自己使用权利、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使用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
3.维护肖像完整权。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有】:
1.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社会公益而举办特定活动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自由权】: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身意志进行活动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是体现人格尊严和人生价值最基本的权利。)
【自由权包括】:行为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
【行为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支配自己身体进行各种行为和活动的权利。
【意志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按照自身意志进行内在精神活动的权利。
【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1.人格权本质上是法定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的,通过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得以实现的。)
2.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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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
【侵害名誉的行为包括】: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民分名词解释

民分名词解释

第一章人身权概述1、人身权: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第二章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4、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5、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权利。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7、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8、信用权: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害的权利。

9、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10、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第四章物权总论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

2、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物。

4、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而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5、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法等事项均有法律所规定。

6、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决定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原则,即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属性。

人格权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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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人格权法第七章人格权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人格权的权能。

【教学重点及难点】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权的权能。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一节人格权的概述一、人格权的概念(一)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题的固有权利人格权是绝对权首先人格权无需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就能取得,并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一旦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依法享有这种固有的人格权.人格权的固有属性还表现在,他于民事主体存在共始终,自然人,法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只要还爱社会上存在,就具有人格权,既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也不能基于某种原因被剥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人格权专属于民事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

一方面,人格权是有民事主体专属享有,非为其他组织所享有。

另一方面,人格权是不能转让或抛弃的权利,法律旨在确认和维护这种权利,而不能剥夺,尤其是对一般人格权。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1)人格权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就会沦为泛泛的口号;(2)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3)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法律加以确定。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民事权利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但并不排除包含于这种人格利益中的物质利益因素.当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损害时,自然人为医治创伤,处理丧葬所造成的损失;在肖像权名称权等人格权在客观上可能转化成的物质利益,以及所有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而威权里恢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一)人格权的主体人格权的主体,就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争议问题:劳动能力是否属于健康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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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3.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的内容为: 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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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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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健康权
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人的身体的上述状态 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 的权利。这不仅包括自然人维护自身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追求体格完美,以及在生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的状态 时请求医疗、接受医治的权利,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利益 和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意义。
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看受害人的社会 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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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特征 除了具备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等特征外, 还有以下两项重要特征:第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 是特定的自然人。第二,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 肖像权具有更多的财产利益。
(二)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 2.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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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人格权

人格权

梦露在地铁出风口上拍的照片
• 梦露生前4位摄影师的后裔 和梦露遗产的最后继承人之 间发生了冲突。诉讼结果将 决定谁将拥有这位性感女神 相关照片的获益权。
小鱼:《梦露肖像权之争愈演愈烈》,新浪网: /x/2006-05-06/10321073379.html
•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专 门就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人格权的整 体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个司 法解释被业界称作是“中国人格权 司法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
第二节 人格权的权能
一、控制权 二、利用权 三、有限转让权 四、适当处分权
•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 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 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 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 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 2011年卷三单选第24题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生命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司法保护请求权; 3、生命利益支配权。
二、健康权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 生理机能正常活动的人格权。健康权 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 健康权的内容: 1、身体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2、劳动能力。
三、身体权
•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持身体组织完 整并自主支配其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 “赵C赢了官司”,在社会上引起 轩然大波。更有人表示要效仿赵C, 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回姓名权。此前, 全国其他地方一些诸如“周 E”“胡D”等姓名,都被公安机 关拒绝登记。
• 2008年6月,月湖分局向鹰潭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及保护对象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切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人格权的内容和特点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人的身体权、精神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点是固有性、不可变更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

3. 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相关的规定包括了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并应当独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年龄、婚姻、监护、行为能力委托等方式,终止则是通过成年、婚姻、监护解除等方式。

3.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符合法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要求,合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民事法人1. 法人及其分类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法人主要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法人。

2. 法人的设立和登记法人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和法人资格条件,法定程序设立,民事法人人通过公示等手段完成登记。

3. 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受独立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主体主动作为以及遵从一定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及实践行为的统称。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用以规制和保护人格权利。

人格权利是民法的传统权利,是民法的基本权利,是民事主体权利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民法公平、正义、民主、诚信等价值的综合体现。

民法对人格权利的规定与保障,赋予了民事主体特定的法律地位,实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一、什么是要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以民事主体人格利益为体现的基本民事权利。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性,具体人格权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人格权利体现人格利益,具有强烈的非财产性。

其是法律对主体承认的基础,是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

(一)人格权具有基础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础权利,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必须具备相应法律资格。

而法律资格的取得,或是基于自然事件如出生,或是基于法律承认。

不论何种方式取得法律资格,其意义均在于可以介入民事法律关系,开展民事活动。

也就是说,具备人格权,是介入民事关系,开展民事活动的法律基础。

对自然人来说,具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是其在民法关系中生存的必要保障。

自然人生生命、身体健康、名誉等基本权利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失去生命和名誉,则其法律主体地位名存实亡。

只有在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在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才能实现民法所期望的在平等的基础,自由行使各自权利,共同协商交易。

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并非通过法律行为,而是根据其出生这一自然事实取得。

人格为法律为每一个自然人所设置,不因个人的性别、民族、家庭、财富等原因而进行区分。

在民法角度,一个平民的权利与一个国王的人格权利并无区别,对于二者的保护是同样的。

甚至基于某些人群的特定弱势地位,民法还会给予特殊保护。

这一特殊保护并非特权,而是为实现公平,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比如对于未成年人,民法设置了监护制度进行保护。

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义务时,则由国家出面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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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3.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简称人格权的客体, 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
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格利 益。 • 人格利益, 既包括人格独立、 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 也包括生命、 健康、 身体、 肖像、 姓名、 名称、 名誉、 隐私、 荣誉、 人身自由、 婚姻自主等具体人格利益。它与人身不可分离, 不具有财产内容, 主要体现的是精神利益; 但是, 这并不排除其具 有物质利益因素, 如生命、 健康、 身体、 名誉、 肖像、 隐私等人 格利益受到侵害后, 受害人因遭受身体创伤、 精神痛苦而需要治疗, 从而发生财产损失。 因此, 不能因为其精神利益性而影响财产损害 赔偿。
益进行控制的权利。控制权是人格权的基本权能, 既是权利主体积 极行使权利、 实现人格利益的表现, 也是权利人行使其他权能的基 础。 控制权是人格权行使的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如: 自然人通过锻 炼身体, 改善生活习惯, 对疾病进行诊疗等积极活动延长生命、 增 进健康、 强健身体, 是对个人生命、 健康、 身体利益的控制; 企 业法人通过产品质量控制、 服务质量控制获得并维持自己的良好信 誉, 是对名誉利益的控制。
• 1.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人格权的主体, 是指参加人格权法律
关系并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 也称权利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 也称义务人。 由于人格权是绝对权, 因此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 权利主体通常是特定的, 而义务主体通 常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人。
第七章 人格权概述
•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 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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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 人身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 既是民事主体 享有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也是构成民法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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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2.利用权 • 利用权, 是指人格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 利用自己的人格权
客体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利用权是人格权的重 要权能, 是权利主体积极行使权利, 满足自身需要的手段。 权利主 体可以积极利用人格权客体, 满足自身需要, 如权利主体利用自己 的姓名或者名称开展社会活动, 进行法律行为, 将自己的肖像利用 于身份证件, 将自己的生活资料作为创作素材等。 • 3.有限转让权 • 有限转让权是利用权的部分的、 有限的延伸。 它指权利主体依法将 自己对人格权客体的利用权部分地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由于各项具 体的人格权权利客体性质不同, 是否可以转让、 转让范围也存在不 同。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自然人姓名权 等不能转让。 肖像权、 隐私权可以部分地转让。 法人名称权可以全 部转让, 是有限转让的例外。
• 精神性人格权还可被具体区分为: 标表型人格权, 如姓名权、 名称 权、 肖像权; 评价型人格权, 如名誉权、 荣誉权、 信用权; 自由 型人格权, 如人身自由权、 婚姻自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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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一、 人格权法律关系
• 人格权法律关系, 是由民法调整一定社会人格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民 事权利、 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由主体、 内容、 客 体 3 个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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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 一、 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 人格权既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 民事权利的基础, 是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水 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自由、 尊严和安全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 因 此, 保护人格权既是我国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 也是各部门法共同 的任务。 具体来讲, 我国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包括民法保护、 刑法 保护和行政法保护。 三者在保护方法上相互配合, 形成一个人格权 保护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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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4.适当处分权 • 适当处分权, 是指人格权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人格利益
进行适当、 自主支配的权利。 适当处分权是支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 体现。 根据法律规定, 权利主体可以对人格利益进行适当的处分, 比如捐献血液、 骨髓、 肾脏、 肝脏等器官, 病人自主选择放弃治疗, 运动员选择从事高度危险的运动项目, 一般社会成员选择具有高度 危险的娱乐项目等, 但是权利人对人格利益的处分范围和处分内容 具有有限性。 一些人格利益是不能自由处分的, 如自由、 名誉。 一 些可处分的人格利益在处分时必须遵守法律, 尊重社会普遍的道德 观和价值观,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 对生命利益的处分, 为了国 家、 民族、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牺牲为法律和道德所褒奖; 而 自杀则违背了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不被赞许和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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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 3.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 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
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以 及赔偿损失。 其中, 赔偿损失是侵害人格权的主要民事责任形式, 包括赔偿财产损失和赔偿精神损失。
• 二、 人格权的分类
• 我国民法学者通常按照权利客体的不同, 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 和具体人格权。
• 有学者进一步将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其人格利益是通过 “人体” 这种物质存在形式表现出来的。
• 精神性人格权, 包括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人身自由权、 信用权、 婚姻自主权等。 其人格利益完全表 现为精神利益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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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 2.我国民法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益 •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现行民法所规定、 保护的人
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婚姻自主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隐私及 其他人格利益, 死者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死者的隐私、 遗 体、 遗骨等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 但是, 学界普遍认为目前我国民 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格权益种类还不够全面, 认为人格权是一个 开放的体系, 随着社会文明和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 人们权利保护 意识的增强, 法律对人格权益保护的范围还会不断扩大。 当前, 学 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将一般人格权、 隐私权、 信用权作为独立人格 权给予保护并在民事法律规范中予以规定。 有些学者还提出人身权 应包括形象权、 声音权、 性自主权、 贞操权等人格权类型。
• 人格权民法保护制度通常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人格权权利制度, 即 由民法明确规定和确认法律予以保护的人格权利类型; 二是人格权 保护制度, 即由民法明确规定各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类型和应该承 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也从上述两个方面构建了我国的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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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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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 (2)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于2009 年12 月26 日通过、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侵权责任法》, 对侵权民事责任做出了全面规定,包 括一般规定, 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 关 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以及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 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等, 共 12 章 92 条, 是判断人格侵权行为 并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人身权益的重要法律。
• 人身权按照权利客体的性质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因身份权的内 容, 如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近亲属之 间的权利义务等已经在婚姻法中涉及, 这里不再赘述。
• 人格权, 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为维护其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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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人格权的刑法保护, 是指规定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为犯罪并给予刑事 制裁, 以保护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
• 人格权的行政法保护, 是指规定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为行政违法, 并 予以行政处罚, 以保护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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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
• 二、 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障各项人格权益, 并规定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通过对侵权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的 方式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以恢复受到侵 害的人格权益, 弥补受害人的人身、 财产和精神损害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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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及人格权的权 能
• 二、 人格权的权能
• 所谓权能, 是指权利的作用或实现的方式, 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 所体现的目的、 利益依法所能采取的手段。
•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 人格权的权能包括: • 1.控制权 • 控制权, 是指人格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对自己享有的人格利
• 1.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 • (1) 《民法通则》。 我国关于人身权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首推于
1986 年 4 月 26 日通过、自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 在 “民事权利” 一章专设 “人身权” 一节。 其第九十八 ~ 一百零三条分别规定了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 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利。 在 “民事责任” 一章, 专设 “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节。 其第一百一十 九条专门规定了侵犯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 120条又专门规定了侵犯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 誉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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