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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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0 号《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差不多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六月十六日名目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治理,防止疾病传播,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气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截了当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名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治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气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治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气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治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舞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气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医疗卫生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治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气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治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规范制度

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规范制度

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理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理,保护医务工作者和公众的健康安全,订立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医院内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2.本规范的订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处理管理方法》;–《医院感染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职业暴露的卫生防护管理规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科室和部门产生的医疗废弃物。

第三条定义1.医疗废弃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含感染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和普通医疗废弃物。

2.感染性废弃物:指有传染性的废弃物,如血液、体液和病理组织等。

3.化学性废弃物:指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和药品等废弃物。

4.放射性废弃物:指有辐射性的废弃物,如放射性药品和放射治疗废弃物等。

5.普通医疗废弃物:指除感染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之外的废弃物。

第二章医疗废弃物分类和收集第四条分类原则医疗废弃物应依照成分、性质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分为感染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和普通医疗废弃物。

第五条收集容器1.各科室和部门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废弃物收集容器,容器应具备防漏、防尘、密闭等特点,并标明废弃物的分类和收集时间。

2.各科室应依据产生医疗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合理确定收集容器的规格和数量。

第六条分类收集1.各科室应依据废弃物的分类原则,将废弃物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2.感染性废弃物应单独收集,禁止与其他废弃物混合投放。

3.各科室应定期清理收集容器,并按规定时间将收集容器送至医废中心。

第七条感染性废弃物处理1.感染性废弃物应依照规定进行特地的消毒处理。

2.感染性废弃物的消毒处理应由特地的医废中心进行,并记录消毒记录。

3.感染性废弃物的消毒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章医疗废弃物运输和处理第八条运输要求1.医疗废弃物的运输应有特地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保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废弃的医疗设备、药品、血液、体液、病理切片、培养基、医疗包装材料等。

医疗废物的处理不当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监管等方面,探讨我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分为五大类: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

每类废物都有其特定的处理方法和处置要求,因此,对医疗废物的准确分类是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理的前提。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分类,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如感染性废物专用桶、损伤性废物专用桶等。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监管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规范收集。

三、医疗废物的运输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对医疗废物进行密闭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遗撒措施,确保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四、医疗废物的储存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储存。

储存过程中,应确保医疗废物不与非医疗废物混合,不与生活垃圾混合,不与危险废物混合。

同时,应定期对暂存间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五、医疗废物的处理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根据其分类和特性,选择适宜的处理方法。

如感染性废物应采用高温灭菌或焚烧的方法进行处理;损伤性废物应采用破碎或填埋的方法进行处理;化学性废物应采用化学中和或焚烧的方法进行处理;放射性废物应采用屏蔽和放射性废物专用处置场进行处理;药物性废物应采用焚烧或化学降解的方法进行处理。

六、医疗废物的监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监管制度,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理。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臵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臵。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臵,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臵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臵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臵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臵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是指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设备的废弃物、医疗器械的废弃物、医疗材料的废弃物、医疗用品的废弃物以及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规定医疗废物的分类方法和标识要求,以便于正确的处理和处置。

2.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方式,保证医疗废物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规定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法,包括焚烧、化学处理、无害化处理等方式。

4. 监督和管理: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监测、报告、记录等环节。

5. 处罚措施: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合理处理和处置。

通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同时,也能提高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感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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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医疗废弃物是指在医疗和保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它们具有潜在的传染性、较高的毒性和危险性。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来规范医疗废弃物的管理。

一、医疗废弃物的分类与标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弃物被分为四类: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医疗废物。

这些废物必须经过正确的分类和标识,以便进行合适的处理和处置。

分类和标识的目的在于确保废物的监管、运输和处置符合安全要求。

二、医疗废弃物的包装与运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弃物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包装容器中进行收集和运输。

包装容器必须具备密封性、强度和抗穿刺性能,并标有相关的标识和标签。

医疗废弃物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条件,以防止废物泄露和传播带来的风险。

三、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与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与处理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的核心环节。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包括集中处理和就地处理两种方式。

集中处理主要指将医疗废弃物从医疗机构转运至专门的处理设施,如医疗废物焚烧厂。

就地处理则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废物的初期处理,如消毒、压缩等。

四、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国在医疗废弃物管理方面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卫生标准》等。

这些法规主要从医疗废物的产生、分类与标识、包装与运输、处置与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五、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政策支持除了法律法规的规范,政策支持也是医疗废弃物管理的重要环节。

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出台各种政策,鼓励投资建设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加强监督和检查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执行,能够推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六、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医疗废弃物管理是全球性的课题,各国之间的合作与经验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 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六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完美WORD格式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9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颁布日期:20030616 实施日期:20030616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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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治理条例》, 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医疗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爱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制订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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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381 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治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治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关于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本技术要求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依照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都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阻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纳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治理科学、爱护环境、安全卫生。

医疗废物焚烧可考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

1.6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治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 采纳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而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1989年12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4)《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年)(7)《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公布)(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9)《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128-2003)(10)《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1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操纵标准》(GB18484-2001)(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操纵标准》(GB18597-2001)(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操纵标准》(GB18598-2001)(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5)《危险废物鉴不标准》(GB5085-1996)(1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治理方法》(1999年10月1日)当以上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3.1 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 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3.3 周转箱(桶)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

用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运输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3.4 焚烧指焚化燃烧医疗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5 焚烧炉指焚烧医疗废物的主体装置。

3.6 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医疗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7 热灼减率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 ×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8 烟气停留时刻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刻。

即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到二次燃烧室出口之间的停留时刻。

3.9 焚烧炉温度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

3.10 燃烧效率(CE)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用以下公式表示:CE=[CO2]/([CO2]+[CO]) ×100%式中:[CO2]和[CO]—分不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11 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 二恶英毒性当量(TEQ)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恶英毒性当量能够通过下式计算: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3.13 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3.14 临时贮存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3.15 处置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4 医疗废物产生量、特性分析及焚烧处理适用范围4.1 医疗废物产生量4.1.1 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4.1.2 医疗废物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4.1.2.1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

(1) 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床·天)×床位数(床)×床位使用率(%)(2)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次·天)×门诊人数(人·次)(3) 无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计算和预测: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月)=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月)×医务人员数(人)4.1.2.2 其他产生源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依照各地情况合理估算。

4.2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4.2.1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4.2.1.1 医疗废物物理性质:容重、尺寸等。

4.2.1.2 工业分析:固定碳、挥发分、水分、低位热值、灰熔点等。

4.2.2 医疗废物组成调查及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

4.2.3 医疗废物采样,暂可采纳现行《都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4.2.4 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可采纳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也可通过废物组成调查结果进行推算。

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氯(Cl)、汞(Hg)、铅(Pb)。

4.3 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4.3.1 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4.3.2 不宜在医疗废物焚烧炉(不包括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炉)焚烧处理的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废弃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

5 医疗废物焚烧厂总体设计5.1 焚烧厂建设规模5.1.1 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依照焚烧厂服务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成份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依照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置能力的冗余和建冷藏贮存设施。

5.1.2 额定处理规模10吨/日以上(含10吨/日)的新建集中焚烧厂可设置2~3条医疗废物焚烧生产线;关于10吨/日以下的焚烧厂应依照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生产线条数,但单台处理能力不宜小于3吨/日。

5.1.3 焚烧厂建设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应尽可能满足全年接收并妥善处理服务区域产生的医疗废物。

5.2 焚烧厂项目构成5.2.1 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治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5.2.2 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要紧包括:(1) 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计量、卸料、临时贮存、输送等设施。

(2) 焚烧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焚烧、燃烧空气、辅助燃烧等设施。

(3) 余热利用系统:包括空气预热器、技术同意条件下可考虑余热锅炉、供热等设施。

(4)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除尘及排放等设施。

(5) 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和飞灰无害化处理设施。

(6) 仪表与自动化操纵系统。

(7) 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

5.2.3 配套工程要紧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清洗、消毒等设施。

5.2.4 生产治理与生活服务设施要紧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5.3 厂址选择5.3.1 厂址选择应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当地城乡总体进展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爱护、自然爱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阻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的认定。

5.3.2 厂址选择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操纵标准》(GB18484-2001)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的选址要求。

5.3.3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隐落区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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