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投诉及事故的处理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一、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定义和范围工程质量申诉投诉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争议或者申诉情况。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设计质量、工程监理质量、工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程序1.受理申诉投诉: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申诉方可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申诉投诉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组建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3.调查结论: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调查结论;4.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论,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方和被申诉方;5.执行处理:对于被申诉方接受处理决定的,应按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6.归集汇总: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归集汇总,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均应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结果;2. 快捷高效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快捷高效,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并尽快解决问题;3. 全面客观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全面客观,调查结果应真实客观,处理决定应合理公正;4. 依法依规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依法依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2.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3.监督部门监督: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保障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质量投诉及事故处理方案

建筑质量投诉及事故处理方案一、建筑质量投诉处理。
(一)投诉受理。
1.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
咱们得弄个专门的电话或者邮箱啥的来接收建筑质量投诉。
就像开个小窗口,让有意见的人能轻松找到咱们。
这个电话或者邮箱得广而告之,在建筑项目的公告栏啊、官网啥的都写上。
安排个热情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接听电话或者查看邮箱。
这个工作人员得有点耐心,可不能一听投诉就不耐烦,得像个亲切的客服一样。
2. 记录投诉信息。
一旦接到投诉,就得像做笔记一样把详细情况记下来。
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建筑项目名称、具体的质量问题描述。
比如说,投诉人说墙上有裂缝,那得问清楚裂缝在哪个房间、有多长、多宽之类的。
还得给每个投诉编个号,这样方便后续查找和跟进。
就像给每个投诉一个专属的小标签。
(二)投诉调查。
1. 组建调查小组。
针对投诉的问题,从咱们的建筑专家、工程师还有相关的质量检查人员里挑几个人组成个小组。
这个小组就像个小侦探团,专门去查这个质量问题的真相。
小组里的人得各有专长,建筑结构的专家看结构问题,水电工程师看水电方面的毛病,这样才能全面地调查。
2. 实地勘察。
小组成员得麻溜儿地跑到投诉的建筑现场去查看。
拿着小本子和测量工具,像探险家寻找宝藏一样仔细。
看看投诉的问题是不是真的存在,如果存在的话,严重程度咋样。
除了看投诉提到的问题,还得顺便检查一下周边有没有类似的潜在问题。
就像拔萝卜的时候顺便看看周围的泥土松不松一样。
(三)投诉处理与反馈。
1. 制定处理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处理方案。
如果是小问题,像墙上掉了点漆,那就安排工人去补补漆就行。
要是大问题,比如地基沉降,那可就得找个全面的解决方案,可能得重新加固地基之类的。
处理方案得有个明确的时间表,啥时候开始干,啥时候能干完,得给投诉人一个准信儿。
2. 反馈处理结果。
二、建筑质量事故处理。
(一)事故应急处理。
1. 启动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建筑质量事故,就像拉响警报一样,立马启动应急预案。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

五、处理流程
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立即上报项目领导,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事故现场保护: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收集相关证据;
3.事故调查: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制定处理方案:根据调查报告,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3.公正公开:处理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4.整改到位:针对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5.预防为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组织机构
成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事故处理工作,成员如下:
1.组长:XXXX(项目负责人)
2.副组长:XXXX(项目技术负责人)
4.教育预防:总结事故教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组织架构
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处理工作,成员如下:
1.组长:XXXX(项目负责人)
2.副组长:XXXX(技术负责人)
3.成员:XXXX(施工负责人)、XXXX(质量监督员)、XXXX(安全专员)等
五、处理流程
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
二、事故概述
1.工程名称:XXXX工程
2.事故时间:XXXX年XX月XX日
3.事故地点:XXXX工程XX分区
4.事故性质:结构安全性问题
5.初步原因:材料质量、施工操作等多因素综合考虑
三、处理原则
1.合法合规:严格遵循国家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客观公正:对事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与分析;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是坚持“事故发生即处理、责任追究严格、加强预防监管、减少损失保障安全”的原则。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高度重视:对工程质量事故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
2. 责任追究: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3. 依法依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和管理。
4. 预防为主: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和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加强事前预防措施。
5. 救援保障:对事故现场要及时进行救援和保障安全。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四个阶段:事故发生阶段、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阶段、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阶段以及事故处理和整改阶段。
1. 事故发生阶段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现场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阶段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阶段,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和紧急处理,确保现场安全,同时防止事故扩大。
2)确保人员伤亡及时得到救治和保障,减少人员伤亡。
3)对事故现场进行临时封锁、警示标志设置等措施,阻止人员和车辆接近事故现场。
4)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争取政府和社会的支持。
3. 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阶段在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阶段,需要进行详细的事故原因调查,以及对责任人的严格追究。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专家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和责任归属。
2)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对事故发生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督促整改,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培训。
4. 事故处理和整改阶段在事故处理和整改阶段,需要对事故进行全面的整改和处理,并加强事后管理。
工程质量不合格及事故处理措施

工程质量不合格及事故处理措施一、质量不合格处理1、对不需要制定专项处置方案的只需经一般返工就可以消除不合格的工程部分,由质检员进行评审并填写《工程质量检查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通知单”中应注明不合格部位、不合格情况等。
2、对严重(需制定专项处置方案的)不合格工程部分,质检员在下达“工程质量检查通知单”时同时抄报上级主管及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3、现场巡查过程要针对图纸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汇报,并由项目技术总负责组织各个质检人员到现场,查看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处理的措施,制定处理的人员,并由技术负责人下发质量整改技术交底,并由整改的人员按照交底要求进行施工整改。
4、过程检查由专业的质检人员现场盯班并过程控制。
5、施工完成之后通知各相关专业的质检人员现场共同进行验收,对整改的质量达到各个要求之后,签署处理意见,整理归档留存。
6、对整改的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进行分析,经过分析达到使用要求的签署整改意见。
二、质量事故处理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后,应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同时,要及时上报项目的管理层。
2、进行质量问题调研,主要目的是要明确问题的范围、问题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
调查力求全面、准确、客观。
3、在问题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问题原因分析,正确判断问题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
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问题原因的正确判断。
只有对调查提供的充分的调查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
4、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
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制订方案。
制定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工程实际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6.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 )。
多选题: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 违背建设程序和违反法规行为 地质勘察失真和设计差错 施工管理不到位 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和设备 建设监理不力
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实验验证
定期观测
专家论证
方案比较
检查验收
01
必要的鉴定
02
验收结论
0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01
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02
隐患已清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03
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04
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
05
对耐久性的结论。
第四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 确定及鉴定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基本要求:
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 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 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修补处理 返工处理 不做处理 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分析要领
分析的要领是逻辑推理法,其基本原理是:
确定质量问题的初始点 围绕原点对现场各种现象和特征进行分析,区别导致同类质量问题的不同原因,逐步揭示质量问题萌生、发展和最终形成的过程。 综合考虑原因复杂性,确定诱发质量问题的起源点即真正原因。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2)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该工序《工程暂停令》,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对未达到规范标准,明显的质量问题,又无法修正的缺陷或经再三努力不能达到合格的,坚决“推倒重来”,返工后应重新进行验收,直至合格。
(5)质量问题比较严重,在技术规范范围内,无法解决,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调查研究加以处理。
(6)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相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它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质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质量问题事故及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程序和方法

质量问题事故及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程序和方法Ⅰ.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人命关天,质量责任,重如泰山,必须终身追究,因为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昌盛,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象房屋、道路、桥梁等各类建设工程,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工程质量事故,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的成就。
我们质量监督机构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补救职能,即排除产生质量缺陷的因素和弥补其后果。
因此处理好工程的质量事故,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事故减少到最低的程度,是我们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任务。
如何更好地履行我们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技术性和准确性,确保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以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是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和我们工作实践中的一些体会,编写了本文,供大家参考。
由于编写时间较紧,又是初次编写,难免有错误和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质量不合格。
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在建设工程中,若工程(分部或分项)出现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称为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致命缺陷,根据判断或经验,对使用、维护产品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为危害或不安全状况的缺陷,或可能损坏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二是严重缺陷,是指尚未达到致命缺陷的程度,但显著地降低工程预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轻微缺陷,是指砼显著降低工程产品预期性能的缺陷或偏离标准但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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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投诉及事故的处理
认真接待和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是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也是社会各界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近几年来,随着政府部门职能和服务意识的加强,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实践“三个代表”思想,树立良好行风的大事来抓,建立了领导分工负责、设立专门窗口、公开投诉电话、明确工作责任、列入检查考核等一系列行规章制度。
做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是,在具体工作的实践中,我们也深刻体会到,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造成工作难度大的因素很多,笔者提出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以供商榷:
一、投诉受理的委托
根据建设部(1997)60号令《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这一规定除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质量投诉的管理部门外,还应该有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机构,因此,第六条是这样表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我们的理解,这里所“指定”的专门机构,除了负责这项工作的相关机关部门外,还应该对具体进行这项工作的机构具有授权的含义。
因此,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2001)239号《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并“必须依法覆行委托职责,并予以公告”。
近期以来,本市的工程质量的投诉以及上级领导批转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上级机关安排到质监站负责处理,依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两个文件精神,投诉的受理如果由质监站负责,就应该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依法委托,否则质监站就不具备受理投诉工作的资格,进而质量责任单位就存在着不受约束的权利。
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直接受理了一些投诉问题,另一方面又将不少投诉案批转责成质监站处理,质监站实际上是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尴尬地做着既无职又无权的工作,可谓名不正言不顺。
因此,授权实际上是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健全,是有关职能机构理顺关系,以法行政、合法行政的依据。
二、投诉受理与保修时限的界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时规定》第三条:“凡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属投诉范围”。
根据这一规定,投诉处理机构应予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包含二个部分:一是在建工程;二是已竣工的保修期内工程。
因此,确定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的一个基本概念就是保修期。
然而《建设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时规定》中所指的保修期,是1973年建设部29号令第41条中规定的保修期:土建工程1年;屋面防水工程3年;供热与供冷为一个供热及供冷期;上下水为1年。
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修改为:基础、主体为设计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供冷期;管线等为2年。
因此,工程质量保修必须依据《条例》的规定,这是勿容置疑的。
但是《条例》规定的保修期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时办法》中所指的投诉受理范围和保修时限上存在着事实上的矛盾,这个矛盾的焦点是:前者将土建工程保修期定为1
年,后者将基础、主体定为设计年限,使之成了“终身制”,据此,投诉的受理岂不也成为“终身制”?笔者认为,房屋主体的终身保修能否实现,因其使用时间的延长,房屋用途的变化,维护装修周期的反复,以及权属和责任主体的沧桑变化,时过境迁,可能只是一种良好愿望罢了。
而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的定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管的一种延伸,这种延伸既是必须的,也是有时限的,应该对这个时间进行界定。
笔者认为如何界定保修期与投诉受理的期限,应由建设部充分研究并提出司法解释,或在重新修定相关规定时予以明确,在未明确之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对主体工程受理的时限可以确定为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的五年。
这里的五年期,是指在此期间的投诉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而五年以后的质量问题则由原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责任,这样既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一致辞,又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相衔接。
三、投诉、受理的处理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处理,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布的文件规定是处理投诉问题的基本依据,这是一个总原则。
作为规定的具体执行者是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实际操作起来并非简单的按章办事就行的。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我们认为,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依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程序简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细则的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一)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被授权机构及其职责。
(二)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的具体范围。
(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简易程序。
主要包括:投诉的受理登记;工程质量问题调查与认定;审查处理方案;;责承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以及相关资料的管理、归案等。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属于行政处理的范围,绝大多数的投诉问题是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四)工程质量投诉解决的主要途径。
一是整改。
整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投诉问题的主要解决方式,在运用简易程序处理时,完全可以运用常规质量监督中处理质量问题的程序和方法,责承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把投诉的问题解决好。
二是协商。
协商是质量投诉纠纷的最有效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协商由当事人直面进行,协商的基础是诚信,在相互信任,有诚意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办法大体上分为:维修恢复使用功能的;因质量问题给一方造成直、间接损失既要修复又应加以一定补偿的;质量问题严重需进行产权调换或退款的。
协商一经达成一致,双方签定协议,予以落实。
三是调解。
经协商无果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提请调解。
调解人除了建设行
政部门及其投诉受理机构外,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
调解要以存在的质量问题为基础,本着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双方利益,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关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严格遵守。
四是诉讼。
当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时或已达成的协议不能覆行时,诉讼是解决质量纠纷的最佳途径。
在购房人为原告,开发商为被告的纠纷诉讼中,双方均可申请施工设计方等相关责任方作第三人被诉讼,并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质量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些时,投诉受理机构处于从属的配合地位,对法院调取质量纠纷方面的证据、鉴定结论等应予提供。
(五)明确投诉受理过程中下列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1、为侧重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对闲置房地产使用功能部分的保修期初始时间可以顺移到交易双方签约之日起计算。
2、当投诉的质量问题仅作外观检查方法无法确定原因,需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时,应由投诉处理机构或专家论证确定检测部位和数量,检测费用先由建设单位垫支,最终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3、对涉及结构稳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质量投诉,应立即采取果断的安全措施(撤离人员、临时加固等),在确保不酿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再进入调查处理程序。
4、投诉处理机构不涉及双方的经济纠纷的裁定。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延续,有了完善的“处理细则”后,相信这项工作将会更加规范,更加公正,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