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黄贺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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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什么我们知道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权益⽽牺牲较⼩的权益的⾏为,紧急避险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为。

法律也是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紧急避险才是允许的。

我们对这些规定是否了解?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什么⽅⾯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什么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所谓危险,是指⾜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然灾害。

如地震、风尘暴、⼭崩地陷、泥⽯流、海啸、⽕灾、⽔祸等等。

(2)违法犯罪⾏为或⽆责任能⼒⼈的危害社会⾏为。

如故意实施的纵⽕、决⽔、破坏交通⼯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责任事故等等。

(3)⼈的⽣理、病理原因。

如饥饿疾病等。

⽐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

(4)动物的侵袭。

如野兽追扑、恶⽝的撕咬、毒蛇的袭击等等。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条件的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避险⼈假想的、推测的。

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实⾏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

如果避险⼈对于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预见⽽由于疏忽⼤意没有预见,因⽽实⾏所谓紧急避险的,应当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避险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法认识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必须是危险正在发⽣。

危险正在发⽣,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刑法设⽴紧急避险制度的⽬的,就在于通过避险⼈损害较⼩合法权益的⼿段,尽最⼤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所以,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

所谓危险正在发⽣,是指将⽴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尚未结束。

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尚未结束这⼀时间条件下进⾏,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

危险的结束,是指危险已经过去,给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也⽆法避免和挽回,或者因为避险⼈的救济措施或其他主客观原因⽽使得危险已经消失⽽不复存在。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限制解析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限制解析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限制解析在刑法中,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是两个相关且常见的概念。

它们都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

然而,两者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和限制。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的限制进行解析。

一、紧急避险行为的概念与条件1.1 紧急避险行为的概念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一种迫在眉睫的危险情况,为了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是对危险局势的积极干预,以避免危险的扩大和不可逆转的后果。

1.2 紧急避险行为的条件在刑法中,紧急避险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立:1) 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在紧急危险情况下采取的,即必须存在即将发生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危险。

2) 无罪构成的动机。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出于避免危险而采取的行动,而非其他动机如私人恩怨或报复等。

3) 过当行为的限制。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在实现避险目的的合理范围内,并且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如果行为过于激烈或过度伤害他人合法权益,则不符合紧急避险行为的要求。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与限制2.1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迫在眉睫的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被刑法认可和保护的一种防卫权利,行使正当防卫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2.2 正当防卫的限制正当防卫也有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防卫对象的限制。

正当防卫仅限于防卫非法侵害的对象,即防卫行为必须是对非法侵害者采取的,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

2) 防卫手段的合理性。

正当防卫必须选择适当的手段与袭击进行抵制,不能过度扩大损害或使用危害性过大的手段。

3) 情节的要件。

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非法侵害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情况下。

如果已经超过了迫在眉睫的情况,防卫行为可能就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浅谈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适用

浅谈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适用

浅谈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适用紧急避险这种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案情极其复杂,关系到是否应当适用紧急避险也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的判断。

我国刑法以罪行法定为基本原则,而对如何利用“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来分析判断具体案例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只有“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抽象规定,这不仅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利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而且教师在教学中针对这一抽象概念很难讲懂讲透,学生在分析具体案例时也是糊里糊涂。

因此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以便更好的教学。

标签:紧急避险限度条件保护的权益侵犯的权益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性行为,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形式上是犯罪,而实质上却不是犯罪的行为。

但如果经济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发生质的变化,由不犯罪变成违法犯罪行为,由不负刑事责任变成应该负刑事责任,显然如何衡量超过必要限度是非常重要的。

但如何判断是非常复杂的。

多年的教学研究与探讨,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比较和衡量:一、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财务这两者是容易比较的,只需按其价值进行衡量、比较、只要前者的数额大于后者的数额,这就是紧急避险,反之则是避险过当。

比如某饭店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居,但消防车赶到的时候,火舌已经伸向了第三家邻居。

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甲,带领10多个工人,迅速拆处理了相邻的第四户邻居。

他以便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边指挥工人赶快用斧子、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子,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

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的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奋力扑灭。

本案中的甲的行为造成损失了一间房与火势不被有效阻止相比显然是轻微的,也可以说是牺牲了较小的权益使较大的权益彻底的脱离了危险。

这正是紧急避险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科普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

科普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

科普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1. 介绍紧急避险行为的概念和背景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现行犯罪或即将发生的危害而采取的迫不得已的行为。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可能需要采取一些在正常情况下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对紧急避险行为进行了保护和规范。

2. 刑法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法定情节,即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自卫或者救助他人而采取的对抗危险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时没有非法侵害的较好方式;二是紧急避险行为的性质和手段不显著地超过了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三是后果不严重地超过了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所必须承受的限度。

3. 紧急避险行为的适用范围紧急避险行为适用范围较广,既包括紧急自卫行为,也包括紧急救助他人行为。

紧急自卫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现行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紧急救助他人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理行为。

无论是紧急自卫行为还是紧急救助他人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4. 紧急避险行为的界限尽管紧急避险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但是也有其界限。

首先,紧急避险行为的性质和手段不能显著地超过了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这就要求在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时,不能过度地使用武力或者其他手段,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超过了避险的限度。

其次,紧急避险行为的后果不能严重地超过了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所必须承受的限度。

这就要求在避险行为的后果不太严重时才能够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5. 紧急避险行为的审判实践根据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对于涉及紧急避险行为的案件,要区分是否符合紧急避险行为的条件进行审判。

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判决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

同时,也需要同时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对侵权行为的制止。

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思考

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思考

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思考一、紧急避险概论紧急避险,又称为紧急避难,是正当化事由之一。

[1]正当化事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称谓。

大陆法系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英美法系称之为合法抗辩说,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则为排除犯罪性行为。

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一、紧急避险概论紧急避险,又称为紧急避难,是正当化事由之一。

[1]正当化事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称谓。

大陆法系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英美法系称之为合法抗辩说,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则为排除犯罪性行为。

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形式上是犯罪,而实质上却不是犯罪的行为。

[2] 在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对紧急避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紧急避险被社会所认可,可以从“紧急时无法律”[3]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中得以反映。

这句格言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

尽管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肯定了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但对于紧急避险的性质,不同的法学流派却有着不同的立场:自然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是一个理性人将自己神圣的私权通过社会共同契约的方式让渡出一部分后,对个人生命、自由权利的捍卫,人定法不能剥夺,只能放任。

功利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冲突法益不能两全时的客观上不得已的措施,不存在谴责行为人的根据,不应处罚。

自由意志论者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行为人往往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相同。

[4]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只能表现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遭遇紧急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利益来保护较大利益,而不得损害同等利益与较大利益,既然如此,紧急避险行为从整体上看或者说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就应当允许。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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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摘要: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避险行为的效果有二,一是要避免现实的危险,二是保护的权益要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权益。

因此,当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要保护的权益大于或者等于损害权益,即使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时,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关键词:紧急避险,生命权,人权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状态,通过损害较小法益来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危险状态——合法权益遇到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行为——为避免危险出于不得已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限度——造成的损害在必要的限度内。

在这里,什么是紧急避险的损害限度呢?什么是属于避险的必要限度呢?这引发了我们对紧急避险权益的比较。

通俗而言,限度条件就是保护的权益与侵犯的权益之间的等于、大于、小于之间的比较和衡量。

假设一: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财物,这两者是容易比较的,只要前者的数额大于后者的数额,这就是紧急避险,反之则是避险过当;假设二:保护的权益是人身,侵犯的权益是财物,这也是好比较的,人的生命权远远大于财物权利,无可置疑,这也是紧急避险;假设三: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人身,这就需要具体分析: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健康权高于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高于自由权,如果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是以上这三对关系,比较也是不难的。

但是,当保护权益和侵犯权益均是人的生命权呢?即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案例:某村女干部下乡做群众工作,在回来路上遇歹徒,此时天色已近黄昏,周围荒芜无人,女干部应歹徒要求,将自行车交给了歹徒,但同时要求将打气筒归还。

女干乘歹徒蹲下看车时,抡起打气筒朝歹徒脑门一击,歹徒昏倒在地,女干乘机逃跑。

解读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

解读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

解读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面临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违法行为,它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辩护、免除责任的理由。

紧急避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紧急情况下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使其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依据、应满足的条件、限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法律依据刑法对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刑事责任与紧急避险行为的关系。

1. 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责任的确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刑法对紧急避险行为给予了一定的宽容和宽恕。

2. 紧急避险原则紧急避险原则是刑法对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保护和限制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当一个人面临危险情况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违法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遵循这一原则,一方面可以减轻个体因紧急情况带来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又能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紧急避险行为的条件紧急避险行为的主要条件包括紧急状态、避险动机和合理手段。

1. 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是指遭受危险时,紧迫感强烈,没有足够时间思考和采取措施的情况。

紧急状态是紧急避险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2. 避险动机避险动机是指行为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即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违法行为。

避险动机是紧急避险行为成立的重要因素之一。

3. 合理手段合理手段是指行为人在紧急状态下选择的行为手段必须符合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

合理手段要求采取的行为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并且不能违背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

三、紧急避险行为的限制紧急避险行为虽然能够减轻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

1. 避险目标限制紧急避险行为的目标必须是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谋取私利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那么紧急避险行为将不成立。

2. 合理手段限制合理手段的选择要符合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

紧急避险分析

紧急避险分析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紧急避险分析紧急避险是刑事责任免责事由之一,如果行为人为了更大的利益而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是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

紧急避险是需要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的,那么,紧急避险分析是怎样的呢?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关于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客观上要求:1、在正在发生的危及人身法益或财产法益之现实的危险;2、险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即当时没有可能采用其他办法以避免该危险;3、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以致造成不应有的损害;4、险情不是避险人先前不适法之行为所引起;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避险意识。

关于紧急避险的本质,有不同学说见解。

有主张“违法阻却事由一元论”者,有主张“责任阻却事由一元论”者,有主张“原则阻却违法两元论”者,亦有主张“原则阻却责任两元论”者。

张明楷老师在其《刑法学》(第四版)中,认其为违法阻却事由。

笔者赞同上述“原则阻却违法两元论”之说,理由是,违法阻却事由一元论,没有考虑到生命对生命之情形下,牺牲彼生命以保全此生命,依通常人观点来看显缺其正当性,不能谓之为合法,且生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生命之间没有权衡。

”因此,笔者认为在牺牲彼生命保全此生命之情形,阻却的只能是责任,而不是违法性。

以违法阻却一元论之观点,被避险人将有义务忍受避险人之剥夺其生命之行为,却不能对之防卫或再避险,此实难为一般人所接受。

关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通常采法益衡量说。

在这一衡量过程中,首先判断的是,被保全的法益与受侵害的法益性质是否同质,即是否属于同一性质,如生命对生命,财产对财产;其次,在同质性下再继续判断其量的差异,如是否价值较大的财产对价值小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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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黄贺
美-
摘要: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避险行为的效果有二,一是要避免现实的危险,二是保护的权益要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权益。

因此,当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要保护的权益大于或者等于损害权益,即使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时,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关键词:紧急避险生命权人权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状态,通过损害较小法益来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危险状态——合法权益遇到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行为——为避免危险出于不得已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限度——造成的损害在必要的限度内。

在这里,什么是紧急避险的损害限度呢?什么是属于避险的必要限度呢?这引发了我们对紧急避险权益的比较。

通俗而言,限度条件就是保护的权益与侵犯的权益之间的等于、大于、小于之间的比较和衡量。

假设一: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财物,这两者是容易比较的,只要前者的数额大于后者的数额,这就是紧急避险,反之则是避险过当;
假设二:保护的权益是人身,侵犯的权益是财物,这也是好比较的,人的生命权远远大于财物权利,无可置疑,这也是紧急避险;
假设三: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人身,这就需要具体分析: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健康权高于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高于自由权,如果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是以上这三对关系,比较也是不难的。

但是,当保护权益和侵犯权益均是人的生命权呢?即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
案例:某村女干部下乡做群众工作,在回来路上遇歹徒,此时天色已近黄昏,周围荒芜无人,女干部应歹徒要求,将自行车交给了歹徒,但同时要求将打气筒归还。

女干乘歹徒蹲下看车时,抡起打气筒朝歹徒脑门一击,歹徒昏倒在地,女干乘机逃跑。

终于在这荒无人烟的地方见到一户人家,女干投宿于此。

户主老妇人对女干遭遇深表同情,并安排其女与女干同睡,女干睡于床塌外侧。

歹徒清醒过来后回家,听其母描述,方知女干竟投宿到其家。

为阻止女干报案,歹徒遂起杀意,杀人灭口,并与其母谈了此事。

恰逢母子俩的谈话被女干听到,于是女干与歹徒妹妹调换位置睡觉。

果真,半夜,歹徒摸黑进了房间,对准床塌外侧即砍。

结果被杀害的正是歹徒妹妹。

法院对此案件的审定是:女干犯有故意杀人罪,是属于避险过当的故意杀人罪,但减免了对女干的刑罚。

根据是:“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


然对上述案件,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说法一:女干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国外则可能构成紧急避险,因为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允许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法益均衡说)。

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理论认为,由于紧
急避险是通过牺牲一个合法权益以保护另一个合法权益,所以不允许为了保护较小的权益而损害较大或同等的利益,对人的生命尤其如此(轻于说)。

说法二:女干的行为不但是紧急避险的行为,而且是一种善于同犯罪作斗争的英雄行为。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对此案却给出了不同的观点:女干在这个案件中的行为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原因是,女干所采取的牺牲歹徒之妹换取自身性命的做法是迫于无奈,周围的环境也无法给她提供一个更好的避险方法,除了牺牲第三者的利益以外,实无他法。

之所以对此案定性为紧急避险,是女干确实是在无可选择的条件下不得为而为之的!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因而不能简单的依靠法律条文的规定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本人赞同陈教授观点,从道德的角度讲,紧急避险确实需要以较大利益为前提,同等利益之下的牺牲是不能定性为紧急避险的。

案中女干做法似乎为同等利益的交换,而且这种利益的交换是人的生命权的交换,按理论上来讲确实是不能定性为紧急避险。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讲,本案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可以认
定为紧急避险。

因为:
一、法的理解需要考虑社会习俗、百姓心理
纯粹的法律是没有的。

我国在秦国时期就有了法与礼结合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于是就有了董仲舒的《公羊春秋》。

这是符合实际要求的做法,是将法放置于具体的环境下讨论的做法。

接下来的《法经》、《秦律》等等,以至到清朝的《清律》都在审判过程当中考虑了民族风俗及社会道德、百姓的认可心理等因素。

也就是清王朝颁布的《君主立宪》,照搬照抄国外的条文,不加考虑移植进入我们国家,并且做为法的执行者也没考虑百姓的接受心理,利用君主立宪欺骗百姓,最终导致了中华法系的告终!在法的执行中要充分的考虑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也是源远流长的。

一时间要做到法律的纯粹性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假设当时女干是有条件可以逃脱而仍牺牲他人性命的,这才可以定性为故意杀人,其主观恶意是明显的。

恰恰,女干当初的处境及条件是非常恶劣的,不牺牲他人性命以求自保亦不得逃脱,这时仍约束其不得牺牲他人的性命换取自身性命呢,仍然不得牺牲他人性命以求全呢?由于这里涉及到的是一个无辜的生命,一个罪犯的亲人的生命,或许在价值上这两者是不能替换的,但在事实上,百姓的接受心理上,这两者是否也是有一定的区别呢?我认为女干这种做法是符合紧急避险精神的!
二、道德与法的关系
女干行为在道德上或许是该遭受谴责的,然道德与法并不能混为一谈,违反道德并无意味着必定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是一个重视道德礼教的国家,道德在百姓的日常行为当中起到根本性的影响。

法是国家权威的体现,是靠国家强制力来实行的。

道德与法是对立统一的,必要的道德是对法的补充,是对法的“盲点”的规范,因而道德在百姓生活当中是起到举足轻重作用的。

然而,正是道德的广泛性和彻底性的影响,对我们的执法者更应该灌输处理好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思想,避免在执法过程当中,无法跳出道德的圈子,凭主观好恶断案。

给当事人造成诸多的不公!作为法的执行者必须终于法律事实,忠于实际关系,实事求是,维护法的尊严!
三、人生而平等,生命权的平等
歹徒其妹在本案中作为牺牲品,世人深表同情,然细想亦无他法。

女干与其妹并无身份尊卑之分,亦是平等主体,然凭什么要求女干就得一定遭歹徒毒手呢?误杀其妹,对于歹徒而言是教训,对歹徒罪恶行为是弥补,对其母的包庇是警告。

这案件代价
是惨重的,然女干的牺牲是更为惨重的!牺牲女干唤醒不了歹徒的良知,亦无法给歹徒以警训,甚至,罪犯一旦得逞后,便不再畏惧法律,一手遮天,无法无天了,其妹的牺牲在这或许也是对歹徒犯罪行为约束的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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