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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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28个案例

校园侵权28个案例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校园侵权28个案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28则青少年法制案例青少年法律故事一为筹吧资去打劫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

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

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

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优等生入户抢劫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

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

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

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

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

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

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百依百顺。

学校侵权案例(精)

学校侵权案例(精)

校园侵权案件的追踪广州女教师校内撞死学生家长告学校索10万元2006年05月17日校内驾车失控撞死学生,老师陈某为此获刑一年半并赔偿51万元。

昨日下午,以校内安全管理不善和对学生监管不力的理由,遇害学生家长向学校索取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学校则认为,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

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许,番禺富都小学教师陈某驾车在校内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上教学楼一楼的“风雨亭”,并撞上在里面行走的三年级学生吴迪谦,造成8岁男孩头部爆裂,当场身亡。

女教师撞死学生获刑事发后,交警部门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经双方协商,陈某向吴家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误工、差旅费等共51万元。

2006年2月10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家长告学校监护不力在昨日庭审中,吴迪谦的父亲指出,校园惨剧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富都小学的校内安全措施不力,尤其对于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

此外,他认为,学校对年仅8岁的吴迪谦监护不力,致使在教学楼一楼正常走路的孩子被撞死。

吴迪谦的父亲要求学校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他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吴家曾多次找校方交涉,要求学校赔礼道歉。

“如果能够赔礼道歉,我们可以不要赔偿”,但学校拒绝为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校方称死亡与学校无关庭审中,校方表示学校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

校方认为,公安机关已确认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本案为单一的侵权行为。

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获得司机的足额赔偿,再向学校主张权利无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

校方指出,依据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之责。

在事故中,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起诉学校与法律规定不符。

学校真实发生的法律案例(3篇)

学校真实发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市一所中学,名叫“阳光中学”。

该校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是一所历史悠久、教学质量较高的公立学校。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校的生源质量逐年提高,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质量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2019年10月,阳光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受害者小张(化名)是一名初二学生,因身材瘦弱,学习成绩较差,遭到了同班同学小王(化名)的欺凌。

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小王多次在小张上学、放学的路上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并伙同其他同学对小张进行言语侮辱和身体伤害。

小张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无法继续在学校就读。

二、案件经过2019年11月,小张的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对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确实存在欺凌行为。

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们向小张及家长道歉。

然而,小张的家长认为,学校的处理措施不够严厉,无法弥补小张所受的伤害。

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赔偿小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对小张实施了殴打、辱骂、言语侮辱和身体伤害等行为,侵犯了小张的人身权益。

2. 小张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无法继续在学校就读,给其家庭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3. 学校在事件发生后,虽然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处理措施不够严厉,未能有效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共同赔偿小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

四、案件评析1. 校园欺凌问题严重,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

学校、家庭、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2. 学校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事学生,切实保障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学生经典法律案例(3篇)

中学生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校园霸凌现象一直备受关注。

校园霸凌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案例以一起中学生校园霸凌事件为背景,探讨校园霸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事件。

受害者小王(化名),男,14岁,系该校八年级学生。

霸凌者小李(化名),男,15岁,系该校九年级学生。

事件起因是小王在一次课间休息时,无意间踩到了小李的脚。

小李心生怨恨,遂联合同班同学小张、小赵等人,对小王进行长达一个多月的霸凌。

具体霸凌行为包括:在课堂上故意打扰小王上课,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在课间休息时间,将小王围堵在教室门口,对其进行言语侮辱和身体攻击;在校园内散播小王的隐私,对其进行人格贬低。

在此期间,小王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三、法律分析1.校园霸凌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校园霸凌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的,可构成犯罪。

2.校园霸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小张、小赵等人对小王进行霸凌,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1.刑事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小张、小赵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小张、小赵等人因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2.民事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小张、小赵等人对小王进行霸凌,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小李、小张、小赵等人共同赔偿小王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校园欺凌典型案例

校园欺凌典型案例

校园欺凌典型案例1.侯某某故意伤害案侯某某是夏邑县某中学学生,因嫌隔壁宿舍同学冯某某说话声音大而发生争执。

争执期间,侯某某踢打冯某某腹部,造成其膀胱破裂,经鉴定属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并认罪、悔罪。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上,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张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系睢县某高级中学学生,在学校餐厅就餐时因争座位与同学卢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致卢某头部着地受伤。

经鉴定,卢某头部损伤属重伤。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卢某各项费用人民币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 陈某某聚众斗殴案陈某某与陈某乙均系柘城县某学校学生,二人为争"老大"相约打架。

陈某某纠集马某甲、马某乙等20余人,陈某乙带领的李某等6人均持钢管、木棍等,在斗殴过程中,造成马某甲轻伤、马某乙轻微伤。

案发后,陈某某到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足额赔偿了马某甲、马某乙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纠集他人,持械与陈某乙等人斗殴,并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鉴于陈某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认罪悔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邵某某寻衅滋事案邵某某原为柘城县某中学学生,在学校附近胡同内,邵某某等人先后无故殴打孟某某、张某某,并索要钱财,造成二人不敢上学。

经法医鉴定,孟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大学生身边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身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大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一、案例一:大学生兼职遭遇侵权案例简介:小王是某大学的一名大一新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餐厅做兼职服务员。

某日,小王在打扫餐厅时,不慎将清洁剂溅到顾客身上,导致顾客受伤。

顾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餐厅认为小王是兼职,应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在餐厅兼职,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餐厅与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餐厅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时,要选择正规渠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害。

3. 如遇到侵权行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网络购物遭遇诈骗案例简介:小李在一家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支付了5000元货款。

收到手机后,小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卖家退货。

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小李遂向卖家索要退款。

卖家以退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要求小李支付1000元。

小李意识到可能遭遇诈骗,遂报警。

案例分析:本案中,卖家以退款为由,要求小李支付手续费,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网购时,要提高警惕,避免遭遇诈骗。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2019年10月,小明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时,发现邻桌的赵某正在使用一款名为“XX破解版”的软件,该软件涉嫌侵犯著作权。

小明便劝阻赵某停止使用,但赵某不听,还与小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赵某情绪失控,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二、案件经过1. 受害人小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赵某抓获。

2. 小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赵某是否构成侵权?2. 赵某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赵某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等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2. 关于赵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赵某在争执过程中,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决赵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这提醒我们,作为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我们要勇于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件中,赵某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

4.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校园法律案例素材摘抄(3篇)

校园法律案例素材摘抄(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学生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李某,因与同学陈某发生口角,在放学途中,李某突然冲向陈某,将其打伤。

陈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陈某的父母将李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校园内与同学发生口角后,未能理智处理,导致陈某受伤。

李某及其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父母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孩子学会宽容、友善待人。

3. 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时,要学会冷静处理,避免因冲动而导致不良后果。

二、案例二: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案情简介】某中学食堂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多名学生食物中毒。

中毒学生共计20人,其中3人病情较重。

中毒学生家长将食堂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食堂经营者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法院判决食堂经营者赔偿中毒学生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对食堂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

2. 食堂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学生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

三、案例三:学生校园欺凌事件【案情简介】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王某,因性格孤僻,常受到同学欺负。

某日,王某在放学途中被多名同学围殴,导致头部受伤。

王某的父母将涉事同学及其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同学在校园内对王某进行围殴,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

法院判决涉事同学及其家长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友爱的校园氛围,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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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案件的收集案例一:学生程X住院前后新学期伊始,某小学音乐教室更换了一套整齐崭新的课桌,音乐老师无不满心欢喜。

每次上课,她都要教育学生加倍爱护,每节课后,她都要逐一扫视一番才放心。

一个星期三上午的第三节课后,音乐老师的目光被其中一课桌所吸引,她上前一看,猛吃一惊,桌面被小刀刻得伤痕累累。

她来不及多想,立即将刚上完音乐课的学生喊回教室,很快查出了刻划课桌的学生程X。

音乐老师对程X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后,马上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又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

程X按照班主任的意思,将母亲喊来学校,其母亲与班主任交谈后,既承担了没教育好孩子的责任,又答应按学校规定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赔偿。

星期四,程X照常来校上课。

星期五,程X缺课一天。

班主任放学后将程X无故缺课一事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来到程X家。

程X母亲告诉班主任,程X吃了早饭离家后,至今未归,并安慰班主任不必着急。

类似情况,已不是第一次。

星期六清晨,附近一所高等师专科学校的几位学生在校园里晨读,发现一个小花坛里躺着一个男孩,他们急忙上前将男孩扶起,谁知男孩已人事不知,气息奄奄。

他们立即兵分两路,两个男生将男孩抱到市某医院;另一女生忙到附近单位、学校打听男孩的住处。

该小学的校长得知这一情况,顾不上洗脸刷牙,立即赶到医院,认出昏迷不醒的男孩正是程X。

接着,校长参与了医生的会诊,商量了抢救方案。

此时,程X的母亲才来到医院。

整个白天,都有该小学的领导和老师守护在病床旁,当天晚上,该小学的全体领导、程X的班主任和音乐老师,冒着倾盆大雨,提着营养品专程去医院看望了病情大有好转的程X。

以后几天,都有师生前去慰问。

程X的家长和医务人员无不为之感动。

可三天后的一个下午,程X的舅父、姨妈来到了该小学校长室,把程X一天未归,昏倒住院的责任推给了程X的班主任和音乐老师,并要求学校负责程X在医院里的全部费用。

面对这一无理要求,校长没有退让,而是以充足的理由说服了对方,维护了学校和老师的利益。

[评析] 学校和教师在学生程X损坏公共财物时尽了教育的责任,在其旷课、昏迷住院后及时家访通报情况,提着慰问品看望和守护他,已尽到了爱护的责任。

程X的有关亲属将其昏迷住院的责任推给班主任和音乐教师,要求学校负责程X的全部医药费用,这是一种侵犯学校和教师合法权益的无理要求。

程X在犯错误受到批语教育后旷课,旷课期间昏迷,是他自己主观行为造成的结果,学校和教师主观上没有不准他上课的要求,客观上没有促其旷课和致其昏迷的行为,故完全可以不承担责任,不负担其医药费。

案例二: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某校一学生向教师反映X男生课间到校外公厕去吸烟。

一上课,老师就去翻该生的书包,想从中找到学生吸烟的证据。

学生拒不让翻。

于是师生间发生争执,师生共同到教导处解决问题。

教导处将学生留下进行严厉批评,老师乘机回到教室,翻学生的书包,终于从书包中找到了香烟。

教导处根据学生守则给予该生纪律处分。

某校交接值周袖章时还差四个。

眼看快要下课了,班主任老师说:“再找不到,我可就要搜了。

”他见还没有反应,就自己先解开衣扣、翻开衣兜,“搜查”了自己,也算做了示,然后便要求道:“大家都解开衣服,我搜!我就不信找不到。

”结果,全班男女生几十个人都被老师或同座位同学相互搜了身,最后还是未找到。

全班同学很晚才被获准回家。

[评析] 以上两个案例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学校如何维护和尊重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

在国家大力宣传“依法治教”的今天,学校管理中再不能沿袭过去旧的甚至是的教育手段了。

虽然这样做可能使一些教育目的达到了,但主观上的良好愿望绝对掩盖、代替不了客观行为的性。

案例三:坏事变成了好事正值学习教育法律知识期间,某校发生了一起一位新参加工作的老师打伤学生X的事。

该生平时散漫,违反校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次违纪后,被老师打得耳朵红肿,嘴角流血,这是一起典型的体罚学生事件。

事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批评老师的行为,并到上级机关反映了此事。

当时校教师中有种种意见:1、学生X,多次违反纪律,该打;2、家长到处告状,校长应给老师作主;3、如果处罚教师,则学生更不好管,也会挫伤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学校新上任的领导干部对如何处理这类事件心中有了底。

他们多次找X教师谈话,在热情肯定他教育学生认真负责精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条款,严肃地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严重性。

X老师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较好的认识,心悦诚服地向家长道歉,主动承担X的医疗费,从而取得了家长的谅解。

家长也表示今后要配合老师教好孩子。

经上级领导同意,免予X老师处分。

在教职工大会上,校长抓住这一事例,组织大家重新学习《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容,使大家进一步认识体罚学生这一“通病”的性质,把总是提到高度来分析,并指出家长向上级反映是对的,要求处罚老师也是法律允许的。

结果,不但教育了犯错误的老师本人,也使全体教职工提高了认识,不但没有挫伤教职工的积极性,而且对教育法律知识的理解更深入一步。

[评析] 学校里发生了教师打伤学生的事件,家长上告,教师议论纷纷,显然是件坏事。

但最后统一了认识,协调了各方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推动了学校工作,坏事变成了好事。

坏事变成好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1、学校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强,对有关的法律规定心中有底,故断是非的标准正确。

2、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水平上,而是从加强法制观念教育上,从提高犯有错误的教师和全体老师认识水平的总体效果出发,处理这一体罚学生事件。

3、学校领导应具有较高领导艺术。

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司法部门,学校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原则处理问题,不同于直接依法断案。

案例四:不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上课引发的悲剧秋季开学,某校学生纷纷报到入学,只有小学五年级甲班学生徐某还在教室外徘徊,他因没有完成暑假作业而被拒之门外,班主任王老师要求他将作业完成后再报到上课,徐某只好背起书包回家,途中经过一条小溪,他脱掉衣服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徐某家长闻讯后,冲进学校,殴打班主任王老师,在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大力保护下,王老师没有受到伤害,只是衣服被撕破,在各方劝说下,许某家长回家,安葬了徐某。

事后,徐某家长提出了四项要求:第一,学校负责全部安葬费;第二,教育局要处分王老师;第三,学校赔偿抚养费5000元;第四,将徐某的姐姐(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经学校、教育局和乡政府研究决定:1、学校负责徐某的全部安葬费;2、对王老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学校付给徐某家长1000元慰问金。

徐某家长由于自己的要求没有完全得到满足,经常在学校大闹大吵,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破坏,学校多次劝告无效,最后只好请公安机关出面干涉,派出所对徐某家长发出警告,徐某家长再也未到学校闹事,风波终于平息。

[评析] 徐某的死,是他本人私自下河游泳导致的意外事故,自己应负主要责任。

班主任王老师因徐某未完成暑假作业而不准报到上课,属变相体罚学生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这种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给予他行政记过的处分也是必要的,符合《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徐某的死,校方也有过失,即未能保障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权力。

从人道主义出发,负责全部安葬费,付1000元慰问金安抚家长,是合情合理的。

徐某家长要求将徐某的姐姐转为公办教师不合政策规定,属无理要求。

徐某家长多次到学校吵闹,属于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学校请求公安机关出面制止属依法维护学校权益的行为,完全正确。

案例五:歧视差生是行为某天,长检查入学进度。

发现该校三年级还差一个学生,问班主任王老师,回答说:“未到校的学生叫周波,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而失学了。

”校长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周波同学家了解情况。

家长对老师意见很大,告诉校长说:“我小孩周波学习成绩差,不守纪律,这我清楚。

上期班主任在排学生座位时,故意将周波排在教室左后角独坐,作业就是做了点交给老师也不批改。

期末考试,语文只得27分,数学只得45分,成绩都低于班平均分数。

期末发《手册》那天,王老师还在班上点名批评我小孩,说周波在班上是大家学习上的负担,下期最好不要读了。

本期开学已有5天,可王老师一则未来发动,二则未捎信或写字来要周波去读书,请校长考虑我小孩的读书问题。

”回校后,校长深入到该班了解情况,周波家长反映情况属实。

该学校《教师奖罚制度》第十条规定:“排斥差生,差生失学,应由直接责任人动员差生入学,否则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对此,学校作出决定:一、责成王老师在两天亲自到周波同学家,做好工作,发动入学,并热情关怀,不准歧视。

二、给予王老师批评教育,再视其情节处罚。

[评析] 《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周波同学未入学是班主任王老师的直接责任,关心爱护学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义务,学校给予王老师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

理由是:1、王老师对差生周波同学不但不关心帮助,反而将其座位排在教室左后角。

周波欠交作业,不教育、不督促,做了作业也不批改,这是歧视差生的主要依据。

2、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差,挖苦、讥讽,属排斥差生的言行。

开学后不但不去发动,反而在领导面前说谎话,周波未入学不是家庭经济困难,而是属于王老师排斥、歧视。

案例六:学校能罚学生的款吗?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某,纪律观念较差,且不爱护学校公物。

一次,某用小刀将新课桌划坏。

学校认为某肆意破坏公共财物,行为恶劣,且一惯表现不佳,决定给予某警告处分,令其赔偿20元,并罚款100元,限5日之将赔款和罚款一次交情。

这样处理合理吗?[评析] 学校对某故意毁坏学校财物的处理既有正确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成分。

某故意毁坏公物,违犯学校纪律,学校有权给予其警告处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因此,学校要求某折价赔偿是合理的。

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所谓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授权组织对违反特定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所施行的惩戒措施。

至于采用何种方式惩戒,由哪一级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均由行政管理法规规定。

学校既不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定的授权组织。

所以,学校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对某罚款100元的决定是错误的。

案例七: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一天,某中学体育教师毛老师,正在体育组备课,突然被该校校长叫去,叫其把持刀闯入学校闹事的某送交派出所。

因社会青年某拒不交刀,在教导处,下课铃声一响,某持刀向前进击时,毛老师照其头部打了两拳,将某打伤致死。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毛老师触犯《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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