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行政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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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英国是一个以议会制为主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其政权体系由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机构两部分组成。

地方自治机构在英国政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核心是自治市,通过自治市制度,英国实现了分权和地方治理的有效结合。

自治市制度在英国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市政自由。

然而,现代自治市制度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的改革。

当时,英国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现代化的地方自治机构体系。

根据英国的宪法原则,自治市在政府级别中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自治市行使居民自治的权力,以及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决策权。

在自治市内,市长是该市政府的首要官员,并代表市民在地方事务上行使职权。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基于地方自治法和相关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自治市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自治市法规定了自治市的职能范围,该市所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规划、交通、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

自治市政府的职能体系通常由内阁、部门和委员会组成,每个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特定的领域。

自治市制度还包括选举产生的议会,即市议会,市议会是市政府的立法机构。

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议员通常任期为4年或5年。

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批准执行地方政策、决策和法规。

自治市政府的财政由中央政府提供的中央拨款和议会拨款组成。

中央拨款是中央政府向自治市提供的经费,用于支持市政府履行职责。

议会拨款则是自治市政府自行筹集的财政资源,主要通过税收和其他收入来源获取。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和地方自治机构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治市政府为市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自治市政府还可以代表市民利益与中央政府进行协商和讨论,并对中央政府的政策提出建议。

然而,自治市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不同自治市之间的资金分配不平衡,导致有些自治市的发展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控制权,自治市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决策和行动受到限制。

第三单元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第三单元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一.确立的原因:封建专制制度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二.确立的背景条件:⑴13世纪初,《大宪章》的签署,以法律形式限制王权,为近代君主制的形成创造条件。

⑵13世纪中期,早期议会的形成,为英国近代君主制的形成奠定基础。

⑶1640—1688年光荣革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掌权,解决了国王和议会的主权之争,为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提供了政治保证。

三.确立的标志——1689年《权利法案》1.核心内容:用明确的法律形式限制王权,保证议会主权之上。

2.意义:标志着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集体统治,英国统治方式从人治走向法治;英国进入长期稳定发展时期;开创资本主义世界民主政治的新模式。

为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借鉴。

四.发展和完善:1.发展: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发展(君主立宪制的核心)⑴早期内阁。

⑵形成:“光荣革命”后,国王退出内阁,内阁承担实际行政职责。

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为第一任首相,主持内阁,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责任内阁制开始形成。

⑶发展:19世纪中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两党制形成,促进责任内阁制进一步发展。

⑷权力运行原则:国王:统而不治,象征性礼仪性的角色。

内阁政府:由议会下院选举中获胜的多数党上台组织内阁;多数党的领袖成为首相,是实际上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和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

若议会通过对政府(内阁)的不信任案,要么内阁所有人集体辞职,要么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议会:上院由国王任命,无实权;下院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对行政的监督权等,国家权力中心。

⑸作用:责任内阁制的建立,使立法机构得以控制行政,有效地调节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2.完善:1832年议会改革,普选权扩大。

⑴原因: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新兴工业资产阶级力量壮大。

⑵意义:确保了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的稳定和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微专题练习-高三人教版历史第二轮专题复习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微专题练习-高三人教版历史第二轮专题复习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一、选择题1.13世纪,英国形成了“王在议会”的局面。

1603年伊丽莎白一世去世,她远在外国的侄孙詹姆士一世继位,詹姆士对英格兰一无所知,坚持“君权神授”,王权逐步凌驾于议会之上。

直到光荣革命的胜利,议会才“收复”失去的权力。

这表明,光荣革命( )A.标志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B.使英国议会权力开始高于王权C.结束了英国君主制的历史进程D.对英格兰的政治传统有所捍卫2.英国1679年通过的《人身保护法》,议会上院意图阻扰这项立法,下院经过反复斗争,最终才得以通过。

这表明当时英国( )A.上院有较大的权力B.议会成为权力中心C.上院的权力转移到下院D.上下两院权力斗争激烈3.《英国史》的作者指出,英国的“光荣革命”“是不流血的,它无须乎内战、屠杀、放逐或报复……往日国王及国会间糜费精神的竞争今改为两者之合作,而国会则占着上风。

”作者认为“光荣革命”的“光荣”在于( )A.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没有流血冲突 B.解决了英国国王和议会间的矛盾C.国家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 D.议会通过和平方式掌控国家政权4.肖德甫在《大国法则》中认为:“光荣革命在英国的历史上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

?它不仅将英国1640年以来的革命成果以温和和妥协的方式巩固下来,并且以此为出发点,奠定了现代英国的基础,开启了现代英国之路。

”材料意在说明“光荣革命”A.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基本原则B.确立了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C.和平渐进的变革道路被各国借鉴D.推动了英国历史发展的进程5.1689年《权利法案》基本上是重申英国人“自古就有的权利”,比如议会必须定期召开,征税权属于议会等。

从表面看似乎没什么新意,但事实上却是政体制度上的一次革命。

材料中的“革命”是指( )A.君主制在英国结束B.英王丧失行政大权C.责任内阁制的确立D.君主立宪制的确立6.自1707年起,英国国王不再行使议会立法否决权,但国王仍可通过赏赐官职、年金等方式控制议会。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英国自治市制度是英国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代表了一种落地自治的模式,赋予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独立管理和决策的权力。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英国自治市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特点,并简要分析其在英国政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自治市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

当时,自治市是基于商业和工业发展而产生的,是一种城市自治形式。

这些自治市享有一定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并和国家的中央政府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

到了19世纪,英国经历了工业革命和城市化的浪潮。

为了更好地管理不断扩大的城市人口和解决城市面临的问题,英国政府开始制定法律,赋予一些城市自治市的地位。

从那时起,自治市制度开始在英国范围内得以推广和建立起来。

英国自治市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分权。

根据英国政府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在预算、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力。

这使得自治市能够根据当地的具体需求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更好地回应和解决当地居民的关切和需求。

此外,自治市制度还注重地方民主。

自治市政府通常由选举而产生,市政府的成员负责管理和发展当地社区。

市政府还与居民组织和利益代表进行沟通,以确保当地居民的声音被听到,并能够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

这种市民参与的机制促进了地方民主的发展。

在英国的自治市中,伦敦可谓最具代表性的一个。

作为英国的首都和最大的城市,伦敦拥有更广泛的自治权力。

伦敦市政府拥有各种独立的管理和决策权力,包括土地规划、交通管理、房屋租赁、教育和环境保护等。

这使得伦敦能够更好地适应自己独特的需求和挑战,更好地提供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自治市制度在英国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有助于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自治市制度也为英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政策和改革的实验场所。

成功的地方政策和实践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和应用。

此外,自治市制度激发了地方创新和竞争。

英国法治

英国法治

英国的法治及其经验张悦法治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

但是,不同国家的法治道路却各有各的不同:有的国家既漫长又曲折,历经坎坷才终达目的,有的国家历经艰难曲折后至今也未实现。

但是,也有的国家就比较顺利,并且较早地获得了成功,英国就是这样的国家。

尽管英国的法治进程不敢说是不漫长的,但曲折的确比较少,中断和反复从未发生,堪称是一条成功之路。

那么,英国的法治之路是怎样取得成功的?有何经验与启示?本文拟首先分四个关键性历史“网结”,粗线条地追溯英国法治历程,然后就英国的法治经验谈一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一、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法治的起步英国的法治进程始于建国之时,源于古代日耳曼人的原始习俗。

公元5世纪中叶,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

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本生活在欧洲大陆,属于日尔曼人分支。

入侵不列颠之前,尚处于氏族社会解体阶段,社会秩序主要依靠原始部族习惯来维持,而维护和执行部族习惯的机构是各级民众大会,即部族大会、千户区大会和百户区大会。

大会通常在称为“法律之丘”的山脚下举行,山丘之颠立一巨大石柱,象征法律的至高无上。

届时,会场四周树以木桩,用一根称之为“圣围”的长绳圈围起来,圈内之地是“和平圣地”。

会议由所属区域内的全体自由民组成,开始时首先举行静肃仪式,由主持人(即各级首领或长老)庄严宣告:“余要求诸位静听,不听者禁之。

”继而由一名或几名被大家公认为精通习惯的宣法者提议制裁方式,最后由全体与会自由民通过撞击武器的方式做出判决。

“法律之丘”、“圣围”、“圣地”等历史遗迹证明,日耳曼人自古就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另据塔西陀《日尔曼尼亚志》描写,古日耳曼人即便是在娱乐和赌博中,也都“正经其事地”认真对待游戏规则,“甚至当赌本输光了的时候,把自己的身体自由拿来作孤注一掷。

输家情愿去做奴隶;即使他比对方年轻力壮一些,也甘心被缚着去拍卖。

”庞德认为,这种习惯体现了一种“严格法的精神”。

入侵不列颠后,盎格鲁-撒克逊人把古日耳曼人的“严格法的精神”和不成文习惯随身带入英伦,并把它们奉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于是形成了英国早期的习惯法。

三十年战争与英国政治

三十年战争与英国政治

三十年战争与英国政治刘淑青(德州学院历史系,山东德州253023)摘要:从中世纪后期起,由于议会的日益崛起,历代英王大多遵循这一原则:对外战争必须有议会的支持,否则战争必然导致政治局势的剧烈动荡。

查理一世未能遵守这一原则,他在三十年战争期间实行的一系列专制措施与英国悠久的民主传统和法治观念发生了激烈的碰撞,最终导致了政治形势的急剧恶化。

关键词:三十年战争;英国;军事改革中图分类号:D5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51(2007)05-0129-04收稿日期:2007-08-19作者简介:刘淑青(1969—),女,山东德州人,德州学院副教授,博士,欧美文化研究所所长。

查理一世统治时期,英国卷入三十年战争,在战争的巨大压力下,英国财政体制和军事体制上的严重弊端暴露无遗。

王室财政体制根本无法为对外战争提供充足的战备供应,军事体制问题也完全凸现出来。

由于国王没有常备军,对外远征军队伍大多是由地方上比较穷困的社会下层组成,军事素质和武器装备很差,无法应付前线战争的需要。

战争要求权力的集中,查理遂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名,实行了一系列专制措施。

这些带有绝对主义色彩的措施与英国悠久的民主传统、法治观念和自治观念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从而导致了英国政治形势的急剧恶化。

一三十年战争导致王室财政状况更加窘迫。

由于英国王室政府的财政税收体制自14世纪起,基本上没有进行变革,它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从16世纪中期起,英国国王政府的财政就已经陷入入不敷出的境地,即使在和平时期,国王政府的收入也很难维持正常的财政支出。

在经历了近100年的通货膨胀后,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政府收入增长的速度远远落后于物价增长的速度,王室政府收入的实际价值已经大大下降,但是政府开支却因物价上涨而急剧膨胀。

16世纪末王室政府的日常开支增加了5倍,到1614年,王室政府开支由16世纪末的30万镑迅速上升到52.2万镑。

在和平时期,王室政府的收入已经很难维持正常的政府开支,遇有战争,王室政府的财政窘境就更加突出了。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教材图解(思维导图+微试题):第7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教材图解(思维导图+微试题):第7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第三单元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人教新课标)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思维导图】
【微试题】
1.(2013·江苏高考)“工业革命改变了英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的持续增长造成中等阶级与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贵族、大地主的地位与经济实力都大为下降了,但他们仍把持政治权力,造成权力分配与社会力量对比高度脱节的状态。

”为了解决这种“状态”,英国在政治上( )
A.发动光荣革命,与新贵族阶层妥协
B.颁布《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
C.建立内阁机构,限制国王的行政权
D.改革议会制度,中等阶级更多参政
答案:D
2.肖德甫《大国法则》中认为:“‘光荣革命’在英国的历史上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

它不仅将英国1640年以来的革命成果以温和和妥协的方式巩固下来,并且以此为出发点,奠定了现代英国的基础,开启了现代英国之路。

”该材料反映了“光荣革命”()
A.使英国议会制度从此开始真正确立
B.为英国现代化进程提供了适宜的环境
C.和平渐进的变革道路被各国借鉴
D.使英国确立了责任内阁制政体
答案:B。

【通史】一轮复习-工业文明准备时期(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确立时期

【通史】一轮复习-工业文明准备时期(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确立时期

时间
1920年 男子21,女子30有普选权;男女平权 ①选举的财产资格限制逐渐降低直至取消; ②选举的范围不断扩大,最终基本实现普选; ③议席分配逐渐从地区代表制向比例代表制过渡。
资产阶级政治民主不断完善的原因
材料一::工业革命迅速壮大了工业资产阶级的力 量,他们为维护自身利益,强烈要求参与国家管理。 材料二:英国1832年改革后,工人阶级展开争取普选 权的宪章运动。60年代,资产阶级激进派和工会联合起 来,再次掀起争取议会选举改革的群众运动。 材料三:英国完成工业革命后,经济繁荣,人民生活 水平提高,义务教育制的实行,大大提高人口素质。议 会中两党为争取选票,竟相进行改革。 材料四:一战中,妇女参与生产,发挥重要作用,使 议会考虑赋予妇女选举权。
英国女王(1837—1901),印度 女皇(1876—1901)。她在位期间, 英国工商业快速发展,扩大对殖 民地的掠夺(号称“日不落帝 国”),几乎享有对世界贸易和工 业的垄断地位,被西方史学家称 为英国历史上的“黄金时代”。 这种发展不是因为她做出了多么 轰动的事业,而是因为她什么也 不做,仅仅恪守立宪君主的本分。
考点一
争取民主 确立民主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资产阶级革命
英国近代的民主历程
《权利法案》
责任内阁制的确立
完善民主
议会改革 普选制 两党制
考点一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克伦威尔领导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1、个人活动及贡献: (1)率领议会军取得内战的胜利 (2)处死查理一世,建立共和国 (3)远征爱尔兰 (4)1651年,颁布《航海条例》 (5)建立护国主政体
议会改革的趋势 降低选民财产资格,取消“衰败选区”;对选 1832年 区设置、选举名额进行重新调整分配;工业资本 家取得政治权利。 降低选民财产资格限制,工人阶级大部分得到选举权。 18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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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行政法治之路【摘要】世间有许多地方因气候适宜和水土腴美而得天独厚。

然而以政治制度所赋予的幸福论,没有一个民族像英格兰一样让人民普遍受惠,也没有一个民族像英格兰一样如此成功地协调了财富、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这些政治优势绝不源于本岛的天时地利,而是归功于英格兰的法治精神。

我们这个民族所具有的独立自主精神和吃苦耐劳的特性都能经由这种法治精神得以体现和理解。

……有史以来,强大民族能建立自由政治者并非少见。

然而历经数个世纪的枯荣沉浮而一个民族的自由政治未见丝毫衰败的迹象,反而具有自强不息的气魄者,当以英格兰最为独特。

【正文】世间有许多地方因气候适宜和水土腴美而得天独厚。

然而以政治制度所赋予的幸福论,没有一个民族像英格兰一样让人民普遍受惠,也没有一个民族像英格兰一样如此成功地协调了财富、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这些政治优势绝不源于本岛的天时地利,而是归功于英格兰的法治精神。

我们这个民族所具有的独立自主精神和吃苦耐劳的特性都能经由这种法治精神得以体现和理解。

……有史以来,强大民族能建立自由政治者并非少见。

然而历经数个世纪的枯荣沉浮而一个民族的自由政治未见丝毫衰败的迹象,反而具有自强不息的气魄者,当以英格兰最为独特。

——哈勒姆*20世纪结束的时候,英国行政法几乎和世纪初一样,仍然维持着那古老而连续不断的体制:官民受同一种法律支配,行政案件受普通法院管辖。

这种状况至少在表面上并无变化。

然而,变化是静悄悄地进行的,许多无声无息的事件已经使英国行政法的性质、结构和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其变化之大,竟可让任何人都感到大吃一惊。

正如丹宁勋爵(Lord Denning)所言:“也许现在我们确实可以这样说,我们已经拥有一个发达的行政法体系。

”[1]或者如迪普洛克勋爵(Lord Diplock)宣称的那样:“在我的司法生涯中,我认为英国法院向综合行政法体系的迈进是其在这一时期持续作出的最大成就。

”[2]英国这种发达的和综合的行政法体系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遵循了什么路径,体现了什么样的制度和文化特征?英国行政法的制度和理论模式在西方行政法体系中的独特性是什么?对今日中国行政法建设隐含了何种启示?围绕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试图阐明五个有英国特色而又相互关联的行政法问题:(一)英国的法治与行政法观念;(二)英国行政法的性质和范畴;(三)英国传统的行政法治及其在20世纪的演进;(四)行政法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五)英国行政法的两种学术传统和理论模式。

一、戴西的遗产:英国的法治与行政法观念重温戴西(A. V. Dicey)的命题,是理解20世纪英国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这个基本命题是“英国不存在真正的行政法”(There exists in England no true droit administratif)。

[3]在写于1885年《宪法研究导论》一书中,戴西指出:在许多大陆国家中,尤其是法国,存在一种被称之为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的制度。

这种制度建立在若干法律观念之上,迥异于我们英国普通法的基本原理,特别是我们一向所称道的法治原则(the rule of law)。

……专就droit administratif 这一术语而言,英国法律词汇中尚未有对应物。

仅以字面论,“administrative law”一词算是最相称的译法,但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英国的法官和律师仍不知其为何物。

……在英国,以及源于英国文明的国家(如美国),行政法的制度和原理事实上尚未为人所闻所见。

[4]直到1915年,戴西仍未改变自己的命题。

尽管他已看到英国人对法治的尊崇已明显不如往昔,也注意到法国行政法、行政法院和权限争议法院日渐具有司法的平等色彩,同时也承认英国在引进某种类似于法国行政法的制度上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如1911年《国民保险法》的颁布),但戴西仍然坚持认为,英国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是法治原则对“真正行政法”移植到英国的致命打击。

[5]为什么戴西坚持认为“英国不存在真正的行政法”呢?他主要从考察法国行政法与英国法治的异同中回答这个问题。

在戴西看来,法国代表的“真正的行政法,”建立在公共利益、官吏特权及分权原则的基础上,它以四种英国人尚未闻知的特性而著称于欧陆,并为许多国家纷纷仿效:[6]第一,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政府及其官员与公民的关系由特殊的法律调整,这种法律有别于调整私人相互间关系的一般法律。

第二,涉及政府或公共行政的一切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受理并独立作出决定,普通法院无权过问。

第三,关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冲突,由平衡代表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权限争议法院处理。

第四,通过排斥普通法院对官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行政法和行政法院主要用于保护行政官员的特权和利益。

与法国“真正的行政法”不同,英国既不存在行政法院体制,也没有发展出作为公法的独立的行政法体系,与此相关,戴西认为作为英国宪法根本原则的法治(rule of law)包含三种独特含义:[7]首先,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尊应与武断权力相抵触,凡一切独裁、特权,以至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均应予以摒弃。

英国人民受法律治理,并且仅仅受法律治理;任何人仅仅因违法的缘故而受惩罚,除此之外,他不因其他情形而受非法惩罚。

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换言之,国内一切阶级均平等地隶属于普通法院的管辖并遵守普通法。

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意味着摒弃一切官员或其他人可以不受治于普通法律及普通法院管辖的观念。

因此在英国,我们确无一物与法国的行政法或行政法院相吻合。

一种广为外国人熟悉的观念认为,凡与政府或其公务员相关的事务或争端超出了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而应由多少具有官方色彩的特别机构处理。

这种观念对英国法律来说绝对不是陌生的,事实上它根本有悖于我们的传统思想与风俗习惯。

最后,法治可用作表达我们一个宪法事实的定律,即在国外,宪法自然是由成文规则构成的,但英国宪法并非个人权利的渊源,相反,她是法院规定和执行个人权利后自然产生的结果。

简言之,在法院诉讼行为中确立的私法原则由议会扩展地应用于规定王权及其雇员的地位,因此英国宪法是本岛普通法运作的结果。

戴西上述比较、观察的结论是,英国的法律迥异于法国行政法,行政法在实际上未曾输入英国。

尽管有些法律开始授予行政官吏司法权力,但在英国法律中至为微薄,也并不表明政治家们要将本国的法律原理大加改革,总之,英国不存在真正的行政法。

但戴西不否认法国行政法与英国的某些历史有联系,甚至认为今后英国可能会发展出一个法国行政法的支派。

他认为,法国行政法与英国16、17世纪(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王权思想是相当吻合的,当时的枢密院(Privy Council)和星法院(Star Chamber)就类似于法国的国家参事院和行政法院,但光荣革命削弱了枢密院的权力,树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并撤销了星法院,使行政法在英国再无抬头之日。

以造法的方法论,法国行政法与英国法律都主要是判例法(case laws),法国在1800-1908年间行政法的发展酷似英国宪法,并非人造的,而是自生自发的演进,戴西也注意到,法国行政法在过去半个世纪,武断性质渐次减除,司法色彩渐次增强,行政法院已经不能被视作行政机构了。

由此观之,“任何人倘能通晓英国司法行政的历史,自能遥望行政法的进展过程,而测定未来进步的可能性,即行政法在法律专家的领导下,最终必能演进而成为法国行政法的一个支派。

”[8]戴西晚年甚至对由高等法院执行公法和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他提议是否可以考虑组成一个由兼通行政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人组成的、独立于行政控制的机构来处理上述问题。

[9]戴西的意见隐含着英国今后建立行政法院的可能性,他事实上预言了日后英国上诉行政裁判所的建立。

当1922年戴西逝世的时候,他为20世纪英国行政法留下了一笔丰厚的思想遗产。

他关于法治和行政法的论述,无论是否符合当时的情形,都已经成为英国律师、法官和其他法律学者的主流见解。

即使是反对戴西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他们自己也是在戴西的阴影下成长起来的。

关于戴西的影响,詹宁斯(W. I. Jennings)这样评价:“戴西对英国公法发展作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他的学术威望至今仍远远超过当代的任何一位公法学家。

也许这样说是恰当的,没有一个国家曾对一位谢世的公法学家像戴西之于英国一样受到如此的推崇。

”[10]最近一份权威的统计资料表明,戴西对20世纪英国公法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包括Leo Amery, Walter Bagehot, William Blackstone, Lord Bryce, J, A, G, Griffith,Ivor Jennings, Harold Laski, E. W. Maitland, J. D. B. Mitchell O. Hood Philips 和E. C. S. Wade在内的11位公法名家的影响的总和。

[11]因此似乎毫无怀疑,许多学者在回顾20世纪英国行政法时都将这一法律部门在英国“遭受的挫折”归咎于戴西。

“在英国缺乏具有普遍管辖权的高级行政法院的原因完全可以从英国宪法史和戴西教授的影响中得到解释”。

[12]他的“根本错误”(对大陆国家行政法院的误解)导致了最为不幸的后果,而且他的这种错误“太过根本,以致于人们很难理解或原谅这种错误会发生在像他这样一名著名学者的身上。

”[13]正是戴西的误导,致使“独立的行政法院”的观念,乃至于“行政法”这一术语,渐渐在英国被称作对法治的否定。

[14]这些评价无疑是有些偏颇的,甚至存在误会。

但种种评论表明:要理解20世纪英国行政法,戴西的命题是不能绕过去的。

戴西的命题及影响,可归纳为五点:第一,英国不存在真正的行政法。

在此,戴西指的是不存在像法国(1800—1908年间)那样存在一个独立的公法体系及行政法院体系的“真正的行政法”。

第二,英国的行政法治是法治的一部分,它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信条出发,强调两条基本准则:官员同普通百姓一样,遵守同样的法律;服从同一种法院(普通法院)管辖。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戴西认为英国的法治迥异于法国的行政法。

第三,英国16、17世纪曾有行政法的思想与体制,法国行政法日渐司法化,英国今后可能会发展出一个法国行政法的支派。

但戴西这一命题殊少受到重视。

第四,戴西的上述命题被后来的法学家普遍认为,在不注重公私法划分的英国法律传统中,英国存在一种与“法治”原则相契合的“私法模式”(private law mode)[15]的行政法,它相对于大陆国家的官法(Official law),突出官民法律关系的平等,即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因公务与公民个人产生的关系等同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遵守同样的法律,服从同一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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