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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税收探索政策的思考解读论文(共3篇)

税务税收探索政策的思考解读论文(共3篇)

税务税收探索政策的思考解读论文(共3篇)论文一:《税务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其政策探索》摘要:本文探讨了税务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探索。

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发现税务税收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其影响范围和程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本文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包括减少税务税收的负担、优化税制结构、加强税收执法等。

1.引言税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税务税收的规模、结构和政策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而对于如何在经济发展中合理运用税务税收政策,以取得最佳效果,一直是各国政府和经济学家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2.税务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税务税收对经济发展具有多重影响机制。

首先,税收收入可以为政府提供经费,支持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税务税收可以通过调节经济行为、改善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然而,税务税收也可能会对经济主体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约束,可能导致资源流失和效率下降。

3.税务税收政策探索为了实现税务税收对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需要探索相应的政策。

首先,应减少税务税收的负担,特别是对于低收入群体。

这可以通过调整税收率、增加税务减免政策等方式实现。

其次,应优化税制结构,通过调整各类税收的比重和税率,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最后,应加强税收执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逃税行为,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

4.实证研究及政策启示本文还通过实证研究对税务税收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研究发现,税务税收的规模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税收结构和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实证结果,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启示,包括加强税收执法、优化税制结构、减少税务税收的负担等。

5.结论税务税收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通过减少税务税收的负担、优化税制结构、加强税收执法等措施,可以实现税务税收对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

关于税收的论文3000字

关于税收的论文3000字

关于税收的论文3000字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方法有很多种,如税收、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税收的论文3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税收的论文3000字篇1浅议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学税收筹划与节税的属性大致相同,它以一种合法的方式被许多国家的政府所认同,从而被各国的税收部门和法律部门所鼓励。

中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税收的筹划也逐渐得到了国家的接受并且被广大企业的纳税部门所采用。

当今,我国的税收筹划的经济、制度以及社会都有了很大的改变。

我国的税法规定越来越多元化,其规范也越来越复杂,纳税的主体权利已经逐渐被强化。

这些都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更大的空间,但是这些变化对于税收正当性的判断带来压力。

一、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税收的方式变得多样化,企业筹划税收已将逐渐被国家所采纳,但是企业对税收主体权的不断强化,使得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加大,加上一些专业机构的参与,促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这些因素导致对税收的筹划合法性的区分带来困难,导致与此相关的法律出现失误。

由于企业间竞争的愈加激烈,使得税收筹划更加成为企业的有力措施,并在不断地变化。

但是关于税收筹划方面的专项立法、规划与实践以及学理研究不能够及时地适应这些变化,在利益的驱使下,使得许多企业的税收筹划违背了税收正当性的基础,进而导致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造成税收筹划与法律规定和税收的正当性相背离,对于税法的公正公平造成不利影响。

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及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新变化要求业内人士对于税收筹划的正当性进行深入探究,明确税收筹划的正当性和不正当性,对两者做出清晰划分,以保障税收筹划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尽管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在立法上对节税和避税进行划分,但是实际情况下税收筹划过于隐蔽和复杂,使得节税和避税的界线过于模糊,难以划分。

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税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这种划分不能够单单依靠税法的理念,而且要从它的具体规定、原则以及精神的层面出发,来维护税收筹划的正当性。

税务税收探索政策的思考解读论文(共3篇)

税务税收探索政策的思考解读论文(共3篇)

税务税收探索政策的思考解读论文(共3篇)一、《税收扶贫政策的效果评估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启示》该论文主要探讨了税收扶贫政策的意义、实施情况、效果评估及对社会发展的启示。

该论文强调了税收扶贫政策的实施是促进社会公平和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也是地方政府实现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论文指出,税收扶贫政策的实施不仅需要强有力的管理和监管,更需要科学的评估和分析,以确定其效果及可行性,并对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从效果评估方面来看,论文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对部分税收扶贫政策及其效果进行考察。

研究结果表明,税收扶贫政策对于缓解贫困人口生活状况、提高其收入水平和增强其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等方面均具有积极作用,也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例如政策执行不充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税收扶贫对象的认定不足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从对社会发展的启示方面来看,论文认为通过税收扶贫政策的实施,地方政府可以借助税收手段,促进本地区社会公平和经济繁荣,进而带动整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论文还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政策建议,包括加强政策合理性与可行性的研究、建立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以及强化政策执行和监管等方面。

二、《税收减免政策的影响因素及效果评估》该论文主要探讨了税收减免政策的影响因素和实施效果,并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北京市某地区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考察。

论文认为,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能够从多方面促进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繁荣,但它也受到一系列影响因素的制约。

因此,要实现税收减免政策的最佳效果,需要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通过资料搜集和实证研究,该论文提出了影响税收减免政策实施效果的主要因素,包括企业自身因素、税收政策因素和地方经济环境因素等。

例如,企业自身因素中的资本占比和业务范围等因素、税收政策因素中的税收减免政策力度和实施措施等因素、地方经济环境因素中的行业发展水平和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力度等因素均对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效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一、税权分析(一)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分析。

税权作为一个税法概念,应当将其置于税收法律关系中,按照法律权利的一般原理对其进行解释。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形式多么复杂,最基本的当事人是GJ和纳税人,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GJ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权不是GJ单方面的权力;GJ和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两极,理应享有对等的权利义务,税权也应是GJ和纳税人同时享有的税收权利或税法权力。

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角度看,税权即税法权利,是指税法确认和保护的GJ和纳税人基于税法事实而享有的对税收的征纳和使用的支配权利。

由此可见,对于GJ而言,税权体现为对税金的取得和使用的权利;对于纳税人而言,税权体现为纳税人对税收要素的参与决定权和对税款使用的民主监督权等。

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和纳税人作为税收双主体之一的角度来认识税权,提升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并将纳税人税权系统地划分为税收使用权、税收知情权、税收参与权、税收监督权、税收请求权等几类。

(二)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分析。

对于税收本质的认识,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的GJ分配论,认为税收是GJ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另一类是以西方社会契约思想为基础的等价交换说、税收价格说和公共需要说,认为税收是公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GJ财政收入,从而使GJ得以具备满足公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是公民为猎取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

从公共财政角度出发分析税权,将税权不仅定位在GJ与纳税人之间权力与权利的追求,并将纳税人作为税收权利的主要地位,纳税人为了获得公共需要而纳税,政府则成为企业获得公共需要而必须提供公共服务的GJ权力。

(三)税收权力与税收权利。

马克斯·韦伯说:“权力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而权利是权利主体在权力保障下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和索取,是社会治理者、领导者所保护的必须且应该的索取和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

我国现阶段税收伦理论文

我国现阶段税收伦理论文

我国现阶段税收伦理的研究与思考摘要税收伦理既是税收治理面临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相对主义、税收技术主义现实挑战的催生,也是伦理学和税收学学科发展的必然要求。

税收伦理是指征纳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以及应该如何的规范,其当代使命在于寻找和发现优良的税收治理道德规范为税收治理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其基本问题在于探求税收活动中征纳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规律,社会制定税收道德的终极目的,进而制定优良的税收治理道德原则和规范。

税收伦理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税收公正,税收平等和人道,而诚信是税收治理最重要的道德规则。

关键词税收伦理税收治理道德规范在我国最近几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活动宣传的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和“税收·发展·民生”,这一方面说明了当今我国的纳税人的伦理和诚信纳税状况有待改观;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和税务机关在重点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的同时,也在打造社会主义制度下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并取得了非常显著成效。

税收,是指社会管理人员对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获取财富的时候征收一定公共资源占有费用的活动。

这样,由于社会管理人员所凭借的公共权力的获取途径不同,资源类型不同,税收就有了不同的表现形态。

由于社会公共资源的结构和类型不同,社会管理人员获取财富所借用的社会公共资源类型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税种。

税收伦理的内涵,合观“税收”与“伦理”的内涵可知,所谓税收伦理,是指征纳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以及应该如何规范,是指社会管理者——征税人与被管理者——纳税人之间关系事实如何的规律与应该如何规范。

具体说,税收伦理是社会公共资源的管理者——政府借用社会公共资源创获财富者——纳税人之间关系事实如何的规律与应该如何的规范。

社会公共资源的管理者——政府与借用社会公共资源创获财富者——纳税人之间关系事实如何的规律,政府应该如何治理税收活动的规范以及借用社会公共资源创获财富。

税收伦理研究是现代伦理学研究的一科尚未深入进行探讨的学问,进行这方面研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精选5篇)

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精选5篇)

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一、税收立宪的必要性在现代国家,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就是税收关系。

税收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不得不加以宪法约束。

世界各国宪法均有关于税收立宪的条款,近代资产阶级的宪政实践则是直接从税收立宪开始的。

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税收在社会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国家与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逐渐朝着税收关系的方向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已经写入宪法,而税收法治无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

税收立宪不仅是税收法治的根本前提,而且是近代法治和宪政的开端与标志。

世界各国无一不将税收立宪作为本国迈向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的第一步重大举措。

我国在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之后,更应该及时进行税收立宪,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

二、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立宪规定的缺陷目前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一条,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宪法可以发现,大多数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类似我国宪法中的人民的纳税义务。

因此不宜把规定人民基本纳税义务的条款解释为规定国家依法征税义务的条款。

我国的《立法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了税收法定原则,但这并非税收立宪,而且其并非是从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的角度来规定的,考察世界其他国家也并无这种税收立宪之先例,因此,《立法法》的规定无法代替税收立宪的作用。

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税法领域行政法规占主导,而法律占次要地位的局面,这一立法现状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

税收理论专题毕业论文写作

税收理论专题毕业论文写作

03
在写作过程中,需要注重论文的逻辑 性和条理性,合理安排各部分内容, 使论文结构紧凑、内容丰富。同时, 要充分参考相关文献,确保研究的全 面性和准确性。最后,对研究结果进 行深入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应的政策 建议和实践指导。
Part
02
税收基本理论
税收的定义与性质
税收定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凭借政治权力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 制征收的财政收入。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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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01
本论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 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税收理论进 行系统梳理和分析。
02
论文结构主要包括:引言、税收理论 的发展历程、主要观点和实践应用、 结论等部分。其中,税收理论的发展 历程将重点介绍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 流派和代表人物;主要观点和实践应 用将深入分析税收理论的各个方面, 包括税收原则、税制结构、税收负担 等。
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通过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合理规 划税务责任,降低税负。
合理安排资金运营
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营,优化资 金结构,降低税务风险。
避税行为的界定与防范措施
避税行为的界定
避税行为是指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或模糊地带,以减少税负为目的的行为。
避税行为的防范措施
加强税收立法、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加强国际合作。
断升级和创新,如电子税务局、大数据分析等。
纳税服务的优化与创新
纳税服务的优化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措施和 便利,包括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优 化纳税服务可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减少 税收流失和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可以从以下 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如简化办 税流程、缩短办税时间等;二是拓展服务渠道和方式 ,如网上办税、移动办税等;三是加强服务人员培训 和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

《2024年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研究》范文

《2024年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研究》范文

《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社会经济环境下,税务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的重要环节,基层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工作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更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基层税务机关在依法治税方面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基层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工作的最前线,承担着宣传税收政策、服务纳税人、征收税款等重要职责。

依法治税在基层税务机关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二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三是推动法治建设,提高社会法治意识。

三、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尽管基层税务机关在依法治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执法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滥用职权等现象。

2. 执法不严: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时,存在宽松软的现象,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3. 服务意识不强: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在服务纳税人方面存在不足,如办事效率低下、服务态度不佳等。

四、解决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 严格执法:基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税收秩序。

3. 提升服务质量:基层税务机关应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税收政策、执法过程和结果,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

五、加强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实践探索为了更好地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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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我国税法中确立“疑税从无”原则研究摘要:“疑税从无”是指对税收征管中的矛盾和疑点保持质疑,该原则具有强烈的客观性,是税收法定主义在实践中的具体演绎,也是税法原则完整性和人权保障价值理念的内在要求。

“疑税从无”原则对政府征税权构成制约,使税务机关不能仅依间接资料而推定课税,从而为公民的经济生活和法律行为提供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成为提升税法立法级别的推动力之一。

我国税法立法应恪守税收法定的理念,从明确课税要素、在有关税收案件的审判中引入税收判例制度、加大对税收征管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和广度等方面确立“疑税从无”原则。

关键词:疑税从无;税收法定主义;课税要素;实质法治现代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但无论出于单纯的财政目的还是调控经济的目的,都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由于市场自身存在诸多缺陷,所以政府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克服市场失灵,矫正收入分配不公,提高市场效率,征税就是最重要的政府调控手段之一。

税收法定原则应被视为税收基本法的核心原则,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即税收征管中的“疑税从无”。

一、“疑税从无”的理论考察(一)“疑税”的含义对于“疑税”的含义,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笔者认为,“疑税”包括狭义的“疑税”和广义的“疑税”:前者指税种缺乏国家立法的支持,在涉及税与非税的问题上存疑。

后者包括两种情况:其一,税种虽有证据证实,但关于待证事实是否属于此税种的征收对象存疑,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一所建筑是否房屋通常不会有争议,但一些非典型的建筑结构如工棚、地下室、工程中的坑道、窑洞等是否房屋就存在疑问。

其二,我国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五级税法立法体制,各级税法立法和司法在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归属、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存在冲突,相关标准的模糊加上冲突解决方法的不完善会直接导致税收征管实践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构成广义上的“疑税”情形。

(二)“疑税从无”是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具体体现1.税收要素法定是“疑税从无”的第一要义。

税收要素是指实体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成立要件,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归属、计税依据、税率等。

只要纳税人的经济生活事实即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和应税事实满足税法规定的某一税种的全部课税要件,纳税义务就依法成立;只要其中某一项法定课税要件未被满足,则即使其余课税要件全部得到满足,纳税义务也不成立。

课税要件应当由法律规定,立法不能授权行政机关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也不得超越权限规定课税要件,否则该规定的效力应受到质疑。

对于实践中以行政立法的形式规定课税要件的情形,即便税种明确,也必须适用“疑税从无”原则认定其性质。

税收要素法定中的“法”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国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X性文件,不包括行政立法。

其法理依据在于:但凡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都只能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作出;税收具有转移私人财产权的效力,这种财产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X畴,因而非依法律不被剥夺。

我国目前有三部税收立法,即《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国务院出台的税收管理条例中有很多授权性规定,导致各级税收行政机关参与决定了税收要素,这是对税收正义原则的僭越。

2.税收要素明确是“疑税从无”的内在要求。

法律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应尽可能明确、具体,相关解释方法也应力求科学公正,内容模糊的解释与税收法定原则相背,也是对“疑税从无”原则的不执行。

“疑税从无”对税收要素明确的具体要求是:税法中意义不明确的规定应被认定无效。

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11项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其中的“偶然所得”就含义模糊。

继承所得、接受赠与所得、债务豁免、个人中奖、中彩票所得是否都应当被纳入偶然所得的X围?因此,立法一方面要尽量避免使用“合理费用”、“必要费用”、“其他合理方法”等弹性字眼,另一方面要坚持“疑税从无”的解释方法,对现有的相关模糊规定进行解释。

一个例外情形是,只要税法中使用的概念的核心内涵清晰,则即使人们对该概念的外延存在争议,税法关于该概念的规定也不抵触税收要素明确原则。

如1895年时的美国税法规定,进口蔬菜必须缴纳10%的关税,水果则免交进口税。

当年有美国商人从西印度群岛运回一批西红柿,纽约港的关税官认XX红柿是蔬菜,进口商则认为西红柿是水果,双方争执不下,后经美国高等法院判决认XX红柿为蔬菜。

与前文中房屋的概念一样,“蔬菜”、“水果”的核心内涵清晰,只是外延部分不确定,这与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并不抵触。

二、“疑税从无”原则的价值理性笔者认为,在缺乏法律依据、课税要件存疑且不能合理排除的情况下,应依税收法定和无税推定原则,作出“疑税从无”的判断。

税收的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确定,征税人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定,其价值理性在于:1.“疑税从无”原则对政府征税权构成制约。

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最有影响的学说之一——国家契约说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与统治者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即国家是共同协议的产物;税收是契约国家公民的最重要的义务,国家享有征税的权力,同时必须向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但是,国家的这种强制性权力如果不受有效控制,就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从历史上看,国家征税权的X围和界限是国家权力与公利关系中冲突最激烈、矛盾最突出的领域之一,税收法定主义和“疑税从无”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这种矛盾、冲突的基本框架。

①2.税收法定及“疑税从无”为公民的经济生活和法律行为提供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法律的基本价值理性之一是通过对行为正义的描述和责任的分配来指导和规X人们的行为,市场经济中的纳税主体应在税收法定和“疑税从无”原则的保护下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并凭借个人理性追求正当利益,最大程度地优化资源配置。

3.“疑税从无”对税务机关执法提出了高标准要求。

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或事实,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征收税款,既不能放弃征税,也不能变更纳税义务的内容(如与纳税人就税收问题达成和解或协议,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无法律依据而减免税款)。

在实际征税中,存在直接资料难以获得的情况,此时是否允许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所得的间接资料来推定课税事实的存在并征税呢?例如,某一企业营业税、所得税的原始计税依据遭损毁,此时税务机关能否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从业人员人数、所使用机器的台数等间接资料来推定该企业的营业额或利润额,并据此征收所得税呢?换言之,推定课税是否违反了“疑税从无”原则呢?笔者认为,推定课税虽然有一定的间接资料支撑,但所推定的事实很有可能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因而税务机关不能以推定课税为征税原则,而应当要求纳税人承担无法提供征税依据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4.“疑税从无”是XX政治和法治的内在要求。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人XX权”思想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主权称为人XX权。

人XX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是国家的灵魂、集体的生命,这种公意永远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②税收法定、“疑税从无”就是XX思想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契合现代国家人们通过选举代议机构来决定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要求。

法治的要素虽然多元化,但其基本内容有二:一是重要事项由法律规定,二是法律必须是确定的、可预期的。

“疑税从无”的内在要求就是课税要素的法定化和明确化,因而是法治在税收领域的具体演绎。

5.“疑税从无”是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率的有效手段。

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安德鲁科斯认为,法律制度是信息工具,它传导关于其他当事人预期行为的信息。

课税标准的明确会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使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都得到提高。

三、我国实行“疑税从无”的立法建议“疑税从无”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演绎,它体现了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但该原则的适用往往引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立冲突。

从“疑税从无”的法社会效果来看:一方面,该原则是作为保障纳税人财产权的制度出现在整个税法框架中的,它保证法律得到真正平等、公平的适用;另一方面,该原则为税法立法改革提供了实践素材,是提升税法立法级别的推动力之一。

我国税法立法应从以下七个方面确立“疑税从无”原则。

1.明确课税要素,使课税要素的法定性和明确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立法要尽量避免使用模糊词语如“合适”、“必要”、“其他”等来规X人们的税收行为,尽量减少适用类推和溯及既往的情形,以避免国家征税权的滥用和给纳税人造成无法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心理负担。

2.对有关税收的立法和执法权限进行整合。

我国应将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宪法》,由全国人大进行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尽可能减少行政法规对课税要素的直接规定。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制定,但目前国务院制定的各种实体性税收规X直接调整着纳税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分配,笔者认为应将这些规X的内容纳入基本法律的X畴,使税法的法律效力等级得到提升,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只能在其职权X围内制定关于税法基本法的实施细则。

在我国目前实行授权立法的背景下,应完善对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监督机制:应在授权机关审查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公众听证对税法实施细则草案进行论证,尤其要强化对课税要素和征税程序的论证,保证各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的对话和交流,提高税法立法的质量与可行性。

税法立法的位阶过低会损害税法体系的权威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的频繁变动则会加大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也使纳税人感到无所适从,进而影响纳税人的投资预期,减少市场投资。

3.在有关税收案件的审判中引入税收判例制度。

有学者认为,在税收实践中,仅靠税法条文罗列的内容尚不足以解决所有涉税事项及争议,运用税收判例则能很好地弥补税法条文的僵硬性。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英美判例法国家在审判制度上有着很大的不同,美国有很多著名的税收案例如希尔顿诉美国案(1796年)③、维齐银行诉芬诺案(1869年)④、波洛克诉农场主信托贷款公司案(1895年)⑤等,在这些案例中,法官造法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不但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对于权利义务的分配也更加灵活和具体。

在我国税收案件的审判中,法官也可以从以往的案例中吸取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的经验,在实体法的框架内进行合理的自由心证,作出高质量的裁决。

4.对税收征收行为的契约性质和举证责任予以重新考量。

西方国家的“税收契约论”认为公众是社会财富的所有者,公众有权利选择分配财富的方式,公众为了自身福利而委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此自愿让渡一部分个人财富。

“公众纳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是符合个人治理财富目标的次优选择。

⑥“税收契约论”的提出对于推动我国经济与政治改革意义重大,它对政府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其来源进行了重新阐明,促使政府自觉、自愿地进行税法立法和执法改革,推动税务机关文明行政、纳税人文明纳税的和谐税收征缴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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