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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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关联企业税务调整

会计实务:关联企业税务调整

关联企业税务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因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对购销业务价格的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2)对融通资金利息的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对劳务费用的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4)对财产收益的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5)关联企业管理费的调整。

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对关联企业,应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浅析关联方交易的涉税规范

浅析关联方交易的涉税规范

浅议企业关联方交易的涉税规范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竞争条件下,集团化企业在其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作为集团化企业,是我国大型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其一般有着较为复杂的股权关系。

而正是这种复杂的股权关系,构成了一个关联关系网,在这个关系网中,出于不同目的考虑,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发生各式各样的交易。

如何辨别出是否属于关联方,其交易是否构成关联方交易,这种交易所涉及的税务处理是否存在风险,是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和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都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本文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定义出发,进而深入分析涉税风险类型、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一般来说,对关联方的定义如下: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其中,控制是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通过这种决策能够盈利;重大影响,是指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能够参与,但是不能控制或者需和其他方一起控制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制定。

由此可见,任何的单体都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且关联方是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的,无论是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都是关联方的重要特征。

因此,认识一个集团化企业,首先要厘清其余各子公司之间的错综复杂的股权关系,进而判别哪些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后期的交易涉税规范的处理,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关联交易,即在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主要体现在其包含着不平等交易的可能性。

即具有优势的一方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优势,使得关联交易失去了等价有偿的交易准则,进而影响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时应该看到,因关联交易的存在,各关联方交易的成本、时间得到了极大的节约,可以作为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手段。

但正是这种优点的存在,往往导致集团化企业虚构关联方交易,逃避或者少缴纳税金,从而产生涉税风险。

二、涉税风险类型及表现形式一般来说,涉税风险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本身违反了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逃避、隐瞒、转移的方式少纳税金,属于主观上有意而为之;一种是因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企业和征收机关在具体业务的处理上出现偏差或分歧,从而产生涉税风险,属于客观原因形成,不存在主观故意性。

关联交易中的涉税处理

关联交易中的涉税处理

关联交易中的涉税处理目录一、资金融通管理二、集团劳务分摊三、总分汇总纳税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五、非居民业务第一部分资金融通管理一、未到位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009国税函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法人,应当每年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自然人(非股东),应当每年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自然人(股东),第一年应当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第二年。

2003财税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自然人借款2009国税函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007国务院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推荐下载】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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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之间、各种不同关联形式的企业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调拨与借贷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普遍。

那么,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又该怎么处理呢?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相关知识点:
 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5.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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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销售产品或服务、购买产品或服务、转让资产或使用共同资源等。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条件以及操纵财务报表等问题,因此在会计处理中需要特别关注和处理。

一、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1. 确认关联交易公司需要确认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包括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关联方人员以及其他关联单位。

确认关联交易的范围对后续会计处理非常重要。

2. 交易确认确立关联交易后,公司需要确认交易的相关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数量、价格、交易条件、支付方式等。

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会计处理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3. 会计处理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公司需要根据具体的关联交易情况采取不同的会计方法。

一般情况下,涉及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涉及购买商品或接收服务的交易也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

应当注意确认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等账务的处理。

4. 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关联交易的基本条件以及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风险等。

通过充分的披露能够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了解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二、关联交易的相关问题1. 利益输送由于关联交易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存在一方向另一方输送利益的情况。

比如母公司以高价转让资产给子公司,或以低价购买子公司的产品,导致母公司受益、子公司受损的情况。

2. 不公平交易条件关联交易可能存在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例如以高价销售产品或服务、以低价购买产品或服务,导致经济资源配置不合理,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3. 操纵财务报表通过关联交易可能操纵财务报表,包括夸大销售收入、扭曲净利润等。

公司通过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来创造虚假销售收入,进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

三、关联交易的监管及防范措施1. 合规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程序和决策机制,防范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

关联企业间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也越来越多。

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和资源的配置,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如何确保关联企业间的税务处理符合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成为重要的问题。

因此,关联企业间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

独立企业交易原则是指在没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企业间交易的定价应该参考市场上的同类交易价格。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定价与独立企业市场交易的定价保持一致,从而保证税额的公平与合理性。

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可以避免关联企业间的利益转移。

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往往存在价格的不公平,一方过高定价,另一方低价购买,从而将利润转移至税率更低的地区,规避税收。

如果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可以杜绝这种利润转移行为,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避免对国家税收的损失。

其次,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可以促进相关国家间的税收合作。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而伴随而来的是跨国企业间的关联交易。

如果各国都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可以减少因关联交易导致的税收争议和纠纷,促进国际税收合作,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再次,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可以提高税收管理的透明度。

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跨国资金流动,如果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可以更加清晰地追踪资金流动和税收,减少企业逃税和偷漏税的行为,提高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和准确度。

最后,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可以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在全球税收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国家财政的支持至关重要。

如果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可以避免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来规避税收,保护国家税收利益,提高国家财政收入。

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稽查

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稽查

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稽查(一)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节税规矩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自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挨次和确定的办法举行调节: 1.可比非受控价法。

即按自立企业间举行相同或相像业务的价格举行调节。

此处衡量相同或相像普通是考虑(一)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节税规矩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自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挨次和确定的办法举行调节:1.可比非受控价法。

即按自立企业间举行相同或相像业务的价格举行调节。

此处衡量相同或相像普通是考虑购销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交时光、成交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

也就是说,采纳这种办法必需考虑到所选参照物的可比性,详细的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

2.、再销售价格法。

即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企业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来调节价格。

该办法普通适用于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商品,在不加价或低价状况下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情形。

【案例】境外母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公司。

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节母子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

此处含该子公司的平时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母子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 10%)。

税务机关可根据这一价格调节该子公司从境外母公司的进货价格。

3.成本加利法。

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正成立价格,举行价格调节。

【案例】母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境外子公司,作价9万元。

经税务机关核查,该母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

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状况下该境内母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按照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举行纳税调节。

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8+2) (1+10%)=11.1(万元)因此该境内母公司产品的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强2.1万元(11.1-9)。

关联方之间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关联方之间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关联方之间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区别正常的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与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除商品销售以外出售的其他资产)处理。

第一,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比例较大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销售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例1】甲公司2005年度销售5000台设备给联营企业,每台设备的售价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当年度甲公司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设备分别为:按每台25万元价格出售2000台,按每台28万元价格出售1000台。

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销售设备的增值税税率为17%,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甲公司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比例为37.5%[(2000+1000)÷(2000+1000+5000)×100%],大于20%的规定。

甲公司对非关联方销售设备的加权平均价格为26万元[(2000×250000+1000×280000)÷(2000+1000)]。

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关联方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30000万元(5000×260000);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关联方不能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0000万元(5000×30-130000),该部分作为关联方对甲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因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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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的涉税处理
目前,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已成为企业购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购销价格是否合理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定的重点。

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税法对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价格合理性的要求,以减少彼此购销活动中的税收风险。

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价格是否合理,可运用再销售价格法进行判定。

即,如果关联企业销售给关联方商品的价格与关联方向非关联企业购进同类或类似商品再销售给其他非关联企业的价格相比,大于或等于减去其获得单位毛利后的差额(以下简称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差额),则关联企业销售给关联方商品的价格为公平交易价格,在申报纳税时可不对其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计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例如:某铁精粉生产企业是一家由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产品销售及其价格的确定全部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与母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子公司销售产品时,母公司先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子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将产品直接发往购买方。

在货款结算上,子公司先以每吨低于合同价20元
的价格向母公司结算货款并申报纳税,母公司再按合同价向购买方结算货款并申报纳税。

2008年子公司销售铁精粉154100吨,平均单价420元,而母公司从其他非关联企业购进同品质的铁精粉310000吨,平均进价415元,销售270000吨,平均售价440元,经计算:非关联交易的毛利率为(440-415)÷440×100%=5.68%,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公平成交价格为440×(1-5.68%)≈415(元),而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铁精粉的价格为420元,高于母公司从非关联方购进同品质铁精粉415元的价格,不存在《税收征管法》所称的价格明显偏低行为。

因此,子公司在申报纳税时可不对销售给母公司的铁精粉价格进行调整。

但如果子公司对母公司的结算价格低于415元,则按规定应该进行调整。

这个例子只是利用再销售价格法判断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价格是否合理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还应该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一,再销售价格法只适用于关联企业一方从另一方购进商品不经过任何加工处理直接出售,且在购买方有向其他非关联企业购进同类或类似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价格的情况下,对其价格合理性进行的判定。

购进商品经过加工处理后再销售,或者购买方不存在上述非关联交易价格时,其价格是否合理,则应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判定。

第二,在关联双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时,如:一方适用20%,一方适用25%,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认为相互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因此,高于或低于其
差额的价格都应该进行调整。

第三,在一方盈利、一方亏损的情况下,同样存在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相互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亦应对高于或低于其差额的价格进行调整。

第四,在一方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也存在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相互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同样应该对高于或低于其差额的价格进行调整。

第五,如果关联企业销售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长期存在大量留抵税款、而购买方长期缴纳增值税、且关联交易价格高于按再销售价格法计算出的“公平成交价格”时,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认为变相转移购买方应纳增值税的风险,应对高于其差额的价格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应该对低于其差额的价格进行调整。

第六,在实际工作中,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的价格不一定正好等于利用再销售价格法计算出来的“公平成交价格”,如果将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出台允许与其“公平成交价格”相差的合理范围,则其范围内的价格即为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处在范围内的交易价格就不必再进行调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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