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发展及借鉴.doc
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和意义(定稿)——邓光伟资料

200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 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78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严格工程担保管理,要求房 地产开发企业及承包商严格执行建设部137号文件。国办发 [2004]78号文件的发布,使推行工程保证的法律依据不再 是一个可以简单下结论的问题,其中涉及到我国行政规范 性文件的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 2005年5月,建设部印发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 行)》。 2007年4月《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针对建筑市场中 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工程款拖欠和拖欠农民工资问题,在立 法上大胆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和保险制度,为从源头解决工 程拖欠和防止拖欠农民工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试点阶段:
1998年到2004年期间,工程担保试点城市:北京、深圳、青 岛成都先后颁布实施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 规定》、《北京市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 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青岛市关于实行建设工程 担保制度的意见》;《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 《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 证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2000年5月,建设部、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住房置业担保 管理试行办法》。
三、规范和调整了建设工程 保证担保参与者之间的行为:
美国动产担保制度对于我国《物权法》实践问题之借鉴

二 、美 国动 产 担 保 交易 法 主 要 原 则 与我 国
《 权 法 》 比较 物 之
( )美 国 动 产 担 保 交 易 法 的 结 构 一
美 国《 一商 法典 》 九编 ( 称 “ 九 编 ” 共分 统 第 下 第 ) 为七 章 , 别为 : 分 第一 章 , 则 ; 二章 , 总 第 担保 合 同 的效
日正式 启 动 了美 国《 统一 商法 典 》 的草拟 。9 2年 。 15 美
国正式 对外公 布 了《 一商 法典 》 其 中第 九编 即为动 统 。 产 担保 交 易 法 。 止 16 截 9 8年 . 除路 易斯 安 娜 州之 外 ,
主要 源于英 国法律 。 国动产 担保 交 易法 的分 类方 式 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的商 法 。 被许 多国 家借 鉴与 引用 , 统 一 商法典 》 九编“ 而《 第 动产担 保 交 易” 更是 现代 动产 担保 法 的典 则 范 。 文 旨在通 过 解析 美 国《 一商 法典 》 九编 之 内容 , 我 国动 产担 保 交 易立法 与之 进行 比较 , 本 统 第 将 以 总结 各 自之优 势与不足 之 处 , 并借 鉴 美 国动 产担保 交 易制度 , 《 对 物权 法》 产担保 交 易制 度 司法 实践 动
其余 各州 均通 过 了《 统一 商法 典》 而 目前 实施 的第 九 。
编 最终形成 于 19 年 , 于 2 0 年 7月 1日生效 。 98 并 01 此
时. 已有 4 0个 州及 华 盛 顿特 区通 过 了该 编 。 2 0 至 01 年 1 2月 3 1日其 余 各州均 通过 了该 编 。 因此 。统 一商 《 法典》 九编为 目前美 国统 一实施 的动产担保 交易法 。 第 《 统一 商法 典》 出台后 ,其 第 九编 不仅 在美 国本 土。 而且 在 其 他 国家 如 加 拿大 、 西 兰 等均 取 得 了无 新 可辩驳 的成 功 。 了美 国因经济 一体 化 因素 强行 推销 除
美国保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保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靳珅来源:《中国市场》2016年第13期摘要:比较中美保证金制度的差别。
同时以上海期货交易所品种为例,实证分析美国保证金计算、收取方式本土化使用的可行性。
进而分析美国保证金制度可给我国的借鉴。
关键词:组合保证金;主力合约结算价;保证金可用资产范围;保证金计算方式DOI:1013939/jcnkizgsc201613052一、中美保证金制度的差别我国和美国的保证金制度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管理理念的差异。
对此CME归纳为“保证金的两种哲学”。
美国的保证金管理理念是“效率与风险”并举,即保证金的设置既要有利于提升市场的效率,又要能够防范市场风险,其保证金设置与调整的主要依据是期货价格波动率的大小。
我国期货市场的保证金管理理念侧重于风险控制,其总的特征是保证金水平相对固定。
第二,保证金种类的不同。
CME的保证金可以分为两类:初始保证金(Initial Margin)和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 Margin)。
初始保证金是市场参与者在其清算公司开启头寸时必须支付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即市场参与者随着时间推移维持其保证金水平的最低要求。
①我国的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其最低余额由交易所确定。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三,保证金收取方式的不同。
美国期货市场的保证金通常按每个合约收取固定数额的方式,我国是按合约价值的比例收取,同时采用梯度保证金制度。
第四,保证金计算方式的不同。
美国CME是直接以期货合约价格的实际变化(价格波动)为基准建立的,所以保证金水平是以货币单位计价。
我国期货市场在设计合约保证金水平时,有“板金配”这样的传统。
假设我国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6%,那么交易所保证金水平一般就设为合约价值的8%。
论美国工程担保发展历程对中国的启示

论美国工程担保发展历程对中国的启示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投资担保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且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据着一定的地位,我国的投资担保行业的兴起较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本文主要从美国的工程担保的历史和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借此对我国的工程担保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了简要的探究,旨在为了我国投资担保行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工程担保;美国;历史与现状;中国;对策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日益发挥出巨大的作用,我国的投资担保行业逐渐的崛起,在近几年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各项政策和制度也不断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建设,我国现在的大中型工程几乎都是采用招标的形式由专门的建设公司承建,而由于各种原因,不按时交工、不按时发放工人的工资、工程的质量不达标等情况时有发生,给整个工程建设行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美国的工程建设中,有专门的工程担保的法律法规,这对于规范建设公司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有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各州都在实行的施工留置权法律,承包商必须提供合同保证担保给业主,包括一份100%合同价的履约担保,一份100%付款担保,附加一年保修期,但无须以其资产反担保给担保公司。
担保人有责任为业主及承包商完成工程。
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
一、美国工程担保的发展历史1.美国1791年施工留置权美国1791年的施工留置权主要是政府为了修建一条当时国力尚不能承受的道路,为了鼓励人们参与建设以及免除财政和人们反抗的后顾之忧,提出了施工留置权,该施工留置权与动产留置不同。
不动产施工留置权采用登记制,除了承包商,与业主有间接合同关系的工人、供应商、分包商也有留置权。
不管是业主还是承包商的原因,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留置权,直至付款及赔偿解决为止。
如果业主拒绝付款或已无偿付能力,留置权人可依法拍卖不动产以清偿欠款。
2.1894年赫德法案的历史背景在19实际末,美国建筑业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建立的很多公司大多“有名无实”使得建成的工程质量低下。
美国担保法的应用与发展

美国担保法的应用与发展美国担保法是指在经济和商业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担保制度和法律规定。
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债权人权益以及维护金融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担保法不断发展壮大,并逐渐成为重要的商业法律领域之一。
一、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美国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是契约自由和有限责任原则。
契约自由意味着各方在签订合同时享有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利益约定合同条款。
有限责任原则则规定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债务人的责任限制。
二、担保法的主要形式在美国,担保法主要有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形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以作为借款的担保;保证是指第三方(通常是担保公司)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责任。
三、担保法的应用范围美国担保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涵盖了民事、商事、金融等领域。
在商业交易中,债务人为了能够获得借款或信用,常常会利用担保方式增加债权人对其履约责任的信心,提高借款或信用额度。
担保法也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企业融资、个人消费信贷等多个领域。
四、担保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复杂化,美国担保法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一方面,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对各种新型担保方式的规定也在完善中。
另一方面,担保法的实施和监管也更加严格,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五、担保法的问题与挑战虽然美国担保法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是担保法的执行成本较高,包括评估担保物的价值、法律程序的费用等。
另外,担保法在跨境交易中的适用和执行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六、担保法的启示美国担保法的应用与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首先,建立健全的担保法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债权人权益至关重要。
其次,应加强对担保法的研究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最后,担保法的改革和创新应紧跟时代的发展,适应新兴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的需求。
总结美国担保法在经济和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应用与发展对于促进经济稳定和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担保起源及发展历程

工程担保起源及发展历程工程保证担保最早起源于美国。
1894年,美国第一家专业保证担保公司——美国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在纽约州成立。
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事先取得工程保证担保。
同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认同公共保证担保制度,即以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取代了个人的信用保证担保。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种国际惯例,是一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使建设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风险管理机制。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效措施,即利用经济手段,引入担保人作为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负责,通过“守信者得酬偿,失信者受惩罚”的原则,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让实力强、信誉好、担保人愿意为其提供担保或承保的企业多得工程,反之则少得工程甚至接不到工程。
通过这种制约机制和经济杠杆,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素质,规范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业主支付担保的推行,也会使业主随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从而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最终保证工程质量。
我国工程担保发展历程1992年,建设部参与主办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发起的"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
1996年国务院颁布《质量振兴纲要》,吸收了"质量万里行"的重要研究成果,改变用计划经济手段抓质量保证监督机制。
1997年2月,在国家经贸委,"质量万里行"名誉主任薄一波亲笔写信予以高度评价。
会后,建设部牵头,联合治金工业部、国内贸易部、林业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0个部委共同探讨具体实施事宜。
1997年11月,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业风险管理考察团赴美国访问。
考察团回国后即向建设部党组提交了考察报告,并翻译了大量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公司,认为""借鉴美国工程保证担保业保险,对于推动我国机关报型质量保证监督机制的建立,具有很大的意义。
解读美国工程承包保函制度

美国工程承包保函制度:解读与市场拓展建议舒畅周红军近年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一直处于快速发展期,据报道,2004年全球建筑业投资规模已超过4万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约5%;而权威机构预测,未来5年的年增长率仍将维持在5%左右。
从地区情况看,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建筑市场,约占全球建筑投资份额的25%,潜力巨大。
尤其是2005年8月底新奥尔良受飓风和洪水袭击导致整个城市需重建,仅此一项政府投资至少在500亿美元以上,仅靠美国当地建筑商恐难以完成,这就为世界各国建筑商提供了进军美国建筑市场的契机。
然而美国的工程承包市场有其特殊性,其中特有的工程承包保函制度就是各国建筑商进军美国市场的瓶颈之一。
本文意在解读美国工程承包保函制度,促进中国建筑企业“走出去”,进军美国建筑市场。
一、美国工程承包保函制度的基本特征工程承包保函是指承包商为获得项目,向业主提交的一系列保函的总称。
目前工程承包保函已成为世界建筑业普遍接受和应用的一种国际惯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WTO及许多国家政府文件都对工程担保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际工程承包保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亚太、中东、非洲等地区为代表的低保额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高保额有条件见索赔付保函。
美式有条件保函基本特征如下:1、政府有专门法律规定美国的工程项目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一类是私营和民间投资项目,对承包商的选择没有特别的规定和限制,毋须公开招标。
从1894年的《赫德法案》开始,凡联邦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均实行强制性工程承包保函制度,以控制风险、保护纳税人权益,同时减少腐败行为。
1935年,《米勒法案》取代《赫德法案》,进一步确定了工程保函制度的架构。
除联邦项目外,50个州有“小米勒法案”,要求州政府投资的项目也必须被担保。
对私营建筑,虽未强制规定实行工程承包保函制度,但作为业内惯例和业主控制风险的需求,提交各类工程承包保函亦必不可少,只是金额比例不同而已。
美国建筑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启发

美国建筑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启发摘要]本文介绍美国建筑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产生的背景、种类、进展和具体的运作方式,该项制度对美国建筑业保障建筑合同的执行、保证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市场秩序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具有踊跃阻碍。
目的是对我国的建筑业担保制度在完善法律法规、担保业务种类的选择、运作方式等方面提供借鉴。
[关键词]保证担保制度;建筑业;借鉴中国的建筑业规模大,发展快,据报道,全球目前生产的水泥相当大一部分用在中国,10个塔吊有9个在中国的工地作业。
在快速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项目不能按时履约、民工工资拖欠等。
这些问题19世纪晚期在美国也曾出现过,由于建筑业迅猛发展,公共工程任务的开支约占联邦预算20%以上,因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一些不合格的承包商通过低价竞争获得了业务,结果大量工人工资、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支付,公共工程失败的比率急剧上升,支付义务以及劣质工程留给了政府。
后来政府通过立法实施建筑工程保证担保,对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也在尝试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美国保证担保行业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均对中国的建筑工程担保业具有借鉴意义。
1. 美国建筑工程保证担保的历史背景1.1 定义及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因工程合同一方(委托人或被担保人)的要求,向另一方(权利人)作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以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及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
委托人一般是指总承包商或分包商,权利人相应为业主或总承包商。
保证担保与传统的保险都是政府制定的风险转移机制,但两者显然不同,传统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因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损失,获得保险金的确定基于预料到的损失;保证担保公司根据不同的经营模式,主要业务是防止损失,保证工程项目的实施,保险金额实际是对建筑承包商预审的服务费用,预审主要审查财务实力和建筑经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发展及借鉴-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发展有百年历史,已形成较完备的制度体系。
实践证明,该制度对美国建筑业的风险控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对而言,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起步较晚。
80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我国。
1999年,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以工程保证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三个经济较发达城市先行试点。
2004年6月,北京市建委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要求2004年10月1日起“本市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推行保证担保。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保证担保。
”目前,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作用在我国日益得到重视。
但在实践中,该制度仅在国内部分重点市政工程的投资建设中有初步应用,缺少完备的制度基础及操作层面上的经验积累。
本文旨在介绍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模式,以期对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起到借鉴之效。
一、工程保证担保的内涵工程保证担保是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委托人或被担保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以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
工程方面的“保证担保(Surety Bond)”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保证担保,更强调“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
因为业主花钱买的是工程产品,而不是耗费时间与精力后买回赔款。
所以如果出现被担保人违约,担保人必须首先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而不仅仅是对损失进行赔付。
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更大程度地保护了业主的利益,保证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
所以为便于承担实际的履约责任,在美国工程保证担保的保函一般由专业化担保公司出具,不由银行出具。
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的发展(一)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出台的背景。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保证担保与建筑业发展到较高阶段相结合的产物。
19世纪晚期,美国建筑业进入迅猛发展时期,公共工程任务的开支大约占到联邦预算的20%以上。
当时,成为承包商不需要任何特殊的教育和经验背景,组建公司的成本也很低,所以大量不够资格的建筑公司在巨大的联邦工程预算出台以后,通过低价竞争获得了业务,结果大量工人工资、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支付,公共工程失败的比率急剧上升,支付义务以及劣质工程留给了政府。
为了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实行保证担保。
1935年,为最大限度地免除政府的责任,保证公共工程的及时完工和使用,“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法案”。
“米勒法案”提出用向保证担保索赔的权利取代公共工程的留置权利,还要求所有参与联邦工程建造的主承包商,必须投保以保证该承包商履约并按时付款给材料供应商和工人。
100多年来,工程保证担保以其特有的方式,保证了美国建筑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目前美国保证担保业是一个年营业收入达到20多亿美元的行业,保证担保业务有2/3来自工程担保。
(二)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模式。
美国目前采用的工程保证担保模式是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
高保额表现在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担保额均为合同额的100%;有条件表现在保函要求受益人就保函索赔时,必须证明承包商违约,并且如果业主不履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这也是有条件保函公平性原则的体现。
该模式下担保人的赔付责任是以承发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全部合同责任为限,责任范围并不是原合同价的100%,所以担保人的最大利益就在于如何以最小的代价使工程顺利完成。
出于控制自身损失的利益驱动,美国的担保人对于索赔的反应一般是极为迅速的,因为承包商违约所造成的任何项目造价的增加,包括对违约事件未能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的扩大、竣工延期的罚金等,对于担保人都意味着损失。
担保人进行理赔调查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对承包商是否违约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寻找继续履约最为恰当的方案。
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使担保人在解决承包商违约的同时,也督促业主严格履约,这对美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高保额担保的实施依赖于如下条件:首先,需要对保函作出强制性的要求,在这一前提下,承包商若想持续经营,需保持良好的信誉,以获得未来的担保。
其次,需建立专业化保证担保市场,促使保证担保人专业化,并使其具备代为履约的实力。
再次,需要保持保证担保市场的竞争性,防止担保人通过其垄断地位妨碍建筑业市场的竞争。
(三)美式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下担保品种设计。
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通常只采用3种主要的担保品种: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维修保证担保)和付款担保。
美式100%高保额履约担保通常覆盖了预付款担保、维修担保、保留金担保等各类担保品种,其有效期一般至工程保修期满截止。
所以上述3种担保品种可覆盖承发包合同的不同阶段。
三、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对美国建筑业发展的作用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对美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推进该制度的原因所在。
(一)保障合同履行。
美式高额有条件保函在保证合同履行方面的保障机制最为健全。
首先,采用保证的方式有利于减少承包商违约。
承包商违约的原因可能是客观上不具备必要的履约能力。
担保人为规避风险而担当对承包人进行初审的角色,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进行深入的考察。
这样可形成有效的信用过滤机制,排除一部分因承包商高估自己的履约能力而造成的违约,客观上降低了承包商履约失败发生的概率。
其次,在美式高保额保函中,当被担保的承包商不能履约时,担保人将首先调查承包商不能履约的原因,寻找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有效措施。
若该承包商尚有进一步履约的可能性,则为承包商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资金、技术和管理等),以便合同继续履行;若该承包商无法继续履约,担保人则需赔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或接手工程引入新的承包商继续履约。
(二)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是缺少利益约束机制。
没有经济制约和惩罚的工程建设环境将会纵容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利用最小代价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发生。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的诞生便是着眼于利用利益制约机制解决利益问题。
通过担保方式,担保人作为市场的一方独立审查申请人的资信,并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错误批准的担保承担经济损失。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会通过设计强有力的反担保措施对承包商的行为进行制约,使得工程质量得到最终的保证。
(三)提高投资效率,规范市场竞争。
美国高保额保函提供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功能,所以美国的公共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业主无需自行进行承包商资格预审,通常实行完全的公开招投标制度,通过建筑业企业之间的竞争,使业主以自己满意的价格找到合适的承包商。
同时,在评标过程中,也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在高保额保函模式下,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产为承包商履约能力做出担保,不对资格预审把好关就将付出巨大代价。
严格的预审与反担保措施,不仅给市场提供了公平的竞争机会,也能有效约束承包商行为,承包商若以不合理低价中标,其结果是进则亏损,退则被罚。
(四)降低交易成本。
首先,以对承包商严格有效的专业化资信预审代替行政方式的市场准入控制和业主的自行考察,可提高初审效率;其次,担保人在对承包商资质进行评审时注重承包商欲承担项目的历史经验,对经验丰富的承包商增强其信用,从而鼓励和促进专业化分工,提高行业效率,使建筑业的综合成本得以降低;再次,业主支付保函将促进业主尽快结清工程款,承包商付款保函可解决工程款层层拖欠问题,两者均有利于降低成本,加速建筑业市场资金融通。
(五)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抑制腐败行为。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项市场保证制度,是对部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
它以市场经济的手段建立起一道硬性的市场准入门槛,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担保者将为其错误的评审承担责任。
所以政府在整个过程中起到的是管理者的作用,在利益约束机制下,工程项目的运行及决策由各个市场主体去完成。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公共投资项目中强制实施的原因之一也是为了遏制腐败。
四、开展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应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发展工程保证担保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与美国有较大差距。
为使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能在一个较成熟的社会环境下得到培育与健康发展,必须解决如下问题:(一)为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提供强制性法律保证。
虽然我国已出台《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和《保险法》,各地也相应出台一些开展工程保证担保的地方性规定,但在实践中缺乏对工程担保出现的纠纷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定的权威机构,也缺乏强制性监督机制及违约惩罚机制。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是工程保证担保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加强建筑业对工程保证担保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风险意识均不强,未能从工程风险管理入手,降低和转移风险。
据有关资料表明,在美国,工程项目的投保率在90%以上,而国内工程项目投保率低于30%.树立被担保人与受益人的风险意识,也将利于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推进。
(三)在项目造价中明确工程担保费用的来源。
实施工程担保必然增加工程成本,担保费的支付是阻碍工程担保机制实施的关键问题之一。
我国在国家和地方的工程造价管理中,未列明此项费用,客观上造成既无投保资金来源,又无投保压力的局面。
(四)建立充分竞争的工程保证担保市场。
工程保证担保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目前从事该类业务的担保人数量少,从业人员及相应从业经验缺乏,尚未形成有序竞争的格局。
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充分有效的竞争,有利于督促担保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防止垄断局面的产生。
(五)建立完善的中介代理服务机构。
目前我国工程担保经纪人、代理人、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等社会性的工程担保咨询服务机构缺乏。
由于承包商和担保人均有可能缺乏某一方面专业知识,所以中介代理机构便应起到受业主或承包商委托,与担保人洽谈合同并代办有关事宜的作用,或者为担保人承担工程风险管理技术的研发、开展培训和工程风险咨询(包括风险识别、评价、处理、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指导执行等)工作。
(六)发展保险市场,满足担保市场的配套需要。
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许多配套需求。
如担保人会对被担保人提出一些保险的要求,如为关键管理和技术人员投保高额的人身意外险和职业责任险,为承包商的自有资产进行财产保险等,以减少承包商因其他风险因素而引发违约的可能性和自己在代为履约后追偿权不能得到实现的风险。
(七)发展社会信用调查业,防范被担保人道德风险。
担保人的承保工作是基于对被担保人信用状况全面掌握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美国担保人不仅自己掌握大量客户资料,而且还有各种信用调查公司提供的排名、信用等级及各种分析报告等,使担保人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从而作出准确的承保风险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