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计划志愿者文档新管理制度
西部计划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人员的管理,提高计划实施效果,确保计划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西部计划的所有志愿者、管理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支持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确保计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西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职责:(一)制定计划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二)组织志愿者选拔、培训、考核和表彰工作;(三)协调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四)监督各支持单位落实计划任务;(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计划实施情况。
第三章志愿者管理第七条志愿者选拔:(一)志愿者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招募;(二)选拔条件应包括政治素质、专业技能、身体健康等方面;(三)选拔程序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八条志愿者培训:(一)志愿者培训应包括政策法规、专业技能、团队协作等方面;(二)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三)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九条志愿者考核:(一)考核内容应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团队协作、志愿服务态度等方面;(二)考核方式可采取日常考核、项目考核、年终考核等;(三)考核结果作为志愿者奖惩、续约和退出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志愿者表彰:(一)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二)表彰方式可采取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提供就业推荐等。
第四章支持单位管理第十一条支持单位应积极配合计划实施,为志愿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支持单位职责:(一)协助志愿者选拔、培训和考核工作;(二)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生活用品和交通保障;(三)关心志愿者身心健康,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志愿者工作情况。
西部计划志愿者规章制度

西部计划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活动,提高志愿者服务质量,保障志愿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志愿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西部计划的相关规定,讲究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
第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具备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精神,不谋私利、服务社会。
第五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完善自我,谋求进步。
第六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坚持以民为本,服务全民。
第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保护环境,珍惜资源,防治污染,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应当注重团结合作,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爱的志愿者精神。
第九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应当注重公平公正、诚信守约,遵守约定,绝不变卖诺言。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遵循志愿者服务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热情服务,细心倾听。
第十一条西部计划社会工作志愿者活动应当强调尊重被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维护其合法权益,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促进他们的参与。
第十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积极倡导社会公益事业,弘扬志愿者精神,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尽力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多样化、富有创意的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基层,融入社区,关心民生,服务民众。
第十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加强自我教育,提高文化素养,学习相关知识与技能,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遵守项目纪律,服从指挥,不得违反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爱护工作设备,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活动中如遇困难,应当及时向组织汇报,寻求帮助,共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意识,注意防范意外事件。
第十九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爱护环境,保护生态,不乱扔垃圾,不随意破坏自然景观。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西部计划项目”)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全国项目的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服务县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服务县项目办发放《确认通知书》。
服务县项目办将最终服务名单分别向州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备案(文字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四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并报州市项目办备案,可终止志愿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服务地所在县参加由县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
无故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六条培训期间,服务县志愿者协会按照《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
第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
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九条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服务县项目办组织志愿者抵达服务地,有针对性地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及县情介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五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

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志愿者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志愿者的治理,促进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照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志愿者治理方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沙湾县实际,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旨在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参与沙湾县社会各项事业进展中,成长为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进一步推动沙湾县经济社会全面进展。
第三条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治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相关法律为依据,以《大学生志愿者行为规范》为准则,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考核表彰为手段,确保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治理服务,通过组织约束、教育治理、关怀爱护等措施,竭诚为大学生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立业成才服务。
第五条本方法是组织实施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志愿者治理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沙湾县服务西部打算项目办、各服务单位和所有志愿者。
第二章治理目标的差不多要求第六条志愿者治理教育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县领导小组、县项目办、成员单位、各服务单位以及各志愿者的作用,依靠组织制度,通过有效治理,加强对志愿者的治理教育,达到志愿者不流失;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不发生有损“志愿者”称号的情况;不辜负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对西部打算寄予的期望。
志愿者治理教育的差不多要求是:确保服务期间的志愿者,人人在组织中,人人在教育中,人人在治理中,人人在关爱中;确保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保证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工作顺利开展;关怀关心志愿者升学就业和健康成长,切实为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立业、成才提供服务。
(一)人人在组织中:依靠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使志愿者的思想、行为置于组织领导、约束和监督之中。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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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关联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且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壹组织的体检。
所于高校于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壹组织体检;所于高校不于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于地(市)团委负责统壹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壹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于所于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和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壹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于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且积极开展和之关联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于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且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且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于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关联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且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于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且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五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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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管理,促进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沙湾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旨在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参与沙湾县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成长为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进一步推动沙湾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管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相关法律为依据,以《大学生志愿者行为规范》为准则,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考核表彰为手段,确保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管理服务,通过组织约束、教育管理、关心爱护等措施,竭诚为大学生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立业成才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是组织实施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沙湾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各服务单位和所有志愿者。
第二章管理目标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志愿者管理教育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县领导小组、县项目办、成员单位、各服务单位以及各志愿者的作用,依靠组织制度,通过有效管理,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教育,达到志愿者不流失;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不发生有损“志愿者”称号的事情;不辜负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对西部计划寄予的期望。
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服务期间的志愿者,人人在组织中,人人在教育中,人人在管理中,人人在关爱中;确保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保证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顺利开展;关心帮助志愿者升学就业和健康成长,切实为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立业、成才提供服务。
(一)人人在组织中:依靠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使志愿者的思想、行为置于组织领导、约束和监督之中。
(二)人人在教育中:把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贯穿到西部计划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落实对志愿者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人人在管理中:把管理要求落到全体志愿者,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按管理要求和规章制度办事。
(四)人人在关爱中:关心志愿者的成长进步,尽力帮助志愿者解决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断改善志愿者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成立由分管共青团工作的县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县委及各服务单位的领导担任成员的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下设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县项目办设在共青团沙湾县委。
第八条各服务单位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设立联络员。
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九条在县项目办的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沙湾县志愿者服务队设队长1名,党(团)支部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在志愿者中设立联系人1名,共同协助县项目办开展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县领导小组、县项目办和服务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共同组织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一)县领导小组负责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志愿者的培养、考录、使用以及考核评估、评优评先的审定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志愿者的生活补助、福利待遇等相关经费的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
(四)县项目办负责对志愿者和服务单位进行督导、服务和管理。
(五)各服务单位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为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100元)等福利待遇,负责志愿者的安全、健康问题,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志愿者管理分为自我管理、组织管理及业务管理。
志愿者自我管理按照《沙湾县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志愿者组织管理由县项目办、各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志愿者业务管理由各服务单位按行业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县领导小组和县项目办将对服务单位做出考评,对评选为优秀、合格的服务单位颁发证书,并作为以后志愿者派遣时优先选择的单位,对不关心、不爱护、不帮助志愿者的服务单位考核为不称职,可以随时调动志愿者到其他单位服务,同时对服务单位负责人予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志愿者服务岗位由县项目办、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确定,报县领导小组审批,服务单位负责落实。
县项目办于每年2月前向自治区项目办上报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方案、服务岗位及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每年8月前根据志愿者招募情况和有关就业规定,确定落实志愿者服务岗位并报县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四条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三方共同签订《服务协议》和《志愿者安全责任书》。
第十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
志愿者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服务单位,主要由服务单位负责开展组织生活。
在县项目办的指导下,成立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县项目办开展党员志愿者的组织生活时,服务单位要大力支持。
志愿者按期交纳党费(2元/人·月)、团费(2元/人·月)。
第十六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撤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服务期间,若志愿者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如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县项目办及时上报地区项目办,由地区项目办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并通报志愿者派出省项目办,必要时在沙湾县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县项目办。
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县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十八条志愿者服务期以〈服务协议〉明确的期限为准,如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结束前两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报地区项目办批准后,可延长1年服务期。
(二)服务期为2年的志愿者,可于第1年服务期结束的前两个月前提出缩短服务期申请,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报地区项目办批准,可将服务期缩短为1年。
服务期调整情况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服务期申请变更截止后,不得再变更服务期。
第十九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志愿者离开服务地时间由全国项目办统一规定),填写《志愿服务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
《志愿服务鉴定表》经服务单位、县项目办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
考核合格的,颁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
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志愿服务鉴定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工作制度第二十条志愿者工作定期汇报制度。
实行志愿者工作定期汇报制度,是及时对志愿者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的有效办法。
志愿者工作定期汇报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形式。
(一)月报:各服务单位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项目办报告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县项目办汇总后向县领导小组和地区项目办报告。
志愿者在每月23日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队长汇报本月工作、生活情况,经队长收集整理后,于每月25日前通过书面形式或E-mail(县项目办:swxtw@)上报县项目办(内容包括该月志愿者工作计划思路、落实情况及生活情况)。
(二)季报:各服务单位在每季度末10日前将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项目办,县项目办收集整理后,形成报告上报地区项目办,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三)年报:各服务单位在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后要认真撰写志愿服务工作总结并报县项目办,县项目办汇总形成工作年度总结报地区项目办,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出勤、请假制度。
服务期间,志愿者必须按时出勤,特殊情况可以请假。
正常休假或请假,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向服务单位、县项目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期间应与服务单位、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具体规定如下:(一)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经县项目办同意报地区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一年内不超过20天,逾期视为违约。
(五)经县项目办、地区项目办批准的请假事项,志愿者在假期期满2日内到县项目办办理销假手续。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探亲休假制度。
(一)志愿者探亲假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含旅途在内),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
(二)县项目办统一规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5日的,视为违约。
(三)志愿者探亲休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服务单位报销(以火车票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一)凡涉及志愿者权益维护、人生安全以及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各服务单位和志愿者必须严格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其程序是:志愿者向服务单位报告,服务单位向县项目办报告。
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各服务单位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二)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处理:1、根据医院(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报告地区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2、治疗痊愈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报地区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县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理赔工作;3、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经县项目办、地区项目办审批,服务期内可保留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服务单位领导联系志愿者制度。
志愿者所在服务单位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联系、了解志愿者思想、工作、生活、身体等情况,认真作好志愿者思想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志愿者存在的困难,并将志愿者有关情况及时向县项目办报告。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工作例会制度。
(一)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五由县项目办负责,召开服务单位主管领导和全体志愿者例会。
(二)例会内容1、志愿者总结在一个季度服务工作中的政治、工作、生活、学习中的情况;2、志愿者之间相互交流服务感受,加深友谊,增进感情,促进志愿服务工作信心;3、服务单位相互探讨,安排、部署下月工作,各服务单位写出志愿者工作计划上报县项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