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图号编码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码和机动车编号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编码和机动车编号规则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代号编码。
“VIN车辆识别代号编码”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
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
VIN的每位代码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
按照识别代号编码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出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
我国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1、基本要求(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2)在30年内生产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5)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
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最少应为7mm高,其他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6)车辆识别代号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拉丁字母: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7)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空格,打印在车辆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
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
汽车产品图样编号规则

Q/HLJ 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LJ XXX.X-2012汽车产品图样编号规则(试用版)2012-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发布目录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定义 (2)3.1 组 (2)3.2 分组 (2)3.3 零部件 (2)3.3.1 总成 (2)3.3.2 分总成 (2)3.3.4 单元体 (3)3.3.5 零件 (3)3.3.6 零部件号 (3)4 汽车零部件编号 (3)4.1 零部件编号的构成 (3)4.2 组成代号的定义 (3)4.2.1 企业名称代号 (3)4.2.2 组号 (3)4.2.3 分组号 (3)4.2.4 零部件顺序号 (4)4.2.5 结构区分号 (4)4.2.6 变更代号 (5)5 零部件组号和分组号中英文对照见附录A (5)附录 A(规范性附录) (6)前言本标准是编制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的指导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上,是按照GB/T1.1-2009中的要求起草的。
本标准由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技术部提出:本标准由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技术部归口:本标准由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技术部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淑琴汽车产品图样编号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产品图样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生产的客车、专用车、半挂车、货车等产品的总成、装置及零部件的编号。
本标准不适用汽车标准件的编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QC/T265-2004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3 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组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的分类。
汽车产品 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规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零件:不采用装配工序制成的单一成品。
3.2总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零件以可拆或不可拆的形式组成的成品。
3.3 零部件:即零件与总成的统称。
4 产品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规则
4.1 基本原则
4.1.1 每一种零部件,无论其是否有独立的图样,均应有其独立的编号(另有规定除外)。当零部件具有本身的图样时,则其图样的编号应按其零部件编号。
与驾驶室安装连接部分,含ABS装置
0
辅助制动
36
0
电子装置
1
蓄电池
含支架
2
底盘线束
3
里程表传动装置
4
前围灯具
安装在底盘上的
5
后位灯具
安装在底盘上的
表A.1(续)
子组号
子组结构号
名称
备注
36
6
开关
安装在底盘上的
7
信号装置
安装在底盘上的
8
电控装置
发动机系统电控装置,自动驾驶装置,整车电子装置,车载电子诊断装置,防撞雷达装置,防盗系统,ECU等,电控用传感器(氧传感器;EGR电控单元及传感器,安全气囊电控单元及传感器,发动机系统电控用传感器等)。
4.1.6自产发动机与整车零部件间不允许互相借用,设计部门应按本标准的规定,重新给定编号,必要时允许将零部件的原有编号填写在明细表的“备注”栏或在图样中注明。
4.1.7其他的汽车产品之间允许互相借用。
4.1.8存在借用关系的零部件发生任何更改,均应按本标准规定重新给定新号,更改的原则按谁使用谁更改,由需要更改的设计部门更改。
c)具有功能替代关系的零部件,应按功能子组编号。如:天线孔胶塞应归属于音响装置子组,前围板上的空调管路胶塞应归属于冷气装置子组。
客车图号编码规则

QC/T265-2004(2004-03-12发布,2004-08-01实施)代替QC/T265-1999前言本标准在QC/T265-199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即原ZB/TY04005-1989)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在内容和结构上有较大变化。
本标准与QC/T265-1999在内容和结构上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在修订基础上将原来57个组号增加为64个组号;——本标准新增组号为40电线束、41汽车灯具、55车身装饰件、58乘员安全约束装置、59客车舱体与舱门、67中侧面车门、76卧铺;——本标准在原版本修订基础上将原来637个分组号增加为1026个;——本标准对在文中使用的有关汽车零部件名称给出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增加汽车零部件组合模块编号供参考;——本标准增加汽车零部件组号、分组号中英文对照;——本标准将无独立使用功能的19分组"副变速器"合并到17分组"变速器";——本标准将原版本32分组"承载轴"更改为"附加桥(附加轴)";——本标准将原版本79分组"无线电设备"更改为"车用信息通讯与音像设备";——本标准新增零部件部分为近年来汽车行业所采用一些新零部件收录汇总组成;——本标准对原版本中经过多年生产实践比较成熟的技术内容予以了保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C/T265-1999。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姒庆、余博英、鲍东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ZB/TT04005-1989、QC/T265-1999。
QC/T265-2004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半挂车的总成和装置及零件号编制的基本规则和方法。
汽车型号编号规则(1)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汽车、总成产品编号知识规则(汽车产品型号部分、参考使用)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汇编一、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1 汽车产品型号编号规则(GB9417-88)及SQB1051-08-90相关规则(仅供参考)1.1 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
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图1)。
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图2)。
□□○○○○■■企业名称代号企业自定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产品序号主参数代号(图1)专用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企业名称代号企业自定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图2)SQB1051-06-90相关规则(图3)□□○○○○■■■企业名称代号企业自定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产品序号主参数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图3)注意: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1.2 企业名称代号: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我厂采用“SX”表示,即代表——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陕西汽车制造总厂)。
1.3 车辆类别代号:各类汽车的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表1规定)。
表1 车辆类别代号注:表1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1.4 主参数代号:各类汽车的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4.1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之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
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1.4.2 客车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为车辆长度(m)。
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1.4.3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汽车编号规则

“6”代表“客车”:具有长方箱形车厢,主 要用于载送人员: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 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及其随身行李物品的 汽车
“7”代表“轿车”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9”代表“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由半
挂牵引车牵引且部分质量由其牵引车承 受的挂车
5
3.主参数代号:表示车辆主要特征的代号,一 般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1”“2”“3”“4”“5”“9”代表的车辆,主参数 代号用车辆总重表示。
择应以紧固后螺杆露出螺母端面(3~10)mm 为宜, 但不应少于3 个螺距。 对于工艺装配等原因,螺纹紧固件的长度可根据工艺 需要具体确定、其长度应适当调整。
18
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1 标识要求 汽车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
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供方、零部件图号、出厂编号或 生产批次号等用于追溯的信息。 对有追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应进行永久性标识,标识应 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对无追 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则可以不做永久性标识,但应该 有标识,且标识应清晰。
14
密封件
O 型密封圈 O 型密封圈的编号以特征代号、品种代号、密封圈
内径、截面直径、用途代号表示,其编号构成。 N MO □□□×□□□ □
用途代号 截面直径 密封圈内径 品种代号 特征代号
15
软管及油管组件
输送燃油用橡胶软管编号以特征代号、品种代号、软管类型、软 管等级、软管内径(mm)、软管长度(mm)表示,其构成如下。
载重汽车轮胎的编号由类别代号、规格代号、 层级数、速度级别代号组成,其构成如图3。
L □□……□□ □…□ □ 速度级别代号 层级数 规格代号 类别代号
11
电器插接件的编号
全国汽车号牌编制规则

各省车牌编号很复杂,是全国统一编号,在统一编号的基础上,各地区根据车辆的用途和号段的容量又设有不同字母。
湖北省(鄂)A 武汉市B 黄石市C 十堰市D 荆州市E 宜昌市F 襄樊市G 鄂州市H 荆门市J 黄冈市K 孝感市L 咸宁市M 仙桃市N 潜江市P 神农架林区Q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R 天门市S 随州市其地区牌照代号如下:北京市(京)京A、京C、京E、京F、北京市(城区),京G 北京市(远郊区),京B 出租车,京Opol.ice天津市(津)津A、津B、津C、天津市,津E 出租车上海市(沪)沪A、沪B、沪D 上海市区,沪C 远郊区重庆市(渝)渝A 重庆市区(江南),渝B 重庆市区(江北),渝C 永川区,渝F 万州区,渝G 涪陵区,渝H 黔江区河北省(冀)冀A 石家庄,冀B 唐山,冀C 秦皇岛,冀D 邯郸,冀E 邢台,冀F 保定,冀G 张家口,冀H 承德,冀J 沧州,冀R 廊坊,冀T 衡水河南省(豫)豫A 郑州,豫B 开封,豫C 洛阳,豫D 平顶山,豫E 安阳,豫F 鹤壁,豫G 新乡,豫H 焦作,豫J 濮阳,豫K 许昌,豫L 漯河,豫M 三门峡,豫N 商丘,豫P 周口,豫Q 驻马店,豫R 南阳,豫S 信阳,豫U 济源云南省(云)云A 昆明,云B 东川,云C 昭通,云D 曲靖,云E 楚雄彝族,云F 玉溪,云G 红河哈尼族,云H 文山壮族苗,云J 思茅,云L 大理白族,云K 西双版纳,云M 保山,云N 德宏傣族,云P 丽江,云Q 怒江僳族,云R 迪庆藏族,云S 临沧辽宁省(辽)辽A 沈阳,辽B 大连,辽C 鞍山,辽D 抚顺,辽E 本溪,辽F 丹东,辽G 锦州,辽H 营口,辽J 阜新,辽K 辽阳,辽L 盘锦,辽M 铁岭,辽N 朝阳,辽P 葫芦岛,辽V 省直机关黑龙江省(黑)黑A 哈尔滨,黑B 齐齐哈尔,黑C 牡丹江,黑D 佳木斯,黑E 大庆,黑F 伊春,黑G 鸡西,黑H 鹤岗,黑J 双鸭山,黑K 七台河,黑L 松花江行署,黑M 绥化,黑N 黑河,黑P 大兴安岭湖南省(湘)湘A 长沙,湘B 株洲,湘C 湘潭,湘D 衡阳,湘E 邵阳,湘F 岳阳,湘G 大庸,湘H 益阳,湘J 常德,湘K 娄底,湘L 郴州,湘M 零陵,湘N怀化,湘P 湘西州安徽省(皖)皖A 合肥,皖B 芜湖,皖C 蚌埠,皖D 淮南,皖E 马鞍山,皖F 淮北,皖G 铜陵,皖H 安庆,皖J 黄山,皖K 阜阳,皖L 宿州,皖M 滁州,皖N 六安,皖P 宣城,皖Q 巢湖,皖R 池州山东省(鲁)鲁A 济南,鲁B 青岛,鲁C 淄博,鲁D 枣庄,鲁E 东营,鲁F 烟台,鲁G 潍坊,鲁H 济宁,鲁J 泰安,鲁K 威海,鲁L 日照,鲁M是滨州,鲁S是莱芜。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第二章 车 辆

第二章 车 辆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客 车 车 辆 第三节 列 车 第四节 车 辆 段 第五节 列车运作模式
第一节 概 述
图2-1 客车车辆
第一节 概 述
图2-2 轨道作业车
第一节 概 述
图2-3 隧道清洗车
第一节 概 述
图2-4 内燃机车
第一节 概 述
图2-5 接触网检测车
三、客车车辆编号 为了给每节客车车辆一个身份证,便于故障统计、维修资料库的 建立以及运营人员对车辆的定位,需要给客车车辆进行编号。
四、客车车辆基本构造
第二节 客 车 车 辆
城市轨道交通客车车辆大致由机械和电气两大部分构成,其基本 组成为:车体、走行部、车钩缓冲装置、制动装置、动力牵引装 置和其他装置等。 (一)车体
第四节 车 辆 段
图2-14 矮柱信号机
第四节 车 辆 段
1.进段信号机的显示方式 (1)一个红色灯光—— 禁止越过该信号机。 (2)一个黄色灯光—— 允许进段,前方进路开通直向道岔。 (3)两个黄色灯光—— 允许进段,前方进路开通侧向道岔。 (4)一个白色灯光和一个红色灯光—— 引导信号,允许越过该信号 机,以不超过15 公里/小时的速度进入车辆段,并随时准备停车。 2.出段信号机的显示方式 (1)一个红色灯光—— 禁止越过该信号机。 (2)一个黄色灯光—— 允许出段,前方进路开通侧向道岔。 (3)一个绿色灯光—— 允许出段,前方进路开通直向道岔。 (4)一个红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 引导信号,允许出段,以不 超过25 公里/小时的速度运行,并随时准备停车。
一、客车 (一)客车编组
第三节 列 车
图2-10 列车6节编组示意图
(二)客车车门编号原则 1.每种车型的1位端定义 (1)A车:全自动车钩处的车端为1位端。 (2)B车:远离受电弓的一端为1位端。 (3)C车:半永久牵引杆处的车端为1位端。 2.右侧门和左侧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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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265-2004 (2004-03-12发布,2004-08-01实施)代替QC/T 265-1999
前言
本标准在QC/T 265-199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即原ZB/TY04005-1989)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在内容和结构上有较大变化。
本标准与QC/T 265-1999在内容和结构上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在修订基础上将原来57个组号增加为64个组号;
——本标准新增组号为40电线束、41汽车灯具、55车身装饰件、58乘员安全约束装置、59客车舱体与舱门、67中侧面车门、76卧铺;
——本标准在原版本修订基础上将原来637个分组号增加为1026个;
——本标准对在文中使用的有关汽车零部件名称给出了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增加汽车零部件组合模块编号供参考;
——本标准增加汽车零部件组号、分组号中英文对照;
——本标准将无独立使用功能的19分组"副变速器"合并到17分组"变速器";
——本标准将原版本32分组"承载轴"更改为"附加桥(附加轴)";
——本标准将原版本79分组"无线电设备"更改为"车用信息通讯与音像设备";
——本标准新增零部件部分为近年来汽车行业所采用一些新零部件收录汇总组成;
——本标准对原版本中经过多年生产实践比较成熟的技术内容予以了保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C/T 265-1999。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姒庆、余博英、鲍东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ZB/TT 04005-1989、QC/T 265-1999。
QC/T 265-2004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半挂车的总成和装置及零件号编制的基本规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汽车和半挂车的零件、总成和装置的编号。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的专用装置部分的零件、总成和装置的编号及汽车标准件和轴承的编号。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组complete group
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的分类。
2.2 分组subgroup
表示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
2.3 零部件part and component
包括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
2.3.1 总成assembly
由数个零件、数个分总成或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一定装配级别或某一功能形式的组合体,具有装配分解特性。
2.3.2 分总成subassembly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与子总成一起采用装配工序组合而成,对总成有隶属装配级别关系。
2.3.3 子总成subdivisible assembly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经装配工序或组合加工而成,对分总成有隶属装配级别关系。
2.3.4 单元体unit
由零部件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具有某一功能特征的功能组合体,通常能在不同环境独立工作。
2.3.5 零件part
不采用装配工序制成的单一成品、单个制件。
或由两个及以上连在一起具有规定功能,通常不能再分解的(如含油轴承、电容器等外购小总成)制件。
2.3.6 零部件号coding for part and component
指汽车零部件实物的编号,亦包括为了技术、制造、管理需要而虚拟的产品号和管理号。
3 汽车零部件编号
3.1 汽车零部件编号表达式
完整的汽车零部件编号表达式由企业名称代号、组号、分组号、源码、零部件顺序号和变更代号构成。
零部件编号表达式根据其隶属关系可按下列三种方式进行选择。
3.2 企业名称代号
当汽车零部件图样使用涉及知识产权或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标注企业名称代号时,可在最前面标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代号。
一般企业内部使用时,允许省略。
企业名称代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3.3 源码
源码用三位字母、数字或字母与数字混和表示,企业自定。
a) 描述设计来源:指设计管理部门或设计系列代码,由三位数字组成。
b) 描述车型中的构成:指车型代号或车型系列代号,由三位字母与数字混合组成。
c) 描述产品系列:指大总成系列代号,由三位字母组成。
3.4 组号用2位数字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分类代号,按顺序排列,见附录A。
3.5 分组号用4位数字表示各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代号,按顺序排列,见附录A。
3.6 零部件顺序号
用3位数字表示功能系统内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等顺序代号,零部件顺序号表述应符合下列规则:
a) 总成的第三位应为零;
b) 零件第三位不得为零;
c) 3位数字为001~009,表示功能图、供应商图、装置图、原理图、布置图、系统图等为了技术、制造和管理的需要而编制的产品号和管理号;
d) 对称零件其上、前、左件应先编号为奇数,下、后、右件后编号且为偶数;
e) 共用图(包括表格图)的零部件顺序号一般应连续。
3.7 变更代号变更代号为2位,可由字母、数字或字母与数字混和组成,由企业自定。
3.8 代替图零部件编号对零件变化差别不大,或总成通过增加或减少某些零部件构成新的零件和总成后,在不影响其分类和功能的情况下,其编号一般在原编号的基础上仅改变其源码。
4 汽车组合模块编号表达式
汽车组合模块组合功能码由组号合成,前两位组号描述模块的主要功能特征,后两位组号描述模块的辅助功能特征。
例如:10×16表示发动机带离合器组合模块;10×17表示发动机带变速器组合模块;
17×35表示变速器带手制动器组合模块。
组合功能码见附录B。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
A.1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见表A.1。
表A.1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