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问题提出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指定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它的适用范围直接影响审判案件的判决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2 简易程序的定法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定法是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有如
下三种:第一,涉及判刑六月以下的轻微犯罪;第二,涉嫌危害国家
安全及国防安全,但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理的违法行为;第三,涉
及军队行政管理,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以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
3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经过司法机关综合考虑,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能无节制地扩大或
缩小,而是有一定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案件应当由法院有组织地审理;
第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严重破坏教育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混
乱等案件;
第四,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可以宣判从轻处罚的刑事案件;
第五,涉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但对更多社会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审理。
4 总结
根据具体的情况,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使得审判案件的判决更加准确、便捷、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权利也更加到位。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5个阶段;而是遵照简便、灵活的原则进行审理。
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防止随意削减必要的诉讼程序。
如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审查判断证据,作好审判笔录等。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怎样办理1、庭前审查问题刑诉法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
③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
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而不能象适用普通程序那样不移送卷宗,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另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
因为这时法官审查案件仅仅是凭感性的,卷宗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2、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
这是对刑诉法立法原意的曲解。
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因此也受到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而被告人要行使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保护,切不可因程序简化而对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1)审判组织的简化。
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
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 ) 一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应有 的保 障
1 尽 管 简 化 审 在 制 度 设 计 上赋 予 了被 告 人 以 程 序 启 . 动 的选 择 权 , 由 于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形 成 的 “ 告 人 处 于诉 但 被
实法制环境 的支持 , 能使诉 讼效 率与 司法公 正相 得 益 才
彰, 片面强调诉讼 效率 只会 有损 司法的公 正 。当前实 施 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审判模式 ( 简称 简化审 ) 对于 节约 司法资源 、 提高诉讼效 率确实 起到 了积极的作 用 , 它过 但 分强调诉讼效率 的提 高而忽 视 了对 公 正 的追求 , 结构 其 特征 与运作机理存在严重 的缺 陷 , 亟待修正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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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 年 9 月 0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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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卷 第 3期 总 第 2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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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 , , 证据 确实 充分 , 告人 对公诉 方 被 指控 的犯罪事 实 与罪名供认 不讳而依 法又不 能适用 简易
程序 的案件 , 以在 庭 审中 简化 部分 举证 、 证程 序 , 可 质 公
诉方 可以只பைடு நூலகம்示证 据的名称 、 来源 以及所要证 明的 内容 ,
而不必一一举证 、 质证 。但是对 于部分 事实不 清 、 据不 证
论 刑 事 案 件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支 士 0 商
( 原科 技 大 学 太 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02 ) 30 4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中,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异议,并且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简易程序进⾏审理。
那么,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带来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对适⽤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民法院适⽤简易程序。
第⼆百⼀⼗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简易程序:(⼀)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的;(⼆)有重⼤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不认罪或者对适⽤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百⼀⼗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判。
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百⼀⼗七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员应当询问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是否同意适⽤简易程序审理。
第⼆百⼀⼗⼋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员许可,被告⼈及其辩护⼈可以同公诉⼈、⾃诉⼈及其诉讼代理⼈互相辩论。
第⼆百⼀⼗九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询问证⼈、鉴定⼈、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百⼆⼗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个半⽉。
浅议刑事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

浅议刑事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制度作者:周德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摘要新刑诉法修改一大变化就是将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应对简易程序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成为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公诉案件作者简介:周德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55-02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中,检察机关如果不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不仅直接影响控、辩、审三方独立行使职权,而且不利于审判人员裁判权的独立行使、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的行使,更不利于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因此,结合刑诉法的修改,在完善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权,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一、修改背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和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
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种简易审判程序类型,即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由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范围较窄,且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须经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在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相当低。
同时,从统计数据来看,近年来人民法院判决的公诉案件中,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约占65%。
在全部判决的公诉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约占40%,而在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已占30%左右。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就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精简,设置简易程序合乎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升办案效率,都存有关键意义。
当然,适用于简易程序,首先还是必须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无法为了方便快捷、省事而将不该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做出了具体内容规定: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依法可能将判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重。
人民法院在审理前,必须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将判刑的刑罚做出推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辨认出被告人罪行较轻,须要判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当中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就是人民法院指出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并请示人民检察院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含羞辱、诽镑罪、暴力干预他人婚姻自由罪和性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导读:1、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在我国一般的刑事案件在进行庭审的时候,针对普通的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审理的时候一般走的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事效率,很好的维护了我国的法律的公平公正。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简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1、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适用,不适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也不适用于第二审案件。
对于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弥补先前采用简易程序可能出现的不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为其指定辩护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有关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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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适用于基层法院)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候审(自诉案件为:本案的自诉人、被告人均已到齐),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宣布开庭]
审:——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传被告人×××到庭。
[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自诉案件的还应问明自诉人的主要情况),由审判员按普通程序查明被告人身份。
]
审:甘肃省××县(区)检察院的××(检刑起字)第×号起诉书你收到了没有?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审:法院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是否告知你本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自诉的为×××诉被告人×××一案)。
本案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席法庭。
庭前经征求被告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也不参加法庭审理,只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被告人×××,你听清了吗(辩护人亦可不出庭,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即可。
)?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审:(自诉人)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审: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吗?
[法庭调查]
审:被告人×××,××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你于××时间实施了××犯罪行为(宣读起诉书的有关内容)……。
被告人×××,上述指控是否属实?
审: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法庭作简要陈述。
(如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应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随庭审进展逐一举证)。
审:××县(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是自诉案件的,由自诉人或代理人举证):
××单位的×××的证言,证明你于××时间——(说明要证明的事项)如果证言内容较复杂,审判员可以归纳宣读;证言内容较少且清楚的可以直接宣读,但是证人身份与被告人关系等均应说明清楚。
审:被告人×××,你对此证言有什么意见(如无意见后继续列举证据)?
××单位×××(或公安机关侦察时的××笔录证言或提供的××物证。
是证言的简要宣读,是物证的说明要证明的问题,并当庭出示让被告人辨认,每一证言或鉴定结论、物证等宣读、出示完后,询问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依此方式逐一举证、质证。
若是辩护人出庭的,在审判员宣读、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后,按被告人、辩护人的顺序询问其对证据有无意见;若是自诉案件,在自诉人(代理人)举证后,亦应按被告人、辩护人顺序征询意见。
)
[法庭辩论]
审:(对自诉)下面由自诉人发表意见。
审:由被告人自行答辩。
审:开庭前,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辩护意见,其要点是(应摘要宣读)。
审: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此时若是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对民事赔偿部分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当庭宣判]
审:现在进行宣判。
根据以上的法庭审理,本庭认为××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时间在×××地点实施的犯罪行为……(自诉案为:对自诉人××——一案经庭审查明:简要叙述并说明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判决如下(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1、2。
(敲击法槌)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被告人×××,你听清了吗(是自诉案件的,还应询问自诉人是否听清?是公诉案件如果宣判为缓刑,审判员应当庭宣布: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被羁押中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闭庭后即办理有关的法律手续)?
审:法警把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备注:本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中,若由于一方所举的证据不充分或提供了新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并使案件变为较复杂时,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说明理由,应宣布终止本案以简易程序审理,将依法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对公诉机关按简易程序移送的案卷和证据材料,将于休庭后3日内退送公诉机关。
让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送押于看守所。
宣布休庭。
并说明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或说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