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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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及风险防范

浅析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及风险防范
资 是 建 立 在 国 际 贸 易口 贸 易 客 户 一 定 融 资 额 度 , 从 而 为 进 出 口商 提 供 资 金 融 通 的一 系列
信贷 产品 的总称 。该业 务集银行 中间业 务与资产 业务 于一 身, 对银 行和进 出口企业均 有着 积极 的影响 。但值得 注 意的是 , 随着 国际经 济形势 的不 断发展 变化 , 国际贸 易融资方 式也呈现 出复杂多样化 的演 变趋 势 , 其风 险也应 当引 起各 方更 高程度 的重视 。 关键词 : 商业银 行 ; 国际贸易融 资业 务 ; 风险; 措 施
金融视线 I F i n a n c i a 1 . Vi e w
浅析 商业银 行 国际 贸易融资业 务的特点及风 险防范
贾 翠 玉 中 国建 设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东营 分 行 国 际业 务 部 2 5 7 O1 6
摘要 : 近 年来 , 在 我 国进 出口贸 易的带动下 , 国 内各 商业银 行的 国际贸 易融资 业务得到 了快速 的 发展 。 国际 贸易融
贸易 融资 的融资 期 限有 短期 和 中 长期之 分 。短 期 贸易融 资作为 贸易融 资 的主 体 , 融资期 限一般 不超过 6 个月, 最长不超 二 、国 际贸 易 融 资业 务 的特 点 过1 年, 主要 包括 开立 信用 证 、打包 贷款 、信 托收 据贷款 、保 贸 易融 资 与 国 际结算 是 国 际贸 易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一方 理 服务 等融资 方式 。 中长 期贸易融 资则主 要是指 期限在 1 年 以 面, 贸易 融资 以 国际结 算为 基 础 , 没 有 国际结 算就 不 可能 有 贸 上的融资 方式 , 主要包括 远期信 用证 、中长期 出口信贷 等。 易融 资 的 良好发 展 ; 另一 方面 , 贸易 融 资可通 过 融资 的特 性带 ( 三) 融 资形 式灵 活 动进 出 口客 户 国际结 算量 的 增长 。简 单来 讲 , 融资越 方 便 , 银 商 业银 行对进 出 口贸易 客户 的融资 可 以是 资金 融通 , 也 可 行对 客户就 越具 吸引力 , 国 际结 算业务 也就 越能得 到快速 的发 目前 , 跨 境 人 民币结 算 业 务 的相 关政 策 和 规 章 制度 还 不 识 , 注 重风 险 防范 。在 内部控 制方 面 , 加 强跨 境人 民 币业 务相 够 完善 , 相 应 的 制 度 、 政 策 还在 陆 续 出 台 , 给 外 资银 行 的风 关交 易 背景 进 行 真实 性 审核 , 是 防范跨 境 人 民 币结算 业 务风

国际贸易融资客户差异性风险及信贷经营管理对策

国际贸易融资客户差异性风险及信贷经营管理对策

户。此类客 户属省分行 营业部信 贷政 策积极 支持 的信 用等级A 级 及以上大 A 型 优 良客 户 ,主 要 集 中在 电子 、造 纸 、汽车 、通信 设备 、纺织等 生产行 业 ,以唯 冠科技 、晨 呜纸业 、东风本
田等 为代表。该 类企 业作 为省 分行营
为 民营 ,多为单纯 流通型企 业。该类 企业 大部分 为国有外 贸公 司改制后成
长 与发展起来 ,原有业务 人员利用在
税 、调 控纺织业 投资等一 系列政策 , 使得该 类企业 面I 临的政策 风险增 大 ; 二 是国际针 对中国 的纺 织品 贸易摩擦 升 温 。美 国、欧盟等相 继对我 国纺织
品设限 ,对 涉及敏感纺 织品种 类多且 出 口数量 、出 口额较 大的企业 ,受到
客 户 ,主要 为绩优外 向出 口型 贸易企 业 、为优 良大型企业 配套型 贸易企 业
力强 ,为各大银行争夺焦点 。 对于该
类客户 的国际贸 易融 资风险 。主要体 现 在行业 、市场等 宏观环境 、政策 的 风 险方面。 ̄ 2 0 年 以来 。传统纺织 D0 5
等 ,以美尔雅贸易 、立恒贸 易、中科 器进 出 口等为代表 ,主要 以国际贸易

仍各 管各一块 ,存在 割裂现象 ,不利 于客户 的整体维 护和 开发。如整体 授 信 时未考虑 客户 国际贸易融资需 求 、 对 既有本 币业务又有 外币业务 的客户
户一策 ,一事一策 的方式 ,有条件
的 连 续 办 理 风 险 可 控 的 封 闭式 贸 易 融
资业务 ,可有效 控制客户 的资金流 ,
维普资讯
国 贸 融资客户差 性 险 际 易 异 风
秉 盘
内容摘要 :国际 贸易融 资是一种网络外汇资源客户 、优化信 贷品种结构 、创造

{业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解析

{业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解析

{业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解析划表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本信贷政策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以特定结算方式为基础,由我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表内外短期融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进口代付业务、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出口订单融资、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

为基于实物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指进出口商进行国际贸易时支付的货物价值以外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文件规定;非融资类国际保函业务(飞机、船舶等行业的保函除外)可执行本规定中包括授信、授权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各行应按年度基本授权文件、《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工银发[2008]90号)、《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流程的管理规定》(工银办发[2009]197号)和各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以及下列基本政策规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一、授信管理政策(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品种风险系数表》(见附件)确定的品种风险系数,结合担保风险系数和期限风险系数,占用相应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或代理行(保理商)授信额度。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按《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核定债项授信额度。

(三)以循环方式核定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债项授信额度和对国内贸易融资核心企业供应商核定的授信额度,在控制对应还款来源、避免重复融资的前提下,均可用于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四)开立信用证及其项下进口押汇占用同一授信额度;进口保理及其项下融资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打包贷款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下为其叙做的出口押汇/贴现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订单融资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预付货款融资及货到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

工银发〔2010〕74号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企业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政策。

二、对不符合本政策规定,但确需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一律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三、2010年,各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计划额度(见附件二)。

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二、201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不占客户额度)业务余额分地区计划表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本信贷政策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以特定结算方式为基础,由我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表内外短期融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进口代付业务、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出口订单融资、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

为基于实物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指进出口商进行国际贸易时支付的货物价值以外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文件规定;非融资类国际保函业务(飞机、船舶等行业的保函除外)可执行本规定中包括授信、授权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各行应按年度基本授权文件、《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工银发[2008]90号)、《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流程的管理规定》(工银办发[2009]197号)和各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以及下列基本政策规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ⅩⅩ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ⅩⅩ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ⅩⅩ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第六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ⅩⅩ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ⅩⅩ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

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ⅩⅩ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ⅩⅩ银行,由ⅩⅩ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的开展,规范业务操作,开拓贸易融资品种,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规定,结合客户贸易融资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其他新业务的开通总行将另行下发细则。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包括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电)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项下所有融资品种,在融资对象和融资条件,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授信发放及授信后管理整个流程都应严格执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项下涉及的所有格式文本,都需使用我行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且需按我行统一规则进行编号排序(编号排序规则见附件1)。

第六条在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必须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或申请开立跨境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不得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

我行不得为不在名录或属于重点监管的企业直接办理业务,并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审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进口信用证开证第八条进口信用证是开证行(我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信用支持,是开证行(我行)以自身的信用做出的凭相符交单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承诺,开证行(我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资金流动情况
(三)业务流程
出口商向银行提出福费廷业务申请
包买商
银行向包买商 进行有效确认 并向其递交所 要求的文件
向包买商 询价 国际业务部审核资料
有效 承兑 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诺付款行
包 买
向出口商报价

出口商确认报价,向我行
付 款
递交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通知款项 让渡事实
扣费入 客户帐
银行收到款项后向出口商融资
付汇
承兑 结卷
拒付
开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在我行申请开证的客户,除信贷审查须提供的基础资料 外,还需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开证所使用印鉴的预 留样本(限于首次在我行办理开证的客户); • 进口开证申请书和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或总协议; • 进口合同(转口贸易项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和出口合同); • 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 •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 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证人或抵(质)押的有关资料(即期无不符 点信用证或已明确接受不符点、远期已承兑信 用证除外)
其他资料
(五)注意事项
注意点
出口押汇需纳入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占用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押汇金额可根据客户 情况决定出口信用证押汇融资比例,最高不超 过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90%,同时不得超过该 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
• 对进口商:以部分保证金或担保,获得银行 信用,帮助完成进口贸易。
信用证业务流程大纲
1、进出口双方签定销售合同 2、进口商向进口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将信用证开抵出口地银行(通知行) 4、出口地银行(通知行)向出口商通知信用证 5、出口商审核信用证 6、出口商出货并准备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出口地银行(交单行) 7、出口地银行(交单行)缮制交单面函,将单据寄交进口地银行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说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说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一、总体策略贸易融资是我行重要的授信业务之一,具有期限较短,周转较快、自偿性强的特点,能有效带动结算、负债及其他业务进展,且占用资源较少,可为我行带来较好的综合收益,应给予积极支持,大力进展。

同时,应注重过程治理,防范风险。

二、客户指引(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应给予优先支持:1、企业成立2年(含)以上,具备丰富的国际贸易从业经验,进出口业务量稳定,对外履约能力强,在银行、税务、工商、外管局及海关无不良记录;2、内部治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关经营状况和交易信息真实、透明;3、与上(下)游客户贸易关系良好、稳定,且合作时刻在2年(含)以上,期间未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4、融资项下交易具有真实、可靠、合法的贸易背景,且我行能够对交易中的物流和现金流实施有效监控;5、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属于国家政策支持的产业或需求呈刚性、受外围市场阻碍较小的商品;6、居于行业龙头、行业垄断地位的大型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7、具有自主创新品牌、产品市场竞争力强、销售渠道顺畅。

(二)关于以下客户的融资申请,宜慎重办理1、在监管部门或银行出现过不良记录、目前尚能正常运营,但资金链比较紧张;2、参与投机性的衍生交易,存在亏损隐患;3、交易国家或地区存在一定风险,且未采取信保等防范措施;4、经营商品近期价格大幅波动,且未采取相应的套期保值措施;5、交易流程复杂,交易对手合作期限较短。

三、业务指引(一)治理原则1、坚持贸易背景真实、合法、合规贸易融资是为国际贸易而提供的融资业务,要紧还款来源在于国际贸易项下回笼货款。

因此,贸易背景真实性是贸易融资发放的基础,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是防范贸易融资风险的第一个关口。

贸易背景的合法、合规性是确保贸易融资资金安全的前提,发放贸易融资前应注意审核,并确认贸易主体、方式、商品,以及贸易地区的合法、合规性,关于受联合国和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制裁或禁止的业务不予受理,关于受美国等有关国家制裁的敏感地区的业务应慎重受理,及时向客户提示必要的业务风险,并严格执行我行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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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解析划表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本信贷政策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以特定结算方式为基础,由我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表内外短期融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进口代付业务、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出口订单融资、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

为基于实物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指进出口商进行国际贸易时支付的货物价值以外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文件规定;非融资类国际保函业务(飞机、船舶等行业的保函除外)可执行本规定中包括授信、授权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各行应按年度基本授权文件、《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工银发[2008]90号)、《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流程的管理规定》(工银办发[2009]197号)和各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以及下列基本政策规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一、授信管理政策(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品种风险系数表》(见附件)确定的品种风险系数,结合担保风险系数和期限风险系数,占用相应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或代理行(保理商)授信额度。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按《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核定债项授信额度。

(三)以循环方式核定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债项授信额度和对国内贸易融资核心企业供应商核定的授信额度,在控制对应还款来源、避免重复融资的前提下,均可用于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四)开立信用证及其项下进口押汇占用同一授信额度;进口保理及其项下融资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打包贷款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下为其叙做的出口押汇/贴现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订单融资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预付货款融资及货到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五)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及其项下提货担保业务分别占用授信额度,但对资信良好、贸易背景真实且无不良记录的长期合作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查同意,可只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其项下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二、基本准入政策(一)对BB级(含)以下客户,除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外,不得办理其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二)对现有融资已出现逾期、垫款或欠息(包括在他行有逾期、垫款或欠息)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但在客户已制定可行的偿债计划的前提下,可办理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三)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可以免保证金、免担保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为其他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应落实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四)办理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或国际结算、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及外汇资金理财业务的产品组合时,除执行低风险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外,还可执行以下规定:1.自行决定融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对外索偿金额/对外支付金额。

2.根据融资对应贸易合同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遇节假日顺延,下同)。

三、项目贷款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政策对我行贷款项目(含外汇转贷款,下同)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项目贷款已经审批同意,且项目贷款前提条件经有权行核准的前提下可执行以下规定:(一)办理项目授信额度内的表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适当简化信贷审查审批流程,单笔业务审批权限按年度基本授权中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权限掌握。

(二)可免保证金、免担保为客户办理项目贷款项下相应的表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三)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可办理信用证有效期在5年以上的进口信用证业务。

(四)对占用项目授信额度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其债项评级须直接使用项目贷款的债项评级。

(五)对项目授信额度内的表内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综合考虑收益情况、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谨慎办理,确需办理的,应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以上政策,并占用项目授信额度。

四、代理关系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政策(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使用被代理企业的授信额度为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1.被代理企业为代理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提供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经企业有权人签署的书面证明:(1)代理关系及业务背景的真实性;(2)被代理企业承担代理关系项下国际贸易融资的连带付款责任,如代理企业不能按期足额付款,我行无须征得被代理企业同意即可从其账户直接扣款。

2.代理企业与被代理企业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3.被代理企业在我行授信额度充足。

其中,对项目贷款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被代理企业除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第一部分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在使用被代理企业授信额度为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准入条件、担保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可按被代理企业相关条件掌握,有权行可执行被代理企业相对应的本行审批权限。

(三)国际业务重点行可按《关于代理进口方式下为委托方直接办理进口T/T融资业务的通知》(工银办发[2010]5号)中相关要求直接为代理方式下的委托方办理进口T/T融资业务。

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行业政策(一)原则上,对行业政策核定的限制类及以上客户均可办理新增贸易融资业务,但对限制类客户的新增贸易融资业务应以应收账款类融资和商品融资业务为主。

对退出类客户,可以贸易融资业务替换高风险融资品种,并逐步实现融资退出。

(二)对行业信贷政策尚未进行准入分类且仅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新客户,在符合行业信贷政策相关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具体详见年度行业政策规定),可由一级(直属)分行直接认定为限制类客户,执行限制类客户政策。

(三)办理非货物贸易项下非融资类保函业务须符合行业信贷政策。

六、进口类业务的其他相关规定(一)进口开证(含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保证金、担保规定:1.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即期信用证保证金比例由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自行决定,保证金差额部分的担保按以下原则掌握:A+级(含)以上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后,可免予担保;A级(含)以下客户须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2.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远期信用证保证金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客户,由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自行决定;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10%的保证金;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20%的保证金;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30%的保证金;BBB+、BBB、BBB-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50%的保证金。

国际业务重点行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自行确定开立远期信用证的保证金收取比例。

对远期信用证保证金差额部分的担保按以下原则掌握:AA-级(含)以上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可免予担保;A+级(含)以下客户须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3.对我行不能控制货权、价格波动大的商品或保质期短的商品,各行应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二)进口信用证期限的规定1.进口信用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含),对于超过2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对开证申请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下且信用证有效期超过5年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办理;项目项下开证可执行第一部分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2.远期信用证(含买方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含),对超过半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对超过一年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办理。

3.对低风险担保方式项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可根据相应的贸易合同合理确定信用证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在总行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办理信用证付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进口信用证业务时,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可不受单笔业务审批权限限制。

(三)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客户,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在受理开证业务时,如客户要求叙做进口押汇,应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

对在开证时担保责任范围未包括进口押汇的,须重新落实合法、有效、足额担保后方可办理。

对于保证金需在押汇到期之前释放的,在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时,押汇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付汇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对于保证金不释放的,押汇金额可按实际付汇金额掌握。

(四)买方远期信用证的客户准入条件、保证金与担保、授信管理等比照远期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进口代收项下押汇、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及其项下融资和提货担保业务的客户,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对在进口保理业务项下需核定国际保理循环额度的,进口商信用等级须在A+(含)以上。

(六)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进口T/T融资和进口保理融资到期后,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可展期一次,但融资期限(含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

(七)预付款融资期限(含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到期后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可展期一次,但还款日最晚不得晚于货到后30天。

如货到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融资款项应先归还预付货款融资(销货方以自有资金归还预付货款融资的除外)。

(八)预付货款融资金额应结合交易项下商品、价格确定方式、交货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客户,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贸易合同约定预付款金额的90%;对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客户,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贸易合同约定预付款金额的70%。

(九)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比照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T/T 融资项下代付业务比照进口T/T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比照进口代收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预付货款代付业务比照预付货款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类业务的其他相关规定(一)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占客户授信额度,定义见附件一)、打包贷款、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含出口双保理和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业务)的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须在A-级(含)以上。

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后可适当降低准入条件:1.企业成立时间在2年(含)以上,具备丰富的国际贸易从业经验,进出口业务量稳定,在银行、税务、工商、外汇局及海关信誉记录良好。

2.上(下)游客户明确且贸易关系良好、稳定,合作时间在2年(含)以上,期间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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