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十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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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滩水库饮用水源流动源污染风险分析

黄龙滩水库饮用水源流动源污染风险分析

黄龙滩水库饮用水源流动源污染风险分析熊燕娜;付青;王山军【摘要】Scientific evaluation of mobile sources pollution risk caused by drinking water sources shipping would provide basis for shipping management, reducing pollution risk and ensuring water quality safety�This paper takes Huanglongtan reservoir drinking water source located in Hunan province as the study area� It adopts EFDC water quality coupling model to simulate and calculate the concentrate and the time when the flow source leakages suddenly, the pollutions arrive at the water intake and the time of persistent pollutions under different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s� Based on the results, the possible pollution level of water intake will be analyzed� Results show that pollution level of water intake is related to the hydrological conditions and pollutant leaking positions�It is in the middle of the river where sudden leakage accident occurs, the pollution level to water intake is the highest� The research also puts forward the ordinary management and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rategies of Huanglongtan reservoir water source, providing a reference for the management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mobile sources pollution risk.%科学评价饮用水水源地船舶运输可能造成的流动源污染风险,可为船舶运输管理、降低污染风险、确保水质安全提供依据。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范围内的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省拟规划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鄂环办〔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6〕8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自2011年起,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已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

环保部于今年3月举办了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业务培训,我省各地环保部门均已派员参加。

为规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加强领导与协调,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资料上报。

地级市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相关环保局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二、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见附表1。

5月15日前,各城市完成软件填报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2015年度环境状况评估自查报告》编制,并将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自查报告和纸质调查表(须当地人民政府盖章)、电子版刻盘(各2份)于5月30日前报送省厅。

三、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见附表2。

6月15日前,各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所辖各县采集系统数据审核并报送省环科院,6月30日前,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完成市级评估报告报送省厅(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

四、典型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范围涵盖近四年所有已开展水质监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数量。

5月15日前,各相关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数据软件填报并将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5月30日前,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完成典型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省厅(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1、环保部2004年对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的函复(环函〔2004〕282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湖库的总氮和总磷是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的指标,这两项指标在个别时段超过Ⅲ类水标准值并不表明该水域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环保部2004年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水库养殖污染环境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函复(环函〔2004〕217号):水库养殖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规定,渔业/淡水养殖分为“湖泊养殖”和“其他类”,其中规定湖泊养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类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大多水库承担着饮用水源的功能,与湖泊相比,对水库的水质要求更严格,对水库的保护程度也高于湖泊,因此,除河道型并无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外,其他类型水库养殖应归入“湖泊养殖类管理”。

3、环保部2009年对北京市环保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复:(1)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4、省环保厅2012年对十堰市环保局的复函(鄂环办〔2012〕132号):(1)不同意你局将郧县谭家湾水库监测断面取消的申请。

郧县谭家湾水库作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加强保护和监管。

(2)作为郧县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同意谭家湾水库不参照在用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工作,谭家湾水库监测断面监测工作任务由十堰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08〕100号)收悉。

十堰市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十堰市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十堰市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和评估工作基础上,制定以下划分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按照“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的要求,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划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划分技术原则水源保护区划分遵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确定的技术原则。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需考虑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污染负荷及供水量时保护区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2、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输移的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3、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

治好五条河,护好一库水,当好守井

治好五条河,护好一库水,当好守井

治好五条河,护好一库水,当好守井人——湖北省十堰市“五河”综合治理典型案例Harness five rivers, guard a reservoir, and be a good well keeper湖北省十堰市位于汉江中上游,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和纯调水区。

全市汇入丹江口水库的承雨面积为2.1万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88%;年均汇入丹江口水库水量350亿立方米,占全库年均汇入总量的90%;境内库区水域面积达620平方公里,占水库水域总面积的60%,库岸线占库岸总长的76%。

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湖北省Ⅲ类及以上水质断面比例下降,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呈现“好水变少、差水增多”的趋势。

十堰市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为确保“一库碧水永续北送”,对直接进入丹江口水库且对水库污染负荷贡献大、有可能对水质安全构成威胁的神定河、泗河、犟河、官山河、剑河等五条河流(以下简称“五河”)开展铁腕治污,“碧水攻坚战”取得了显著成效。

“六大工程”共治,治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十堰累计自筹资金30多亿元,在“五河”流域系统实施截污工程、清污工程、减污工程、控污工程、治污工程、管污丹江口库区工程等“六大工程”,全面构建前端“正本清源”、中端“休养生息”、末端“严防死守”的治理体系,累计增加污水处理能力16万吨/日,清除污泥和垃圾561万吨,整治排污口590个,完成河道清淤138公里,建成生态跌水坝16座,建设生态河道130公里,完成清污分流管网1400多公里。

经过五年持续开展系统治理、流域治理,“五河”水质明显改善,神定河由劣Ⅴ类水体提升到目前的Ⅳ类、泗河由劣Ⅴ类水体提升到Ⅲ类,官山河、犟河、剑河持续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Ⅱ-Ⅲ类,大量削减了直接进入丹江口水库的污染物,为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

“六项举措”共护,流域管理更加精准精细“五河”流域面积1511平方公里,主河道全长271公里,年径流总量3.8亿立方米;流域涉及十堰中心城区、丹江口市、武当山等18个乡镇(街办)、225个行政村(社区),承载了全市主要城镇人口和经济活动。

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十堰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水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4年5月13日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加强城镇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供节水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强水源保护和供节水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城乡集中供水、区域联网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节水事业发展的政策,优化获得用水营商环境,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提升供水水质和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工程建设,不断提升供水用水节水管理智慧化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以及其他供水用水节水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十堰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doc

汉江
一级
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
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2000米范围内的水域
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准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库区水域
库区周边山脊线以内及主要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与第二水厂共划
准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水域
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
11
十堰市
郧西县
水石门水源地(备用水源)
天河
一级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级
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范围内的水域
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10
十堰市
郧西县
土门水库
惠河
一级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级
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范围内的水域
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准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上溯至房县与竹山县交界处范围内的水域
水域保护区两侧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2
十堰市
马家河水库
马家河
一级
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环保试题

《环境保护法》考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 C )为环境日。

A. 4月22日B.5月31日C.6月5日D.4月24日2、2015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 D )。

A、营造绿色城市、呵护地球家园B、拯救我们的海洋C、提高你的呼声,而不是海平面D、促进可持续的生活方式3、2014年世界环境日的中国主题是( A )。

A、向污染宣战B、可持续消费和生产C、同呼吸、共奋斗D、警惕全球变暖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 A )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B.2014年12月1日C. 2015年6月5日D. 2014年3月24日5.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除宪法外占有( B )地位。

A.中心B.核心C.统制D.重要6.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C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一B.二C.三D.四7、依据新《环境保护法》之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 A )。

A.开工建设 B.竣工验收C.正式投产运行 D.招聘劳动人员8、依据新《环境保护法》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 C )和有关部门备案。

A.国务院B.地方政府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9、依据新《环境保护法》之规定,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 A )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A.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B.生产受严重影响C.自然资源受极大损害D.企业正常经营时10、《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C )A. 其他领空B. 其他岛屿C. 其他海域D. 其他大陆架11、按照《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堰环境质量状况

十堰市环境质量状况(2018年)十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19年2月目录综述 (1)一、地表水环境质量 (2)(一)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情况 (2)(二)跨界断面 (5)(三)水库 (5)(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规划考核 (6)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8)三、环境空气质量(剔除沙尘影响) (9)(一)十堰市城区达标情况 (9)(二)十堰市城区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 (10)(三)十堰城区首要污染物变化情况 (11)(四)全市10个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 (12)(五)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情况 (13)四、降水 (14)(一)降水pH值 (14)(二)酸雨频率 (14)五、声环境质量 (15)(一)城区功能区噪声 (15)(二)各县(市、区)区域环境噪声 (16)(三)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噪声 (17)六、生态环境质量 (18)综述2018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中趋好,声环境质量有所下降,酸雨发生频次略有上升。

全市地表水水质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断面占94.3%,水质达标率为97.1%,与2017年相比,达标率上升2.8个百分点;水质劣Ⅴ类断面占5.7%,与2017年持平;总体水质为“优”。

主要水库水质符合或优于Ⅲ类标准的水域比例为100%,水质稳定,总体为“优”。

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与2017年持平。

2018年(剔除沙尘影响)我市城区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355天,优良天数为305天,达标天数比例为85.9%,比2017年下降0.4%。

其中达到优的天数比例为15.8%,达到良的天数比例为70.1%。

我市城区PM10年均浓度为71μg/m3,与2017年相比上升10.9%;PM2.5年均浓度为43μg/m3,与2017去年相比下降4.4%。

十堰市降水pH年均值为6.08,比2017年(6.15)下降0.07;全市酸雨发生频率为5.6%,比2017年(0.86%)上升4.7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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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十堰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水质状况报告
一、监测情况
2018年6月,我市境内17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属于地表水水源。

其中湖库型水源13个,河流型水源4个。

(一)监测点位
湖库型水源:黄龙水库、马家河水库、茅塔河水库、余家湾水库、金花湖、剑河水库、竹山县霍河水库、郧西县土门水库、郧县谭家湾、丹江口水库(丹江口市第一水厂、丹江口市第二水厂)、竹溪县龙坝水库、房县野人湖在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其中剑河水库、竹山县霍河水库、郧西县土门水库、郧县谭家湾、房县野人湖属于备用水源地);
河流型水源:郧阳区耿家垭子、郧西县天河水库、竹山县郭家山、房县泉水湾在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

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为水面下0.5米处。

(二)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2项。

湖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

基本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
本月监测结果显示,17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达标率100%。

其中,17个全部达到Ⅱ类标准,占100%。

附表
2018年6月十堰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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