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实证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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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法理基础与价值体系

法学的法理基础与价值体系

法学的法理基础与价值体系引言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旨在研究法律的规范与原则,探索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护。

它的核心是法理基础与价值体系。

法理基础即法治的理性基础,而价值体系则是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平等、人权等理念的体现。

本文将从法学的法理基础和价值体系两个方面来探讨法学的本质以及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法理基础法理基础是法学的基石,它涉及到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法理基础有三个重要的方面: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和实证主义。

1. 自然法理论自然法理论源于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它认为法律是以自然法则为基础的。

自然法理论主张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原则和自然法则,以实现社会和个人的正义。

它反对任意性、暴力和压迫,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合理性。

2.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是由人们在社会组织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契约。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在社会中形成契约,通过契约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和自由。

法律作为契约的产物,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

3. 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社会事实的产物,它认为法律应当以实证的方式研究和解释。

实证主义支持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观察和定量分析,强调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价值体系法学的价值体系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反映了法律在社会中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念。

法学的价值体系包括公正、平等、人权、效率等多个方面。

1. 公正公正是法学价值体系的核心。

法律应当追求公正,即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评价和处理。

公正的法律能够帮助社会实现公正的分配和公正的治理。

2. 平等平等是法学价值体系中另一个重要的价值观。

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因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背景而对待不公。

平等的法律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和包容的社会。

3. 人权人权是法学价值体系的基础。

法律应当保护和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

人权的法律确保了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法考《法理学》复习题集(第5623篇)

法考《法理学》复习题集(第5623篇)

2019年国家法考《法理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法与政策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列关于法与政策的区别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B、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主要依靠宣传教育和纪律保证实施C、法律具有较大稳定性,政策则具有较大灵活性D、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政策广泛得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

”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

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一11题,单选)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甲和乙因买卖房屋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为双向法律关系B、丁为他人的借款提供的担保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C、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为多向法律关系D、丙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刑事诉讼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关于法的价值,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法的价值既包括对于实然的法的认识,更包括对于应然的法的追求B、法的基本价值有自由、秩序、正义,其中秩序是法的最高价值C、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D、法律是保障而非限制人们的自由的,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的自由,法律必须对人们的一部分行为作出限制>>>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西方法律思想史》题库及答案

《西方法律思想史》题库及答案

《西方法律思想史》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柏拉图所说的国家正义就是:( )A.中道的美德B. 各人应得其所得C. 遵守法律D.不同等级的人,按照分工各司其职,达到社会和谐2.“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这句话的作者是:( )A. 汉密尔顿B.杰佛逊C.黑格尔D.孟德斯鸠3.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观点是:(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象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4.“不公平的法律便不是法律”反映了:( )A.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观点B. 实在法高于自然法的观点C.上帝法高于实在法的观点D. 永恒法高于实在法的观点5.假定在两人之间公平分配一块蛋糕,当以采取一人划分,另一人先取的程序最为合理。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这种正义属于:( )A.实体的正义B. 社会的正义C.程序的正义D. 公平的正义6.__ 区分法为“应该是这样的法”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

()A.康德B.黑格尔C.奥期丁D.梅因7.__ 不是功利主义法律观论者。

()A.边沁B.密尔C.奥斯丁D.萨维尼8.霍布斯把“利维坦”比喻为()A.器B.法律C.国家D.神物9.__ 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

()A.格劳秀斯B.霍布斯C.卢梭D.孟德斯鸠10.马里旦认为,18世纪思想家的自然法强调()A.权利B.义务C.合作D.竞争11.《联邦人文集》作者有()A.华盛顿B.杰弗逊C.潘恩D.汉密尔顿12.富勒的著作是()A.《正义论》B.《法律的道德性》C.《人和国家》D.《法律的概念》13.《代议制政府》的作者是()A.边沁B.奥斯丁C.约翰.密尔D.詹姆斯.密尔14.《神学政治论》的作者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马丁.路德D.斯宾诺莎15.《》一书,集中体现了圣.托马斯的法律思想。

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与哲学基础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与哲学基础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与哲学基础分析作者:谭正张永辉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08期【摘要】文章分析了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及其哲学基础,并探讨了西方实在法形成过程及其对西方现代法治的形成作出的重要贡献,文章还对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奥斯丁法哲学进行了简述,通过分析其思想著作中包含自然法理论和功利主义倾向,指出他并非单纯的实证主义者。

【关键词】分析实证主义康德哲学新康德主义奥斯丁实证主义方法论分析不同法学流派的主要区别何在?不是本体论而是方法论,方法论是关于如何认知、理解的理论体系,本体论则是认知、理解的产物,如何得到答案往往比答案本身还重要,正是因为采用了不同的方法论,才导致了本体论上的差异。

法国学者奥古斯特·孔德第一次提出了实证主义的概念。

他把人类思想的进化划分为三大阶段:一是神学阶段,超自然因素被人们用来解释事物的原因。

二是形而上学阶段,在这个阶段,先验的终极原则取代了第一阶段的超自然因素,成为解释性工具而存在。

三是实证阶段,人们使用自然科学中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分析对象仅限于经验性事实。

虽然实证主义方法论是由作为社会学家的孔德最早定义的,但是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方法却一直是在自然科学中所广泛采用的,而作为对方法的观念上的反映,方法论的形成也是同自然科学离不开的。

当时科学的发展使人们认为,“科学唯一的目的是发现自然规律或存在与事实中间的恒长的关系,这种目的只有靠观察和经验才能做到。

这样取得的知识是实证的知识,只有为实证科学所证实的知识才能成功地运用到人类实践的各个领域。

凡是没有把握这种知识的地方,我们的任务是要靠模仿高等自然科学所用的方法,来获得这种知识。

”社会科学的实证主义改造显然首当其冲。

依孔德的观点,在所谓的人类认识发展的最终阶段,在事物的本质上进行努力是无意义的,确定事物表象之间的关系才应当是认识的目的所在。

可见,实证主义已经抛弃了在本体论上的努力,而转向方法论,是纯粹的方法论,实证主义并不关心事物是什么以及应当是什么,它关心的是事物是如何运作的及其内部与外部的相互关系。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法律研究生班《法理学》考试重点

2009级法律研究生班《法理学》考试重点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那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等也是法学研究中用到的方法。

(2)法学的独有方法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①价值分析方法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

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

正因为法与价值间有着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价值分析就不能不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②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在法学研究中,可资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五种: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2.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把握法学与这些学科的关系,对于有效地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思想,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是十分必要的。

法学同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经济分析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

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

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的共同论题。

法学与历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和法学都是历史的产物。

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学与逻辑学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专题训练与答案解析(1)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 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 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该选项中婚姻法律关系的终结与当事人的意 志无关,因此林某死亡属法律事件;D 项错在其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属于法对人的效力, 而不是空间效力问题。 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 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 以 承 载 多 种 价 值 的 规 范 综 合 体 , 然 而 其 最 本 质 的 价 值 则 是 “自 由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而,法律必须体现自由, 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国家、法律和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显然,就法的本质来说, 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A 正确。 “恶法亦法”论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其认为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 其权威和效力来自于法律本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B 正确。 “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要发生作用与其他相关 因素比如社会环境、其他社会规范和自身条件都存在着密切关系。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C 正确。 “有治人,无治法”反映的是中国古代的人治观念,而非法治观。D 错误。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 或者其他奖励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有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 是指人民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 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 作为义务)。若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 的指引的实现。②有选择的指引,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 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还是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权利规则而产生的指 引作用。由此,本题中选项 B、D 都有可选择性,属于有选择的指引,而选项 A 是规定任何 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属于确定的指引。支持选 C 的人的观点是,C 对国家机关的指 引是不确定有选择的(二种),但这种看法我认为是只看到现象没有看到本质。就本条故意 杀人罪来说,虽然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但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是不能任意选择的, 他只能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定罪量刑,也就是说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已经决定了量刑情况,

法理学简答题

简答题1.法学研究的大体方式:第一,标准分析法;第二,社会实证方式;第三,价值分析方式。

2.法学研究的具体方式:①社会调查的方式②历史考察的方式③经济分析的方式④比较分析的方式⑤语义说明的方式。

3.学习法律面对的三个现象:一是法律,即标准本身,二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状态,三是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即法的价值)。

4.法律方式:熟悉标准、事实和价值的方式。

5.法理学的任务:一是为部门法学提供给用与实践方面的指导,帮忙分析和论证部门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或疑难案件;二是回应社会制度建构和法治实践;三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丰硕进展奉献法学思想。

6.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一,法理学有助于咱们树立法学的世界观。

第二,法理学是形成法律角色的思维方式的基础。

第三,法理学仍是学习和把握各部门法律知识的钥匙。

第四,法理学还能够为弥补法律漏洞提供依据。

7.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①行政权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那么具有被动性。

②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类社会矛盾眼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偏向性,而司法权那么具有中立性。

③行政权更注重权利结果的实质性,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利进程的形式性④行政权在进展与转变的社会形式中具有应变性,而司法权具有稳固性⑤而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

⑥行政权主体职业的非法律性,司法权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⑦行政权效劳的非终极性且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效劳的终极性且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⑧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非交涉性且治理关系存在官僚层级式的服从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且治理关系上那么是非服从性的权利。

8.司法独立的职业保障:①经济保障制度⑴高薪制⑵薪金不得减少制⑶优厚的退休金制度②身份保障制度⑴任期制与终身制⑵关于法官的调动⑶严格操纵的辞退制度③高标准的法官选任制度⑴法官的任职资格⑵法官的选拔方式④严格操纵的惩戒制度⑤其他保障制度:法官的司法宽免权、法官对其因履行职责所获知的秘密享有免征权等。

9.法律程序对司法权的约束作用要紧体此刻哪些方面:第一,法律程序是限制审判权的重要机制。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

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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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否定历史性权 利 的理 由。历史性 权利 问题
在 有 关 国 际法 学 者 的 论 述 中 已被 多 次 提 及 并 在
利 。但什 么是 历 史 性 权 利? 其 内涵 及 其 在 国 际法上 的地 位 和作 用 应 该 如 何 认 识 ?都 尚待
明确 。本文从 国际 习惯 法 的角 度 , “ 史 性 对 历 权利 ” 内涵进 行 了剖析并 论 述其 在 国际 法上 的 的地 位和 作 用 。希 望 为 维 护 我 国在 海 洋 上 的
的精 神。在其 第 l 5条 、 2 8条 中规 定 了 “ 第 9 历
史性 海 湾 ” “ 史 性 所 有 权 ”、 特 殊 情 况 ” 、历 “ 和
权利是 主要适用于 国家 之间关涉领 土权 益纠纷
的 国 际 习惯 法 原 则 。 ④ 1 1 历 史 性 权 利 的 内涵 .
“ 公平原则” 等制度 , 继续 赋予 “ 历史性 权利 ” 以
① Fseis ui itn( pi .C n d ) ui iino eC ut u g n ,IC J eot 1 9 ,P 4 i r r dci S a v a aa ,Jrdc o f h or,Jdmet . . .R pr 9 8 .4 8,pr.3 .Sea oN c a h eJ s o n s t t s aa 0 e l ul r s e
T s N wZ aadV rn e ,O dr f 2Spe e 9 5 . J eot 19 ,P 0 ,adpr.5 . et e eln .Fac ) re etmbr19 ,IC..R pr 9 5 .3 4 n aa 6 s( o2 s
太平洋学报
第1 9卷
的法 律 准 则 进 行 了 研 究 和 适 用 , 普 遍 认 为 该 并
第 1 9卷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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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史 性 权 利 的 法 理 基 础 与 实 证 考 查
王 建 廷
(.广东 海洋大学 , 1 广东 湛 江 5 4 2 ) 2 0 5
根 据后 来新 产 生 的 国际法律 原 则和 规则 来 判断 。 关键 词 : 史 性权利 ; 历 国际 习惯 法 ; 当前事 实行 为
中圈分类号 :F0 D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4— 0 9 2 1 )3— 0 7—1 10 8 4 (0 1 0 0 8 0
历史性权 利 , 有 所帮 助 。 能
收 稿 日期 :0 1 11 ; 订 日期 :0 10 -5 2 1 - —l 修 0 2 1 -22 。
国际法 院裁判实践 中得 到 了广泛应用 。 国际法 学家维歇 、 特派 特 和我 国海 洋 法学 者傅 岷 成 劳
先生等许多学者都对“ 历史性 权利 ” 进行 了一 定 的论述 。但总 体来 看 , 没 有 归纳 或 提 出该 概 都
摘 要 :习惯 法上 , 任何 得 到 国 际社 会公 开 或默 示 承认 的权 利 都是 合 法权利 。任 何 主权 国 家在 领
土 主权方 面 的传 统权 利都 应 予 以 尊 重。 国际 法 上 的 历史 性 权 利 应 该 存 在 一 个权 利 取 得 、 化 强 和稳 固的历 史过程 , 而其他 国家 的某 些 当前 事 实 行 为构 成 了对权 利 国历 史性 权 利 的 干扰 和 最 大威 胁。 历 史性权 利 往往 源于 国 际 习惯 法 , 并不 依 据现 代 成 文 国 际条 约 法 而获 得 , 当然 也 不应
念 的 内涵 , 而仅 仅是 将 其作 为 国 际法或 国际法 院在解决领 土或 海域 纠纷时所适 用 的一项重要
基金项 目: 育部规划基金项 目“ 教 南海 问题 的国际法研 究” 0 J 80 0 ) 果。 (8 A 2 0 7 成
作者简介 : 王建廷 (94 ) 男 , 翼州人 , 16一 , 河北 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 中心副教授 、 法学院副院长 , 主要研究方 向: 国际法。
历史 性 权 利 问题 已 引起 国 内外 学 者 的 高
度关 注 , 也成 为 当前 我 国与周 边各 国围绕 海域


“ 史性 权 利 ” 历 的提 出及 法 理解 析
与岛礁 主权 等 争 议 中的 一 个 重 大法 理 与现 实
问题 。 19 9 8年颁 布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专 属 经济 区和大 陆架 法 》 1 第 4条 规 定 : 本 法 的规 “
定 不 影 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享 有 的 历 史 性 权 历 史 性 权 利 , 部 分 国 际 文 件 或 学 者 的 论 在 著 中 又称 为 “ 史 性 所 有 权 ” hs r oeeg— 历 ( ioi svrin t c
t) y 。虽然到 目前 为止 , 国际条 约 中已经 出现 了
“ 例外条款” 地位 , 肯定 了其所具有 的特殊性 、 合
理性 和合法性 。 以上 国际文 件 , 然 已经 承认 了历 史性 权 虽 利在现代 国际海 洋法 上 的合法 性 , 确认 了其 在 现代 国家确定海洋权利 区域及 划定海洋界 线方 面的地位 和作用 , 尚需 要我 们进 一步 从 国际 但 法理上认识这种 已写入 国际公 约而又缺 乏明确
利 。 这清楚 地 向 国际社 会 表 明 了 中 国政 府 在 ” 历史性 权利 问题 上 的原 则立 场 , 即不 因专属 经 济区 、 陆架 等海 洋 区域 制度 的 建立 而放 弃 中 大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在 周 边 海 域 所 享 有 的 历 史 性 权
“ 历史性权 利 ” hs r t ) ( io ctl 的概念 , 尚没有 t i ie 但 对其 内涵 形成 任何 明确 的规 定 , 这并 不 能成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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