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运行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法理学的世界,探索其中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简单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1、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
2、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3、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1.法的对象效力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2.法的空间效力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五、法的运行过程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二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5.法律实施的监督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2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3社会的监督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二法与政治、政策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400道法理学基础知识(精选)

400道易错的法律常识(精选)3、下列()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A.经济特区法规B.法律学说C.党的政策D.司法解释6、在我国,()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A.县级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D.国务院各部委7、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1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12、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
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县检察院的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
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张某的行为。
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A.法的适用B.法的遵守?C.法的执行D.法的解释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A.三十人B.十人C.十五人D.五人1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的哪一项为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入室抢劫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六小时后,才将康某送到四十里外的乡派出所B.魏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十年后被人查出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D.高某在与三个青年打架时,拔出刀子将对方一人刺成重伤15、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又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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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
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
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7、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点总结

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1.法学的概念2.法学的历史3.法学的对象和任务4.法学的分类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法学的对象主要是法律,其任务是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规范、修辞和实践等方面的问题。
法学主要分为法理学、法史学、法律实证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二、法律原理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2.法律的功能3.法律的体系和层级4.法律的法律效力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其特征主要有合法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单一性、稳定性等。
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调整社会关系、制约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
法律的法律效力即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约束力和规范力。
三、法律从业1.法官和检察官2.律师和公证员3.司法警察和司法鉴定人4.法律顾问和法律行政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法律顾问和法律行政人员是法学专业的从业人员。
他们在司法机关、法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领域从事法律工作,是维护法律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四、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和分类2.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等级3.法律规范的效力和适用4.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形式和内容,其分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环境法等。
法律规范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其等级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法律规范的效力主要包括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其适用主要包括普适型适用、特殊型适用、选择型适用等。
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主要包括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情况解释、比较解释、生活经验解释等。
五、法益1.法益的概念和特点2.法益的种类和保护3.法益的冲突和调整4.法益的实现和维护法益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利益,其种类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
法益的保护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
法益的冲突主要包括相对权益冲突和绝对权益冲突两种情形。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一、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通过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分析和解释,探索法律背后的原则和理论。
下面我们来看看法理学的几个重要概念。
1. 法律的规范性在法理学中,规范性描述了一个规则或命令需要被遵守或执行。
法律的规范性意味着法律不是对事实和行动的描述,而是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产生规范的约束力。
2. 法律的普遍性和个别性法律的普遍性指的是法规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个别的情况如何。
法律的个别性指的是法律对不同的个人和组织具有不同的约束力,这种个别性一般基于个人的权利和权益。
3. 归纳法律推理和演绎法律推理在法理学中,归纳法律推理是从特定的法律案例中归纳出一般规则。
演绎法律推理则是在已知一般规则的情况下,应用这些规则来推导特定的案例。
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法规,人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下面我们来看看几个重要的法律规则。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则必须经过有效地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
而没有经过有效立法程序的规则,为非法规则。
2. 等级法规等级法规是指法律规则按照其法律效力的高低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例如,宪法规定的法律规则的效力远高于行政法规。
3. 解释法律规则的方法解释法律规则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规范性解释。
文本解释指的是根据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来解释法律规则。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特定的历史背景来解释法律规则。
制度解释则是考虑法律制度的整体架构来解释法律规则。
规范性解释是针对特定的法律规则,使用更高层次的规则进行解释,以达到更加合理的解释。
三、知名相关法律规则1. 合同成立规则合同成立规则是指合同所必须遵循的一些必要条件。
例如,合同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必须以合适的形式进行确认。
而且,在合同达成之前,合同的条款必须得以清晰地表述和讨论。
2. 侵权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是指相对人因违反法律规则,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基础知识

3、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 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公法与私法
4、法律体系
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 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 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事实: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化、消亡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事件(社会、自然) 事件(社会、自然) 行为(合法、违法;善意、恶意; 行为(合法、违法;善意、恶意; 作为、不作为) 作为、不作为)
事实构成: 事实构成: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或消灭。 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多选
1、法的基本特征有: A.技术规范而非行为规范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有的法有普遍约束力 2、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A.指引 B.评价 C.预测 D.执行社会事物 3、法的社会作用的具体表现: A.组织和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化大生产 B.推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C.维护社会的正常生产与产品交换秩序 D.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和条件
三、 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
(法源、法的渊源、法律渊源)
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理
以制定法为主的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层次(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性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的原则:宪法至上
原则;等差顺序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实体法 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新法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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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
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
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
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