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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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精神,切实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项目范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可在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服务专栏查询下载)中,选择符合我省产业经济状况及脱贫攻坚需要的项目开展考核。

各地拟开展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应组织专家编制考核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报部鉴定中心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机构的设立(一) 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具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条件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提交设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考核场所、设施设备及监控录像设备。

2.应具有与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命题专家队伍,并有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

3.应具有完善的考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妥善完整保存相关考务和影像资料。

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豫07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随伟张彩霞谢田霞【审理法官】随伟张彩霞谢田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当事人】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岳碧云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岳碧云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磊岳碧云【代理律所】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本院观点】案涉工程项目系上诉人建设、管理并收益,被上诉人对其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听证程序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工程项目系上诉人建设、管理并收益,被上诉人对其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并无不当。

201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收费许可证制度已取消,根据现行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权。

本案审理的是行政征收行为,而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作出案涉决定未经立案、调查、申诉辩解,集体讨论、征收告知、审批等程序,且无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等理由,是相关法律对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并不适用本案。

被上诉人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向卫北工业园区告知了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及按规定缴纳人防费的相关事宜;征收决定作出后,被上诉人依法送达并告知救济途径,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完整版)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完整版)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说明:
1.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是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的等级。

2.A类、B类、C类是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技术复杂程度和教学实验学时的不同耗费划分的工种类别。

3.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不含技能考试中消耗的原材料费用。

所需原材料费用按实际进价另外计收,自带原材料的免收。

职业(工种)分类表
注:以上87个职业(工种)是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

表中未列职业(工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比照此表进行核定。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一)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健忘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或组织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除外)、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人200元确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有效课时不得少于120课时,国家培训大纲已有明确课时要求的按大纲规定执行。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除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后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经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河南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2010年)

河南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2010年)
择校费
省级重点高中
18000元/生/3年
关于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豫政法[2005]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监 察 厅
市级重点高中
12000元/生/3年
一般高中
7000元/生/3年
郑州市外国语学校中学择校费
21000元/生/3年
河南省发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计算机等级考试费1-3级
80元/生
4级
140元/生
全国公共英语等考试费1-2级
80元/生
3-4级
100元/生
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
120元/生/级
中美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
85元/生/科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70元/生/模块
研究生(无财政拨款)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研究生课程班
不超过8000元/生/年
硕士研究生
不超过7000元/生/年
博士研究生
不超过10000元/生/年
2
住宿费
高等教育、成人教育
400元/生/年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32号、豫教财字[2000]49号、豫财预外字[2000]19号) 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213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8年8月1日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8年8月1日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训练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按照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适应市场和就业创业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第四条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豫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6号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组织,有关单位:《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8日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评价机构、院校评价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等。

第三条评价机构管理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健全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地评价机构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属地是指评价机构备案地或所在地。

第五条评价机构一般不得跨省辖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活动。

跨省辖市开展评价活动的,由跨出地和跨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评价机构须在备案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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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
2305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就业训练,下同)收费标准。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

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我省关于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免费再就业培训,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03]1 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须颁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
定(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时,可向申请参加鉴定(考核)者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技术复杂
程度和鉴定耗费的不同划分为A、B、c三类。

具体工种分类见附表二。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考核)质量,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12%,需于每次鉴定(考核)完毕后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12%,需于每次鉴定(考核)完毕后上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其中,市中心留lO%,上交省中心2%)。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应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考务管理,鉴定(考核)人员的资格培训,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等。

五、根据国家关于启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要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需统一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试卷,交纳的试卷费(含理论、技能)收费标准为:30份试卷以上每份5元;30份试卷以下,共收取150元。

试卷费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中列支,不得向考试者另外收取。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试卷费收入主要用于职业技能
鉴定题库的开发、试卷的印制、设备的更新检查测试等。

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试卷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七、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必须严格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拒绝下岗失业人员的参训和鉴定要求,否则,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作为乱收费予以查处.各级价格、财政、劳动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要坚决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河南省工人培训、考核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价市字[1992]071号)和《关于颁发<河南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价市字[1992]第10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说明:
1.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是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的等级。

2.A类、B类、C类是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技术复杂程度和教学实验学时的不同耗费划分的工种类别。

3.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不含技能考试中消耗的原材料费用。

所需原材料费用按实际进价另外计收,自带原材料的免收。

附表二
职业(工种)分类表
注:以上87个职业(工种)是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

表中未列职业(工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比照此表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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