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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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汇雄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谭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佛山市南海区汇雄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谭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佛山市南海区汇雄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谭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汇雄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雄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汽配市场C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锦忠,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分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岑棉初,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凤霞、陈辉,均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建华,男,汉族,XX年8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洛阳楼A507房。

委托代理人谭伟平、李勇,均系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上诉人汇雄公司、九江分公司、谭建华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三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XX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汇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正文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洛阳楼预售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1280元,总价款132723元。

其中第五条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对于面积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差异值为±%以内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差异值为±%以上至±3%以内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3、差异值超过±3%以上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

合同附件一为房屋平面图,合同附件四则另行约定:1、乙方应付购买商品房的房产证、土地证费用按销售总额8%计算,另付水、电、电视、通信等工程费6000元/户;2、本合同所列项目面积计算方法有可能不一致,甲方所售之楼房尺寸均按附表一为准,每套楼房售价以销售总金额为依据,单价只作参考。

上诉人史啸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doc

上诉人史啸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doc

上诉人史啸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法定代理人史学快,男,(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医院。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松岗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德,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欣,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啸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医院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8月29日10时,孕妇李艳萍(史学快之妻,28岁,河南省人)因宫内妊娠41+5周要求终止妊娠入住松岗医院妇产科。

查体:生命体征平稳,宫高40cm,L0A,胎心好头未入盆,骨盆正常。

住院后行相关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凝血四项,肝功三项,尿常规未见异常。

行B超检查提示:胎盆功能III期,胎头双顶径9.4cm,羊水4.1cm.松岗医院考虑孕妇宫内妊娠时间、B超提示胎盆功能,而且胎儿较大(估计胎儿重4000克),胎头未入盆的情况,建议行剖宫产术,但孕妇拒绝手术要求先滴宫缩剂,由其丈夫签字要求试产。

孕妇于同日12时进产房,阴检正常,医院予静滴催产素催产。

19时15分,宫口全开,S+1.5 ,宫缩好,胎心音140次/分,上台接产;19时30分,S+3,胎心音突然减慢且不规则,约70-80次/分,医院立刻加大氧流量,指导产妇摒气用力,做好阴道助产准备及新生儿抢救准备同时呼叫儿科,向产妇丈夫交待病情并告知新生儿窒息的可能。

19时45分,阴道分娩一活男婴(取名史啸),体重4500 克,即时Apgar评分2分,予以新法复苏、气管插管后,给氧等抢救措施,5分钟后评4分,10分钟后评5分,予肌注钠洛酮0.2mg、静推SB10ml、地塞米松2mg、10%GSI100ml+青霉素钠40万单位静滴,婴儿自主呼吸逐渐恢复,心率120次/分,肌张力逐渐恢复。

20分钟后评8分,30分钟后婴儿能啼哭,但单音不连续,此后拔管一直在抢救台保暖,1小时后新生儿有轻微抽搐,松岗医院与患者家属商量建议转上级医院,家属同意后,即打电话请原南海市人民医院儿科会诊,22时30分新生儿转原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10-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10-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10-1号原告叶宗高,男,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植健文,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系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卓盛家具厂业主。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叶宗高诉被告植健文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植健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本院将该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植健文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专利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国际家私城钜隆五排B座11仓后仓的创意达家具门市部公证购买的过程中取得订货单两张、名片一张,订货单上有“番禺区卓盛家具厂”字样,名片上也印有“番禺区卓盛家具厂”字样,但本院在(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案中查明如下事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国际家私城钜隆五排B座11仓后仓”当时是由黎柳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登记字号)。

综上,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的销售者黎柳媚经营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国际家私城钜隆五排B座11仓后仓”是本案被告植健文的分支机构,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由于原告叶宗高指控被告植健文是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住所地在广州市,因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梁益孝,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委托代理人孙春林、钱国斌,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美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路西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崇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光、陈晓东,广东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益孝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美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达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春林、钱国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文光、陈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排气扇风页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10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30075309.4。

被告科美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风机,给原告造成损失。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制造、销售编号为“科美达二型、三型、四型”的风机;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及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损失1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1、专利号为ZL200430075309.4的专利证书、专利公告及年费收据;2、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上述专利的检索报告;3、被控产品宣传册中的图片(科美达二型、三型、四型风机);4、原告委托律师的代理费发票(金额8000元);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6、被告工商登记材料;等等。

被告辩称:与原告的专利排气扇风页相同或近似的风机风页在申请日前已经有第三人在生产、销售,也有第三人已经申请了类似的专利。

被控产品风机的风页属于公知设计。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及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有关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1、土禾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禾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在中国花卉报上刊登的广告;2、土禾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3、庄冬萍于2003年12月29日申请、2004年9月1日公告的保力涡流压压力扇外观设计专利;4、洪国清于2003年10月30日申请、2004年10月13日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5、台湾九龙湾企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寄给被告的产品宣传资料;6、专利号为EP144443的欧洲专利局专利;7、山东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3年3月19日、2005年6月28日两次出具的关于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公司)的型号为QCHS-1250的风机的检验报告;8、益和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和QCHS-1250风机图片;9、东莞绿色园林世界使用的型号为9FJ-1250风机及图片;10、中国电信2004年东莞黄页;等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2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2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 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26号原告李东升,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略),现暂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委托代理人胡波、张洁,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山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光大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梓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东升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山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山裕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1日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26-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东升的委托代理人胡波,被告山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李东升诉称:李东升是超音波香薰涵氧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2340708.5)的专利权人。

山裕公司于2005年生产销售雾化器,同时出口日本3800台。

根据山裕公司提供给李东升的产品样品,山裕公司的该产品侵犯了李东升的前列专利,其制造、销售及出口该产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

请求判令山裕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出口侵权产品,没收并销毁山裕公司的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设备,判令山裕公司赔偿李东升损失4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原告李东升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李东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据3、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据4、外观专利申请文件;证据5、李东升缴交专利年费的发票;证据6、李东升的专利产品和山裕公司的侵权产品的照片比较;证据7、李东升的专利产品和山裕公司的侵权产品的合成效果比较图;证据8、被控产品实物1、2;证据9、山裕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厂照片。

证据10、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给客户的报价帐单;证据11、委托代理合同;证据12、律师费发票;证据13、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给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的函件及发票;证据14、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证据15、调查费用及进行诉讼的差旅费;证据16、专利许可使用合同;证据17、诉前禁令费用;证据18、诉前禁令的民事裁定书;证据19、专利公告。

财务管理目标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目标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目标案例分析案例:浅析格林柯尔公司的兴衰案例简介:顾维钧:●天才发明家●l959年生于江苏泰县。

l975~1977年上山下乡,l981年江苏工学院动力工程系本科毕业,1984年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研究生毕业。

●l988年以“顾氏循环理论”为基础发明了格林柯尔制冷剂。

●1990年在英国注册了格林柯尔制冷剂生产公司,随后又在北美和东南亚广设分公司。

●1995年无氟制冷剂的重要生产基地——天津格林柯尔成立。

●1998年成立了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00年进入了资本市场——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共募集资金5.4亿元港币。

(一)成功事例:当时,同在香港主板和深圳A股市场两地上市的科龙电器,在业界曾是制冷行业和家电生产行业的巨头。

l996年和l999年,科龙电器先后在中国香港和深圳成功上市。

1999年公司的销售额一度达到56亿元,但随后科龙陷入了连续两年亏损的境地,并走人ST 的行列。

加之科龙电器股权非常分散,因此,许多公司开始“觊觎”科龙。

出人意料的是,格林柯尔击败了通用电气、松下以及惠而浦等公司,成功入主科龙。

2003年5月,顾雏军拥有全资股份的顺德格林柯尔,在合肥和美菱电器达成合作协议,顺德格林柯尔以2.07亿元的价格,收购了美菱电器20.03 ℅的股份,成为美菱电器最大的股东。

当年7月份,格林柯尔旗下的科龙与杭州西冷集团签署协议,收购西冷70℅的股权。

同时,格林柯尔与南京斯威特集团抢食小天鹅,并争购小鸭电器。

短短两年,一连串资本运作战绩,使顾雏军一跃成为引人瞩目的“资本狂人”。

也就是在抢购小天鹅时,顾雏军喊出了他事后一直追悔的经典话语——“我惟一不缺的就是钱”。

2003年12月,顾雏军以4.178亿元,通过扬州格林柯尔协议收购了亚星客车11 527.3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60.67%),并因此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收购扬州亚星之后,顾雏军马不停蹄地收购了国产汽车轴承第一品牌襄阳轴承。

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篇一: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4月21日,在广州举行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媒体见面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等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等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以及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据了解,在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方面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将为各级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记者罗书臻)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2005年9月22日)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本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尺度,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讨论,提出如下意见:一、受案范围1、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因此引起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

2、因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实践中,商业秘密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寻求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充分保障权利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争议与保密合同争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依据保密合同请求法院追究劳动者的民事责任,法院一般不宜以争议未经仲裁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3、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无相应经济补偿而引起的补偿纠纷和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纠纷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等。

我们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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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84号
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工业开发区第三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贺发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占元、胡卫清,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钜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东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顺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秀红,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锋,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钜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专利号为ZL02329542.2的“三合一果汁搅拌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贺颖。

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5日。

原告德尔公司提供了“专利实施授权书”,以证明其享有对侵权行为的诉权。

但该授权书上没有贺颖的签名,仅盖有印文为“贺颖印”的私章,且授权使用方式为“独家实施”。

原告没有提供贺颖的身份资料,也没有提供证明该私章确为贺颖所有的证据。

被告钜华公司在庭审中未对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异议,但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对此问题提出异议,认为《专利实施授权书》上只有盖章而没有授权人的签名,且授权人没有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德尔公司是否具有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德尔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贺颖,但不能证明贺颖已将涉案专利许可其实施,因为本案当事人欲证明其他民事主体加盖私章即意味着其作出意思表示,该当事人必须证明两点,其一是其他民事主体私章的真实性,其二是其他民事主体加盖私章为其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之一,否则,该当事人就没有尽到举证义务。

本案中,德尔公司对上述两点中的任何一点均没有举证,故德尔公司称贺颖已将涉案专利许可其实施进而其应享有涉案专利之诉权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因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缴6510元案件受理费,故本院退回6460元给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温万民
代理审判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张泽吾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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