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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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

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

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1水电是影响人们生活最重要一次性能源,为培养职工节约能源的意识,提高在使用水电时的安全意识,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二、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照明灯关闭,杜绝长明灯。

三、检查维修电路时,必须注意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四、加强职工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使之掌握正确使用电器的方法。

发现用电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五、加强用水管理,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六、对全体职工加强节约用水教育,使之提高节水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七、对经常用的水、电材料,应有适量储存,以备随时维修使用,保障公司正常用电、用水。

八、发现浪费水、电的职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

浪费严重的给预10~30元的罚款。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2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还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

我市地处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更是十分僵乏。

因此,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厉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杜绝一切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发生。

二、通过黑板报、墙报、宣传橱窗、闭路电视、校园网等多种途径,以及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节水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力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师生的节水意识。

三、学校根据市节水办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各部门,特别是用水量的部门,实行定额管理和量化考核。

超指标用水严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批评和从重处罚。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城镇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取用江河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成都市公用事业局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区(市)、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由区(市)、县城建部门主管,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公用事业局搞好本行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都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我市城镇规划区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直接管理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和自建设施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区划(市)、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城镇规划区内自来水公司(厂)供水区域和自建设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节约用水办公室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收取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中核拨。

第五条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规、政策。

(二)监督各企业按国家规定,对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用量进行水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工作,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城市供水能力,编制各类用水定额,提出、调整各用水单位和个人计划用水指标。

(三)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用水单位的节水奖。

(四)组织指导开发和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会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节水技术措施项目。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青政发[1991]128号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青政发[1991]128号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1年6月1日青政发〔1991〕128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水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在城市节约用水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五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草拟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用水定额,审定、下达用水计划;(三)组织和指导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督促落实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措施;(五)监督、检查各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城市节约用水先进经验。

第六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在全市用水总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应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第七条城市居民应按计划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为城市居民利用井水和人防干道水提供条件。

居民生活用水应单独装表计量,禁止实行包费制。

第八条单位用水计划的审批程序:(一)用水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生活需要,每月向其主管部门提报次月的用水计划;(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用水计划汇总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三)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依据水资源统筹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及用水定额,于每月下旬审定次月的用水计划并下达到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

节水用水管理规定及办法7篇

节水用水管理规定及办法7篇

节水用水管理规定及办法7篇节水用水管理规定及办法精选7篇如果让你来写节水用水管理规定及办法精选,你知道怎么下笔吗? 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节水用水管理规定及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节水用水管理规定及办法精选(篇1)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区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节电管理制度(一)节约空调用电。

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原则上不许使用空调,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

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二)节约照明用电。

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办公区道路用灯每晚定时开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除重大节假日外,平时不开启装饰灯。

(三)节约办公设备用电。

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

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

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脑等用电设备。

(四)加快用电设备改造。

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

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二、节水管理制度(一)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

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著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大力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二)注重绿化节约用水。

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三)加强设施维修改造。

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认真进行管网检查,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杜绝跑滴漏现象。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索取号: AB9020104-2004-198 信息明细属性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除机关、事业、团体、普通中小学。

部队和民政福利机构以外),必须落实节水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四到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一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办法所称“四到位”是指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与上海市给水管理处合署)和区(县)计划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案应当进行汗估。

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评估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项目审核程序)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的审核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备案;(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的篇章,其中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节水设施评估报告报送计划用水管理部门。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1.14•【字号】•【施行日期】1997.01.1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昆明市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城市用水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城市供水,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并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负责组织监督落实;(二)根据昆明市水资源状况和供水计划以及城市用水情况,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在供水紧张时,下达临时性用水计划指标;(三)审批、下达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并考核执行情况;(四)负责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保护和利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六)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七)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和措施。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下设的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节水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实施,并接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第六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年度供水状况和用水定额,下达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下同)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定期考核。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2年1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1月30日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发布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包括设市城市、建制镇,下同)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节水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已经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八条城市用水计划管理对象和用水计划指标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定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

第九条超计划用水的必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列支。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一)超计划用水10%(不含10%)以下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一倍;(二)超计划用水10—30%(不含30%)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二倍;(三)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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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一、总则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水利管理主体在城市用水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行为。

二、用水计划和监控
1.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用水计划,确定城市用水的总量和各项年度计划,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2.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用水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自己的用水计划,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监测系统,对城市用水量、用水指标等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方面,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三、节约用水措施
1. 安装水表,实行计量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2. 限制和禁止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浪费。

3. 加强水源保护,增加水源保护区范围,严格限制水污染源排放,确保城市水源安全。

4. 实行水资源价格和政策调控,优化水资源配置,鼓励水资源节约型技术和节水设备的应用。

5. 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改进农业灌溉方式,提高效益和产量,减少农业用水。

6. 根据不同气候条件,制定合理的浇水时间和频率,避
免过度浇水和水分蒸发,实现农业用水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7. 提倡社会公益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用
水意识,鼓励广大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自觉节约用水。

四、情节严重的处罚规定
1. 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且影响水资源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当地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仍不改正,可进行罚款、停水等惩处措施。

2. 对于违反城市用水计划和年度计划行为的,由有关部
门进行查处,对不服从管理的用水单位,可以从重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3. 对于污染水源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严
肃处理,同时要对污染的单位进行追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支持鼓励规定
1. 支持和鼓励使用新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并给予税
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2. 支持和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
济和绿色生产。

3. 支持技术进步和创新,研发出更好的节约用水和水资
源利用型技术,并给予科技贡献者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六、附则
1.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使用城市水资源的行为,可以参
考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并进行合理引导和监管。

2. 对于负责城市用水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做
好城市用水的规划、管理、配给及监测等工作。

3. 对于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能力、自觉履行社
会责任、配合政策法规的实施,为节约用水和保障水资源做出积极贡献。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要根据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节约用水工作,为建设水资源优化、用水更加节约型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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