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毕业论文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毕业论文摘要: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劳动者权益的定义和内涵进行分析,总结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和现状,并提出了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措施和建议,以期为解决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保障现状措施建议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和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提供参考。
二、劳动者权益的定义和内涵劳动者权益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利和福利。
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劳动时间、劳动安全保护、劳动合同等。
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途径。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性1. 人本理念的体现:劳动者权益保障是实现人本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2. 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劳资纠纷的发生。
3. 促进经济发展:劳动者权益保障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目前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力、救济渠道不畅等。
这些问题导致一些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五、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措施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程度。
2. 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劳动保障监管的力度,提升执法效果,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3. 建立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救济机制,确保劳动者在权益受侵害时能够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4.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劳动者对权益保障的知晓度和维权意识,加强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结论劳动者权益保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一):浅谈劳动法视域下农民工如何实现法律维权问题论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人员,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诸多努力,在建筑行业、服务行业、工业生产中均离不开农民工的支撑。
但农民工因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农民工在社会中处处受到不公平对待,由于其知识水平、劳动技能受限,在维权方面非常困难。
因此,本文就劳动法视域下分析农民工如何保证自己权益下行使法律维权。
关键词:劳动法;农民工;法律维权引言农民工本应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和就业保障,但实际上大部分农民工在就业中经常受到差别对待。
我国农民工群体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服务、制造业,且他们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劳动时间长的工作,与城市居民形成较大的反差,同时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1]。
对此,需要不断将完善农民工劳动管理体系,将管理体系落实在农民工身上,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表现1.1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按劳分配是我国劳动分配方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劳动法中规定必须同工同酬。
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具体表现在:(1)农民工人员的薪资水平较低,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工资水平在不断上升,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依然较低,并呈现出区域化。
(2)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相同的工作中存在不同的薪资待遇,据调查统计显示,我国诸多城市的企业单位中,对于同样工作,农民工的薪资水平显著低于城市居民。
(3)工资拖欠严重,很多用工单位结算工资是没有固定期限的,而是根据用工单位的收益进行结算,出现工资拖欠或少发,主要出现在一些私人企业和小型企业中。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
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
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引论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
我国于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
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
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
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
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
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
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一、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和社会的新鲜血液,其劳动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大学生在校园学习之余,参与各类劳动实践活动,如实习、兼职等,已成为普遍现象。
这些活动不仅有助于大学生提前适应社会、增强实践能力,也是他们实现自我价值、提升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如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劳动时间等方面的权益受损情况时有发生。
探究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对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以期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提供参考。
1. 研究背景:大学生参与劳动市场的普遍性及劳动权益问题的凸显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的高等教育逐渐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大学生的数量逐年攀升。
据教育部统计,每年的大学毕业生数量都在创新高,这导致了大学生参与劳动市场的普遍性。
他们不仅在大学期间通过兼职、实习等方式参与社会劳动,而且在毕业后更是直接进入全职工作岗位。
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议题。
当前大学生在劳动市场中的权益保护状况并不乐观。
由于立法缺失、政府部门失责、学校失职以及维权途径不畅通等多种原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比如,有的大学生在实习或兼职过程中遭遇工资拖欠、超时工作、无故解雇等问题,而他们往往因为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只能默默承受这些不公正的待遇。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新生劳动力,他们的素质状况直接决定了未来的职场发展走向和社会的精神面貌。
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不仅关乎他们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大学生参与劳动市场的普遍性以及他们在劳动过程中所面临的权益问题,使得研究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小论文《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

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摘要: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但是极易被忽略的社会问题,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其劳动权利的属性有待明确,这需要从大学生劳动权益问题被关在的背景,大学生劳动权利的具体属性和性质具体分析。
当下社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整体处于弱势地位,就业压力逐渐增加,在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提前适应社会成为普遍现象。
法律对大学生能否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此类纠纷的判定也是见仁见智,在构建法治社会成为普遍认同的今天,其权益的最终保护还得靠完善立法来解决。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完善立法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把大学生排在劳动者之外,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却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据此规定,勤工俭学并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应当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把在校生排在劳动者之外,对这一条,人们应该理解为:只要是在校生,不管你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均不应该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但时下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或节假日时间到社会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很普遍,由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法律上对有关在校大学生劳动权利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此类纠纷的判定结果往往截然不同。
2010年2月,邢台某实业公司与在校四年级女大学生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约定张某在公司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工资每月1300元,期限为1年。
但是问题在于该学生还没有完成学业,需要于当年回学校完成论文答辩等毕业前的手续,回学校就会违反劳动合同,不回学校这需要承担更大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作为大学生的的我们当然希望自己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却明确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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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_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一):探究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法保护问题论文摘要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
在我国,由于劳动法没有将企业管理人员排除出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在现有劳动法体系下,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管理人员当作普通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所发生的争议也多依据劳动法进行裁决。
但是,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不公平的后果。
相比于普通劳动者,管理人员具有特殊性,其具有劳动者属性和,雇主属性,是“劳动者”中的强势群体。
关键词:企业管理人员;劳动法保护问题1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劳动者权益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劳动者是分层次的,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具体利益也是不同的。
对于《劳动合同法》适当的倾斜保护这一立法宗旨,最关注的不应是倾斜,而应是适当。
劳动法仅关注劳资双方不平等的纵向差异,而忽视劳动者群体内部逐渐拉大的横向差异,而对劳动者进行抽象保护,这样的保护结果不能获得实质的平等。
劳动者的概念,不是说该当事人是不是劳动者的问题,而是对照立法的目的,该当事人是否应该被认为是劳动者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的问题。
实际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抽象表述忽略了劳动者内部巨大的横向差异。
只有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横向差异给予适度的关注,才能真正实现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目的。
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对劳动者主体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有利于解决企业管理人员区分化适用劳动法的问题。
2重新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劳动者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也未对劳动者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这导致劳动者虽处于不同阶层,归于不同群体,但都在一个立法层面进行保护,都实行统一的劳动法律规范。
因此,企业管理人员被定位为一般的劳动者,引起了实践中的很多问题。
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主体范围认定不合理。
我国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雇主”范围的认定上,除了包括“用人单位”还应考虑是否具有指挥和控制的权力来判断实质上是否具有“雇主”身份的特征。
大学生兼职权益劳动法论文 全文

用人单位应当为兼职大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5.社会保险权益
大学生兼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四、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双方都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建立健全大学生兼职管理机制
(注:本文仅为示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实际合同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兼职同样适用于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兼职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劳动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大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其兼职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大学生兼职权益劳动法论文全文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然而,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旨在通过对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劳动法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劳动法依据
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大学生兼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享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兼职管理机制,加强对兼职大学生的指导和服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
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
4.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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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劳动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课程,因此经世致用理应成为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
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希望你喜欢。
【摘要】劳动权益保护是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急需解决的而又被社会严重忽视的问题. 由于兼职大学生和毕业生在职场中合法权益屡遭损害,因此探讨其原因及其对策,对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极其重要. 本文针对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容、维权的现状以及维权的途径进行了初略的分析.希望在引起学校和社会对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思考和重视的同时更希望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权益保护观念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劳动者主体资格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劳动力的新生力量,是未来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
因此,他们的素质状况决定了他们未来的的职场发展走向,也决定了社会的精神面貌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推动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断扩招,大学生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
然而当前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各种岗位并不能满足当前大需求,从而导致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面对这样的困境,无论大学在校生还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视从事工作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了社会中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但是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
因此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当代大学生兼职及就业的现状近年来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围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多。
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1.中介机构侵害大学生利益当前,有很多中介机构专门为大学生介绍兼职。
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场混乱不已,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学生的单纯进行欺诈。
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的心理,收取几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费, 最后却以未签订合同为由不予退还。
2.校园小广告的诱惑大学校园里招聘广告随处可见,特别是寒暑假将至,各种招贤广告满天飞。
雇主往往就是利用大学生这种心理特点,以优厚的报酬作为诱饵吸引大学生,使其跌落预设的陷阱。
3.隐藏的协议大学生兼职期间也时常会出现兼职期间报酬减少,时间加长等现象.绝大多数雇主通常都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一旦出现问题,口头协议便没有了法律效力。
一些正规一点的聘方或许会和大学生签订一些协议,但是协议中明显的突出了“不平等”,如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者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毁约要交违约金等等,对应聘者则只字不提。
(二)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受损1、签订的协议很难体现大学生的意志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 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协议的内容往往对大学生的意志体现较少。
在实践中, 很多用人单位将合同内容制成格式化、定性化的条款,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大学生很少或者根本没有修改权,只有签和不签的选择。
大学生急于找到工作机往往会没有选择余地,大多在不完全了解或者完全了解情况下的签下约定,开始工作后才发现一些承诺难以兑现,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境地。
二、大学生劳动权利受侵害案例及原因分析近年来大学生权利受侵害案例比比皆是,下面列举几个进行分析. “今年暑期不回家了,留在呼和浩特市打工。
”内蒙古机电学院的赵哲告诉记者:“我们班准备打工的同学不少,因为许多同学家境不宽裕,都想在假期打工为家里减轻点负担,同时,也为将来就业积累经验。
”赵哲曾在去年暑期到乌海市某高低压设备公司做过1 个月的销售工作,当时公司口头承诺每月保底工资500 元,提成按业务量计算。
但是,打工结束后,公司以资金运转不畅为由只付给他保底工资。
“由于开学后没有时间更没有精力向公司要业务提成,所以打工1 个月,只拿了个保底工资。
“廖尚军诉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成都交通学校、何林劳动争议案”“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北京首例判决认定大学生亦可就业案”和“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案”、。
这四起典型案件有的是因为“工伤”待遇争议,有的是因为工资拖欠,还有的是因为低薪用工所引起的。
这些案件均是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害的典型. 从法律角度来看,1995 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12 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第“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勤工助学大学生不具备合格劳动者的资格,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根据2007 年6 月29 日通过。
并于2008 年1 月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68、69 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而不适用于学生等其他人员。
也就是说,新的《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将大学生列入其调整范围。
因此大学生受侵害案件层出不穷. 其次自身原因: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浓,维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被侵权的主要因素。
一旦权益受损大部分选择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据统计、我国大学生维权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
有些企业正是利用了大学生的这种心里才敢对大学生胆大妄为而不心虚。
大学生入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考虑不周等也是他们被侵权的原因。
三、维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方法我们维权途径之一:协商。
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维权途径之二: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地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 日内提出。
维权途径之三:仲裁。
仲裁是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
大学生申请仲裁,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劳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维权途径之四:诉讼。
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维权途径之五:监察举报投诉。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维权途径之六:信访。
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四、总结在大学里,我们往往注重于专业知识的积累和专业素质的提高,却忽视了一些基本社会知识如劳动保障知识的教育和灌输,这使我们在刚刚踏入社会时必定因为缺少自身防备和社会经验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欺骗。
所以在校期间我们应积极注意培养这方面的知识,同时加强社会实践,不要因为社会的复杂就拒绝接触社会,因为我们总是有一天要踏入社会的,更关键的是,也许在校期间所得的一点教训都可能使我们在今后踏入社会时少走许多弯路少跌许多跟头。
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盘点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
哪些劳动关系不受保护?1、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返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协议承包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4、家政服务员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家政服务员提供劳动的对象为雇主,即自然人主体,所以,雇主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
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
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