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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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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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结课论文浅谈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目录摘要 (2)一、为什么要对女职工施行特殊劳动保护 (3)(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3)(二)对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 (3)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4)三、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5)四、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对策 (6)(一)加快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步伐 (6)(二)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各项制度 (7)(三)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7)参考文献 (8)摘要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监察不力、内容滞后、无法可依、维权成本太高等方面的问题。

应该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各项制度,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强化对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向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关系到女职工自身安全和健康,而且还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未来接班人的和继承者的健康成长。

关键字: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因而社会上出现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为什么要对女职工施行特殊劳动保护(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和男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技能等),对外界环境的反映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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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一):浅谈劳动法视域下农民工如何实现法律维权问题论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人员,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诸多努力,在建筑行业、服务行业、工业生产中均离不开农民工的支撑。

但农民工因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农民工在社会中处处受到不公平对待,由于其知识水平、劳动技能受限,在维权方面非常困难。

因此,本文就劳动法视域下分析农民工如何保证自己权益下行使法律维权。

关键词:劳动法;农民工;法律维权引言农民工本应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和就业保障,但实际上大部分农民工在就业中经常受到差别对待。

我国农民工群体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服务、制造业,且他们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劳动时间长的工作,与城市居民形成较大的反差,同时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1]。

对此,需要不断将完善农民工劳动管理体系,将管理体系落实在农民工身上,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表现1.1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按劳分配是我国劳动分配方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劳动法中规定必须同工同酬。

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具体表现在:(1)农民工人员的薪资水平较低,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工资水平在不断上升,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依然较低,并呈现出区域化。

(2)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相同的工作中存在不同的薪资待遇,据调查统计显示,我国诸多城市的企业单位中,对于同样工作,农民工的薪资水平显著低于城市居民。

(3)工资拖欠严重,很多用工单位结算工资是没有固定期限的,而是根据用工单位的收益进行结算,出现工资拖欠或少发,主要出现在一些私人企业和小型企业中。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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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

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

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引论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

我国于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

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

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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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劳动法论文(500字)劳动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产生背景、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解决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劳动法的产生背景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求。

在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逐渐集中于工厂和企业中,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条件恶劣,工资低廉,工时过长,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的苦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动法便应运而生。

其次,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报酬等核心内容。

劳动合同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来源,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再次,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

劳动者通过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

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给付的报酬,还包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间接的报酬。

劳动报酬的合理确定,不仅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最后,劳动争议的解决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纠纷,双方对于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问题产生分歧。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谈判、仲裁、诉讼等。

合理、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总之,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用人单位也得到了稳定的劳动力来源。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解决等具体内容,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准则。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劳动法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积极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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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案例分析:2008年3月,某餐饮有限公司因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招聘部分职工,以扩大公司的经营。

在公司的招聘过程中,王女士也参加了应聘,经过公司的考核,认为王女士基本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该餐饮有限公司决定招用王女士。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餐饮有限公司提出: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在试用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的试用员工的月工资为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500元。

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只能先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在本案中,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调节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手段。

将试用期写入劳动合同,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关于试用期,我国立法尚无规范统一的定义,只有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有这样一段表述: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

我国《劳动法》第 21 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制度的规定相对《劳动法》而言更加详细和完善,一共有 7 个条款,分别为第 17 条、第 19 条、第 20 条、第 21 条、第 37 条、第 39条和第 83 条,主要涉及了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劳动者待遇、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几大方面。

我国现有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正是以此为框架,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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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_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一):探究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法保护问题论文摘要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

在我国,由于劳动法没有将企业管理人员排除出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在现有劳动法体系下,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管理人员当作普通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所发生的争议也多依据劳动法进行裁决。

但是,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不公平的后果。

相比于普通劳动者,管理人员具有特殊性,其具有劳动者属性和,雇主属性,是“劳动者”中的强势群体。

关键词:企业管理人员;劳动法保护问题1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劳动者权益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劳动者是分层次的,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具体利益也是不同的。

对于《劳动合同法》适当的倾斜保护这一立法宗旨,最关注的不应是倾斜,而应是适当。

劳动法仅关注劳资双方不平等的纵向差异,而忽视劳动者群体内部逐渐拉大的横向差异,而对劳动者进行抽象保护,这样的保护结果不能获得实质的平等。

劳动者的概念,不是说该当事人是不是劳动者的问题,而是对照立法的目的,该当事人是否应该被认为是劳动者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的问题。

实际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抽象表述忽略了劳动者内部巨大的横向差异。

只有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横向差异给予适度的关注,才能真正实现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目的。

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对劳动者主体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有利于解决企业管理人员区分化适用劳动法的问题。

2重新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劳动者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也未对劳动者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这导致劳动者虽处于不同阶层,归于不同群体,但都在一个立法层面进行保护,都实行统一的劳动法律规范。

因此,企业管理人员被定位为一般的劳动者,引起了实践中的很多问题。

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主体范围认定不合理。

我国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雇主”范围的认定上,除了包括“用人单位”还应考虑是否具有指挥和控制的权力来判断实质上是否具有“雇主”身份的特征。

劳动法案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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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论文劳动法案例论文案例分析3:2007年2月4日,张某通过劳动中介公司在一家公司找到工作,并与该公司口头商定:张某的试用期为1个月,月工资为1600元钱。

试用期满后,张某多次向该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一直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3月,因为交通不便,本人年龄已大,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结清当月的工资,公司提出张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结清当月工资。

双方发生纠纷。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1)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在本案中,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字数2000~3000字。

答:(1)不合法,因为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优势和现今就业难的状况,通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而用人单位也借此逃避责任。

《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用人单位为按该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的,存在以下法律后果:一、自其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自其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其不按本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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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说起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很多人会想到计划经济时代的的“铁饭碗”,但不得不说这种看法是极为片面的,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固定用工制度固然是一种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存在了统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稳定社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推出了新的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劳动合同制。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制,改革开放(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介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

从这些法条中可归纳出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双方同意续订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劳动关系稳定了,不用天天想着合同到期,能不能续签,是不是又要换工作的事儿了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于人们理解的“铁饭碗”或终身性合同。

终身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方的生存结束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它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在于:首先,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终身性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是劳动者的生存期,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是至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并且在此期限内,如存在双方可解除、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的效力可提前终止,而终身性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至一方生存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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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劳动关系管理
论文题目:目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名:***
学号:**********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年级:2012级
班级:12710班
任课教师:***
2014 年 11 月
内容摘要
我国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体系不健全,劳动法适用范围狭窄,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并不是十分牢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落后等等等,本文对于这些问题做了具体的分析与解释,同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法律体系;解决办法;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目录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1)
二、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2)
(一)完善法律体系 (2)
(二)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化 (3)
(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3)
(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3)
(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4)
(六)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 (4)
参考文献 (5)
目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问题与完善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

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

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而新修改的《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并且在第53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

然而两个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中特别是非公企业中显现出来。

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

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突出表现在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不相互衔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不能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发生的人事争议未能与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同样的法律程序和尺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不断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将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因此都迫切需要劳动法的保护。

而目前劳动立法的适用范围远不能满足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立法中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要加强。

劳动法律与民事法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加上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且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改变,劳动者无论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还是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均处于弱者地位。

而劳动法就是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根本宗旨,因此劳动立法应在其内容上有别于民事法律,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一些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由于适用了民事法律的原则,诸如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导致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使劳动者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均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明显滞后。

我国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于1993年,1994年《劳动法》对这一制度在予以肯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

时至今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实行了近10年,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

这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少案多、不堪重负,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对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明确规定,劳动者胜诉后难以执行等等。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难以应对不断攀升的且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这不仅将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提升改革成本,甚至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二、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的局面,以及加入WTO后资本与劳动矛盾的进一步加剧,我国劳动立法应与时俱进,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应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
法律,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二)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化
今后,劳动立法应朝着统一立法的方向发展,不仅应将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范围,使其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而且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加快和逐步完善,应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形成除国家公务员和实行公务员系列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使劳动者都无差别地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此外,劳动立法应区别于民事法律,在立法中要向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倾斜,以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进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

《工会法》将这项制度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方式。

我国目前已有关于集体合同的法律和规章,但力度不强,缺乏刚性。

今后的劳动立法一方面应制定统一的集体合同法,减少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在制度上有所强化,使集体合同制度真正发挥维护劳动者整体权益的目的。

这包括对企业工会提出的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企业方不得拒绝;拖延或拒绝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程序;促进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集体合同的建制和发展;具体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机构和程序等。

(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关注,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完善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重点应考虑: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争议处理体制,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耗时耗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问题;在法律上界定个
人争议和集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对不同争议设置不同的处理程序,以便能对涉及集体劳动权利可能造成社会隐患的争议作出快速反映,及时处理;改革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包括成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设置适应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完善证据规则,以及吸收社会有关人士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等,以使诉讼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终和有效的法律屏障。

(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迄今为止,我国已批准23个国际劳工公约。

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资本国际化、劳动力全球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劳动关系将更加复杂多变,按照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通行规则规范劳动关系已显得十分迫切,这已在我国一些企业与一些跨国公司的合作中显现出来。

今后我国劳动立法应更多地研究和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六)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
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履行基本职责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多层次地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愿,使劳动立法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参与立法的重点主要是推动劳动法的修改和制定单行法律,以在整体上维护劳动者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江平等,《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
[3].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5].杨燕绥,《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6].邱婕,《经济性裁员中的劳动合同解除》,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9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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