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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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规)-2022年学习材料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规)-2022年学习材料

小问题:-1.赵某、朱某所为是否合法;-2如果不合法,其行为触犯了我国什么法律?
向伤害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说“不”!-野生动物保护案例说明-点评:本案涉及到非法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 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 者破坏,并且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第16-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 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 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 捕证。”-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白天鹅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禁止猎捕-和杀害,本案中,赵某、朱 不是基于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的目的,也未获得特-许猎捕证,以牟利为目的,采取毒杀方式致使大量白天鹅死亡 其行为属于非法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 保护的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法院审理,赵、朱二人为牟取暴利,非法杀害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其行 -非法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 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万元。慧。
用法律保护这些可爱的生灵!-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相关法律-中华人比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历史沿革:-1950 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新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从此开始;->-1962年国务院颁 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 区管理办法》;-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从而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4年全国人大常 会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2.20•【字号】•【施行日期】1992.0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2年2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综合我区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活动的,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二)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管理法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破坏野生动和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饲养场、科研单位和动物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市)、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公安、司法、工商、环保、兽防、医药管理等部门及驻军、武警部队应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暂无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地区的地(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一项关于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水生野生动的管理及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以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野生动物是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一、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但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

近100年,物种灭绝的速度已超过了自然灭绝速度的100倍,现在每天都有100多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

我国也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

这些动物的灭绝给我们带来的损失是永远不可以挽回的。

如果物种不断灭绝,我们人类也无法单独生存下去。

二、食用野生动物极易传染疾病。

野生动物与人类共患的疾病有100多种,如狂犬病、结核、鼠疫、甲肝等。

它们的内脏、血液乃至肌肉中均含有各种病毒、寄生虫,如B 病毒、弓形虫、绦虫、旋毛虫等,有些即使在零下15℃的低温或100℃的高温下也不能被杀死或清除。

稍有不慎,就会得出血热、鹦鹉热、兔热病、脑囊虫、肺吸虫、血吸虫、肠道寄生虫病等。

例如我国主要猴类之一猕猴有10%至60%携带B病毒,而生吃猴脑者感染的可能性更大,一旦染上B病毒,人则必死无疑。

再拿人们吃得最多的蛇来说,它的患病率很高,诸如癌症、肝炎、寄生虫病等几乎什么病都有,在吃蛇的同时这些病就有可能随蛇而来;同时,蛇体毒很多,人喝蛇血和蛇胆酒,它所含有的神经毒会使人四肢麻痹,血液毒能使人出血不止。

而且,随着环境污染加剧,农药的使用,有毒物质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进入野生动物体内,污染物长期积存其中,人食用后极易导致慢性中毒。

另外,一些捕杀动物者经常采用毒药毒杀的办法获取野生动物,其所用毒药常常会残留于被毒杀动物的体内。

再者,在广东地区,由于对饮食力求新鲜,食用生食和半生食,这使得食源性的.寄生虫发病率逐年增加。

据最近的调查,在广东省这种寄生虫病的感染率已达16.7%。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1.16•【字号】•【施行日期】1990.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猎捕管理第四章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保护管理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规定保护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本办法规定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省林业厅、省水利电力厅是省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8【实施日期】2018.06.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执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保障手段。

在野生动物案件司法实践中,量刑轻重和执法效果与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多少及制品价值高低密切相关。

目前,司法机关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30号)和《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 37号)(以下简称两个解释)。

两个解释对野生动物本身和野生动物制品采取了不同的犯罪情节认定标准,野生动物本身以数量认定;野生动物制品则多以涉案价值认定,市场价格和非法获利数额通常由于办案过程中较难查明而不被采用。

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和制品的价值也就成为了定罪量刑的关键两个解释附表中明确了陆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的数量认定标准,没有规定水生野生动物的数量认定标准,而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案价值需按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确定。

由于野生动物价值标准与立案、量刑标准出入过大,制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较大争议。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量刑的高低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效果,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是否得到捍卫。

这些在司法工作中皆不可忽视,笔者在此略作探讨。

1当前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 1概念范畴的界定问题分析对于陆生野生动物,依据两个解释和《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林业通知)等,按照数量认定标准和制品价值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由于目前尚无野生动物本身和制品的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争议。

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由于两个解释附表中无数量认定标准,对二者进行界定影响不大,量刑标准认定主要依靠涉案价值来进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并无制品的概念,与之相关联的是产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6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6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18•【字号】•【施行日期】1990.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省林业厅、省水利电力厅是省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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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确定办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
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确定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现就野生动物案件中确定广东省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标本)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
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猎捕、捕捉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4倍执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猎捕、捕捉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2倍执行。

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它部分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

前款所称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三、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非标本产品的价值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增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30%,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20%。

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经省林业局核准为省重点保护的非原产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标准,参照同属或同科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从高执行,无法参照执行的,由省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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