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尘爆炸性鉴定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规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5.2条、5.3条、5.4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5.3.3条、5.4.3条)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5.5.1条)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号)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27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封面作者:Pan 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丁木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MT157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l59矿用除尘器MT/T240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422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MT/T441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501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AT694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3总体要求3.1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l0m ~l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3.2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l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丁木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MT157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l59矿用除尘器MT/T240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422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 MT/T441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501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AT694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3总体要求3.1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l0m ~l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3.2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l5min 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3.3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十或等于85%。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与粉尘治理、预防与隔绝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丁木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MT157煤矿用隔爆水槽与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l59矿用除尘器MT/T240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422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 MT/T441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501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AT694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3总体要求3、1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l0m ~l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3、2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与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她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与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l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3、3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十或等于85%。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丁木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MT157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l59矿用除尘器MT/T240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422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 MT/T441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501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AT694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3总体要求3.1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l0m ~l 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3.2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l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3.3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十或等于85%。
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综合防治技术的总体要求和粉尘治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及粉尘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丁木标准。
GB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8 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MT157 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l59 矿用除尘器MT/T240 煤矿降尘用喷嘴通用技术条件MT422 煤矿粉尘粒度分布测定方法(质量法)MT/T441 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501 长钻孔煤层注水方法AT694 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3总体要求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l5m 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 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l0m~l5m 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l0m ~l5m 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l5min 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十或等于85%。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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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A:登记簿的格式 附录B:煤样的标签格式 附录C:工业分析报告表格式 附录D:煤尘爆炸性鉴定原始记录格式 附录E:实验室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表
谢谢!
定义
1.鉴定煤样 2.火焰长度
鉴定机构、人员、鉴定范围
1 鉴定机构及人员 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由国家授权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机构进 行。 鉴定机构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 2 鉴定范围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 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 鉴定工作。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 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 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2-2001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
仪器设备
1.煤尘爆炸性鉴定装置 2.组成 3.其它设备 4.环境要求
煤样的采取与缩制
1.采样总则 2.采样方法 3.煤样的缩制 4.煤样的包装 5.煤样的验收
鉴定试样及工业分析煤样的制备
1.设备及工具 2.破碎机械及用具的清扫 3.鉴定试样与工业分析试样的缩分 4.粉碎前煤样的干燥 5.鉴定试样的粉碎 6.鉴定试样的干燥 7.存查煤样的保存时间 8.工业分析试样的粉碎及分析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尘爆炸性鉴定的鉴定机构、人员、鉴 定范围、仪器设备、煤样的采取与缩制、鉴定试样及工业 分析试样的制备、岩石的采取与岩粉的制备、煤尘爆炸性 鉴定的试验步骤及试验结果的评定以及鉴定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大管状煤尘爆炸性鉴定装置对开采 煤层和地质勘探煤层有无煤尘爆炸性的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鉴定结果的评定及鉴定报告
2 鉴定报告 1) 对鉴定试样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后,必须填写“实验室 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表”,鉴定报告表的格式及内容见附录 E。 2) 鉴定报告必须由鉴定人、审核人、负责人及鉴定单位签 字盖章才能有效。 3) 鉴定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鉴定单位保存,另一份提 供给供样单位。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 施。
前 言
g)将“煤尘爆炸性鉴定用煤样的采取方法”(原标准附录A) 作为标准正式条文(本标准6); h)将“岩石的采取方法” (原标准附录E)作为标准正式条 文(本标准8); i)修订了试验步骤(原标准3、本标准9)。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 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松、张引合、黄维刚、刘新强。 原标准于1984年9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由MT标准转为AQ标准。
鉴定试验结果的评定及鉴定报告
1鉴定结果的评定 1) 在5次鉴定试样试验中,只要有1次出现火焰,则该鉴定为“有煤 尘爆炸性”。 2) 在10次鉴定试样试验中均未出现火焰,则该鉴定试样为“无煤尘 爆炸性”。 3) 凡是在加热器周围出现单边长度大于3mm的火焰(一小片火舌) 均属于火焰;而仅出现火星,则不属于火焰。选取5次试验中火焰最长 的1次的火焰长度作为该鉴定试样的火焰长度。 4)以加热器为起点向管口方向所观测到的火焰长度作为本次试验的 火焰长度;如果这一方向未出现火焰,而仅在相反方向出现火焰时,应 以此方向确定为本次试验的火焰长度;选取5次试验中火焰最长的1次的 火焰长度作为该鉴定试样的火焰长度。 5) 在添加岩粉试验中,混合粉尘刚刚不出现火焰时,该混合粉尘中 的岩粉用量百分比即为抑制煤尘爆炸所需的最低岩粉用量。
煤尘爆炸性鉴定规范
AQ1045-2007
前 言
本标准是对煤炭行业标准MT78-84进行修订的标准。 本标准代替MT78-84《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 本标准与MT78-8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 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对MT78-84的部分内容编写格式进行 了规范; b)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2); c)增加了“定义”(本标准3); d)增加了“鉴定机构及人员、鉴定范围”(本标准4); e)对煤尘爆炸性鉴定装置进行了设备更新(原标准1、本标 准5); f)增加了试验环境的要求(本标准5.4);
岩石的采取与岩粉的制备
1.岩粉原料的质量 2.岩石的采取 3.岩粉的制备
试验步骤
1) 打开系统电源开关,检查仪器工作是否正常工作。 2) 打开装置加热器升温开关,使加热器温度逐渐升温至 (1100±1)℃。 3) 用0.1g感量的架盘天平称取(1 ±0.1)1g鉴定试样,装入 试样管内,将试样聚集在试样管的尾端,插入弯管。 4) 打开空气压缩机开关,将气室气压调节到0.05MPa。 5) 按下启动按钮,将煤样喷进玻璃管内,造成煤尘云。 6) 观察并记录火焰长度。 7) 同一个试样做5次相同的试验,如果5次试验均未产生火焰, 还要再作5次相同的试验。 8) 作完5次(或10次)煤样试验后,要用长杆毛刷把沉积在 玻璃管内的煤尘清扫干净。
试验步骤
9) 对于产生火焰的试样,还要做添加岩粉试验:按估计的岩 粉百分比用量配置总重为5g的岩粉和煤样混合粉尘,放在一个直 径为Φ50mm的称量瓶内,加盖后用力摇动,混合均匀。然后称 取5份各为1g的混合粉尘,分别放在直径为30mm的称量瓶内,逐 个按上述试验步骤进行试验。在5次试验中,如有一次出现火焰 (小火舌),则应重新配置混合粉尘,即在原岩粉百分比用量的 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五,继续试验,直至混合粉尘不再出现火焰 为止;如果第一次配置的混合粉尘在5次试验中均未产生火10) 对鉴定试样和添加岩粉的混合粉尘进行试验时,必须随 时将试验结果记录在煤尘爆炸性鉴定原始记录表上,原始记录格 式及内容见附录D。 11) 每试验完一个鉴定试样,要清扫一次玻璃管,并用毛刷 顺着铂丝缠绕方向轻轻刷掉加热器表面上的浮尘,同时开动实验 室的排风换气装置,进行通风,置换实验室内的空气。